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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WEN MEDIA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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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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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欣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 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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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欣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在2012 年3 月30 日的《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上登载了包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 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 年年度报告》等在内的相 关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通知,就提案内容及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 了披露。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 年4 月21 日下午13:3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云平先生主持;会 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 25 名,代表股份10544177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3.22%。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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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欣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并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2)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3)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4)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度财务决算报告 和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

(5)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7)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8)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 年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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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计划的议案》;

(9)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 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 年度为 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11)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的议案》;

(12)以10544177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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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魏小军

负责人:唐炳洪 赵 寻

2012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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