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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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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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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3 年度股东年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六届十八次和二 十次董事会决议、六届六次和八次监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 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 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 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4 年6 月9 日召开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4 年6 月1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6 月30 日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于 20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2014 年6 月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65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86,599,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29,914,192 股的52.3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 1、董事会报告;

  •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监事会报告;

  •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

  •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 股本预案;

    • 7、关于2013 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 9、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

    • 10、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 11、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议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和闭会前,公司股东没有提出任何 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