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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CO BIO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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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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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生化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有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 年度合并报表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93,116,803.94 元,未分配利润为 1,645,116,663.51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02,737,876.3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1,034,678,147.70 元。
公司2020 年度拟以1,865,717,988 股为基数,向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65 元(含税)人民币,分红金额 121,271,669.22 元,同时建议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 均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比较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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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三、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司拟续聘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2022 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45 亿元综合授 信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 民币45亿元授信。
我们在认真听取了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上述事项符 合公司利益和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确保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管理层 报告的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110,326.20 万元,占公司 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0.61%,其中28,366.20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中粮生化(泰国) 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81,960.00 万元为对控股股东提供的反担保。以上担 保风险可控。此外没有发现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开展2021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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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成立套保工作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的套期保值计划和外汇风险敞口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组织机构健全、完善,业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情况。以上衍生品的业务有利于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方案是 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所采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七、关于公司开展2021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2021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页:
何鸣元 李世辉 卓敏
2021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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