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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light Cloud Tech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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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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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3-016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公司修订《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的部分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1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况,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订本章程。 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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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
|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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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
| 6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7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8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9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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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七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 11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 12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 限制。 | ||
|---|---|---|
| 1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 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 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 其他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 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 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的 说明。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14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15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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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7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1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1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 |
| 20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
| 的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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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制 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制 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 22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工作 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4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 2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 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26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实施。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结果 为准。根据上表删除和调整章程原相关条款后,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调整, 章程中引用的条款序号也因此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