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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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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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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拟定的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事宜尚需双方履行 审批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存有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 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有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 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公司尚须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合同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 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本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 有关报批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4.本合同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 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 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5.本合同书中关于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 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乙方")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钦州市人民政府签署 中伟股份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总投资约 230 亿元人民币(包括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资,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准),占 地面积约 3500 亩,分期开发,最终以项目实际建设情产况为准。主要经营三元前驱体、四 氧化三钴等前驱体开发以及金属镍钴及电池材料综合循环利用。其中一期项目投资约 100 亿元人民币(包括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资,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为准),主 要建设年产 15 万吨前驱体和 7 万吨金属镍钴及其综合循环回收设施,用地约 1500 亩,建设 期为 4 年。

(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既是响应国家部委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也是公司保 持核心竞争力和业务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从项目背景来看,全球新能源汽车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只有 保持足够的产能供应,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同时在国家 和地方正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司进行产线扩建,可以对国内新 能源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形成良好的推动作用。

从项目必要性来看,随着市场发展,长续航里程仍是未来新能源汽车将主流发展趋势, 鉴于高镍电池安全性问题,市场对于中高镍材料需求有所回暖(包括三元 55 系/6 系/7 系/8 系及以上),布局中高镍前驱体具有一定必要性。此外,终端市场受市场需求、技术引领以 及政策导向带动,未来新能源终端市场空间广阔,对上游前驱体材料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并 且随着公司下游客户产能提升,公司须要通过产能扩产与终端客户进行匹配,因布局中高镍 前驱体以及四氧化三钴材料产能具有必要性。

随着国家在 5G、信息技术以及新能源领域相关政策的发布,未来新能源市场将加大在 智能化、电动化、性能化、小型化领域发展。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东盟自贸区协议签订一 定程度上将促进国内新能源企业加快"出海",而西南地区作为国内面向东南亚、南亚重要区 域,区域经济建设将更趋活跃。公司布局广西,面向华南及西南,具有区域必要性。

(三)公司对产能消化和技术替代的应对措施

本项目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产,不存在经营方式的重大变化。公司现已在贵州铜仁、 湖南宁乡分别建立西部、中部产业基地,截止 2020 年底两个基地建成的总产能(三元前驱 体 11 万吨、四氧化三钴 2.5 万吨)已突破 13.5 万吨。本项目的投入是逐年进行,因此其产 能释放也是逐渐进行,产能释放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相匹配。

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将极大提升公司三元前驱体产能。届时,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供 应能力和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巩固。一方面,从所处行业来看,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仍 然较低,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另一方面,从公司在项目相关业务的竞争地位看,公司作为细 分行业头部企业,在新能源材料相关产品产业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增 产能消化和防止技术更迭带来的替代风险,公司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自2017 年以来,公司的主营产品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产能利用率始终保持在80% 以上,2020 年以来更是满负荷生产,产品供不应求,产能扩张顺应市场需求。

2.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的研发、品质、技术和经营优势,通过多年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 力,巩固和拓展下游客户,从而实现新增产能的消化。

3.公司将通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订单,提前锁定销量。公司与大客户,如 LGC、厦门 钨业、Tesla、当升科技、贝特瑞、三星 SDI、SKI、振华等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订单的方式, 从而实现新增产能的有效消化。

4.不断完善产品研发体系和质量体系,提高销售和生产的管理水平,及时跟进技术升级 创新、产品迭代更新,实现新增产能的有效消化。本项目生产的产品主要为现有业务中的核 心产品,公司将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强化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 方式引进研发人才,加强研发队伍建设,为新增产品提供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同时,公司 将根据新增产能的扩产计划扩大销售队伍,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深耕现有客户的同时,大力 拓展新客户。

(四)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与钦州市人民政府签署中伟股份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与 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中伟股份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事宜。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314383681D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注册资本:5696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9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年月日20191231 年月日2020930
总资产 616,378.96 729,177.83
净资产 211,415.00 241,661.36
项目 年度2019 年月20201-9
营业收入 531,121.28 507,700.43
净利润 17,982.70 28,028.06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19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名称:钦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007852417279

法定代表人:谭丕创

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 11 号

(三)关联关系说明

钦州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中伟股份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选址:钦州港片区六钦高速延伸段和第六大街交汇处

(三)项目内容及进度

1.项目总投资约 230 亿元人民币(包括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资,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 实际投入资金为准),占地面积约 3500 亩,分期开发,最终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为准。主 要经营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等前驱体开发以及金属镍钴及电池材料综合循环利用。其中 一期项目投资约 100 亿元人民币(包括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资,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实际 投入资金为准),主要建设年产 15 万吨前驱体和 7 万吨金属镍钴及其综合循环回收设施,

用地约 1500 亩,公司计划在取得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后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一年内 实现第一条生产线投产,4 年内完成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并投产。

2.乙方将根据项目发展需求及自身规划,结合甲方的控规地块,分期分批次逐步取得土 地使用权。一期项目用地分三个区域,其中 1#区域位于六钦高速和第六大街交汇处东北处, 约为 477 亩,计划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批复后 1 个月内挂牌;2#区域位于六钦高速和第六大街 东南处,约为 738 亩,计划在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批复后 2 个月内挂牌;3#区域位于六钦高速 和第七大街东南处,约为 294 亩,计划在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批复后 2 个月内挂牌。同时为乙 方后期项目规划预留 2000 亩发展用地。甲方在公司注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项目开 发及报建等各环节为乙方提供支持,乙方应确保各审批要件合法合规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甲方承诺尽快使项目 1#,2#,3#地块用地(约 1500 亩)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交付乙 方使用。在此前提下,乙方计划于在取得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后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 一年内实现第一条生产线投产,4 年内完成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并投产;分期滚动开发,完成 整个项目的建设并投产。

3.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计划进度出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则乙方开发建设周期及项目 主要经济指标预测年份均相应顺延,届时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再行确认。如因特殊原因导致 建设、投产时间确需延期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署补 充合同。

4.甲乙双方根据项目一期工程 1#、2#、3#地块开发进展情况,可就项目二期开发建设进 度问题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监督乙方项目建设进度,以确保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要求完成项 目投资,并如期竣工、投入运营。

1.2.基于项目内容、建设规模,甲方将为一期项目提供面积约为 1500 亩的工业用地,供 地计划,并将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确保所需的土地、选址临界道路、雨水管网、电力设施、蒸 汽与天然气管道、通讯线路及废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条件,项目所需能源(水、电、气) 供应接口按照乙方整体规划,甲方协调相关方布置到项目红线外乙方指定位置。乙方应提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公用配套申请,甲方承诺在乙方投产前协调相关主体完成上述基础设施配 套工作。

5

1.3.乙方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自愿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为支持项 目发展,甲方同意乙方将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因项目方提出总体用地与批复的控规局 部不符合的且需报钦州港片区相关部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双方按照便于项目实施 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相应调整并按批复的规划要求申报规划条件并开展后续工作。

1.4.甲方保证出让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用途 要求,使用年限为 50 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执行。

1.5.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度计划全面推进建设,甲方将根据乙方二期项目建设计划 继续为乙方提供 1500 亩的土地供应,二期项目产能规模不低于一期项目。乙方未能在一期 项目建成一年内与甲方签订二期项目投资合同书并实施二期项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调整项 目选址位置。剩余第三期项目用地供地时间及最终位置视项目整体推进情况由双方另行商议 确定。

1.6.生产要素:甲方在项目用地红线周边为乙方提供双电源线路接口,装机容量应由乙 方提出申请并经电力部门审核(配套二路 110KV 电源,一期总容量不低于 50000KVA,具 体以审核后的供电方案为准)。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甲方支持乙方自建总蒸汽量不低于 225 吨/时的燃煤锅炉。自来水(按照市政自来水标准,供水量不少于 5000m³/天)、工业原水 (按照双方协商约定标准,一期供水量不少于 100000m³/天)、天然气(按照双方协商约定 标准),满足 365 天*24 小时的生产运行要求。

1.7.污水处理配套:甲方应确保协调将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升级为工业级污水处理厂或新 配套工业级污水处理厂,项目所产污水在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规划建设、安全、环保、能源、土地等方面的各 项要求,本着集约利用土地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确保施工安全及建筑物质量,保证企业合法 经营和安全生产,遵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及钦州港片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条 例及规定。

2.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进度及预测的经济指标尽快 推进项目在钦州港片区的注册、纳统、建设、投产、营运。

2.3.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税收户管地、统计管理均在钦州港片区。在项目建设期 间,乙方承诺尽可能协调项目施工及建设单位在钦州港片区缴纳税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乙方经营期限内,项目未建成验收且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变更或转让项目用地, 若确需转让,则应报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处置。

2.4.乙方承诺在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公司需以相应项目地块抵押融资的,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2.5.在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按统计部门的规定,乙方应当协调项目公司每月及时将工 程进度及投资、经营状况统计上报给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

2.6.项目安全工程和环境保护

2.6.1.乙方应当协调项目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规范等要求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生产,不得影响周边企业及其建构筑物的安全。项 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6.2.乙方应当协调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及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 定,废水、废气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2.7.乙方须配套建设固废/危废处置中心,确保项目所产生的固废/危废妥善处置并达到相 应规范和标准要求,处置中心选址由双方协商确定。

2.8.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成立新能源下游产业联合招商工作组,充分发挥优势,尽可能 带动行业知名新能源企业落地,延长新能源产业链,在园区有能力消化本项目产品及同等条 件下,优先将项目产品留在园区以满足下游产业链发展需要。

3.优惠政策

3.1.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本项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 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 53 号),等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3.2.人才和科技激励

3.2.1.若乙方钦州项目公司符合钦州港片区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支持政策体系有关条 款,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将按适用的政策文件优先给予兑现,包括但不限于人才 公寓、人才引进奖励、人才培训支持、高校合作等。

3.2.1.优先支持本项目申报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的各类补贴,以及国家级、 自治区级工程中心与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1.基于快速增长的三元前驱体需求带动,加快产能建设有助于增强产品供应能力与保持 市场优势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不断增长带动三元正极材料以及三元前驱体出货量的快速增长。根 据 GGII 的统计,全球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由 2017 年的 14.7 万吨增长到 2019 年的 34.3 万 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2.75%;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量由 2017 年的 14.2 万吨增长到 2019 年的 33.4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3.37%;预计 2025 年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量将达到 148 万吨,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凭借三元前驱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三元前驱体销量由 2017 年的 1.32 万吨提升至 2019 年的 4.54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5.86%,持续迅速提升。

公司坚持以高镍低钴三元前驱体、高电压四氧化三钴为研发与产销方向。公司自主研发 三元前驱体和四氧化三钴,研发实力在正极材料前驱体领域具备领先地位。公司主要客户包 括 LGC、厦门钨业、Tesla、当升科技、贝特瑞、三星 SDI、SKI、振华等企业,上述企业均 位于全球动力电池产业链核心地位。基于公司下游客户未来几年为满足电动车市场需求,均 有大规模的扩产计划。截止 2020 年底,公司三元前驱体已建成产能约为 11 万吨,四氧化三 钴已建成产能约为 2.5 万吨,均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为保障客户原材料供应,公司有必要 继续扩大产能以满足下游客户对于公司三元前驱体的需求。

2.基于钦州区位优势及产业集群优势,强化南部地区产业链布局建设

广西钦州是"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节点,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及东 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区位优势突出。钦州的重要产业承接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区钦州 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是广西重要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向海经济产 业集聚区,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 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等产业,未来将建成贸易自由、投资便利、产业聚集、金融开放、监 管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园区。广 西钦州港地区具备港运优势及冶金产业链、矿产资源等,有一定规模新能源产业基础,有广 西卓能、中信大锰等企业布局。同时钦州紧邻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有利于产品出口以及对 接海外市场,对于构建完整的新能源材料上下游产业链建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产能 布局。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拟定的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事宜尚需双方履行 审批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存有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 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有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 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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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尚须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合同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 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本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 有关报批事项,尚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4.本合同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 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亦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亦将对收入、 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5.本合同书中关于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 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伟股份北部湾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