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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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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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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则.............................................................................................................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2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5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8
第五章
则.............................................................................................................8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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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 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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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 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 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 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第十三条 需要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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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如适用)。

  •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及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 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 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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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 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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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 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止;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五)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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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离职后半年内;

  • (三)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 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 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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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 的处分;

  • (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 (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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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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