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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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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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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作为广东雪莱特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1年度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预计2012年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对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以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4,270,676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 18,427,067.60 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四、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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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能保证有效实施;公司提出的改进和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措施是符合实际的,在后续的经营中是切实可行的。
五、对2012年度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雪莱 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聘请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2009 年,该公司被合并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该公司更名 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机构在工作中能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依 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我们 同意在 2012 年度继续聘用该机构为公司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陈宏民
邬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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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3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