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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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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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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628 证券简称:清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7 018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52 号文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45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5.57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1,266,500.0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 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683,700.00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清源科技(厦门)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 0000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账户 | 余额(元) | 用途 |
|---|---|---|---|---|
| 清源科技 (厦门)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 |
37510188000856831 | 48,720,500.00 | 运营服务平 台及营销网 络项目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40321001040013831 | 198,274,000.00 | 清源科技园 区项目 |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 区支行营业部 |
935020010003238893 | 40,387,100.00 | 研发检测中 心项目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思明支行 |
129970100100175263 | 62,302,100.00 | 补充营运资 金项目 |
注 1:上述账户余额仅为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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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上述账户显示金额分别为截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201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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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2 月 20 日、2017 年 2 月 21 日的账户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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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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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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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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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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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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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 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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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波、常亮可以随时到各开户
-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各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