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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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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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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5 第五章 附 则............................................................................................................ 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清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制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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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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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指导公司证券办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市场部等部门拟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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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 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

  •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 核实,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厦门证监局。

  •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 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 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证券办事务代表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 须知”(格式详见附件)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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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 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 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 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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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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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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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
DD)
首次信息披露
日期(YYYY-
MM-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 自然人
姓名/
人名称/
政府部
门名称




所在
单位
/

/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知情日期
(YYYY-
MM-DD)
亲属关
系名称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
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
登记人 登记时间
(YYYY-
MM-D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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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_______】事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 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办提 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相关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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