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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CO BIO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2
Mar 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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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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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生化:增加2001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等
**2002-03-29 22:30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1年3月1日在《证券时
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决定于2002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01年年
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此后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做好上
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有
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于2002年3月28日提出了《关于修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
分条款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该议案的具体内容
如下:
一、鉴于中国证监会《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
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而公司200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中
回售条款并未设此项回售条件。因此,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原回售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回售条款如下:
1、可转债发行后第1年内,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回售可转债。可转债发行后
第2年始,当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之内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达
到 70%,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
以面值加计回售当年利息的价格回售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
进行回售,且只能回售一次。
2、公司如果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行使回售权时,回售
价格同上。
二、鉴于中国证监会《通知》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
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
定。”,因此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公
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对可转债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
正,并有权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中其他暂未确定事宜。”将不再适
用。
三、根据《通知》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
格,建议初始转股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30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格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上浮3%。
四、为充分保证投资者的权利,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期进行调整,转股期调整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个月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
五、关于延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上述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并同意将其列入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3月28日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二届三次监事会于2002年3月
28日上午在公司总部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惠中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29日公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按照《通知》的有
关要求对《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于2001年8月27日公
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修改,并提请公司2001年年度股
东大会一并审议。现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鉴于《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而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的回售条款中
并未设此项回售条件。因此,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原回售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回售条款如下:
1、可转债发行后第1年内,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回售可转债。可转债发行后
第2年始,当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之内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达
到 70%,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
以面值加计回售当年利息的价格回售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
进行回售,且只能回售一次。
2、公司如果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行使回售权时,回售
价格同上。
二、鉴于《通知》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发行规模、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
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因此
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议案》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
实际情况,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对可转债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正,并有权
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中其他暂未确定事宜。”将不再适用。
三、根据《通知》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
格,建议初始转股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
平均数为基准,上浮3%。
四、为充分保证投资者的权利,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期进行调整,转股期调整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6个月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的交易日内。
五、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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