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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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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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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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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2 月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
-
1、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24 日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2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 楼墨尔本会议室。
三、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HONG DANIEL
四、会议议程:
-
(一)主持人报告现场参会人数、代表股数,介绍会议出席人员,介绍律师事务 所及见证律师。
-
(二)推选监票人、计票人与记录人。
-
(三)股东逐项审议议案:
-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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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
(六)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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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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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为拓宽 融资渠道,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包头 市固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固能”)拟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金租”)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 币 4,000 万元。为顺利完成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清源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清源电力”)拟将其持有的包头固能 100%股权质押给兴业金租, 清源股份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因此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包头市固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9 日
注册地址:固阳县工商局家属楼 2 栋一单元 2 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注册资本:5,220.00 万元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管理
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19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1,651.28 | 10,447.07 |
| 负债总额 | 3,112.65 | 2,617.09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8,538.63 | 7,82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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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收入 | 1,189.69 | 1,386.14 |
|---|---|---|
| 营业利润 | 762.59 | 729.85 |
| 净利润 | 708.66 | 681.53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包头固能为清源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1、担保方式:清源电力拟将其持有的包头固能 100%股权质押给兴业金租,
-
清源股份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2、担保金额:合计 4,000 万元
-
3、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
-
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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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 合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清 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清源科技(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2月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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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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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现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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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五、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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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原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七、原章程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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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
(七)依照 《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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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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