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loud Liv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Jul 13, 2017

54355_rns_2017-07-13_6e46036b-2748-476e-bf43-c4f7c4c7a990.PDF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01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7-75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承德南江生态农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南江”)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承德南江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原子公司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鄂情工 贸”),要求公司与湘鄂情工贸共同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公司于2016 年12 月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128)中,对上述诉讼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2017 年7 月1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569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 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货款二百三十一万八千五百四十七元四角及逾期付款利 息(以二百三十一万八千五百四十七元四角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承德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三百四十八元 (原告承德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预 交) ,由被告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2

==> picture [101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承德南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公司 的起诉,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三、其他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说明

2017 年5 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为案由,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起诉原子公司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 生,该诉讼案件定于2017 年7 月10 日上午开庭审理,公司于2017 年5 月31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57)中,对 该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

公司此后向蜀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案件移送 至具有管辖权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申请未得到蜀山区人民法院反馈。 公司近日收到法官口头通知,取消原定于7 月10 日的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待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7)京0108 民初35690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14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