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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Dec 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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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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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雪莱特”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特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雪莱特董事会召集,雪莱特董事会于2012 年11 月15 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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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主持。雪莱特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雪莱特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计6人,均为2012年11月22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雪莱特的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91,573,895股,占雪莱特股份总数的49.7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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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雪莱特《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雪莱特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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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景平 文 强 伍子森 2012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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