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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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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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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新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 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更好的回 报投资者,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可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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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可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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