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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Liv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7

Feb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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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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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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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2 月14 日 收到公司作为原告方涉及三个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项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2 月13 日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 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于2 月14 日收到海淀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 号1611 号

(2)被告:孟凯

2、本案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1 月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通知监事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根据会议议案等相关文件,公司监事会于当日收到孟凯先生发来的《关于提 请监事会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有两个:《关 于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提议召开中科 云网第三届董事会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以及经公证的孟凯先生授权给公司董事长王禹皓的《授权 委托书》,自2015 年11 月3 日始至孟凯先生将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 清偿完毕为止,不可撤销地授权王禹皓先生行使孟凯先生名下的公司股份对应股 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等。孟凯先生尚未清偿完毕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个人债务,王禹皓先生目前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孟凯先生目前不具备直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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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3、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孟凯先生发送的《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中科云网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无效。

二、第二项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2 月13 日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公司于2 月14 日收到海淀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 号1611 号

(2)被告:孟凯

  • 2、本案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孟凯先生雇佣人员在2017 年1 月24 日18 时非法破坏原告位于北京市 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 号龙德行大厦六层的办公场所大门,并与原告的安保人员 发生冲突。该等人员强行占用并控制公司办公场所,使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陷入瘫 痪,直至2 月6 日9 时15 分警察到公司现场处理后,才使前述情况结束,公司 运营管理恢复正常。在此期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办公场所的会议室而被迫于2 月5 日到公司外临时租用会议室召开职工大会,仅这次职工大会的召开就致使公 司增加会议室租赁费、购买打印机、文具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 万余元;另外,孟 凯先生所雇佣人员占用和控制办公场所,导致原告办公区大门被损坏。

3、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孟凯先生赔偿公司损失3 万元整。

三、第三项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2 月14 日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 起诉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刘小麟先生,公司于同日收到海淀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本案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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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原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 号1611 号 (2)被告:刘小麟

  • 2、本案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小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2017 年2 月6 日上午,被告在 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 号龙德行大厦6 层会议室主持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前夕,获知公司职工监事已经由艾东风先生变更为王 青昱先生,且公司在当日上午已经公告职工监事的变更事宜后,被告临时改变会 议地址到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甲2 号一层党支部会议室。被告当日下午允许公司 原职工监事艾东风先生继续以职工监事身份在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 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上签字。

被告召集并主持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认为,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但公司监事 会没有通知职工监事王青昱先生参加该次会议,且会议上也没有王青昱先生的签 字。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签字情况中,监事冯凯先生弃权, 扣除第三届监事会艾东风先生的签字意见,只有监事会主席刘小麟一人同意,达 不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的通过条件。根据原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 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因此,从原告第三届监事会2017 第 二次临时会议的表决结果来看,本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应当为未通过,但被告要求公司以监事会的名义公 告说通过。

综上,被告组织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在程序上未能 按照原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参加人员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届监事会2017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

3、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监事会公告的《关于召开中科云网2017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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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到本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公司于2017 年2 月10 日收到海淀法院邮寄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 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上述文件,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 自然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第一被告), 请求判令公司与被告二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腾退所租用的位于海淀区新 建宫门路1 号大自然商厦的房屋;同时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供冷费、 垃圾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97,367.33 元(截止到2016 年6 月30 日),请求至实际 腾退之日;支付因拖欠支付房租产生的部分违约金89,0591.72 元并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本案将于2 月27 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将与被告二保持沟通, 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积极应对本次诉讼。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案件是否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一、二、三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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