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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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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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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张桃华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张桃华所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的 审核,我们认为张桃华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 止任职的情况。
二、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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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对董 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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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先 苗应建 陈本荣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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