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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ent Service International,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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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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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蓝软件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北京科蓝软件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 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蓝软件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 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 括以下方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 括以下方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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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和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
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
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
则;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
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第六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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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
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
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
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
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
规定披露的。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
露的;
2、符合第五条(一)至(四)项
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
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
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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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
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
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
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
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公
司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
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
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
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
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
损;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
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
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九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
准如下:
(一)最新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
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
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变动方向虽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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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上;
(三)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
预告的,如需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
也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
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
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
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
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
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
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
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
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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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
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
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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