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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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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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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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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 会议时间:2018 年7 月2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7 月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二、 会议地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 楼墨尔本会议 室
三、 主持人:Hong Daniel
- 四、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报告现场参会人数、代表股数,介绍会议出席人员, 介绍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
(二) 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与记录人;
- (三)股东逐条审议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
(五)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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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签署、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会议记录、 决
议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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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关于 同意清源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投促 审[2011]777 号)批准成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298400000559)。
现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关于 同意清源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投促 审[2011]777 号)批准成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298400000559)。
公司目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664711147G。
二、原章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10,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1 元。公司发起 人为Hong Daniel、王小明、王志成、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清源国际有 限公司。其中Hong Daniel 为澳大利亚籍自然人,王小明与王志成为境内自然人,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境内法人,清源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实体。全体发 起人以其持有的清源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 份,于2011 年12 月6 日全额认购完成。发起设立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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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
| 1 | Hong Daniel | 5,882.35 | 58.8235 |
| 2 | 王小明 | 2,352.94 | 23.5294 |
| 3 | 王志成 | 1,176.47 | 11.7647 |
| 4 |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5.2960 | 2.3530 |
| 5 |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 352.9440 | 3.5294 |
| 合计 | 10,000 | 100% |
2011 年 12 月,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增发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11,100 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
| 1 | Hong Daniel | 5,882.35 | 52.9942 |
| 2 | 王小明 | 2,352.94 | 21.1977 |
| 3 | 王志成 | 1,176.47 | 10.5988 |
| 4 |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5.30 | 2.1198 |
| 5 |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 352.94 | 3.1796 |
| 6 | 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0.00 | 1.4414 |
| 7 | 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中心 | 150.00 | 1.3514 |
| 8 | 上海信泽创业投资中心 | 290.00 | 2.6126 |
| 9 | 北京卓辉增长投资管理中心 | 500.00 | 4.5045 |
| 合计 | 11,100 | 100% |
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100 万元由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中心、上海信泽创业投资中心及北京卓辉增长投资 管理中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认购,并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前缴清。
2013 年 5 月 14 日,北京卓辉增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芜湖卓 瑞增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5 年 12 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50 股,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20,535 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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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
| 1 | Hong Daniel | 10,882.3475 | 52.9941 |
| 2 | 王小明 | 4,352.9390 | 21.1977 |
| 3 | 王志成 | 2,176.4695 | 10.5988 |
| 4 |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35.3050 | 2.1198 |
| 5 |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 652.9390 | 3.1797 |
| 6 | 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6.0000 | 1.4414 |
| 7 | 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77.5000 | 1.3514 |
| 8 | 芜湖卓瑞增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25.0000 | 4.5045 |
| 9 | 上海信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36.5000 | 2.6126 |
| 合计 | 20,535.0000 | 100.0000 |
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9,435 万元由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将资本 公积转增为注册股本。
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6,845 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办理了验资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
| 1 | Hong Daniel | 10,882.3475 | 39.7456% |
| 2 | 王小明 | 4,352.9390 | 15.8982% |
| 3 | 王志成 | 2,176.4695 | 7.9491% |
| 4 |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35.3050 | 1.5899% |
| 5 |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 652.9390 | 2.3847% |
| 6 | 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296.0000 | 1.0811% |
| 7 | 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277.5000 | 1.0135% |
| 8 | 芜湖卓瑞增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
925.0000 | 3.3784% |
| 9 | 上海信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36.5000 | 1.9595% |
| 10 | 社会公众股 | 6,845.0000 | 25.00% |
| 合计 | 27,380.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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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10,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1 元。公司发起 人为Hong Daniel、王小明、王志成、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清源国际有 限公司。其中Hong Daniel 为澳大利亚籍自然人,王小明与王志成为境内自然人,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境内法人,清源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实体。全体发 起人以其持有的清源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 份,于2011 年12 月6 日全额认购完成。发起设立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
| 1 | Hong Daniel | 5,882.35 | 58.8235 |
| 2 | 王小明 | 2,352.94 | 23.5294 |
| 3 | 王志成 | 1,176.47 | 11.7647 |
| 4 |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5.2960 | 2.3530 |
| 5 |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 352.9440 | 3.5294 |
| 合计 | 10,000 | 100% |
三、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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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四、 在原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后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及有关经营事项: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事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的事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事 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 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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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以 传真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电子邮件发出 ; (二)以专人送出;(三)以邮件方式送出;(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五)以传真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 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八、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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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至少在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十、原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现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十一、新增加条款后,对《公司章程》中的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对部分 条款中涉及到的条款序号也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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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 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原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 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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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2. 原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股东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全体股东收到股东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1. 原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现修改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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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原第七条后增加第八条
第八条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开展银行相关授信业务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3. 在原第十条后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及有关经营事项: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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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事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的事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事 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的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拟发生的交易,按照不同 的财务指标计算,只要其中一项指标达到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之一的, 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
修改文字表述:将“总裁”均修改为“总经理”
-
新增加条款后,对文中的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对部分条款中涉及到的
条款序号也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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