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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LIGHT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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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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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存在 的风险事项,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经制定了消除该事 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以改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也符合 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请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及回购 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鉴于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誉自动化”)2017-2019 年度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期业绩承诺金额,何立等 4 名原卓誉自动化股 东应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条款继续对公司进行补偿。本次业绩 补偿方式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方案合理,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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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六、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没有新增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针对前期存 在的有关缺陷事项,公司进行了持续整改完善,相关事项已在公司《2019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予以列明。未来,公司应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上,我 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有效。

七、关于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 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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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相关薪酬标准及实际情况,同时考虑行业整体薪资水平及工作岗位 履职情况,确定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相关薪酬考核结果 及薪酬发放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20 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及地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个人工作岗位内容及履职情况制定。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薪酬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 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公司对原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顺光电”)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0,651.10 万元,相关担保项下的债务已全部逾 期。富顺光电已于 2019 年 10 月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考虑到富顺光电当 前经营财务状况,如其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公司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若因富顺光电债务事项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履行该担保义务 可能要发生的支出金额依赖于富顺光电的偿债能力及资产变现能力的变化,另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富顺光电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2018 年 9 月,原子公司富顺光电负责人陈建顺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在未告 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同意由富顺光电为柯维维等向蒋诗茂借款 1,500,000.00 元 提供担保。公司获悉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陈建顺未履行内部程序进行了问责 处理。经陈建顺后续督促落实,截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上述担保已解除,公司 未实际发生担保损失。

2019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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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先 苗应建 陈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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