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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Oct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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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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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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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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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一、 会议时间:2017 年10 月1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10 月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二、 会议地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 楼墨尔本会议 室

  • 三、 主持人:Hong Daniel

  • 四、 会议议程:

  • (一) 主持人报告现场参会人数、代表股数,介绍会议出席人员, 介绍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

  • (二) 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与记录人;

(三) 股东逐条审议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 发行规模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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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4 债券期限
2.05 债券利率
2.06 付款的期限和方式
2.07 转换期限
2.0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0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 担保事项
2.19 募集资金存管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
议案》
8 《关于<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
9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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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五)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签署、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会议记录、 决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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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经营发展需 要,公司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 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 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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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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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300.00 万元(含 36,300.00 万元),具 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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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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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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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 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 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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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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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 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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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 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 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 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300.00 万 元(含 36,300.00 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 资: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7,523.00 26,3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37,523.00 36,300.00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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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 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 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 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 Hong Daniel 将其合法 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Hong Daniel 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 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 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该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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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 动资金。就前述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已编制《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的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 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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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16 年12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45 万股(证 监许可[2016]3052 号),发行价格为5.57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38,126.65 万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3158.2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968.37 万元,并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前述报告出具了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 和《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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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编制了《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该说明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 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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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了履行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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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 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建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和《清源科技(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适当修订、 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 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 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决定本次发行时 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 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 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 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 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 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 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 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 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 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 权人士,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 发行过程中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董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 易捷”)拟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授信银行”)申请总额 度最高不超过 9,000 万元综合授信,其中公司申请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清源 易捷申请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公司为清源易捷申请上述授信提供担保:

  1. 该额度项下的具体授信品种及额度分配、授信的期限、具体授信业

务的利率、费率等条件由公司与授信银行协商确定。

  1. 保证方式:公司为清源易捷申请的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9 月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的《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