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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Liv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Jul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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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之法律意见书
首信律股证字[2018]0703号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yline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甲18号首信律师楼邮编: 100088 电话 (Tel): 010-82088088 传真 (Fax): 010-6205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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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年报[2018]第87号问询函》
之法律意见书
首信律股证字[2018]0703号
致: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中科云网的 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年报[2018]第87号问询函》(以下简称"《问 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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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3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关 于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王禹皓、陆湘苓、 季信陵、冯大平、胡小舟、吴林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李金刚、 王翔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陆湘苓、季信陵、冯大平、 李金刚均任职于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实业"),中湘实业 实际控制人为陆湘苓的父亲陆镇林,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凯自 2015 年底将 其所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东权利授权给陆镇林。自 2017年 10月 25日起, 陈继控 制的企业作为次级投资人认购的信托计划持有中信证券对孟凯全部股份质押的 债权及权利。
(1) 请结合上述情况自查并向相关方核实陆镇林及其关联方是否已实际控 制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一)陆镇林及其关联方是否已实际控制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1)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提名情况
2018年2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提议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选举并提名陆湘苓女士、王禹皓先生、季信陵先生、冯大平先生、胡小舟先生、
吴林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林立新先生、鲁亮升先生、 王椿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委托其股东权利受托方王禹皓先生代为实施具 体提名、召集会议等工作,陆镇林先生作为孟凯先生的另一被授权委托方对此提 名表示同意。有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 复》(公告编号: 2018-30)。
(2) 股东大会上股东权利行使及表决情况
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 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中,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 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王禹皓先生代为投票表决,孟凯先生另一被授权委托 方陆镇林先生在《授权委托书》签署了"同意"的意见。股东大会上,由禹皓先 生行使表决权。
(3) 公司向相关方核实情况
在公司收到问询函后, 及时向陆镇林先生、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湘实业")、陆湘苓女士、季信陵先生、冯大平先生、李金刚先生等相关 方函证核实有关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收到陆镇林先生及其关联方发来 的《回复函》,内容为:"陆镇林先生及其关联方没有实际控制中科云网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各方在《回复函》中进行了签署(盖章) 确认。本所律师对该等《回复函》进行了核查。
经公司向相关方核实, 虽然陆湘苓女士、季信陵先生、冯大平先生、李金刚 先生此前及现在在同一家公司——中湘实业任职(目前陆湘苓女士未在中湘实业 任职),但自陆湘苓女士、季信陵先生、冯大平先生担任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李金刚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后, 均能独立行使董 事、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董事、监事义务,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投票表决 过程中独立行使表决权,并独立签署相关会议文件,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
综上,从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过程及股东投票表决权利行使情况看,上述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是股东权利委托方孟凯先生、受托方王禹皓先生、另一受托方陆镇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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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并经公司股东投票表决形成的结果。根据书面文件, 未发现陆镇林先生及其 关联方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的说明
(1) 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核查,孟凯为中科云网的原始股东。根据中科云网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18,156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22.7%,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 股权委托情况
2015年11月3日,孟凯签署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禹皓先生 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 简称 " 标的股权") 的相应股东权利, 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015 年 12 月 19 日签署并经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镇林的授权委托书》,陆镇林先生享有充分行使控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对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法律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控股股 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孟凯作为中科云网的第一大股东, 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委托给王禹 皓、陆镇林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孟凯为行使该等股东权利的委托人, 王禹皓、陆镇 林为行使该等股东权利的受托人。
鉴于中科云网存在控股股东多方授权、重复授权的情形,为避免控股股东 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使产生争议, 若控股股东孟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需经与另外 两位股东权利受托方王禹皓、陆镇林协商合议,一致确认同意后方能行使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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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位股东权利受托方王禹皓、陆镇林对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使, 是基于孟凯先 生的控股股东法律地位而产生, 因此, 孟凯对王禹皓、陆镇林的授权委托关系并 未改变孟凯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中科云网将孟凯认 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合理的。
二、陈继于2018年3月2日卸任你公司董事职务。请说明上海臻禧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捐赠事项、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免除公司债务事项及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免除事项是否因陈继身份改变而存在不 确定性, 各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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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相关方免除公司财务资助负债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7年6月29日,公司与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 湘")、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湘鄂情")就相关债权转 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共同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2016年12月9日,上海高湘共支付给克州湘鄂情人民币 31,700,000元, 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款。上海高湘依《债权转让协议》享有 原克州湘鄂情对公司的 30,000,000.00 元财务资助。
二、为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上海高湘同意自 2017年6月 29日起, 豁 免克州湘鄂情对公司的 30,000,000,00元负债。公司无需向上海高湘偿还该笔负 债,上海高湘同意放弃对公司的追偿权。
三、各方对本协议履行有争议的, 守约方有权向上海高湘住所地有管辖权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综上, 公司、上海高湘、克州湘鄂情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依法订立《债 权转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 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93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 各方并未对合同的变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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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条件予以明确约定,且上海高湘在协议中已明确表示公司无需偿还该笔负债, 并同意放弃对公司的追偿权。至此,该《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解除的法律基础。
为此,上海高湘免除公司财务资助负债事项,不因陈继先生身份改变而存在 不确定性。
2、相关方免除公司连带担保责任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7年9月30日,上海高湘就逾期贷款处置事宜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天鹅湖支行(以下简称"天鹅湖支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根据约定, 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上海高湘依法享有对合肥天焱的 1,879.49 万元债权本 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相关权益。此外,陈继先生作为上海高湘的实 际控制人, 承诺其本人将妥善处理该笔债权。
2017年12月12日, 公司与天鹅湖支行、合肥天焱、孟凯先生签署《调解 协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了((2017)皖0104 民初 3187 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 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至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本 金 18, 794, 903. 03 元, 利息、罚息及复利 1, 768, 684. 54 元, 并向原告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至借款本金 1, 8794, 903. 03 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以借款本金 18, 794, 903. 03 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 0.5%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 18,794,903.03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0.75%计算)及复利(以实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 0.75%计算);(二)被告 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支付律师费 130,000元; (三) 被告孟凯对被告合 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免除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B2014042801) 项下对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 技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凯对此无 异议:被告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凯放弃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20140514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B2014042801、B2014042802 号)项下对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追偿权: (五)各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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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无其他争议,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如上所述, 上海高湘受让了天鹅湖支行对合肥天焱 1,879.49 万元债权本金 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相关权益; 在天鹅湖支行免除公司连带担保责任 事项中, 合肥天焱应向天鹅湖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孟凯先生对合肥天 焱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天焱和孟凯先生两方对天鹅湖支行免除 公司连带担保责任无异议,并放弃对公司的全部追偿权。
为此, 公司在此事项中的连带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不因陈继先生身份改变而 存在不确定性。
3、相关方向公司赠与资金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7年12月26日,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困难、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时任公司副董事长陈继先生控制的企业——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禧")决定向公司无偿赠与资金人民币 1,500 万元(其 中 300 万元系代为公司董事长王禹皓先生支付), 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上海臻 禧书面承诺本次赠与为无附义务的赠与。
V by Tan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具备法律效力, 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随意变更或解 除"的有关规定,上海臻禧向公司赠与资金,并承诺该赠与行为是无附义务行为。 上海臻禧采用书面形式对本次赠与行为予以订立,本次捐赠资金事项自成立之日 具备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 随意变更或解除。
因此,上海臻禧向公司赠与资金事项,不因陈继先生身份改变而存在不确定 性。
综上所述, 相关方免除公司财务资助负债、免除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及向公司 赠与资金等相关事项, 不因陈继先生身份改变而存在不确定性; 另经公司自查, 除上述情形外,相关方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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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曹金发
$\frac{1}{\eta}$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