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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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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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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 年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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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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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核查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 理制度的成效,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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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
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 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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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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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 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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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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