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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T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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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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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 地 點:台北市中山區植福路8號(大直典華1F戶外廣場)

  • 出席人數: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158,583,097股(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數),佔 發行股數197,484,593股之80.30%。

  • 列 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區耀軍會計師

王永春律師事務所王永春律師

  • 主 席:彭董事長 士孝 記 錄:黃圭慧

出席董事:彭士孝、戴聖堅、周慕豪、梅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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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獨立董事:賴世聲

出席監察人:楊宗棋

出席薪酬委員:賴世聲

壹、宣佈開會: (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略)

叁、報告事項

  •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詳附件一)

  •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詳附件二)

  • 三、本公司背書保證情形:截至110年12月底止,本公司對子公司之背書保證餘額為新台幣 9,451,336仟元。

  • 四、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報告: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6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新台幣 10,932,507元,提撥董監事酬勞新台幣10,932,507元,全數以現金發放。

  • 五、110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報告

  • 說明:1.本案係依據公司章程第26條之1規定,授權董事會決議將應分派之股利全部或 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 2.本公司以截至本期累積可分配盈餘中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529,258,709元, 本次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2.68元。

    • 3.現金股利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 議事經過:戶號129777、戶號43353股東、戶號111794股東、戶號38276股東、戶號128688股東 及戶號40275對公司營運狀況、財報內容、年報內容、處分有價證券、訂造新船、 監察人報告書、財報重編、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的分配情況及未來展望等事項提 問,經主席答覆並由監察人、會計師、律師及財務長分別說明。

-1-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110年度營業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 報告在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 人審查完畢,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附件三)。

  • 議事經過:戶號129777股東、戶號43353股東及戶號111794股東對公司財務報告提問,經主席 答覆並由監察人、會計師及財務長分別說明。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157,377,457權
(含電子投票126,216,049權)
99.24 %
反對權數 11,479 權
(含電子投票11,479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194,161 權
(含電子投票1,073,136權)
0.75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2-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110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 明:一、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10年度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5,625,945,551 加:110年度稅後淨利 1,040,604,273 減: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及權益法投資影響數 2,652,8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 益工具投資 8,123,487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2,398,982 提列10%法定公積 102,742,900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50,775,510 110年度可分配盈餘 873,910,594 截至本期累積可分配盈餘 6,499,856,145 分配項目: -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2.68元) 529,258,709 期末未分配盈餘 5,970,597,436 註:現金股利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股東現金股利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由本公司 轉列其他收入。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二、提請 承認。

議事經過:戶號43353股東對公司累積盈餘提問,經主席答覆說明。

決 議: 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贊成權數 157,473,197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1,789權)
反對權數 12,160 權
(含電子投票12,160權)
無效權數 0 權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7,740 權
(含電子投票976,715權)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3,197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1,789權)
99.30 %
反對權數 12,160 權
(含電子投票12,160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7,740 權
(含電子投票976,715權)
0.69 %

-3-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公司章程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擬增修公司章程第十六 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 條及第二十八條。

  • 二、檢附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7,208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5,800權)
99.30 %
反對權數 11,352 權
(含電子投票11,352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4,537 權
(含電子投票973,512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 事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二、檢附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7,956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6,548權)
99.30 %
反對權數 11,606 權
(含電子投票11,606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3,535 權
(含電子投票972,510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4-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董監事選舉辦法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擬修正本公司董監事選 舉辦法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6,676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5,268權)
99.30 %
反對權數 12,430 權
(含電子投票12,430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3,991 權
(含電子投票972,966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 議事經過:戶號129777股東及戶號43353股東對部份條文提問,經主席答覆並由律師說明。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2,599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1,191權)
99.30 %
反對權數 16,372 權
(含電子投票16,372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4,126 權
(含電子投票973,101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5-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 作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2,367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0,959權)
99.30 %
反對權數 10,064 權
(含電子投票10,064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100,666 權
(含電子投票974,641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六案 董事會提

案 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

  •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需,以及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號令規定,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檢附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72,922 權
(含電子投票126,311,514權)
99.30 %
反對權數 14,425 權
(含電子投票14,425權)
0.01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095,750 權
(含電子投票974,725權)
0.69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

第七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選舉第十七屆董事(含三名獨立董事)案。

  • 說 明:一、本公司第十六屆董監事任期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法應於 本年股東常會改選。

  • 二、依公司章程規定,擬選出第十七屆董事九席(含三名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 第十七屆新任董事於股東常會選任後立即就任,任期三年,自民國111年5月12日 起至114年5月11日止。

  • 三、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附件十。

選舉結果: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當選董事名單如下表:

戶 號 姓 名 當選權數 代表法人名稱
12770 彭 蔭 剛 166,371,433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70 彭士孝 164,805,312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70 戴聖 堅 160,316,897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70 周 慕 豪 157,889,408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70 梅 家 禮 157,404,321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70 朱天 翎 156,956.877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當選獨立董事名單如下表:

姓 名 當選權數
趙 國 樑 151,097,248權
賴 世聲 150,971,650權
許 逸弘 150,828,719權

-7-

第八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 說 明:一、依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 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次改選後,若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有公司法第209條之競業行為,擬提請股東 會許可,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

  • 三、提請解除第十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限制名單,請參閱附件十一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58,583,097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 157,408,686 權
(含電子投票126,247,278權)
99.26 %
反對權數 52,727 權
(含電子投票52,727權)
0.03 %
無效權數 0 權 0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1,121,684 權
(含電子投票1,000,659權)
0.71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臨時動議:無

散會(上午11時35分)

-8-

附件一 110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經營方針

2021年是新冠疫情後復甦的一年,但變種病毒持續在世界各國擴散,國際間貨物供應鏈 壓力仍是有增無減。港口邊境管制造成船期延誤與調度的困難,海運業經營同時面臨龐 大的機會與挑戰。散裝海運市場歷經巴西礦災與疫情嚴峻打擊後,受惠於中國大陸與各 國經濟復甦,運費與原物料價格在去年紛紛創下新高。鐵礦砂貿易量仍然維持相對高水 位。全球煤炭需求意外大增,跨洋長程運送需求明顯增加。

海岬型散裝輪現貨平均日租金在上半年最低來到10,304美元,相較於2020年低點僅約二 千美元顯示市場信心已明顯好轉。中國大陸解封後經濟活動熱絡提升鋼鐵產能與銷量, 大陸鐵礦砂進口量在上半年呈現雙位數成長。全球上半年原物料進出口受惠於各國製造 業強勁需求而大幅增加,鐵礦砂價格突破每噸200美元大關創下歷史新高。但下半年受 到能效雙控政策影響,大陸鋼鐵產量銳減間接降低鐵礦砂進口需求。運價在創下十年新 高後回落,雖然年底一度有反彈跡象仍難有更進一步的突破。2021年波羅的海海岬型運 價指數(BCI)平均為4,019點,整年現貨平均日租金為33,333美元,大幅超越2020年度 現貨平均日租金13,070美元。

在船隊效能優化與擴充方面,公司去年與青島北海船舶重工簽約建造四艘21萬載重噸 Newcastlemax型節能環保散裝貨輪,將於2023年起陸續交船投入營運。本公司亦同時對 現有船隻的能耗效率進行各項提升.截至2021年底,本公司船隊中七成船舶已加裝最新 型各式節能裝置,並將利用其餘各輪塢修時繼續加裝,未來將大幅提升公司在全球原物 料運輸市場之竸爭力。在優化船舶管理體系上,除強化船員平日操練培訓,同時聚焦環 境保護、航行安全與資安防護三大基本工作。本公司長期規劃內陸貨櫃運輸與物流倉儲 事業體中各項車輛機具更新,同時加強落實資訊化作業,改善各項流程以提升服務品質 與營運效率。

在ESG (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 之精神下為股東爭取最大利益的同時, 本公司承諾遵守環保至上、社會責任、公司治理完善的三項原則,繼續提升人員專業培 訓及檢視各事業體之安全管理準則及作業效能。針對環境保護方面,積極推動跨部門溝 通整合落實各項節能環保計畫。為提升經營績效與因應科技的發展,有效評估整合資源 並推動最新數位化資訊系統與風險管控政策,在增加競爭力與影響力的同時,為員工創 造最大價值及善盡企業永續經營的社會責任。

實施概況

(一) 海運

2021年海岬型散裝輪現貨運價創下十年新高,唯下半年大陸能效雙控政策造成原物 料需求下滑及價格下跌,海岬型散裝輪遠期運價明顯回落。但未來整體經濟仍為中 國大陸施政重點,近期大陸對房地產、鋼鐵業釋出降息與延後五年達到碳排放高峰 時程等利多政策有助於運價上揚。唯運費市場仍將大幅波動因此本公司規劃每一季 度都能與長期客戶重新議價換約,以規避各種宏觀環境因素所引發的市場風險。新 國際環保公約陸續生效,船舶汰舊換新效應可望逐年發酵。十萬載重噸以上大型散 裝輪新船在2022年預期交付僅約60艘,噸位淨成長率預期不超過2.50%。

本公司向青島北海造船公司訂造四艘綠色環保及高效能船舶,已一次性地滿足了國 際海事組織(IMO)對2029年之後交運船舶所作的最嚴苛要求,並且也作好了日後在 港期間零碳排放的準備。新造船計畫不僅大幅提升本公司船隊的競爭力,並再次以

-9-

行動證明本公司持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

未來全球仍將面臨許多潛在風險,Omicron變種病毒在各國現蹤必定帶來新一波衝 擊,而國際間地緣政治關係影響仍不容小覷。世界各大經濟體可望維持成長,貨物 供應鏈受阻已成常態可望再續推升運價但業者仍須提前因應並隨時調整其營運模 式,為保障船舶與人員安全而提前部署各項作業。中國大陸經濟活動雖仍處上升階 段,未來各項經貿政策仍將左右市場走向。本公司將分散船隊各輪換約時機,以俾 爭取更高的獲利。

  • (二) 陸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全球普遍缺工,無法對應疫情下增長的需求,供應鏈相對失 序,貨櫃運輸市場在港口場棧壅塞情況下更為紊亂,運輸效能大為降低,在台灣地 區內陸運輸面對相對的問題。但本公司以完善體質及車隊競爭力,遵循永續經營的 方針,保持審慎樂觀並積極多方位經營,以爭取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為優先,並 採購環保高效能貨櫃拖車以達到節能減排的環保目標。

  • (三) 物流場站

  •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加上台北港倉儲和長榮海運的密切合作,以遠低於營運成本的 價格誘導承攬業者轉移貨物到台北港,嚴峻的考驗更激勵本公司以加強內部橫向聯 繫,全面提升電腦化管理及強化員工教育訓練提高服務品質及客戶滿意度。藉由增 加洗、修櫃量、開發東南亞近洋航線散貨裝櫃量,利用地理位置優勢及外倉物流專 業為公司帶來更多商機。

  • (四)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

本公司致力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本公司關切環境保 護與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依循國際公約與歐盟法規要求,持續監測船隊 碳排放數據,並透過加裝節能裝置及與船級社等單位合作進行節能減排減塑的研 究,進一步逐邁向高效能的環保目標。陸運部分,則引進六期環保車隊,進一步 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在關注社會公益層面,本公司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下持續實施各項訓練、急救 人員配置與防災意識訓練,並設有暢通之專門溝通、申訴機制及管道。同時落實海 員權利的行動準則、船員權益滿意度調查,和遠距海上醫療諮詢服務、在岸臨場醫 療服務,並主動加入由第三方機構RightShip所籌建專注海員權利與福利的行動聯 盟,承諾遵守所訂定的相關規範(Code of Conduct),使本公司船員的福利制度與 世界一流航商完全接軌,為全體員工及海員提供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本公司持 續捐助偉慈慈善基金會,長期投入包括照顧老幼婦孺、身心障礙福利、低收入補助 與急難救助等各項社會公益活動。因應持續不斷的新冠疫情,本公司不僅為所有員 工投保疫苗注射險,並數次發放疫情津貼以鼓舞同仁士氣,堅定抗疫的意志。

本公司持續優化健全公司治理,強調供應商管理、關注人力發展與多元包容職場, 藉由責任供應商管理制度的建立,進而完善主要供應商調查與評估。在人力發展上, 實施不定期員工訓練、案例研析及遠距培訓來強化在職學能,創造以人為本的多元 包容職場。面臨新冠疫情,透過人力彈性運用及資通訊技術,將疫情對營運的衝擊 降至最低,同時投保員工防疫險,並配合政府實施疫苗接種假,讓員工安心接種疫 苗,使得全體疫苗完整兩劑接種率達九成五以上。

-10-

  • 二、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及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主要營業收入包括海運、內陸貨櫃運輸及倉儲物流收入。民國110年度之合併營業 收入為新台幣35億5,378萬元,與109年度之31億3,238萬元相較增加13.5%;合併營業成 本及費用為31億9,980萬元,較前一年度增加7.6%;110年度合併營業淨利為3億5,399萬 元,較前一年度增加123.3%;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方面,全年度合併營業外收支淨利為7億 5,901萬元,主要係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增加;營業淨利及營業外收支淨利都有不錯的獲利 表現,110年度營運結果本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為10億4,060萬元,與109年度之3億 2,904萬元相較增加216%;每股獲利為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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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11-

附件二 監察人110年度查核報告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0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區 耀軍會計師及羅瑞蘭會計師共同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復經本監察人對於前述個體財務報 表及合併財務報表,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予以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 219條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 鑒核。

此致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楊 宗 棋 郭 炳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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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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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附件四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四章 董事 及審計委員會 第四章 董事 監察人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
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
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得
連選連任。
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
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及本公司派任
於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之代
表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之範圍,
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責任保險。
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
營運參與程度並參照業界水準,授權
董事會議定之。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至
三人,其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及監
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
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
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本公
司派任於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監察
人之代表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
之範圍,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其購買責任保險。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其
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並參照業界
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修訂獨立
董事名
額。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
察人職
權,爰刪
除監察人
用語。

-2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
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
規程由董事會訂定。
第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自第十七屆董事會起,設置審
計委員會,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相關
規定,則不再適用。
明定審計
委員會之
成員及職
權。
規程由董事會訂定。
第十七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均
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之期限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
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
任之期限為限。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
第十八條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
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八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
就任時為止。
同上
第廿三條
(刪除)
第廿三條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
列席董事會議陳述意見,但不得加入
表決。
本條刪除
第廿五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
會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五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
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

-3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廿六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五
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多百分
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計算基礎,依
稅前淨利(不含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之金額計算之。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
第廿六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五
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多百分
之二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計算基礎,
依稅前淨利(不含員工酬勞及董監事
酬勞)之金額計算之。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
同上
第廿八條
(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年八
月三十一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
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廿八條
(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
月三十一日。
一十年八 配合法制用
語及
增訂本次
修正日
期。

-31-

附件五 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五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有
選舉董事時也應當場宣布選舉結
果,包含當選董事名單及當選權
數。
第十五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有
選舉董事、監察人時也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六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
息。
本條文已
載明於第
二十條,
故刪除。

-32-

附件六 董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選舉辦法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爰修正辦法名
稱。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察人用語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
半數之席次,監察人當選人間
或監察人當選人與董事當選人
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
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同上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當選人不符本法第二條之
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
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
力。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人不
符本法第二條之規定者,應依
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
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
規定之 董事中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
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
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
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
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同上
第四條
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第四條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
六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
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同上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
法,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
單記名累積選舉法,得集中選舉
同上

-3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
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依公司
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
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
別依次當選。
有關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依
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辦
理。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章程所定
及董事會決議應選名額為準。如有二
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未
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
公司章程所定及董事會決議應
選名額為準。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名額時,由得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未出席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同上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
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及當選權
數。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
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同上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由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
書。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
發給當選通知書。
同上

-34-

附件七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貳、內容
第四條 貸與作業程序:
.....................
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
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並得
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依
據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在一
年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但
此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
貳、內容
第四條 貸與作業程序:
.....................
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
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提董事
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依據董事會決議之
一定額度在一年內分次撥貸或
循環動用,但此額度不得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開董事
會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修正相關規
定。
第七條 內部控制: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本公司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資金
貸與相關事宜時,應遵循本作
業程序之規定,如有違反情
事,依據人事部門工作規章之
懲處方式辦理。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
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七條 內部控制: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各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人及主
辦人員於辦理資金貸與相關事宜
時,應遵循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如有違反情事,依據人事部門工
作規章之懲處方式辦理。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
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
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
程完成改善。
四、上述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事
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修正相關規
定。
肆、生效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
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
肆、生效及修訂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爰修正本作
業程序。

-3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
本作業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
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
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6-

附件八 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三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
書保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辦理,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
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三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
保證,但應先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
始得辦理,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增修
相關規
定。
第五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董事
會得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新台幣
壹億元之限額內依本作業辦法
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
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
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
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
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
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
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
書保證作業辦法,報經股東會
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
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
部分。
三、本公司為背書保證時,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第五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行之。已設立獨
立董事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
單筆新台幣壹億元之限額內依本
作業辦法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
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
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時,應
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
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
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辦
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
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
限銷除超限部分。
已設立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修正
相關規
定。

-3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六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證對象原符合本施行辦法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
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
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
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
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
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
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
員會,並報告於董事會。
第六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
對象原符合本施行辦法規定而嗣
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
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
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
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
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
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
劃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並報
告於董事會。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修正
相關規
定。
第八條 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二、......................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的子公司背
書保證時,應加強風險控管並
按月檢核其財務報表,作成書
面紀錄,若有異常,應即向審
計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內部控制
一、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及獨立董事。
二、......................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一的子公司背書
保證時,應加強風險控管並按
月檢核其財務報表,作成書面
紀錄,若有異常,應即向監察
人報告。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增修
相關規
定。
第九條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
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
印鑑及保證票據等應分別由專
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
簽發票據。
第九條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印
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
及保證票據等應分別由專人保
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
據,且該印鑑保管人員任免或異
配合實務
運作修
正。

-3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二、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
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
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動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二、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
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
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十三條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
本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
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三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
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作業辦法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配合審計
委員會設
置,增修
相關規
定。

-39-

附件九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四條 名詞定義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
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
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
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
第四條 名詞定義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
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
依公司法條
次變更修正
第七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審計委員會。本公司依規定,
將相關資料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七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相關資
料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
察人職權。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
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
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
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依據111年1
月28日金管
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

-4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評估及作業
程序
......
二、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其所屬各同
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評估及作業
程序
......
二、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
依據111年1
月28日金管
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
第十條 關係人交易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前項重
大性標準時,除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
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
司有本條第二項交易,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
公司應將第二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
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母公司、子
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
此限。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五) ..........
1..............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條 關係人交易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前項
重大性標準時,除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五) ........
1........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條規定辦理。
..........
1.文字修訂
2.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職
權。
3.依據111年
1月28日金管
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規定,
修正目的為
強化關係人
交易之管
理,保障少
數股東對關
係人交易表
達意見之權
利。

-4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評估及作
業程序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
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
........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評估及作
業程序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
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
依據111年1
月28日金管
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
第十三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
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三、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程
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三)稽核部門主管應定期評估
目前 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
適當及確實依本條所訂處理程
序辦理,並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
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
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
席並表示意見。
.............
第十三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
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三、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
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
對本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及
獨立董事。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三)稽核部門主管應定期評估目
前 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當及確實依本條所訂處理程序
辦理,並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
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
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
告,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
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
察人職權。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依據111年1
月28日金管
證發字第

-4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
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債券。
.............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
1110380465
號令修正。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之修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並應將董事異
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若須提
董事會決議者,均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
依本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
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
公司依法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
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上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
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中有關獨立董事及審計
委員會之規範,自本公司設置後施
行。
配合審計委
員會設置,
增修相關規
定。
行。
第二十條 附 則
本程序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第八
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
第二十條 附 則
本處理程序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十八日股東會同意。第一次修正
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
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
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實施。第三次修
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及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二十八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後實施。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依法制用語
調整文字及
增訂本次修
正日期

-4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一年
五月十二日。
十七年五月八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實施。第五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二十
二日股東會。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
國一O 三年六月十六日股東會決議
通過。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
六年六月十四日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 八年六
月十八日股東會決議通過。

-44-

附件十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被提名人
類別
被提名人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彭士孝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企業管
理碩士
中國航運(股) 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副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執行副總經理
中國航運(股) 董事長 42,924,297股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彭蔭剛
美國維拉諾瓦大學機械工
程系學士
中國航運(股) 榮譽董事長
航偉投資控股(股) 董事長
美國貝爾電訊公司系統工程師
中國航運(股) 榮譽董
事長
航偉投資控股(股) 董
事長
42,924,297股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戴聖堅
英國斯特拉斯克萊德大學
電腦應用於造船/海洋工
程學系碩士
中國航運(股) 總經理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船
隊管理部 總經理兼技術總監
中國航運(股) 總經理 42,924,297股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周慕豪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海系
學士
航偉汽車(股) 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總經理
星洲榮譽輪船長
航偉汽車(股) 董事長 42,924,297股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梅家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技
術研究所碩士
中國航運(股) 執行副總經理
台灣航業(股) 總經理
中國航運(股) 執行副
總經理
42,924,297股
董事 航偉投資
控股(股)
代表人:
朱天翎
美國邁阿密大學化學博士 偉聯運輸(股) 董事長
中航物流(股) 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資深副總經理
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化學系
研究員
偉聯運輸(股) 董事長
中航物流(股) 董事長
中國航運(股) 資深副
總經理
42,924,297股
獨立董事 趙國樑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航運與
造船學系碩士
中國航運(股) 獨立董事
中國驗船中心 董事長
中鋼運通(股) 董事長
中鋼運通(股) 總經理
香港首長國際集團 董事
香港首長航運 總經理
中國航運(股) 獨立董
0股
獨立董事 賴世聲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土木工
程博士
中國航運(股) 獨立董事
大中票券金融(股) 董事
萬華企業(股) 董事
理成營造集團資深顧問
理成營造集團營運長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中國航運(股) 獨立董

大中票券金融(股) 董
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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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
類別
被提名人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技術系
教授
獨立董事 許逸弘 歐洲布魯塞爾大學企業管
理碩士
財團法人亞太文經學術基金會
董事長
摩幻潛艇數位(股) 董事長
兆豐期貨(股) 董事長
法商百利銀行
財團法人亞太文經學術
基金會 董事長
摩幻潛艇數位(股) 董
事長
0股

-46-

附件十一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第十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限制名單

董事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航偉投資控股(股)代表人:
戴聖堅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航偉投資控股(股)代表人:
周幕豪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