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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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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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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修 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 办函[2004]349号文《关于同意 变更设立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 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600000023109。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 [2004]349号文《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 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 函》批准,由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2800034240。 |
| 第二十 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 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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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九十 八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 零八条 |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 纳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 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 |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包 |
| 任保险。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括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
| 第一百 三十四 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邮 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 三十六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 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形式)、电 子邮件、传真、邮寄、手机短信或专 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 制。 |
| 第一百 四十一 条 |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 保障董事履行职责。除了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外,董事 还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 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 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 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利益与诉求。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 讯方式履行职责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如特殊原因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 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除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外,董事还应主 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 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 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履行 职责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 第一百 四十九 条 |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 五十一 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人员与 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五十八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 七十八 条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 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 监事,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 邮寄或专人送达。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及当面形式)、 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手机短信或 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不 受上述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 第二百 零三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范围内选择信息披露报纸并对 外公告,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信息披露网站。 |
| 第二百 零五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 零七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二百 零九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 一十五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
|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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