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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WEN MEDIA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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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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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照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备,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 环节,逐步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相应实施的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流程与环节,发挥了较 好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 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具有合理性和有 效性。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二、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201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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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也没有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6年的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2016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 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因而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2016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0,109,214.02元,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2,039,016.0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3,901.6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 润38,488,900.32元,扣除2016年度利润分配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为40,324,014.76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786,483,788.42(合并)。

公司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314,51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3元(含税),共计29,249,430.00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后若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 的认可。

经审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行了认真核查、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 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 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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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之间本次相互提供担保(包括无锡慈文 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及公司资金状况进行的,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筹措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进一步 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 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进行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损害到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的上市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具备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公司 整体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我们同意公司 按照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的上市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具备向合格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公司 整体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我们同意公 司按照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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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虞群娥:

黄振中:

杜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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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