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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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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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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雪莱特”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雪莱特董事会召集,雪莱特董事会于2012 年3 月20 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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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等相关事项。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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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现场投票的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主持。雪莱特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一)根据《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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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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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
《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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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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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关于2012 年度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雪莱特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6人,均为2012年4月13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雪莱特的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92,106,984股,占雪莱特股份总数的49.9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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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雪莱特《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雪莱特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雪莱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雪莱特《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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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景平 文 强 伍子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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