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IRCUIT FABOLOGY MICROELECTRONICS EQUI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4, 2021
58550_rns_2021-03-14_8617bcf1-f122-4d87-a527-42cc8a1ef77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
- 一、发行保荐书
- 二、律师工作报告
- 三、法律意见书
-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五、公司章程(草案)
- 六、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和审阅报告
- 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八、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九、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 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声 | 明 | |
|---|---|---|
| 目 | 录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
|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
|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
|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
|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
|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5 | ||
|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6 | ||
|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
|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
|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
|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
|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
|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
|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
|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
|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
|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
|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
|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于军杰、林剑辉担任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于军杰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注册会计师、 律师。2015 年起就职于海通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永创智能非 公开发行项目、普利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
林剑辉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2 年 3 月入职长城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8 年 5 月入职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 行业务至今,曾参与了南方传媒主板 IPO 项目、联创电子借壳重组项目、华北制 药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项目、日科化学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仁 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郑亦轩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郑亦轩先生,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 已获得证券从业资格。2019 年加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参与大 叶股份 IPO、普利制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周舟、王中男。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公司名称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Circuit Fabology Microelectronics Equipment Co.,Ltd. |
| 注册资本 | 万元 9,059.7552 |
||
|---|---|---|---|
| 法定代表人 | 程卓 |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2015 6 30 |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年 月 日 2019 10 23 |
||
| 住所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楼 层 2800 F3 11 |
||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 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 每股面值 | 元/股 1.00 |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 |
不超过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020.2448 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额度范 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 战略配售情况 |
海通证券将安排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海通证券及海通 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
| 发行方式 |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证监会或上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除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以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 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 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 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 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4 月 22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 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 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 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产品及服务应用于 PCB 制造行业 及泛半导体制造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同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的"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之 "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行业以及"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 智能制 造装备产业"之"2.1.2 重大成套设备制造"行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 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发行人同时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 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 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中的"电子信息"企业以 及"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 备及相关服务等"中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全部为销售 PCB 直接成像设备及自 动线系统、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及自动线系统及其他激光直接成像设备以及上 述设备的维护收入以及租赁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相匹配。
发行人的国内可比上市公司大族激光,其所属证监会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 业。公司与其在行业领域归类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核查情况
1、最近三年,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的情况
(1)研发投入
保荐机构通过调阅发行人设计研发体制、设计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了解发 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情况。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研 发投入分别为 791.80 万元、1,698.10 万元和 2,854.95 万元。
(2)销售收入
保荐机构通过走访、函证重要客户,核查发行人对客户所销售的金额、数 量的真实性。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8.04 万元、8,729.53 万元和 20,226.12 万元,均为主营业务收入。
(3)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最近三年,发行人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17.15%。
2、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情况
经过多年持续技术创新,发行人组成了专业功底深厚、经验丰富、专业互补 的研发团队,团队先后获得"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庐州产业创新团队"、 "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等荣誉称号。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研发人员为 67 名,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合计占比近 80%。发行人注重技术研发经验的积累,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取得国家授权专利 71 项,其中发明专利 24 项,实 用新型专利 44 项,并拥有软件著作权 13 项。
经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具的调查问卷、声明和承诺、查询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信息。 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权利受限或诉讼纠纷。
3、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走访、函证重要客户,核查发行人对客户所销售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8.04 万 元、8,729.53 万元和 20,226.12 万元,均为主营业务收入。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为 201.9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 良好,董事会设立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 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4029 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实 现净利润分别为-684.67 万元、1,729.27 万元、4,762.51 万元和 991.31 万元,呈快 速增长趋势。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经营稳健, 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4029 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芯碁微装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 2020 年 1-6 月份、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已取得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取得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网络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 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核查内容
(1)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发起人协议、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等工商登记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等;
(3)发行人历次变更营业执照、历次备案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
(4)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其 他相关文件。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系由芯碁有限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发行人持有合肥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芯碁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其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截至目前仍 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 良好,董事会设立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 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1、核查内容
(1)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重大合同、财 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或承诺等文件。
(2)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各项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或承诺等文件。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核查内容
查阅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 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①资产完整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 立的原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②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开设了基本存
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 形。
④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 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实 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 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1)核查内容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 文件,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 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 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 2 年内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最近 2 年内公司 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核查内容
①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
②查阅发行人信用报告,核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查阅发行人相关的诉讼 和仲裁文件。
③查阅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 展规划等。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经营资产拥有所 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偿债能力 良好,现金流稳定,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公司目前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核查内容
(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发行 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
(2)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3)查阅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4)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 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
2、事实依据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对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程卓 3,678.7490 40.61% 亚歌半导体 1,260.0000 13.91% 顶擎电子 798.0690 8.81% 春生三号 499.9982 5.52% 康同投资 461.2891 5.09% 聚源聚芯 364.3749 4.02% 合肥创新投 259.9236 2.87% 国投基金 236.3414 2.61%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为 20 名,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9 | 启赋国隆 | 222.6469 | 2.46% |
| 10 | 丁敏华 | 220.0000 | 2.43% |
| 11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6.1545 | 2.28% |
| 12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1.63% |
| 13 | 方林 | 140.0000 | 1.55% |
| 14 | 何少锋 | 140.0000 | 1.55% |
| 15 | 纳光刻 | 99.5500 | 1.10% |
| 16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1.03% |
| 17 | 量子产业基金 | 82.4618 | 0.91% |
| 18 | 合光刻 | 82.4500 | 0.91% |
| 19 | 东方富海 | 41.2309 | 0.46% |
| 20 | 新余国隆 | 24.7386 | 0.27% |
| 合计 | 9,059.7552 | 100.00% |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构成及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信息, 了解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及营业范围情况,并就其持有发行人股权目的及入 股方式进行了核查。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 20 名,含非自然人股东 16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 亚歌半导体、顶擎电子、纳光刻、合光刻、合肥高新投、新余国隆等 6 位股东出 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未通过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从事投资业务, 亦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投资为目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合肥创新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1957;其余 9 名 股东均为私募基金,且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9 名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私募基金编号 | 基金管理人 | 私募基金管 理人编号 |
|---|---|---|---|---|
| 1 | 春生三号 | SL7062 | 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33581 |
| 2 | 康同投资 | SJF490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P1060141 |
| 3 | 聚源聚芯 | SL9155 |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
P1003853 |
| 4 | 国投基金 | SGG209 |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32006 |
| 5 | 启赋国隆 | SY6165 | 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P1064696 |
| 6 | 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 |
SR5570 |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31644 |
| 7 | 亿创投资 | SL1136 | 合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P1031853 |
| 8 | 量子产业基金 | SEL131 | 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P1001943 |
| 9 | 东方富海 | SCZ580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
P1020562 |
(三)核查结论
发行人股东中,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股东,均已 完成办理手续。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 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 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 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产品结构及主要应用领域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为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销售。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销售收入分 别为 1,823.41 万元、5,247.11 万元、19,242.85 万元和 6,550.75 万元,占各期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21%、60.11%、95.14%和 87.17%,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此外,发行人的 PCB 直接成像设备目前主要应用在 PCB 产品曝光工艺领域,产 品应用领域较为集中。因此,公司现阶段存在产品结构及主要应用领域较为单一
的风险。
(二)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市场拓展及技术发展的风险
掩膜光刻和直写光刻均为泛半导体领域的光刻技术。在泛半导体各细分领域 中,除掩膜版制版外,与掩膜光刻相比较,目前直写光刻在 IC 前道制造领域存 在光刻精度及产能效率较低、在 FPD 制造领域存在产能效率较低等问题,总体 而言,直写光刻在泛半导体领域的应用领域相对较窄,业务体量较小,是掩膜光 刻的补充。在泛半导体领域,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目前主要应用在该领域中的 FPD 低世代线的制造、中低端 IC 掩膜版制版及 IC 前道制造中的小批量、多批次 的器件研发试制领域,未来存在一定的市场拓展风险。
此外,在泛半导体领域,直写光刻根据辐射源的不同大致可进一步分为激光 直写光刻与带电粒子直写光刻,发行人直写光刻技术为激光直写光刻,尚未涉及 带电粒子直写光刻。相比激光直写光刻,带电粒子直写光刻精度更高,但产能效 率低,设备昂贵,对使用环境要求较高,该项技术目前主要应用在高端 IC 掩膜 版制版领域,应用领域较为狭窄。如果未来带电粒子直写光刻技术出现较大发展, 能够克服产能效率低、设备成本高等弱点,将对公司激光直写光刻设备在泛半导 体领域的市场销售造成一定的技术发展风险。
(三)公司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销售收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在泛半导体领域,目前 IC 及 FPD 大规模产业化制造所用的光刻设备主要为 掩膜光刻设备。报告期内,在 IC 领域,公司直写光刻设备客户主要为高校及科 研院所微电子相关领域,其市场需求与科研项目经费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存在较 大的不确定性;在 FPD 领域,公司直写光刻设备目前仅应用于 OLED 厂商低世 代产线中的小批量、多批次产品的生产以及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在 OLED 光刻 工艺环节中是掩膜光刻设备的补充,应用领域较为狭窄,与下游 OLED 厂商的 研发产线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较强的关联度,从而造成公司的 OLED 直写 光刻设备的销售收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的收入分别为 41.03 万元、3,283.42 万元、209.67 万元和 546.5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85%、37.61%、 1.04%和 7.27%,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且 OLED 直写光刻设备仅于 2018 年实现一
套自动线系统 LDW-D1 并实现 2,991.45 万元销售收入,占当期公司泛半导体直 写光刻设备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91.11%。
如果未来我国高校、研究院所的科研项目较少以及下游 OLED 厂商的研发、 生产产线规划数量减少,将对公司的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市场需求造成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销售收入不确定性风险。
(四)因市场应用及技术升级导致的产品迭代风险
PCB 及泛半导体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持续研发新产品是公司在市场 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动和工艺水平发展对现有产品 进行升级迭代,产品的迭代周期一般约为 2 年,以保持产品竞争力。公司 2019 年设备销售收入中,2017 年以来面市的产品销售贡献为 77.40%。
公司产品从导入客户到大批量出货,通常需要 1-2 年左右时间,并可保持平 均约 2-3 年的销售期。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趋势, 无法保持较快的产品更迭周期,并持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满足市场新需 求,则将无法维持新老产品的滚动轮替及收入的持续增长,并对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
(五)与同行业国际厂商相比,公司的产品技术水平和业务规模还存在较大 差距的风险
在技术水平方面,发行人 PCB 直接成像设备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与以色列 Orbotech、日本 ORC、日本 ADTEC 等国际厂商还存在差距;发行人泛半导体直 写光刻设备核心技术指标与全球领先企业瑞典 Mycronic 等国际厂商还存在较大 差距,因此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一定的技术水平风险。
在业务规模方面,发行人成立时间较短,与上述同行业国际厂商相比较,在 产品体系、销售收入规模、雇员数量、项目经验、技术积累等方面还存在较为明 显的差距,从而使得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业务规模风险。
(六)主要产品售价波动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主要产品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 227.93 万元/台、276.16 万元/台、229.73 万
元/台和 257.13 万元/台,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系新产品推出导致的产品结构改 变以及部分客户定制化采购的结果。如果未来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波动甚至 下降,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PCB 直接成像设备及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 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已掌握先进技术的设备制造企业通 常会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
2017 年 4 月、9 月,合肥芯硕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方林、何少锋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 请求。2018 年 5 月,合肥芯硕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2019 年 1 月,合肥芯硕提起 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上述专利纠纷未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除上述已决诉讼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专利侵权纠纷或诉讼情况,但公司不能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继续提出 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如果未来公司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在法院正式 判决前,将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法院认定公司侵权,将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8.04 万元、8,729.53 万元、20,226.12 万元和 7,590.2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84.67 万元、1,729.27 万元、4,762.51 万元和 991.31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由于 有效开发客户以及不断推出被客户认可的新产品(包含升级迭代的产品),使得 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净利润由负转正,并呈现增长趋势,公司研发、生产、市场 开拓等能力进一步快速提升。若未来发生公司新产品研发失败、不能有效拓展国 内外新客户等情形,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
(九)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05%、58.78%、51.22%和 48.59%,存在一定的波动,综合毛利率的波动主要 由于产品不断推出(包括更新迭代)带来的产品结构的变化和客户定制化的需求 带来的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波动。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新产品开发失败等因素 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均会引起公司毛利率波动。
(十)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 高,主要是由于从接受订到验收的周期较长所致。下游客户通常上半年做出全年 的资本性支出计划并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接到订单后组织生产,经 1-3 个月生 产、安装、检测等环节后再交付产品,公司生产完成后发货至客户现场,经 1-3 个月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下游客户通常于下半年验收设备,使 得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第四季度主 营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81.51%、67.08%和 55.71%。2017 年度,发行人仍属 初创期,产品品类较为单一且销售需要经历艰难的客户验证过程,2017 年 6 月 起,Tripod 100 产品继续通过试用或试用转销售的方式推广至部分行业标杆客户 处使用,发行人设备的验收周期通常为 1-3 个月,导致 2017 年第四季度验收设 备较多,营业收入集中确认于第四季度,随着发行人收入规模的扩大,第四季度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呈现下降趋势。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波动将增加公司执行生产 计划、资金使用等运营难度,进而可能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一)核心组件、核心零部件存在依赖单个或少数供应商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核心组件、核心零 部件紫外半导体激光器、激光光源和 DMD 集成块采购金额分别为 1,386.69 万元、 1,477.41 万元、4,345.56 万元和 3,678.59 万元,占各期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32.14%、28.06%、26.12%和 28.86%。公司上述紫外半导体激光器、激光光源和 DMD 集成块等核心组件、核心零部件主要向 Nichia Corporation(日本)、Texas Instruments(美国)或其代理商等境外供应商采购,并导致了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的情况。如果日本、美国等国贸易政策发生变化,核心组件、核心零部件无法及 时供货或者替代材料不能满足要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存货跌价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分别为 5,107.41 万元、6,701.47 万元、13,045.39 万元和 21,249.08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63.76%、43.98%、29.64%和 45.46%。公司存货中的发出商品主要包括 已发货尚未验收的产品以及在客户处试用的产品(签署试用合同,尚未签署销售 合同),其中在客户处试用的产品金额占各期发出商品的比例分别为 22.16%、 13.71%、55.64%和 31.41%,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已发货尚未验收的设备产品未 能通过客户验收,在客户处试用的产品未能最终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均可能导致 发出商品退回,进而导致公司不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并可能因客户对设备的不 当使用或自然损耗导致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净值,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 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三)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17.21 万元、182.14 万元、-1,587.63 万元和-8,872.0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84.67 万元、1,729.27 万 元、4,762.51 万元和 991.31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净利润。报 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净利润,主要原因为:①公司在手订 单持续增加,为了应对后续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采购了较多的原材料,导致购 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多;②公司第四季度确认的收入占比较高,各期 末处于信用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较多。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研发投入不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有可能持续低于净利润并可能导致公司出现流动 性风险。
(十四)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分别为 1,024.57 万元、2,922.91 万元、8,582.12 万 元和 3,450.94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3.37%、81.22%、86.98% 和 88.85%,为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种类及数量繁多,不同种物料由于制造 工艺、用途等不同单价有较大差异,同种物料下的不同型号也存在单价上的差异。
报告期内各年度各类产品销售数量、产品特点和结构影响原材料采购种类和数 量,进而影响产品材料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以 2019 年为例,假设其他条件不 变,若原材料价格分别上升 1%、5%和 10%,公司毛利率分别下降 0.42 个百分 点、2.12 个百分点和 4.24 个百分点,净利润分别下降 1.53%、7.66%和 15.32%。 因此,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变动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产品及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公司生产的直接成像设备及自动线、直写光刻设备及自动线主要应用在下游 PCB 行业、泛半导体行业的制造环节,设备的市场需求同下游 PCB、泛半导体 产业的繁荣程度紧密相关。
1、PCB 直接成像设备下游市场分析
印制电路板作为"电子产品之母",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消费电子、计算 机、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医疗器械、国防及航空航天等领域。PCB 制造业产 值的不断提升,将为上游 PCB 制造设备带来了庞大的市场需求。近年来,随着 我国 PCB 产业的快速发展,PCB 产能不断提升,PCB 制造设备投资呈现快速增 长趋势。其中,曝光设备是主要的 PCB 制造设备之一,根据我国 PCB 头部厂商 深南电路和鹏鼎控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扩产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数据,曝光设 备投资金额占项目设备总投资金额的比例约为 17%。
此外,PCB 产品技术要求的不断进步,为 PCB 直接成像设备带来良好的市 场发展机遇。根据上海证券《5G 对电子板块的影响研究(二):PCB 设备已经敲 响的 5G 投资时钟》研究报告,随着 PCB 朝向多层板、HDI 板、IC 载板等趋势 发展,传统曝光技术出现瓶颈,曝光工艺环节将主要采用直接成像技术,从而进 一步推动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市场需求。
(1)全球 PCB 市场规模分析
近年来,全球 PCB 市场总体发展稳定,除 2008-2009 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 响出现较大程度的下滑外,全球 PCB 产值总体保持增长趋势。2018 年全球 PCB 产值为 635.50 亿美元,同比增长 8.00%。根据 Prismark 预测,到 2023 年,全球 PCB 制造业产值有望达到 747.56 亿美元,较 2018 年增长 17.63%。

全球 PCB 产值及预测
数据来源:Prismark
根据 Prismark 统计数据,2000 年全球 PCB 行业主要产地集中在美国(占比 26.1%)、欧洲(占比 16.1%)、日本(占比 28.70%)、中国台湾/韩国(占比 15.8%) 等地区,中国大陆地区 PCB 产值占比仅为 8.1%。而到 2018 年,中国大陆地区 PCB 产值占比已经超过全球产值的一半,预计在 2023 年将达到 54.30%。

数据来源:Prismark
近年来,随着下游电子产品向便携、轻薄、高性能等方向发展,柔性板、 HDI 板和 IC 载板等高端 PCB 产品的市场需求逐年增大。根据 Prismark 数据显示, 2018 年全球产值最高的 PCB 产品类型为多层板,产值占比为 39.4%;柔性板产 值占比为 19.9%,排名第二;HDI 板与 IC 载板产值占比分别为 14.8%、12.1%。

2018 年全球各类型 PCB 产品产值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Prismark
(2)国内 PCB 市场规模分析
近十几年来,我国凭借在劳动力、资源、政策、产业聚集等方面的优势,使 得 PCB 制造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 PCB 生产基地。根据 Prismark 数据显示,2008-2018 年间,中国大陆地区 PCB 制造业产值由 150.37 亿美元增长至 326 亿美元,占 2018 年全球总产值比例达到了 51.30%。2008-2018 年间,中国大陆地区 PCB 产值增长幅度达到 116.80%,年复合增长率为 8.05%, 显著高于同期全球 PCB 产值 2.77%的年复合增长率。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 PCB 制造业生产基地,但是从企业资金 属性上看,台湾、日本等地区外资厂商仍具有一定的优势,中国大陆地区 PCB 制造业企业还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根据 Prismark 数据显示,2018 年中国大陆 地区仅有 7 家企业进入全球 PCB 企业四十强,分别为苏州维讯(排名第 8)、深 南电路(排名第 12)、景旺电子(排名第 25)、建滔股份旗下依利安达(排名第 31)、崇达技术(排名第 32)、兴森快捷(排名第 33)、胜宏科技(排名 36)、依 顿电子(排名第 37)。

中国大陆地区 PCB 产值
数据来源:Prismark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5-2017 年间,我国 PCB 制造行业设备购置投资由 30.89 亿元增长至 240.17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18.64%。
我国 PCB 制造业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未来,在我国 5G 通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 4.0、物联网等 新兴技术加速渗透的大环境下,PCB 行业作为整个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链中承 上启下的基础力量,将进入技术、产品新周期。随着 HDI 板、IC 载板等高端 PCB 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我国 PCB 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也需要随之进行更新 换代,一方面为直接成像设备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契机,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高端直 接成像设备实现"国产替代"提供了有利的市场机遇。
2、泛半导体光刻设备下游市场分析
泛半导体光刻设备具有非常高的技术门槛。近年来,随着产能与消费能力的 不断提升,中国大陆地区成为全球第一大消费电子生产和消费地区。在我国政府 的政策大力支持下,通过投入自主研发和引进行业内优秀技术人才等手段,我国 泛半导体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 IC 产业及 FPD 产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为 泛半导体设备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半导体设备市场。然而,在泛半导 体设备市场需求旺盛的背景下,我国泛半导体设备的自给率还非常低,绝大部分 高端装备依赖进口,国产泛半导体设备具有良好的市场机遇。
(1)全球泛半导体市场规模分析
在半导体产业领域,近年来,由于 5G 通信、物联网、可穿戴设备、云计算、
大数据、新能源、医疗电子和安防电子等新兴应用的迅速发展,将在未来几年推 动半导体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根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World Semiconductor Trade Statistics,简称"WSTS")数据显示,2018 年全球半导体产业规模达 4,687.78 亿美元,同比 2017 年增长了 12.06%,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对上游半导体光刻设 备市场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支撑。

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WSTS
根据日本半导体制造装置协会统计数据,2018 年全球半导体设备销售额达 到 645.3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97%,连续三年实现增长。
全球半导体设备销售规模

数据来源:日本半导体制造装置协会
在 FPD 产业领域,近年来正在经历从 LCD 向 OLED 转变以及面板尺寸升级 等技术变革,OLED 以及大尺寸 LCD 等面板产品市场需求增长有效推动了全球 FPD 市场规模呈现持续增长趋势。根据 Mordor Intelligence 市场调研数据显示, 2018 年全球 FPD 市场规模约为 1,287.30 亿美元,2018-2023 年全球 FPD 市场规 模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于 2023 年达到 1,578.50 亿美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进而将对上游 FPD 制造设备形成可观的市场需求。
全球 FPD 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Mordor Intelligence
光刻机、蒸镀机等上游关键生产设备是 FPD 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 技术与性能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全球 FPD 产业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全球 FPD 产 业的持续发展为上游制造设备带来了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全球市场研究机构 IHS Markit 数据,2010-2017 年间,全球 FPD 制造设备市场规模呈现一定的周期 性波动,总体呈现出增长趋势,2017 年全球 FPD 制造设备市场规模约为 202 亿 美元。经过前期产线的投资,预计 2017-2020 年间全球 FPD 制造设备市场规模 将进入调整时期,市场需求将有所下降,预计 2020 年市场规模约为 140 亿美元。 OLED 显示面板是目前 FPD 制造领域的主流趋势,在 OLED 领域,根据 UBI Research 数据,2019 年 OLED 制造设备市场规模约为 83.1 亿美元,预计 2020 年 OLED 显示面板制造设备市场容量将增长至 95.1 亿美元,其中光刻设备应用 于阵列工艺环节,该环节设备规模占比约为 36%。
2010-2020 年全球 FPD 制造设备市场规模(单位:十亿美元)

数据来源:IHS Markit 数据
(2)国内泛半导体市场规模分析
在半导体产业领域,根据中国半导体协会统计数据,近年来我国 IC 制造业 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18 年 IC 制造规模、IC 封装测试规模分别达到 1,818.20 亿 元和 2,193.90 亿元,市场规模庞大。


数据来源: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随着我国半导体行业的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了全球最主要的半导体设备市场 之一。根据日本半导体制造装置协会统计数据,2018 年中国大陆地区半导体设 备销售额 131.10 亿美元,排名韩国市场(177.10 亿美元)之后,位列全球第二 位,同比大幅增长 59.30%,远高于同期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增速。

中国大陆地区半导体设备销售规模
数据来源:日本半导体制造装置协会
我国半导体设备产业的技术水平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半 导体产业所依赖的高端装备主要依赖上述国家进口。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 2012-2018 年我国半导体设备进口金额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8 年进口金额达到 112.54 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了 78.66%,自给率不足 15%。

中国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进口金额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在 FPD 产业领域,近年来我国 FPD 产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国内 FPD 生产线的建设和陆续投产及下游电子设备应用多元化发展,我国 FPD 产业步入 快速发展时期,产能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 年国内 FPD 产能仅 为 22 百万平方米,而 2017 年国内产能迅速增长到 96 百万平方米,2017 年较 2013 年产能增长率高达 336.36%。与此同时,2017 年我国 FPD 产能全球占比从 2013 年的 13.9%提升至 34%,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 FPD 供应地区。

2013-2020 年我国 FPD 产能及全球占比
数据来源:商务部,国泰君安研究院
未来,在全球 FPD 产业继续向中国大陆地区转移以及中国大陆以京东方为 代表的 FPD 厂商投资力度加大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大陆地区 FPD 产能预计将继 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预计在 2020 年将达到 194 百万平方米,2013-2020 年复合 增长率将高达 36.48%,届时中国大陆地区全球 FPD 产能占比有望达到 52%,具 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为我国国产 FPD 制造设备提供庞大的市场需求。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与创新优势
技术创新是发行人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首先,在研发投入方面,发行人在 研发方面持续投入,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逐年增加,近三年分别为 791.80 万元、 1,698.10 万元和 2,854.95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9.88%。研发费用的持续投入 为发行人形成体系化的技术升级能力和打造不断深化的技术创新优势提供了重 要保障。
其次,在技术成果方面,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也为公司积累了大量技术成果,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已获得 71 项国家专利授权,其中发明 24 项,实用 新型 44 项,并拥有 13 项软件著作权。通过持续的自主研发,发行人已掌握直写 光刻设备关键系统模块的自主研发能力,形成了系统集成技术、光刻紫外光学及 光源技术、高精度高速实时自动对焦技术、高精度高速对准多层套刻技术、高精 度多轴高速大行程精密驱动控制技术、高可靠高稳定性及 ECC 技术、高速实时 高精度图形处理技术等一系列直写光刻关键技术。
最后,在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发行人基于以上核心技术先后实现了一系列直 写光刻设备的产业化,并成功应用于 PCB 及泛半导体领域。其中,在 PCB 领域 内,发行人直接成像设备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并达到以色列 Orbotech 等国外主要厂商水平;在泛半导体领域,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在国内处 于先进水平,并在部分关键核心指标方面超过德国 Heidelberg 公司,具有较强的 产品竞争力。
2、市场和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凭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及优秀的销售团队不断开拓下游市场,建 立了完善的销售、技术和服务网络,在 PCB 及泛半导体领域内积累了较为丰富 的市场与客户资源。
在 PCB 领域,发行人直接成像设备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市场占有率不断提 升,积累了大量全球 PCB 优质下游客户,包括台资企业如宏华胜(鸿海精密之 合(联)营公司)、健鼎科技、相互股份、柏承科技、峻新电脑、台湾软电、迅 嘉电子等;港资企业如红板公司、诚亿电子等;内资企业如深南电路、景旺电子、 普诺威及大连崇达(崇达技术下属公司)、胜宏科技、罗奇泰克、富仕电子、矽 迈微、博敏电子、珠海元盛(中京电子下属公司)、广合科技、科翔电子、嘉捷 通、华麟电路(得润电子下属公司)等。
在 FPD 领域,发行人成功实现了 OLED 显示面板直写光刻设备的产业化并 对国显光电(维信诺下属企业)实现了产品销售;在 IC 掩膜版制版及 IC 前道制 造领域,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的客户主要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中国工程 物理研究院激光聚变研究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中国科学 技术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高校及科研院所。
综上,发行人产品凭借优良的性能及良好的服务取得了各大客户的认可,在 行业内拥有较高的产品认可度,与各大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具有较高的客户粘性。优质的市场客户资源对发行人的技术创新、市场占有率、 品牌影响力和盈利水平等具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后续业务的持续拓展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3、快速服务优势
直写光刻设备是 PCB、泛半导体领域制造工艺中的核心设备之一,下游厂 商对设备的质量、性能及稳定性要求较高,并对设备的调试、维保等服务要求较 高。发行人拥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分布在我国 PCB、泛半导体等电子信息产 业集中的华南、华东、华中、华北和台湾等区域,相比德国 Heidelberg、以色列 Orbotech、日本 ORC 等国外竞争厂商,发行人凭借本土服务优势,能够为国内 客户提供更为迅速、及时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满足就近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从 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4、产品应用场景优势
在业务规模方面,虽然发行人与以色列 Orbotech、日本 ORC、ADTEC 等国 外厂商相比较,在销售规模、产品类型、人员规模等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差距,总 体规模较小。但与国内厂商相比较,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覆盖了 PCB、IC 掩膜 版制版及 IC 前道制造、FPD 等多个细分应用领域,并已经成功实现了晶圆级封 装直写光刻设备的产业化并形成了销售,在直写光刻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产品布 局,能够覆盖更为广阔的下游细分市场,满足细分领域内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 而形成一定的产品应用场景优势。未来,随着发行人技术的不断升级,产品将持 续向 OLED 高世代产线及大尺寸晶圆级封装等泛半导体细分领域拓展,进一步 增强发行人产品应用场景优势。
5、专业团队优势
高素质、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是发行人保持技术创新的根本保障。发行人始 终重视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形成了深厚 的人才储备。发行人人才团队先后获得"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庐州产
业创新团队"、"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等荣誉称号。其中,核心技术人员方林、 何少锋先后获得"安徽省技术领军人才"的荣誉称号,核心技术人才 CHEN DONG 获得"合肥市创新领军人才"和"安徽"百人计划"引进人才"的荣誉称号,CHEN DONG 博士在精密测量与分析领域具有超过 30 多年的技术研发经验,曾于 2014 年获得"研发 100 技术创新奖"(R&D100)。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研发技 术团队共有 67 人,占员工总人数的 33.33%,其中近 80%的研发人员拥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专业覆盖面广,涵盖光学、精密机械、图形处理、机器视觉、 深度学习、测控技术与仪器等专业领域。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 为:聘请深圳金证智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机构。
1、聘请的必要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聘请专业的机构为 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
2、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 第三方名称 | 深圳金证智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100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号兴业银行大厦 层 4013 2 218 |
|---|---|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以上不含证券、保险、金融业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
| 股权结构 | 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41%;李萍萍 39%;雷阳 10%;孙强 10% |
| 实际控制人 | 陈斌 |
| 资格资质 | 不适用 |
| 具体服务内容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机构 |
| 定价方式 | 项目制,共 万元 35 |
| 实际支付费用 | 万元 31.5 |
| 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 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 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 荐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 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
|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 |
|
|---|---|
| 郑亦轩 年 月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 _____ |
日 |
| 于军杰 林剑辉 年 月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 |
日 |
| 姜诚君 年 月 |
日 |
|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 张卫东 |
|
| 年 月 |
日 |
|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 任 澎 年 月 |
日 |
|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 瞿秋平 |
|
| 年 月 |
日 |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于 军杰、林剑辉担任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郑亦轩。
特此授权。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
| 于军杰 | 林剑辉 |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周 杰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 释 | 义 ……………………………………………………………………………………………… | |
|---|---|---|
| 第一节 引言……………………………………………………………………………………………… |
||
|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 ||
|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
|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 ||
| 正文 ……………………………………………………………………………………………… 第二节 |
||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
|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03 | ||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
|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芯碁微装/股份公司 /公司/发行人/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芯碁有限/有限公司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于 年 2019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深圳分公司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亚歌半导体 | 指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顶擎电子 | 指 | 景宁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曾 用名"合肥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春生三号 | 指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创新投 | 指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高新投 | 指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聚源聚芯 | 指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
| 亿创投资 | 指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康同投资 | 指 | 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纳光刻 | 指 | 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
| 合光刻 | 指 | 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指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东方富海 | 指 |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
| 国投基金 | 指 |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
| 启赋国隆 | 指 |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
| 新余国隆 | 指 |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量子产业基金 | 指 |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报业传媒 | 指 | 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安徽高新投 | 指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天使投 | 指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芯硕半导体 | 指 |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
| 国盛典当 | 指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发起人 | 指 | 芯碁微装全体发起人 |
| 《发起人协议书》 | 指 | 芯碁微装发起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 2019 10 15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
| 主要股东 | 指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容诚会所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水致远 | 指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工作报告》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 《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06 2020 3 20 号《审计报告》 |
| 《内控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6 2020 3 20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 《非经常性损益报 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7 2020 3 20 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 证报告》 |
| 《纳税情况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9 2020 3 20 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
| 《出资复核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7603 号《出 2019 10 15 资复核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 法律法规 | 指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其不时的修订、 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
| 《 科 创 板 上 市 规 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
| 《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号) 153 |
| 《改革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 |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号—公开发行证 12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
|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号) 41 |
|---|---|---|
|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
| 报告期 | 指 | 年、2018 年、2019 年 2017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股 A |
指 |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
| 科创板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市监局 | 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主要数值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 02F20190437-00001 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改革意见》《编报规则第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 1993 年创建于北京, 1995 年 7 月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 年 5 月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 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沈宏山、李晓新、李珍慧三位承办律师共同签 署:
沈宏山: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0798417,主要从事企业境 内外发行上市融资法律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期货、权证、资产证券化 等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发行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和发行 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办公室电话:021-5598 9888;传真:021-5598 9898。
李晓新: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220523408,主要从事公司上 市、资产重组、证券投融资,境外兼并与收购及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主 持或参与了多家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 工作,先后担任几十家大型国有企业和政府、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办公室电 话:021-5598 9888;传真:021-5598 9898。
李珍慧: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91329,主要从事公司上 市、企业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私募融资法律服务。主持或参与了多家企 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担任数家上 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办公室电话:021-5598 9888;传真: 021-5598 9898。
上述承办律师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
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联系电话:021-5598 9888,传真:021-5598 9898。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自 2019 年 5 月起与发行人沟通其股票上市事宜,并在正式接 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对发行人进行法律 尽职调查,协助发行人进行规范整改,参与了发行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本次发行 上市辅导等事项,进行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核查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工作。为完成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承办律师组成项目 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 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资料收集与验证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结合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初步沟通和对发行 人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了解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 并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工作,向发行人 提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资料的核查清单,对发行 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材料进行了查验,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 实质条件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情况,发行人经营情 况,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环保、税务 和诉讼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等。
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对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 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发行人重要客户、供应商求证,制作谈话记录,走 访相关政府机关,取得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或承诺。
(二)与各方沟通
本所承办律师参加了由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海通证券、 容诚会所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就本次发行上 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表意见和建 议。
(三)发行人上市配套文件审查
本所承办律师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 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 议文件;查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复核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 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重要文件。
(四)制作工作底稿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在完成必要、可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相关事实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制作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 稿。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 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 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二)对于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承办律师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 程度上并不对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同时,本所承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四)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或事实上的歧义或 曲解。
(七)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办律师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累计工作时间约为 200 多个工
作日。在工作期间,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2.查阅发 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 签到表;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 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填补公司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应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20 人,实际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2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9,059.7522 万股,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填补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 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超过 3,020.2448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 数量),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额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 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等)等 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和主 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 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1)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2)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3)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授权董事会与公司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是否向战略 投资者配售及办理与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战略投资 者签署配售协议等。如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则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 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4)超额配售选择权:授权董事会与公司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是否采用超额 配售选择权及办理与超额配售的全部相关事宜。如董事会依据授权最终同意主承 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则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5)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同意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发行与上市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十二个月内发行;
8.拟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上述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内 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股
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订、实施 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 择权的全部相关事宜等;
2.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 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等具体事项;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实 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 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 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项做出调整;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7.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实施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8.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9.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 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户事宜;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办理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12.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核准与同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 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持有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完整 工商登记资料;3.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4.查阅《公司章程》;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芯碁有限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合肥市市
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程卓,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9,059.7552 万元,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 楼 11 层,营业 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 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为芯碁有限各 股东以其拥有的芯碁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 从 2015 年 6 月 30 日芯碁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 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 等组织机构,并制订了相关议事规则。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 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文件;2.查 阅《审计报告》《内控报告》《纳税情况报告》;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 《出资复核报告》及历次验资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查 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 章程(草案)》;7.取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其 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8.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登记资料;9.取 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 认文件;10.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 政府部门进行走访。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 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 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 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 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制 度文件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经营 期限为长期,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抵押、 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 元、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芯碁微装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 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未发生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控股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均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程卓,最近两年没有发生控制权变更 的情形,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 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相关规定。
8.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 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以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 信用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9,059.7552 万股,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 万股。 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如前文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9,059.7552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万股。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
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元、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 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及 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2.查阅会审字[2019]7565 号《审计报告》;3.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 第 0204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4.查验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5.查 阅《发起人协议书》;6.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会议文件;7.查验发行人持有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8.查阅会验字 [2019]7680 号《验资报告》;9.查验验资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芯碁有限成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芯碁有限的 成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为合法、有效。芯碁有限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2019 年 10 月 15 日,芯碁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 主要决议:
①同意芯碁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
②同意芯碁有限名称变更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③容诚会所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需的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起人缴足出资的验资报告;
④中水致远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 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⑤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为:以经容诚会所审计的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 149,982,622.99 元,按照 1:0.52231865 的比例折股, 折合为股份 7,833.8721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剩余净资产 71,643,901.99 元计入 资本公积;
⑥同意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由依法定程序变更后的股份公司 依法承继。
(2)2019 年 10 月 15 日,容诚会所出具了会审字[2019]7565 号《审计报告》, 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即 2019 年 9 月 30 日,芯碁有限净资产为 149,982,622.99 元。
(3)2019 年 10 月 15 日,中水致远评估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204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芯碁有限纳入评 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4,998.26 万元,评估值为 21,297.03 万元。
(4)2019 年 10 月 15 日,全体发起人依法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5)2019 年 10 月 15 日,芯碁微装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的报告》《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豁免本次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通过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6)2019 年 10 月 23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为合 法、有效。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对 发行人的成立、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 务、筹备委员会、组织机构、税务、财务、审计、协议的补充、修改与解除、不 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其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审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容诚会所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会审字 [2019]7565 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芯碁有限所有者 权益即净资产为 149,982,622.99 元。
(2)资产评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中水致远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 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 0204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芯碁有
限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4,998.26 万元,评估值为 21,297.03 万元, 增值率 42.00%。
(3)验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容诚会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会验字 [2019]768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78,338,721.00 元整,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容诚会所、中水致远均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 资等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程卓、丁敏华、方林、何少锋等 4 名自然人股东及亚歌半导体、顶擎电子、春生三号、聚源聚芯、康同投资、亿 创投资、纳光刻、合肥创新投、合肥高新投、合光刻等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 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公 民,非自然人股东均为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 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9 年 10 月 15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在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的报告》《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等议案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一届监 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 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抽 查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6.查阅容诚会所出具的会验字 [2019]7680 号《验资报告》;7.查阅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凭证;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9.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10.取得发行人所属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11.查验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所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 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 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3.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相关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光大银行 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进行了税务 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在董事会下设 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相关业务部门。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集 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 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资质证照,其经营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 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发行人组织结构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访谈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独 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 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干涉、控制,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 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非自然 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2.取得发行人股东调查 表;3.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4.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xxgs/)查询关于发行人非自然 人股东的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在芯碁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共有 14 名发起人股东, 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净资产折股 | 46.96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净资产折股 | 10.1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净资产折股 | 6.38 |
| 5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净资产折股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81 |
| 7 | 康同投资 | 2,139,037 | 净资产折股 | 2.73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净资产折股 | 1.89 |
| 9 | 方林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79 |
| 10 | 何少锋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79 |
| 11 | 纳光刻 | 995,500 | 净资产折股 | 1.27 |
| 12 | 合肥创新投 | 950,000 | 净资产折股 | 1.21 |
| 序号 | 股东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 13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净资产折股 | 1.20 |
| 14 | 合光刻 | 824,500 | 净资产折股 | 1.05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根据发行人及其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 承办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程卓
程卓,女,身份证号码为 34242519660521XXXX,1966 年 5 月出生,身份 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6 号琥珀山庄东村****,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
(2)亚歌半导体
根据亚歌半导体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3869808L 的《营业 执照》,亚歌半导体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20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卓,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35 年 6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为:半导体产品研发及技术转让;微电子装备、半导体科技产品管理及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亚歌半导体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94.00 | 23.33 |
| 2 | 陈桂林 | 240.00 | 19.05 |
| 3 | CHEN DONG | 140.00 | 11.11 |
| 4 | 方林 | 100.00 | 7.94 |
| 5 | 何少锋 | 100.00 | 7.94 |
| 6 | 李香滨 | 52.50 | 4.17 |
| 7 | 赵美云 | 52.50 | 4.17 |
| 8 | 董帅 | 52.50 | 4.17 |
| 9 | 项宗齐 | 45.00 | 3.57 |
| 10 | 黄明波 | 28.00 | 2.22 |
| 11 | 严孝年 | 28.00 | 2.22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2 | 张玉喆 | 28.00 | 2.22 |
| 13 | 魏云飞 | 28.00 | 2.22 |
| 14 | 李建兵 | 27.50 | 2.18 |
| 15 | 李建新 | 15.00 | 1.19 |
| 16 | 沈祥 | 10.00 | 0.79 |
| 17 | 涂剑波 | 9.00 | 0.71 |
| 18 | 魏永珍 | 8.00 | 0.63 |
| 19 | 吕慧 | 2.00 | 0.16 |
| 合计 | 1,260.00 | 100.00 |
(3)顶擎电子
根据顶擎电子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11MA2MU2L38X 的《营业 执照》,顶擎电子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惠明路 82 号 501 -1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国庆,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究及技术转让,科 技产品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杨国庆 | 270.0690 | 33.84 |
| 2 | 陈杰 | 120.0000 | 15.04 |
| 3 | 汤大马 | 100.0000 | 12.53 |
| 4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12.53 |
| 5 | 刘世生 | 73.0000 | 9.15 |
| 6 | 朱礼英 | 70.0000 | 8.77 |
| 7 | 杨青 | 30.0000 | 3.76 |
| 8 | 胡伟 | 15.0000 | 1.88 |
| 9 | 王蕴红 | 10.0000 | 1.25 |
| 10 | 刘晓岚 | 10.0000 | 1.25 |
| 合计 | 798.069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顶擎电子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4)春生三号
根据春生三号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MA1MQAXN69 的《营 业执照》,春生三号住所为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 333 号 601 -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张静),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25.00 |
| 2 | 李永良 | 10,000 | 8.33 |
| 3 | 常熟开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5,000 | 4.17 |
| 4 | 谢建良 | 3,100 | 2.58 |
| 5 | 深圳市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 | 3,000 | 2.50 |
| 6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50 |
| 7 | 胡焰龙 | 3,000 | 2.50 |
| 8 | 范洪福 | 3,000 | 2.50 |
| 9 |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800 | 2.33 |
| 10 | 李全才 | 2,700 | 2.25 |
| 11 | 章晓虎 | 2,600 | 2.17 |
| 12 | 柳永胜 | 2,500 | 2.08 |
| 13 | 石春茂 | 2,500 | 2.08 |
| 14 | 王柏兴 | 2,500 | 2.08 |
| 15 |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67 |
| 16 | 张平 | 2,000 | 1.67 |
| 17 | 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0 | 1.67 |
| 18 | 范红运 | 1,800 | 1.50 |
| 19 | 林强 | 1,800 | 1.50 |
| 20 | 纪天阳 | 1,700 | 1.42 |
| 21 | 赵光 | 1,700 | 1.42 |
| 22 | 唐来达 | 1,600 | 1.33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春生三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23 | 殷一民 | 1,500 | 1.25 |
| 24 | 卢耀普 | 1,500 | 1.25 |
| 25 | 汪海峰 | 1,400 | 1.17 |
| 26 | 柯曼莉 | 1,400 | 1.17 |
| 27 | 李夏虹 | 1,400 | 1.17 |
| 28 | 夏哲 | 1,200 | 1.00 |
| 29 | 王利存 | 1,200 | 1.00 |
| 30 | 唐翔宇 | 1,200 | 1.00 |
| 31 | 吴军 | 1,100 | 0.92 |
| 32 | 孙瑾 | 1,100 | 0.92 |
| 33 | 杨一博 | 1,100 | 0.92 |
| 34 | 朱克功 | 1,100 | 0.92 |
| 35 | 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0.83 |
| 36 | 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0.83 |
| 37 | 孙永新 | 1,000 | 0.83 |
| 38 | 马广积 | 1,000 | 0.83 |
| 39 | 沈力 | 1,000 | 0.83 |
| 40 | 王伟 | 1,000 | 0.83 |
| 41 | 齐俊 | 1,000 | 0.83 |
| 42 | 李键 | 1,000 | 0.83 |
| 43 | 高光荣 | 1,000 | 0.83 |
| 44 | 崔军 | 1,000 | 0.83 |
| 45 | 陶璇 | 1,000 | 0.83 |
| 46 | 夏杨 | 1,000 | 0.83 |
| 47 | 顾正 | 1,000 | 0.83 |
| 48 | 黄芳 | 500 | 0.42 |
| 49 | 高宏坤 | 500 | 0.42 |
| 50 | 刘久金 | 500 | 0.42 |
| 合计 | 120,000 | 100.00 |
(5)聚源聚芯
根据聚源聚芯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2G39Y 的《营业 执照》,聚源聚芯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7 幢 101 室 2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肇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为 孙玉望),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源聚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 |
99,775 | 45.09 |
| 2 |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70,000 | 31.63 |
| 3 | 上海荣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22.60 |
| 4 | 上海肇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00 | 0.68 |
| 合计 | 221,275 | 100.00 |
(6)丁敏华
丁敏华,男,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50129XXXX,1965 年 1 月出生,身 份证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03 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7)康同投资
根据康同投资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ER5842 的《营业 执照》,康同投资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栋 基金大厦 55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代表为张聿),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依法从事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康同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2,020.00 | 39.9960 |
| 2 | 义乌华芯远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20.00 | 39.9960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3 |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 1,010.00 | 19.9980 |
| 4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50 | 0.0099 |
| 合计 | 5050.50 | 100.0000 |
(8)亿创投资
根据亿创投资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3881292Y 的《营业执 照》,亿创投资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合芜蚌试验区科技创新公共 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 61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为杨明),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创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马功权 | 2,500 | 25.00 |
| 2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3 | 徐家俊 | 1,200 | 12.00 |
| 4 | 吴智勇 | 1,100 | 11.00 |
| 5 | 李明 | 400 | 4.00 |
| 6 | 付春红 | 400 | 4.00 |
| 7 | 徐邦伟 | 300 | 3.00 |
| 8 | 刘艳芳 | 300 | 3.00 |
| 9 | 合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00 | 2.00 |
| 10 | 段泽民 | 200 | 2.00 |
| 11 | 梅先松 | 200 | 2.00 |
| 12 | 朱爱芝 | 100 | 1.00 |
| 13 | 董志良 | 100 | 1.00 |
| 14 | 何娜 | 100 | 1.00 |
| 15 | 汪邦兰 | 100 | 1.00 |
| 16 | 陈启文 | 100 | 1.00 |
| 17 | 田宏 | 100 | 1.00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8 | 高梅 | 100 | 1.00 |
| 19 | 解正荣 | 100 | 1.00 |
| 20 | 徐琳 | 100 | 1.00 |
| 21 | 尹敏 | 100 | 1.00 |
| 22 | 谈彪 | 100 | 1.00 |
| 23 | 金祖森 | 100 | 1.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9)方林
方林,男,身份证号码为 34242519790924XXXX,1979 年 9 月出生,身份 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 193 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0)何少锋
何少锋,男,身份证号码为 43052219761030XXXX,1976 年 10 月出生,身 份证住址为天津中新生态城雅境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1)纳光刻
根据纳光刻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YA0J5J 的《营业执 照》,纳光刻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20 号璞丽创新广场西面二层 2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卓,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34 年 7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0.10 | 0.05 |
| 2 | 杨宇航 | 12.00 | 6.03 |
| 3 | 张琦 | 12.00 | 6.03 |
| 4 | 卞洪飞 | 12.00 | 6.03 |
| 5 | 朱会敏 | 12.00 | 6.03 |
| 6 | 刘扬 | 12.00 | 6.03 |
| 7 | 刘国藩 | 12.00 | 6.03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纳光刻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8 | 曹建国 | 12.00 | 6.03 |
| 9 | 周玉 | 10.00 | 5.02 |
| 10 | 王历先 | 10.00 | 5.02 |
| 11 | 胡刚 | 10.00 | 5.02 |
| 12 | 范云瑞 | 10.00 | 5.02 |
| 13 | 杨坤伦 | 10.00 | 5.02 |
| 14 | 李智 | 10.00 | 5.02 |
| 15 | 李辉 | 10.00 | 5.02 |
| 16 | 谷慎沛 | 2.00 | 1.00 |
| 17 | 胡海鲲 | 2.00 | 1.00 |
| 18 | 蔡银银 | 2.00 | 1.00 |
| 19 | 王虎廷 | 2.00 | 1.00 |
| 20 | 封宁靓 | 2.00 | 1.00 |
| 21 | 李明 | 2.00 | 1.00 |
| 22 | 刘万兵 | 2.00 | 1.00 |
| 23 | 孙慧敏 | 2.00 | 1.00 |
| 24 | 李生林 | 2.00 | 1.00 |
| 25 | 李娜 | 2.00 | 1.00 |
| 26 | 李亮 | 2.00 | 1.00 |
| 27 | 张开宇 | 2.00 | 1.00 |
| 28 | 汪国真 | 1.00 | 0.50 |
| 29 | 肖永红 | 1.00 | 0.50 |
| 30 | 张瀚 | 1.00 | 0.50 |
| 31 | 陈波 | 1.00 | 0.50 |
| 32 | 陈永军 | 1.00 | 0.50 |
| 33 | 梁霄 | 1.00 | 0.50 |
| 34 | 万海锋 | 1.00 | 0.50 |
| 35 | 黄乃娣 | 1.00 | 0.50 |
| 36 | 邢闪闪 | 1.00 | 0.50 |
| 37 | 叶成策 | 1.00 | 0.50 |
| 38 | 李耀耀 | 1.00 | 0.50 |
| 39 | 解小涛 | 1.00 | 0.50 |
| 40 | 曾文武 | 1.00 | 0.50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41 | 李一根 | 1.00 | 0.50 |
| 42 | 朱小林 | 1.00 | 0.50 |
| 43 | 顾承利 | 1.00 | 0.50 |
| 44 | 范红燕 | 1.00 | 0.50 |
| 45 | 汪辉 | 1.00 | 0.50 |
| 46 | 彭珏 | 1.00 | 0.50 |
| 47 | 杨晓林 | 1.00 | 0.50 |
| 48 | 吴飞 | 1.00 | 0.50 |
| 合计 | 199.10 | 100.00 |
(12)合肥创新投
根据合肥创新投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28516018C 的《营业 执照》,合肥创新投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 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 D 座 507 室,法定代表人为江鑫,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0 年 8 月 28 日至 2050 年 8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风险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受托管 理,企业并购和重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合肥创新投的股权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 132,400 | 100.00 |
| 合计 | 132,400 | 100.00 |
(13)合肥高新投
根据合肥高新投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0557741341 的《营业 执照》,合肥高新投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创新大厦 609 室,法定 代表人为陈婧莹,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19 日至 2032 年 10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
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2014 年 10 月 30 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通知》(皖发改财金函[2014]1059 号),对合肥高新 投予以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合肥高新投的股权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18,000 | 100.00 |
| 合计 | 18,000 | 100.00 |
(14)合光刻
根据合光刻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YAADXG 的《营业 执照》,合光刻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20 号璞丽创新广场西面二层 2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卓,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34 年 7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合光刻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1.70 | 1.03 |
| 2 | 曲鲁杰 | 20.00 | 12.13 |
| 3 | 吴磊 | 10.00 | 6.06 |
| 4 | 郑术杰 | 8.00 | 4.85 |
| 5 | 童广林 | 8.00 | 4.85 |
| 6 | 高天 | 8.00 | 4.85 |
| 7 | 叶芳云 | 8.00 | 4.85 |
| 8 | 曹永珍 | 8.00 | 4.85 |
| 9 | 蔡潍 | 8.00 | 4.85 |
| 10 | 陆敏婷 | 6.00 | 3.64 |
| 11 | 李永强 | 6.00 | 3.64 |
| 12 | 陆嘉鑫 | 6.00 | 3.64 |
| 13 | 陈新 | 6.00 | 3.64 |
| 14 | 李亚敏 | 6.00 | 3.64 |
| 15 | 纵文博 | 6.00 | 3.64 |
| 16 | 王先进 | 5.00 | 3.03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7 | 花志勇 | 4.40 | 2.67 |
| 18 | 张浩为 | 4.40 | 2.67 |
| 19 | 徐晚晴 | 4.40 | 2.67 |
| 20 | 黄辉 | 3.00 | 1.82 |
| 21 | 吴越 | 3.00 | 1.82 |
| 22 | 尤勇 | 3.00 | 1.82 |
| 23 | 卫功文 | 3.00 | 1.82 |
| 24 | 夏焱 | 3.00 | 1.82 |
| 25 | 孙文 | 3.00 | 1.82 |
| 26 | 黄伟 | 3.00 | 1.82 |
| 27 | 夏馥娟 | 3.00 | 1.82 |
| 28 | 王勇 | 2.00 | 1.21 |
| 29 | 王浩玮 | 2.00 | 1.21 |
| 30 | 高利军 | 1.00 | 0.61 |
| 31 | 徐欣 | 1.00 | 0.61 |
| 32 | 郑洲 | 1.00 | 0.61 |
| 合计 | 164.90 | 100.00 |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 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7680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9 年 10 月由芯碁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芯碁有限的股权比例,以芯碁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起人以芯碁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及有关出资程序已经履行完毕,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0 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40.61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13.91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8.81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5.52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 | 5.09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4.02 |
| 7 | 合肥创新投 | 2,599,236 | 2.87 |
| 8 | 国投基金 | 2,363,414 | 2.61 |
| 9 | 启赋国隆 | 2,226,469 | 2.46 |
| 10 | 丁敏华 | 2,200,000 | 2.43 |
| 11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61,545 | 2.28 |
| 12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1.63 |
| 13 | 方林 | 1,400,000 | 1.55 |
| 14 | 何少锋 | 1,400,000 | 1.55 |
| 15 | 纳光刻 | 995,500 | 1.10 |
| 16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1.03 |
| 17 | 量子产业基金 | 824,618 | 0.91 |
| 18 | 合光刻 | 824,500 | 0.91 |
| 19 | 东方富海 | 412,309 | 0.46 |
| 20 | 新余国隆 | 247,386 | 0.27 |
| 合计 | 90,597,552 | 100.00 |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国投基金
根据国投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CL80401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国投基金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 蒲路 150 号(2-1-01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代表为高爱民),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 项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额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8,000 | 49.00 |
| 2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000 | 20.00 |
| 3 | 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30,000 | 15.00 |
| 4 | 宁波唐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5.00 |
| 5 | 宁波工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0,000 | 5.00 |
| 6 | 苏伟军 | 4,500 | 2.25 |
| 7 |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2.00 |
| 8 | 维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 9 | 宁波瀚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 | 0.75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2.启赋国隆
根据启赋国隆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RA2Y45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启赋国隆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 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 24 层 2402A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黄炎华),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 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实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35,000 | 35.00 |
| 2 | 杭州泓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 | 30.00 |
| 3 |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4,000 | 14.00 |
| 4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13,960 | 13.96 |
| 5 | 深圳市庐陵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 | 3.00 |
| 6 | 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40 | 2.04 |
| 7 | 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2.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启赋国隆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R2J60E 的《营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8,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吴向党),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1 日,经营范围为:对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10,000 | 24.44 |
| 2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公司 | 109,500 | 24.33 |
| 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22.22 |
| 4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45,000 | 10.00 |
| 5 | 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1,000 | 6.89 |
| 6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6.67 |
| 7 | 深圳市创东方富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 | 4.44 |
| 8 |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 4,500 | 1.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 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有限公司 | |||
| 合计 | 450,000 | 100.00 |
4.量子产业基金
根据量子产业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RAD5FXE 的 《营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量子产业基金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栋 870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晓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量子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5.东方富海
根据东方富海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UTW13T 的《营 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东方富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 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25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为陈玮),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 限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 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 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 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序号 | 投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6,200 | 75.61 |
| 2 | 李从文 | 1,000 | 12.20 |
| 3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
1,000 | 12.20 |
| 合计 | 8,20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方富海的投资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6.新余国隆
根据新余国隆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2MA37N6JH0C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新余国隆住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 42 号 3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邓郁凡,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 及管理(不含金融、证劵、期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余国隆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刘小黑 | 2,700 | 90.00 |
| 2 | 邓郁凡 | 300 | 10.00 |
| 合计 | 3,000 | 100.00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现有股东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具 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特殊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核查
1.关于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查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备案登记
文件等方式,本所承办律师对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其是否办理了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 序号 | 股东 | 股东性质 | 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编号 |
|---|---|---|---|
| 1 | 亚歌半导体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2 | 顶擎电子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3 | 春生三号 | 私募基金 | SL7062 |
| 4 | 康同投资 | 私募基金 | SJF490 |
| 5 | 聚源聚芯 | 私募基金 | SL9155 |
| 6 | 合肥创新投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P1001957 |
| 7 | 国投基金 | 私募基金 | SGG209 |
| 8 | 启赋国隆 | 私募基金 | SY6165 |
| 9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私募基金 | SR5570 |
| 10 | 亿创投资 | 私募基金 | SL1136 |
| 11 | 纳光刻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2 | 合肥高新投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3 | 量子产业基金 | 私募基金 | SEL131 |
| 14 | 合光刻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5 | 东方富海 | 私募基金 | SCZ580 |
| 16 | 新余国隆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2.关于发行人"三类股东"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公司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股东东 方富海的投资人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招商资管计划")系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 提供的《"三类股东"情况调查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招商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
|---|---|---|---|
| 产品编码 | SCA855 | 币种 | 人民币 |
| 成立时间 | 2017-12-20 | 备案时间 | 2017-12-20 |
|---|---|---|---|
| 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运作状态 | 正在运作 |
|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万 元) |
6,200.00 | 投资人数量及类型 | 名自然人 29 |
| 管理人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 管理人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2724274L |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1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栋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A 201 公司) |
|||
| 主要经营地 | 深圳市深南大道 | 号东海国际中心 座 层 7888 B 20 |
||
| 管理人从事金融业务所取 得的许可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实缴资本(万元) 174,000 174,000 |
|||
| 法定代表人 | 赵生章 |
根据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提供的《"三类股东"情况调查表》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招商资管计划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 案,其管理人招商财富已依法注册并有效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招商资管计划权益的情形。招商 财富已作出承诺,招商资管计划在公司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3.关于发行人国有股东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 会令第 36 号)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合肥创新投、合肥 高新投、量子产业基金为国有股东。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 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0〕25 号),合肥创新投、合肥高新投、 量子产业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程卓直接持有发 行人 3,678.74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0.61%,通过亚歌半导体控制 发行人 13.91%股份,通过纳光刻控制发行人 1.10%股份,通过合光刻控制发行 人 0.91%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3%股份。同时,程卓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依据其控制的股份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位足以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程卓为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芯碁有限历史沿革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更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等法律文件;3.查阅发行人《出资复核报告》;4.取得合肥市市监局出具的书 面证明文件;5.取得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2015 年 6 月,芯碁有限成立
2015 年 6 月 17 日,赵扬、亚歌半导体、王玮和李美英共同签署《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章程》。
同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①芯碁有限注册资本 合计 6,000 万元,其中赵扬认缴出资 4,200 万元,亚歌半导体认缴出资 1,560 万 元,李美英认缴出资 120 万元,王玮认缴出资 120 万元;②芯碁有限经营范围为 研发和销售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 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③芯碁有限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
创新产业园二期 H2 楼。
2015 年 6 月 30 日,芯碁有限取得合肥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191000056216 的《营业执照》。
芯碁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赵扬 | 4,200 | 货币 | 70.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 | 货币 | 26.00 |
| 3 | 李美英 | 120 | 货币 | 2.00 |
| 4 | 王玮 | 120 | 货币 | 2.00 |
| 合计 | 6,000 | — | 100.00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赵扬与程卓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书》,程卓委托赵扬持有芯碁有限 70%股权。如下文"(3)2016 年 12 月,芯碁 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所述,该等代持关系已于 2016 年 12 月解除,程卓、赵扬 就上述股权代持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2.芯碁有限股权变更
(1)2016 年 7 月,芯碁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3 月 7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赵扬 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0%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600 万元实缴出资和 600 万元认缴 出资)转让给报业传媒,3%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90 万元实缴出资和 90 万元认 缴出资)转让给顶擎电子;②王玮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120 万元认缴出资)转让给方林;③李美英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股权(对应 芯碁有限 120 万元认缴出资)转让给何少锋;④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3 月 10 日,赵扬与报业传媒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扬将 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0%股权以 6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报业传媒;2016 年 3 月 19 日,王玮与方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玮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的 认缴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方林;2016 年 3 月 19 日,李美英与何少锋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美英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的认缴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 给何少锋;2016 年 4 月 10 日,赵扬与顶擎电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赵扬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3%股权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顶擎电子。
2016 年 7 月 1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赵扬 | 2,820 | 货币 | 47.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 | 货币 | 26.00 |
| 3 | 报业传媒 | 1,200 | 货币 | 20.00 |
| 4 | 顶擎电子 | 180 | 货币 | 3.00 |
| 5 | 方林 | 120 | 货币 | 2.00 |
| 6 | 何少锋 | 120 | 货币 | 2.00 |
| 合计 | 6,000 | —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赵扬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赵扬所 持芯碁有限 47%股权系受程卓委托持有。
(2)2016 年 11 月,芯碁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2 月 2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6,312.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合肥高新投认缴; 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3 月 1 日,芯碁有限、合肥高新投、赵扬、方林、何少锋、报业传 媒、顶擎电子和亚歌半导体签署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扩 股协议》,约定合肥高新投出资 5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312.50 万 元,其余 187.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1 月 4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高新投与芯碁有限、赵扬、 方林、何少峰、报业传媒、顶擎电子和亚歌半导体签署的《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合肥高新投与芯碁有限、赵扬、方林、何少锋 和亚歌半导体签署的《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事宜的补充 协议》中,约定了合肥高新投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肥高新投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 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赵扬 | 2,820.00 | 货币 | 44.6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00 | 货币 | 24.71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 | 货币 | 19.01 |
| 4 | 合肥高新投 | 312.50 | 货币 | 4.95 |
| 5 | 顶擎电子 | 180.00 | 货币 | 2.85 |
| 6 | 方林 | 120.00 | 货币 | 1.90 |
| 7 | 何少锋 | 120.00 | 货币 | 1.90 |
| 合计 | 6,312.50 | —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赵扬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赵扬所 持芯碁有限 44.67%股权系受程卓委托持有。
(3)2016 年 12 月,芯碁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1 月 1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亚 歌半导体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4.75%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300 万元认缴出资)转 让给合肥创新投;②赵扬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44.67%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2,115 万元实缴出资和 705 万元认缴出资)转让给程卓;③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11 月 12 日,赵扬与程卓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扬将其 持有的芯碁有限 44.67%股权转让给程卓。
2016 年 11 月,芯碁有限、亚歌半导体、赵扬、报业传媒、顶擎电子、方林、 何少锋、合肥高新投和合肥创新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出资权 利转让协议》,约定亚歌半导体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4.75%的认缴权以 0 元的价 格转让给合肥创新投。
2016 年 12 月 22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亚歌半导体与合肥创新投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芯碁 有限、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报业传媒、顶擎电子、合肥高
新投、合肥创新投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约定了合肥创新投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肥创新投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 | 货币 | 44.6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 | 货币 | 19.96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 | 货币 | 19.01 |
| 4 | 合肥高新投 | 312.50 | 货币 | 4.95 |
| 5 | 合肥创新投 | 300.00 | 货币 | 4.75 |
| 6 | 顶擎电子 | 180.00 | 货币 | 2.85 |
| 7 | 方林 | 120.00 | 货币 | 1.90 |
| 8 | 何少锋 | 120.00 | 货币 | 1.90 |
| 合计 | 6,312.50 | —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根据赵扬与程卓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赵扬进行的访谈,为还原股权真实情况,赵扬将所持 芯碁有限 44.67%股权转让予程卓,以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同时,双 方均确认赵扬为程卓代持的股权系程卓实际出资所形成,程卓为代持股权的实际 出资人。代持人赵扬对该等被代持股权均不享有、亦不会向程卓或公司提出任何 权利主张。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代持关系已完全解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情况。
(4)2016 年 12 月,芯碁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6 年 11 月 30 日,芯碁有限、赵扬、亚歌半导体、报业传媒、顶擎电子、 方林、何少锋、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的增资协议》,约定合肥创新投出资 3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87.4990 万元,其余 112.50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2 月 2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
司注册资本由 6,312.50 万元增加至 6,499.99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合肥创新投 认缴;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12 月 29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芯碁有限、亚歌半导体、方林、何 少锋、赵扬、程卓、报业传媒、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签署的《合 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合肥创新投享有特殊 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 约定合肥创新投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43.38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9.38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 | 货币 | 18.46 |
| 4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7.50 |
| 5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81 |
| 6 | 顶擎电子 | 180.0000 | 货币 | 2.77 |
| 7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85 |
| 8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85 |
| 合计 | 6499.9990 | —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5)2017 年 3 月,芯碁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7 年 2 月 27 日,芯碁有限、程卓、报业传媒、方林、何少锋、亚歌半导 体、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安徽高新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安徽高新投出资 3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 资本 187.50 万元,其余 112.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3 月 2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6,499.9990 万元增加至 6,687.4990 万元;②安徽高新投以 300 万元认 购新增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其余 112.50 万元由计入资本公积;③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
2017 年 3 月 22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42.1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8.84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 | 货币 | 17.94 |
| 4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7.29 |
| 5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67 |
| 6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80 |
| 7 | 顶擎电子 | 180.0000 | 货币 | 2.69 |
| 8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79 |
| 9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79 |
| 合计 | 6,687.4990 | —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6)2017 年 12 月,芯碁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8 月 16 日,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17)082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芯碁有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332.30 万元, 评估价值为 4,308.46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6 日,安徽省财政厅对《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17)082 号)的评估结果进行 了备案,备案编号为财资评备 2017022 号。
2017 年 10 月 2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报业传媒将其持有的 芯碁有限 17.94%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1,200 万元实缴出资)通过公开挂牌的交易 方式进行转让。
2017 年 12 月 12 日,报业传媒和顶擎电子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 报业传媒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17.94%股权以 1,4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顶擎电子。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皖产交 凭字[2017]第 0085 号),确认报业传媒和顶擎电子的产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定程 序。
2017 年 12 月 21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42.17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 | 货币 | 20.64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8.84 |
| 4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7.29 |
| 5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67 |
| 6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80 |
| 7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79 |
| 8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79 |
| 合计 | 6,687.4990 | —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变更为:
(7)2018 年 5 月,芯碁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8 年 4 月 23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6,687.4990 万元增加至 7,187.497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春生三号认 缴;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春生三号、芯碁有限、程卓、方林、何少锋、亚歌半导体、顶擎电子、 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安徽高新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 资协议》,约定春生三号出资 2,0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499.9982 万元,其余 1,500.001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5 月 16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春生三号、芯碁有限、程卓、方林、 何少锋、亚歌半导体、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安徽高新投签署的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及春生三号、程卓、方林、何少锋、 亚歌半导体签署的《关于投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中约定 了春生三号其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 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春生三号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39.23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 | 货币 | 19.20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7.53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96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78 |
| 6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35 |
| 7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61 |
| 8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67 |
| 9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67 |
| 合计 | 7,187.4972 | —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8)2018 年 8 月,芯碁有限第五次增资
2018 年 8 月 14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7,187.4972 万元增加至 7,287.4972 万元;②合肥天使投以 400 万元认 购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③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芯碁微装、程卓、顶擎电子、亚歌半导体、春生三号、合肥创新投、 合肥高新投、安徽高新投、方林、何少锋、合肥天使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合肥天使投出资 4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 资本 100 万元,其余 3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8 月 22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38.70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 | 货币 | 18.94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7.2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86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69 |
| 6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29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7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57 |
| 8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65 |
| 9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65 |
| 10 | 合肥天使投 | 100.0000 | 货币 | 1.37 |
| 合计 | 7,287.4972 | — | 100.00 |
(9)2018 年 9 月,芯碁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8 月 29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顶擎 电子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0313%股权(对应芯碁有限 148.0273 万元实缴出资) 转让给亿创投资;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顶擎电子、亿创投资与芯碁有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顶擎 电子将芯碁有限 2.0313%股权以 6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亿创投资。
2018 年 9 月 21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顶擎电子与亿创投资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亿创投资、 顶擎电子、芯碁有限、程卓签署的《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亿创投资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亿创投资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38.7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7.29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 | 货币 | 16.91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86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69 |
| 6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29 |
| 7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57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2.03 |
| 9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65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0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65 |
| 11 | 合肥天使投 | 100.0000 | 货币 | 1.37 |
| 合计 | 7,287.4972 | — | 100.00 |
(10)2018 年 12 月,芯碁有限第六次增资
2018 年 11 月 10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 司注册资本由 7,287.4972 万元增加至 7,651.8721 万元;②聚源聚芯以 2,000 万元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64.3749 万元,其余 1,635.625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③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 28 日,程卓、何少锋、方林、亚歌半导体、顶擎电子、合肥 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安徽高新投、春生三号、合肥天使投、亿创投资、聚源聚 芯、芯碁有限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聚源聚芯 出资 2,0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364.3749 万元,其余 1,635.6251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合肥市工商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程卓、何少锋、方林、亚歌半导体、 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安徽高新投、春生三号、合肥天使投、亿 创投资、聚源聚芯、芯碁有限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以及聚源聚芯、芯碁有限、程卓、方林、何少锋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聚源聚芯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聚源聚芯享有的特殊 权利条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36.85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6.47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 | 货币 | 16.10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53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37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76 |
| 7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4.08 |
| 8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45 |
| 9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93 |
| 10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57 |
| 11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57 |
| 12 | 合肥天使投 | 100.0000 | 货币 | 1.31 |
| 合计 | 7,651.8721 | — | 100.00 |
(11)2019 年 8 月,芯碁有限第七次增资
年 8 月 8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7,651.8721 万元增加至 7,833.8721 万元,其中纳光刻以 199.10 万元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99.55 万元,合光刻以 164.9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82.45 万 元;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年 8 月 16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 | 货币 | 36.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 | 货币 | 15.73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38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22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65 |
| 7 | 合肥高新投 | 312.5000 | 货币 | 3.99 |
| 8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39 |
| 9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89 |
| 10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53 |
| 11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53 |
| 12 | 合肥天使投 | 100.0000 | 货币 | 1.28 |
| 13 | 纳光刻 | 99.5500 | 货币 | 1.27 |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4 | 合光刻 | 82.4500 | 货币 | 1.05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12)2019 年 8 月,芯碁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8 月 15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顶擎 电子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丁敏华;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顶擎电子、丁敏华与芯碁有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顶擎电 子将芯碁有限 220 万元股权以 2,05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敏华。
2019 年 8 月 27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货币 2,820.0000 |
36.00 |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1,011.9727 | 货币 | 12.92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38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22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65 |
| 7 | 合肥高新投 | 货币 312.5000 |
3.99 | |
| 8 | 丁敏华 | 220.0000 | 货币 | 2.81 |
| 9 | 安徽高新投 | 187.5000 | 货币 | 2.39 |
| 10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89 |
| 11 | 方林 | 120.0000 | 货币 | 1.53 |
| 12 | 何少锋 | 120.0000 | 货币 | 1.53 |
| 13 | 合肥天使投 | 货币 100.0000 |
1.28 | |
| 14 | 纳光刻 | 99.5500 | 货币 | 1.27 |
| 15 | 合光刻 | 82.4500 | 货币 | 1.05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13)2019 年 9 月,芯碁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8 月 28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安徽
高新投将其持有的 147.50 万元股权转让给程卓,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 方林,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何少锋;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安徽高新投、程卓、方林、何少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安 徽高新投将其持有的 147.50 万元股权转让给程卓,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股权转让 给方林,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何少锋。
2019 年 9 月 9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转让系股权奖励性质并分批转让,转让价格均为 0 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 [2015]40 号,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二)自协议 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 5 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 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 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 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 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 20%,增加 10%奖励,直至达到 100%"。2016 年 10 月 26 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安徽省 2016 年度拟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在皖创新创业项目的公示》,其中芯碁有限依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被列为 C 类予以支持。
2017 年 3 月,安徽高新投认购芯碁有限新增 187.50 万元注册资本,各方同 时约定,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 5 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芯碁有 限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 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 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 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 20%,增加 10%奖励,直至达到 100%。
②芯碁有限在 2017 年 1 至 11 月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 3,028,099.08 元,达到出资总额的 100%(即 300 万元);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 月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6,758,052.30 元,达到出资总额的 220%(即 660 万元);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 土地使用税)7,796,661.59 元,达到出资总额的 240%(即 720 万元)。因此,安
徽高新投分别将所持股权的 30%(56.25 万元股权)奖励给程卓,60%(112.50 万元出资)奖励给程卓 72.50 万元股权、方林 20 万元股权、何少锋 20 万元股权, 10%(18.75 万元股权)奖励给程卓。
2019 年 8 月 8 日,安徽省科技厅向安徽高新投下发《关于办理业绩奖励兑 现的函》,由安徽高新投按相关程序为芯碁有限办理业绩奖励兑现事宜。
2019 年 8 月 28 日,程卓、方林、何少锋和安徽高新投签署了《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业绩奖励执行协议》,确认了上述分批奖励及转让 事宜。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系根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增资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由安徽高新投向程卓、方林和何少锋 履行股权奖励,符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 1 | 程卓 | 2,967.5000 | 货币 | 37.88 |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6.08 | |
| 3 | 顶擎电子 | 1,011.9727 | 货币 | 12.92 |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38 | |
| 5 | 合肥创新投 | 487.4990 | 货币 | 6.22 |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65 | |
| 7 | 合肥高新投 | 货币 312.5000 |
3.99 | ||
| 8 | 丁敏华 | 220.0000 | 货币 | 2.81 | |
| 9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89 | |
| 10 | 方林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 11 | 何少锋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 12 | 合肥天使投 | 100.0000 | 货币 | 1.28 | |
| 13 | 纳光刻 | 99.5500 | 货币 | 1.27 | |
| 14 | 合光刻 | 82.4500 | 货币 | 1.05 |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14)2019 年 9 月,芯碁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8 月 28 日,合肥高新投和程卓签署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合肥高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79%股权(对应 218.75 万元实缴出资)以 4,329,973.70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卓。
2019 年 8 月 29 日,芯碁有限、程卓、合肥创新投、合肥天使投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股权(对应 412.4990 万元实缴出资)以 5,852,054.79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卓,合肥天使投将其持有的芯 碁有限 1.02%的股权(对应 80 万元实缴出资)以 3,460,909.59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 卓。
2019 年 9 月 5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合肥 高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218.75万元股权以4,329,973.70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卓; ②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412.4990万元股权以5,852,054.79元的价格转 让给程卓,合肥天使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80 万元股权以 3,460,909.59 元的价 格转让给程卓;③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9 月 24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系履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行为,具体 情况如下:
①合肥高新投向程卓转让公司 218.75 万元股权
2016 年 6 月,合肥高新投与芯碁有限、赵扬、方林、何少锋和亚歌半导体 签订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事宜的补充协议》,约定 "合肥高新投承诺投资芯碁有限股权的 70%(即 218.75 万股)用于芯碁有限未来 员工股权激励,在本次投后 4 年内低价(不低于 8%年利率)转让给激励对象, 具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由股东会会议决定"。
2016 年 6 月,程卓、合肥高新投、芯碁有限、赵扬、方林、何少锋和亚歌 半导体签订了《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的补充协议的备 忘录》,确认由程卓在已激励股权额度范围内购买合肥高新投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并相应承担可能发生的股权补偿责任。
2019 年 8 月 15 日,合肥高新投作出投委会决议,同意程卓按照拟合肥高新
投转让股权对应出资款加上以年化 8%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之和的价格受让芯碁 有限 218.75 万元股权。
②合肥创新投向程卓转让芯碁有限 412.4990 万元股权
2016 年 11 月,芯碁有限、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报业 传媒、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签订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 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肥创新投投资补充协议》"),约定 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均可以提出回购请求(提出回购请求的 日期不得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全额或者根据合肥创新投要求回购其投资额 600 万元的 80%,回购利率为年 8%,按单利计算。
2016 年 11 月,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签署了《关于合肥 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协 议》,确认由程卓承担《合肥创新投投资补充协议》第 1.4 条所约定之股权或现 金补偿义务,且《合肥创新投投资补充协议》第 3.7 条约定之回购权由程卓享有。 合肥创新投于 2016 年 11 月出具《确认函》对上述约定事项进行了确认。
2019 年 9 月 16 日,合肥市国资委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合肥市国有 企业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回购退出事项备案表》,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合肥创新投与芯碁有限签订的 相关投资协议以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及其他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法规。
③合肥天使投向程卓转让 80 万元芯碁有限股权
根据芯碁有限、程卓、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合肥天使投 2018 年签 订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肥 天使投投资补充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在发生相关约定情形时合肥天使投有 权要求程卓、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回购合肥天使投所持芯碁有限全部或部 分股权。同时该补充协议第 3.7 条约定,合肥天使投投资期间,不论芯碁有限是 否完成业绩约定,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程卓均可以提出回购请求(提出 回购请求的日期不得晚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主动回购价款以回购时目标公司 经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或按 8%的年利率单利计算的本次增资金额的本息之和 (以孰高者为准),再扣除该期间合肥天使投取得的累计现金分红确定。
2018 年 8 月,程卓、方林、何少锋和亚歌半导体签订《关于合肥市天使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协议》,约定如果 程卓、方林、何少锋和亚歌半导体需根据《合肥天使投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对合 肥天使投承担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由程卓承担,同时《合肥天使投投资补充 协议》第 3.7 条约定的股权回购权利由程卓享有。合肥天使投于 2018 年 8 月出 具《确认函》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根据《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拟股权回购而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诚勤评报字[2019]1018 号),合肥天使投拟转让的 80 万元股权评估价值为 120.1437 万元。鉴于合肥天使投拟转让股权评估价格低 于合肥天使投在芯碁有限对应投资款本息之和,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根据转让标的 股权对应出资款金额并按照年化 8%利率计算。
2019 年 9 月 16 日,合肥市国资委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合肥市国有 企业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权回 购退出事项备案表》,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合肥天使投与芯碁有限签订的相关 投资协议以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 律法规,并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拟股权回购而 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诚勤评报字[2019]1018 号) 进行了备案。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货币 3,678.7490 46.96 |
||
| 2 | 亚歌半导体 | 货币 1,260.0000 |
16.08 | |
| 3 | 顶擎电子 | 货币 1,011.9727 |
12.92 |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38 |
| 5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 | 货币 | 2.81 |
| 7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89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8 | 何少锋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9 | 方林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10 | 纳光刻 货币 99.5500 |
1.27 | ||
| 11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货币 | 1.20 |
| 12 | 合光刻 | 82.4500 | 货币 | 1.05 |
| 13 | 合肥创新投 | 75.0000 | 货币 | 0.96 |
| 14 | 合肥天使投 | 20.0000 | 货币 | 0.26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 |
(15)2019 年 9 月,芯碁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9 月 23 日,顶擎电子、康同投资、芯碁有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顶擎电子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73%股权(对应 213.9037 万元实缴出资)以 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同投资。
2019 年 9 月 26 日,合肥天使投、合肥创新投、芯碁有限签署了《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肥天使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0.26% 股权(对应 20 万元实缴出资)以 1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合肥创新投。
2019 年 9 月 27 日,芯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以下事项:①顶擎电子 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13.9037 万元股权以 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同投资;② 合肥天使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20 万元股权以 1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合肥创新 投。③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9 月 29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程卓、方林、何少峰、亚歌半 导体、纳光刻、合光刻、康同投资与芯碁微装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康同投资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康同投资享有 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芯碁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货币 | 46.96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货币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货币 | 10.1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货币 | 6.38 |
| 5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货币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 | 货币 | 2.81 |
| 7 | 康同投资 | 货币 213.9037 |
2.73 |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货币 | 1.89 |
| 9 | 何少锋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10 | 方林 | 140.0000 | 货币 | 1.79 |
| 11 | 纳光刻 | 99.5500 | 货币 | 1.27 |
| 12 | 合肥创新投 | 95.0000 | 货币 | 1.21 |
| 13 | 合肥高新投 | 货币 93.7500 |
1.20 | |
| 14 | 合光刻 | 82.4500 | 货币 | 1.05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二)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2.发行人股本变更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2019 年 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10 月 30 日,芯碁微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7,833.8721 万元增加至 8,823.413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989.5417 万 元;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 序号 | 股东 | 投资金额(万元) | 新增股份(万股) |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
|---|---|---|---|---|
| 1 | 康同投资 | 3,000 | 247.3854 | 2,752.6146 |
| 2 | 启赋国隆 | 2,700 | 222.6469 | 2,477.3531 |
| 3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500 | 206.1545 | 2,293.8455 |
| 4 | 合肥创新投 | 2,000 | 164.9236 | 1,835.0764 |
| 5 | 量子产业基金 | 1,000 | 82.4618 | 917.5382 |
| 6 | 东方富海 | 500 | 41.2309 | 458.7691 |
| 7 | 新余国隆 | 300 | 24.7386 | 275.2614 |
| 合计 | 12,000 | 989.5417 | 11,010.4600 |
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2019 年 10 月 18 日,程卓、方林、何少锋、亚歌半导体、纳光刻、合光刻、 芯碁微装与启赋国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肥创新投、量子产业基金、东方富 海、新余国隆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8 日,程卓、方林、何少锋、亚歌半导体、纳光刻、合光刻、 芯碁微装与康同投资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30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微装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程卓、方林、何少峰、亚歌半导体、 纳光刻、合光刻、康同投资与芯碁微装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了康同投资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程卓、方林、何少峰、 亚歌半导体、纳光刻、合光刻、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启赋国隆、新余 国隆、量子产业基金、合肥创新投与芯碁微装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启赋国隆、新余 国隆、量子产业基金、合肥创新投享有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前述投资者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 失效。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微装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净资产折股 |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4.2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净资产折股 | 9.04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净资产折股 | 5.67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 | 净资产折股、货币 | 5.23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净资产折股 | 4.13 |
| 7 | 合肥创新投 | 2,599,236 | 净资产折股、货币 | 2.95 |
| 8 | 启赋国隆 | 2,226,469 | 货币 | 2.52 |
| 9 | 丁敏华 | 2,2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49 |
| 10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61,545 | 货币 | 2.34 |
| 11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净资产折股 | 1.68 |
| 12 | 方林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59 |
| 13 | 何少锋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59 |
| 14 | 纳光刻 | 995,500 | 净资产折股 | 1.13 |
| 15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净资产折股 | 1.06 |
| 16 | 量子产业基金 | 824,618 | 货币 | 0.93 |
| 17 | 合光刻 | 824,500 | 净资产折股 | 0.93 |
| 18 | 东方富海 | 412,309 | 货币 | 0.47 |
| 19 | 新余国隆 | 247,386 | 货币 | 0.28 |
| 合计 | 88,234,138 | — | 100.00 |
(2)2019 年 12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年 12 月 9 日,程卓、方林、何少锋、亚歌半导体、纳光刻、合光刻、 国投基金、芯碁微装签署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国投基金以 3,000 万元认购 236.3414 万股,其余 2,763.6586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
年 12 月 25 日,芯碁微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①公司 注册资本由 8,823.4138 万元增加至 9,059.755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6.3414 万 元。②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年 12 月 30 日,合肥市市监局向芯碁微装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就本次增资事宜,程卓、国投基金与芯碁微装签署的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国投基 金的特殊权利的条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方已签署补充协 议,明确约定国投基金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净资产折股 | 40.61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3.91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净资产折股 | 8.81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净资产折股 | 5.52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 | 净资产折股、货币 | 5.09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净资产折股 | 4.02 |
| 7 | 合肥创新投 | 2,599,236 | 净资产折股、货币 | 2.87 |
| 8 | 国投基金 | 2,363,414 | 货币 | 2.61 |
| 9 | 启赋国隆 | 2,226,469 | 货币 | 2.46 |
| 10 | 丁敏华 | 2,2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43 |
| 11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61,545 | 货币 | 2.28 |
| 12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净资产折股 | 1.63 |
| 13 | 方林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55 |
| 14 | 何少锋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55 |
| 15 | 纳光刻 | 995,500 | 净资产折股 | 1.10 |
| 16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净资产折股 | 1.03 |
| 17 | 量子产业基金 | 824,618 | 货币 | 0.91 |
| 18 | 合光刻 | 824,500 | 净资产折股 | 0.91 |
| 19 | 东方富海 | 412,309 | 货币 | 0.46 |
| 20 | 新余国隆 | 247,386 | 货币 | 0.27 |
| 合计 | 90,597,552 | — | 100.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芯碁微装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芯碁有限成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为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设置、股 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 执照》;2.查验发行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3.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 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4.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5.查阅《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6.登录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名称 | 工商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 发行人 | 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 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 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行人专业从事以微 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 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 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 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 维保服务。 |
| 深圳分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 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 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
从事发行人产品的销 售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
| 名称 | 工商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 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 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生产。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 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2.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持证人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
| 发行人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GR20173400050 0 |
2017.7.20 | 三年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经营者名称 | 经营场所 | 备案登记表编号 | 备案登记日期 |
|---|---|---|---|
| 发行人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号创 2800 新产业园二期 楼 层 F3 11 |
02360328 | 2017.7.28 |
(3)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书
| 持证人 | 海关注册编码 | 发证机关 | 经营类别 | 注册登记日期 |
|---|---|---|---|---|
| 发行人 | 3401360561 | 合肥海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5.8.10 |
(4)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备案表
| 持证人 | 备案登记号 | 发证机关 | 备案日期 |
|---|---|---|---|
| 发行人 | 3400606388 |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017.10.20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业务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 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 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 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 ||
|---|---|---|
| 年 2019 |
年 2018 |
年 2017 |
||||
|---|---|---|---|---|---|---|
| 分类 | 金额(元) | 占比 (%) |
金额(元) | 占比 (%) |
金额(元) | 占比 (%) |
| 主营业务收入 | 202,261,172.30 | 100.00 | 87,295,291.35 | 100.00 | 22,180,445.51 | 100.00 |
| 其他业务收入 | 0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202,261,172.30 | 100.00 | 87,295,291.35 | 100.00 | 22,180,445.51 | 100.00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文件,发行人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长期。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 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6 个月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2.查 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3.查 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查阅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5.访谈 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6.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7.取得发行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8.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协 议;9.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程卓 | 直接持有发行人 40.61%的股份,通过亚歌半导体间接控 制发行人 13.91%的股份,通过纳光刻间接控制发行人 1.10%股份,通过合光刻间接控制发行人 0.91%的股份, 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3%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程卓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芯碁微装外,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亚歌半导体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额 294.00 |
| 2 | 合光刻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额 1.70 |
| 3 | 纳光刻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额 0.10 |
(1)亚歌半导体
亚歌半导体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合光刻
纳光刻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纳光刻
合光刻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 1 | 亚歌半导体 | 持有发行人13.91%股份 | |
| 2 | 顶擎电子 | 持有发行人8.81%股份 | |
| 3 | 春生三号 | 持有发行人5.52%股份 | |
| 4 | 康同投资 | 持有发行人5.09%股份 |
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 1 | 程卓 | 发行人董事长 | |
| 2 | 方林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
| 3 | 魏永珍 |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 4 | 窦志 | 发行人董事 | ||
| 5 | 李亚敏 | 发行人董事 | ||
| 6 | HING WONG | 发行人董事 | ||
| 7 | 张国铭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8 | 杨维生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9 | 胡刘芬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10 | 魏美芹 | 发行人监事 | ||
| 11 | 刘臻 | 发行人监事 | ||
| 12 | 封宁靓 | 发行人监事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上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上述 人士(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根据《科 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除发行人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 控制的公司 |
| 2 | 国盛典当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 控制的公司 |
| 3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姐姐的配偶 杨国庆控制的公司 |
| 4 | 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副董 事长 |
| 5 |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副董 事长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6 | 华芯(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7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8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9 | 江苏中科君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0 | 天津奈思膳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1 | 上海箩箕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2 | 加特兰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3 | 慷智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4 | 南京魔迪多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5 | 合肥悦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6 | 南京英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7 | 爱科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8 | 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9 | 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0 | 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1 | 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2 | 洛奇商贸(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3 | 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4 | 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5 | 台湾义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6 | 沛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7 | GalaxyCor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8 | Kolo Medical Ltd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9 | Rokid Corporation Ltd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0 | PerceptIn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1 | Mems Driv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2 | Innophas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3 | BOLB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4 | Atmosic Technologies,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5 | 合肥华登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 |
| 36 | 义乌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 |
| 37 | 合肥华芯太浩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司 | 董事、总经理 | |
| 38 | 青岛华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
| 39 | 青岛华芯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
| 40 | 苏州工业园区华芯原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总经 理 |
| 41 | 青岛华芯宜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总经 理 |
| 42 | 青岛华芯博原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3 | 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4 | 青岛天安华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5 |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6 | 杰思特(合肥)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7 | 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8 | 合肥速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9 | 安徽戈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0 | 安徽省海卓赛思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1 | 安徽省安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2 | 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3 | 合肥琪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4 | 合肥应识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5 | 安徽矽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6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7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5.曾经的关联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报告期内,发 行人曾经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报业传媒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5%以上股权,2017 年12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再持有发 行人股份。 |
| 2 | 合肥创新投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5%以上股权,2019 年9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低于5%。 | ||
| 3 | 吴兴安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8年4月卸任。 |
| 4 | 程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高新投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8年4月卸任。 |
| 5 | 刘琴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创新投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6 | 卢伟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安徽高新投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于2019年8月卸任。 |
| 7 | 周建斌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春生三号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8 | 李学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8月卸任。 |
| 9 | 吴正阳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监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10 | 刘振英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 卓提名担任芯碁有限监事,于2019年10月卸 任。 |
| 11 | 王娟 | 报告期内曾担任芯碁有限职工监事,于2019 年10月卸任。 |
| 12 | 纵文博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 卓提名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19年12月卸任。 |
| 13 | 王心然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 发行人董事,于2020年3月卸任。 |
| 14 | 安徽百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姐姐程瑶 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2019年 10月卸任。 |
| 15 | 合肥时之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该公司已注销。 |
| 16 | 安徽芯美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该公司已注销。 |
| 17 | 合肥泛晶智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注销。 |
| 18 | 安徽盛佳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注销。 |
| 19 | 合肥玫瑰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配偶郭亚 峰报告期内曾持有该企业31.25%合伙份额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已注销。 |
| 20 | 合肥星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配偶郭亚 峰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已 注销。 |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 了访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明 细账、抽查部分财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承办律师的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商品、接受服务、关联担保、资 金拆借、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 方式 |
金额(元) |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71,721.00 | |
| 2019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 |
酒 | 市场价 | 18,240.00 |
| 2018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65,400.00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 |
酒 | 市场价 | 47,600.00 | |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汽车 | 市场价 | 150,000.00 | |
| 2017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 |
酒 | 市场价 | 138,830.00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49,300.00 |
(2)关联担保
| 程卓 2018-12-5至2021-12-5 否 2,400,000.00 |
担保方 | 最高担保金额(元) | 担保主债权期间 | 担保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
注: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签订《小企业借 款合同》,向该行借款 200 万元用以购货,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程卓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 供最高额担保,于同日与该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归 还上述 200 万元借款。
(3)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资金拆入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国盛典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从国盛典当可以获得最高额 400.00 万元的借款。2017 年 9 月至 12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提利息 10.70 万元。2018 年 1 月至 3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 提利息 2.03 万元。
②资金拆出
2016 年 6 月至 8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卓向公司拆借资金 179.00 万元,程 卓在报告期内陆续归还公司本金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提拆借利息。 其中:2017 年度计提拆借利息 8.60 万元;2018 年度陆续归还本金 94.50 万元并 计提拆借利息 8.36 万元;2019 年度归还剩余本金 84.50 万元并计提拆借利息 2.41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上述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完毕。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8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资金拆借已结清。
(4)关联方资产转让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与亚歌半导体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亚 歌半导体以 0 元对价向发行人转让如下专利:
| 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专利名称) |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适用于不同管径的光学镜筒水冷装置 | |||
| 2019 | 亚歌半导体 | 一种用于半导体无掩膜直写曝光设备的吸盘定位装置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对准曝光工序的物镜切换装置 |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70.68万元 | 98.96万元 | 84.53万元 |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应收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 其他应收款 | 程卓 | 1,916,186.39元 | 1,054,820.93元 |
(2)应付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 其他应付款 | 程卓 | 200,000.00元 | 7,000.00元 |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确认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公 允,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 展,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是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 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 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 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2.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草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等均对本次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 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做出规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的规范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 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 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从事业务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程卓。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控制的 企业包括亚歌半导体、合光刻、纳光刻。该等企业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与发行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了完整的研发、生产、销 售和管理体系,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直接和实际控制人完全分离、相互独立,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 力,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 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构成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人承诺发 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 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三方;如果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 得了新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发行人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 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发行人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 权。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 向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 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发 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 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七)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 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 关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等无形 资产证明文件;2.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3.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4.查验发行人专利年费缴纳凭证;5.登录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http://wsjs.saic.gov.cn)查询;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材料;8.查验发行人取得的不动产相关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 证;9.查阅发行人房屋买卖合同及价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10.实地查验相 关资产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不动产如下:
| 权利 人 |
坐落 位置 |
不动产 权证号 |
用途 | 面积 2) (m |
权利类型 | 权利 性质 |
使用期限 | 是否存 在他项 权利 |
|---|---|---|---|---|---|---|---|---|
| 发行 人 |
高新区 创新大 道2800 号合肥 创新产 业园二 期 区 G 幢 4 |
皖(2019) 合肥市不 动产权第 1121376 号 |
工业 用地 /工 业 |
共有宗地 面积: 191,410 / 房屋建筑 面积: 1,082.63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房屋所 有权 |
出让/ 市场化 商品房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2062 年 月 11 日止 09 |
无 |
| 权利 人 |
坐落 位置 |
不动产 权证号 |
用途 | 面积 2) (m |
权利类型 | 权利 性质 |
使用期限 | 是否存 在他项 权利 |
|---|---|---|---|---|---|---|---|---|
| 102 |
(二)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 人 |
出租人 | 地点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 途 |
房地产权 证号 |
租赁面 2) 积(m |
|---|---|---|---|---|---|---|---|---|
| 1 | 合肥高 创股份 有限公 |
合肥高新 技术产业 开发区创 新大道 号创 2800 新产业园 二期 F3-1101-1 106/1107/ 1108/1109 /1110/1111 |
2020.01.0 1-2020.08. 31 |
元/月/平 30 方米 |
办公 | 房地产权 证合产字 第 81101771 号 75 |
1,910.41 | |
| 2 | 发行 人 |
司 | 合肥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创新大道 号创 2800 新产业园 二期 F1-101 |
2020.01.0 1-2020.05. 31 |
元/月/平 45 方米 |
仓储 | 房地产权 证合产字 第 81101771 号 73 |
284.67 |
| 3 | 安徽普 元生物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
合肥市高 新区燕子 河路 号 58 安徽普元 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内 7 栋厂房一 层 |
2019.02.1 6-2021.02. 15 |
元/月/平 25 方米 |
仓储 | 皖(2018) 合不动产 权第 0041769 号 |
1,426.00 |
根据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有效 期内,发行人依法享有上述房产的使用权,且已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拥
有的不动产权"所述。
2.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 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持主要注册商标如下:
| 序号 | 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号 | 商标 权人 |
专用权期限 | 法律 状态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第 号 37366567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9.12.14 -2029.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 | 第 号 18253425 |
第 类 42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 | 第 号 18253172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 | 第 号 18253064 |
第 类 3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 | 第 号 18252869 |
第 类 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 | 第 号 18252505 |
第 类 3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 | 第 号 18252164 |
第 类 7 |
发行人 | 2017.02.21- 2027.02.20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 | 第 号 18252563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8.01.14- 2028.01.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3.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 簿 查 询 证 明 并 经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持主要 专利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一种基于 技 CUDA 术对的栅 格化数据 进行抽阶 的方法 |
ZL201510566712.4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
ZL201510567655.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自动粘尘 装置 |
||||||||
| 3 | 具有抗拼 接撕裂用 于激光直 写成像设 备的扫描 曝光方法 |
ZL201510570705.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 | 一种激光 直写式光 刻机精确 温度控制 方法 |
ZL201510566443.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 | 一种精密 定位平台 动态平面 度的测量 方法 |
ZL201510570775.7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 | 一种用于 无掩膜光 刻直写系 统的调焦 装置及其 调焦方法 |
ZL201510568711.3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 | 一种无掩 膜光刻直 写系统的 照明均匀 性测试方 法 |
ZL201510570425.0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 | 倾斜扫描 式光刻机 在步进式 曝光时的 二维拼接 处理方法 |
ZL201510662680.8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 | 一种用于 直写式光 刻机曝光 光源的温 度控制系 统 |
ZL201510634896.3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0 | 一种直写 式光刻机 缩影物镜 的倍率标 定方法 |
ZL201510642178.0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1 | 一种直写 式光刻机 图形发生 器的角度 标定方法 |
ZL201510645032.1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2 | 一种双台 面激光直 写曝光机 及其控制 方法 |
ZL201510634324.5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3 | 一种用于 直写式光 刻机图形 发生器的 凹四边形 硬 FPGA 件填充方 法 |
ZL201510662716.2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4 | 一种 PCB 曝光图形 正确性验 证方法 |
ZL201510816000.3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5 | 一种激光 直写曝光 机内层对 位精度的 测量方法 |
ZL201510816028.7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6 | 一种使用 吸盘相机 标定曝光 机光路位 置关系的 方法 |
ZL201510817855.8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7 | 一种用于 标定多个 相机平行 性的装置 及方法 |
ZL201510808421.1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8 | 一种用于 光刻机矢 量数据栅 格化的三 角形填充 方法 |
ZL201610083101.9 | 发明 | 2016.02.03 | 发行人 | 二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19 | 一种 LD 激光器组 件的装配 及检验方 |
ZL201610586102.5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法 | ||||||||
| 20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高功率紫 外半导体 激光器 |
ZL201610586075.1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1 | 一种基于 技 CUDA 术的直写 式光刻机 图像数据 按位压缩 方法 |
ZL201610586053.5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2 | 一种基于 无掩膜直 写系统套 刻曝光的 定位方法 |
ZL201610586051.6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3 | 一种用于 半导体激 光器的循 环水冷却 装置 |
ZL201610586038.0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4 | 一种用于 直写曝光 机的 UVLED阵 列光源收 集利用装 置 |
ZL201520691192.5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5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自动吸尘 装置 |
ZL201520693278.1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6 | 一种 LDI 单机自动 装置 |
ZL201520691149.9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7 | 一种可测 振幅的精 密机台减 振座 |
ZL201520707184.5 | 实用 新型 |
2015.09.14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8 | 一种用于 无掩膜光 刻直写系 统的调焦 装置 |
ZL201520693468.3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29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激光能量 测量装置 |
ZL201520692354.7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0 | 一种具有 倍率微调 功能的光 刻远心物 镜 |
ZL201520693103.0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1 | 一种用于 直写式光 刻机 PCB 板的卷对 卷粘尘装 置 |
ZL201520765067.4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2 | 一种具有 背面对准 功能的无 掩膜直写 光刻机吸 盘结构 |
ZL201520764902.2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3 | 一种双台 面激光直 写曝光机 |
ZL201520764904.1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4 | 一种用于 标定多个 相机平行 性的装置 |
ZL201520939713.4 | 实用 新型 |
2015.11.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5 | 一种用于 检测曝光 系统光轴 垂直度的 装置 |
ZL201520928287.4 | 实用 新型 |
2015.11.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6 | 一种用于 光刻机对 准曝光工 序的物镜 切换装置 |
ZL201620109028.3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37 | 一种适用 于不同管 径的光学 镜筒水冷 装置 |
ZL201620109031.5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38 | 一种用于 半导体无 掩膜直写 曝光设备 |
ZL201620109029.8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的吸盘定 位装置 |
||||||||
| 39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多波长紫 外半导体 激光器 |
ZL201620782222.8 | 实用 新型 |
2016.07.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0 | 一种用于 镜筒调焦 的微调装 置 |
ZL201620782264.1 | 实用 新型 |
2016.07.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1 | 一种 LDI 自动除尘 装置 |
ZL201621485705.8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2 | 一种用于 半导体无 掩膜直写 曝光设备 的吸盘定 位装置 |
ZL201621485710.9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3 | 一种直写 光刻设备 中的双光 源双照明 方式的图 像采集装 置 |
ZL201621485704.3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4 | 一种直写 光刻系统 中用于内 层电路板 对位的打 标装置 |
ZL201621485709.6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5 | 一种网版 制版丝网 角度的测 量装置 |
ZL201720394804.3 | 实用 新型 |
2017.04.16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6 | 一种用于 直写光刻 设备图形 的实时观 测装置 |
ZL201820103841.9 | 实用 新型 |
2018.01.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7 | 一种用于 大倍率光 刻设备光 学系统的 辅助 DMD |
ZL201820372396.6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调平装置 | ||||||||
| 48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自动升降 的 轴装 Z 置 |
ZL201820371322.0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9 | 一种直写 光刻机中 高利用率 高均匀度 的 照 LED 明系统 |
ZL201820372390.9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0 | 一种用于 卷对卷激 光直写曝 光机的镜 头位置自 动标定装 置 |
ZL201820372387.7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1 | 一种用于 直写光刻 设备中的 光 MEMS 阑打标装 置 |
ZL201820372368.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2 | 一种显微 镜自动对 焦装置 |
ZL201820372375.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3 | 一种用于 直写光刻 封装机型 中的高精 度调焦装 置 |
ZL201820371877.5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4 | 一种激光 直写光刻 设备中的 双波段高 精度机器 视觉系统 |
ZL201820371300.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5 | 一种用于 激光直接 成像设备 的内层对 准装置 |
ZL201820371876.0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6 | 一种用于 UVLED曝 |
ZL201821280383.2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光机的强 电控制开 关电路 |
||||||||
| 57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漏水检测 装置 |
ZL201821280380.9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8 | 一种用于 无掩模光 刻机的真 空吸附控 制装置 |
ZL201821281329. X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9 | 一种用于 无掩膜光 刻机的安 全互锁装 置 |
ZL201821281981.1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0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内部温度 控制装置 |
ZL201821280369.2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1 | 一种用于 激光直写 曝光机气 动门的控 制装置 |
ZL201821971604.0 | 实用 新型 |
2018.11.26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2 | 一种用于 直写式光 刻机曝光 光源的反 馈信号采 集电路系 统 |
ZL201920175243.7 | 实用 新型 |
2019.01.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3 | 直写光刻 曝光设备 定位运动 平台正交 性调试装 置 |
ZL201920382891. X |
实用 新型 |
2019.03.25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4 | 一种直写 光刻机吸 盘压板装 置 |
ZL201920437840.2 | 实用 新型 |
2019.04.0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5 | 半导体激 光光刻直 写设备 |
ZL201730360290.5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66 | 激光直接 成像设备 (001) |
ZL201730360411.6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7 | 激光直接 成像设备 (002) |
ZL201730360289.2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注:发行人上述继受取得的专利均系无偿受让自亚歌半导体。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保护 期 |
取得 方式 |
|---|---|---|---|---|---|---|---|
| 1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半导 体直写光刻设 备软件 V1.0 |
2016SR186775 | 2015.12.02 | 2016.07.2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2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激光 直接成像设备 软件[简称: 芯碁 系 LDI 统]V1.0 |
2016SR186835 | 2015.12.02 | 2016.07.2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3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CTS 料号制作软件 系统[简称; 芯碁 料号 CTS 系统] V1.1.0.200 |
2019SR1037866 | 2017.03.10 | 2019.10.14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4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TP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TP 系统]V1.0.0.0 |
2019SR1030555 | 2017.08.02 | 2019.10.11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5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7X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7X 系统]V1.0 |
2019SR1019284 | 2019.02.02 | 2019.10.0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6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RTR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RTR 系统]V1.4 |
2019SR1009779 | 2019.05.30 | 2019.09.2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保护 期 |
取得 方式 |
|---|---|---|---|---|---|---|---|
| 7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LDI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LDI 系统 V1.4] |
2019SR1016515 | 2019.06.30 | 2019.10.08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8 | 发行 人 |
KS-D1 系列 激光直写设备 软件[简称: KS-D1 系列 软件]V1.0 |
2019SR1002420 | 2019.07.02 | 2019.09.27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9 | 发行 人 |
KS-TPD1 总 控系统软件 [简称:KS- 总控软 TPD1 件]V1.0 |
2019SR1012428 | 2019.07.02 | 2019.09.3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10 | 发行 人 |
芯碁相机服务 平台软件[简 称:相机服务 软件]V1.0 |
2019SR1018984 | 2019.07.28 | 2019.10.0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11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CTS 激光直写网版 设备系统[简 称:芯碁 CTS 系统]V1.0 |
2019SR1033137 | 2019.07.30 | 2019.10.12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部域名 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已备案的域名情况如下:
| 域名 | 域名到期日期 | 权利人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 www.cfmee.cn | 年 月 日 2021 9 21 |
发行人 | 皖 备 号-1 ICP 15026628 |
(四)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固定资产的净值为 16,572,194.44 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该等固 定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通过视频形式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现 场走访;3.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4.查阅《审计报告》;5.向主要客 户、供应商进行发函询证;6.取得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中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金额为 1,00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价款 | 签订日期 |
|---|---|---|---|---|
| 1 |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技有 限公司 |
运动平台 | 元 12,312,000.00 |
2019.4.16 |
| 2 |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技有 限公司 |
运动平台 | 元 21,122,000.00 |
2019.7.10 |
| 3 |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技有 限公司 |
运动平台 | 元 36,000,000.00 |
2019.11.27 |
| 4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图形发生器、控制模 块、存储模块、电压 模块 |
美元 1,802,834.00 |
2019.10.30 |
| 5 | 迅得机械(东莞)有限公 司 |
自动化联线设备 | 元 14,250,000.00 |
2019.11.14 |
| 6 | Primelite Asia Pacific Limited |
照明器 DMD |
美元 1,440,000.00 |
2019.11.20 |
| 7 | Nichia Chemical Hong Kong Limited |
光源模块 | 日元 204,000,000.00 |
2020.1.7 |
2.销售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金额为 1,00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价款(元) | 签订日期 |
|---|---|---|---|---|
| 1 | 南京市罗奇泰克 电子有限公司 |
直接成像设备 DI |
14,846,750.66 | 2017.3.25 (2019.4.1 签订补 充协议) |
| 2 | 浙江罗奇泰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防焊 UVDI、线路 UVDI |
66,944,000.00 | 2019.5.18 |
| 3 | 胜宏科技(惠州) 股份有限公司 |
线路 连线及单机、 LDI 绿油 连线及单机 DI |
52,800,000.00 | 2019.11.20 |
| 4 | 苏州福莱盈电子 有限公司 |
曝光机 LDI |
15,000,000.00 | 2019.12.6 |
| 5 | 红板(江西)有限 公司 |
双机自动线、LDI 系统 |
13,600,000.00 | 2020.2.20 |
3.合作研发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 的主要合作研发合同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作 单位 |
研发项目 | 主要内容 | 合同 期限 |
|---|---|---|---|---|
| 1 | 安徽 大学 电子 信息 工程 学院 |
光刻技术 研究、微 电子机械 研究 |
1、合作内容:合作科学研究、学习新知识技术、探索新 知识新技术的创造性应用的新思路新方法、进行新产品的 测试或者在项目中进行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等; 2、知识产权及成果分配:(1)原有知识产权:归各自所 有;(2)独立开发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各方在各自 任务分工确定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的知识 产权,归实际完成方所有;(3)共同开发的项目成果的 知识产权:相关合作方共同拥有,协商确定各自份额;(4) 项目成果的许可、转让与实施:项目产业化任务的承担单 位无需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可以直接实施项目执 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但应当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 合理的使用费或股权。 |
2016.3.1 -长期 |
| 2 | 中国 科学 技术 大学 微纳 研究 与制 造中 心 |
微纳结构 动态特性 测试仪 |
1、课题设置与项目分工:发行人负责激光多普勒测振系 统、频闪白光干涉轮廓仪的开发,在器件使用的环境测试 条件下完成器件测试。合作单位负责测试与认证; 2、知识产权及成果分配:(1)原有知识产权:归各自所 有;(2)独立开发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各方在各自 任务分工确定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开发成果的知识 产权,归实际完成方所有;(3)共同开发的项目成果的 知识产权:由相关合作方共同拥有,协商确定各自份额; (4)项目成果的许可、转让与实施:项目产业化任务的 承担单位无需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可以直接实施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但应当向知识产权所有 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股权。 |
2018.4.4 -长期 |
4.《2019 年工业强基实施方案(第二批)合同书》
| 序号 | 合同各方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 年限 |
签署日期 | 履行情况 |
|---|---|---|---|---|---|
| 1 | 管理单位(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 承担单位(乙方): 发行人 |
代线平板显示曝 6 光机实施方案 |
2019.07-2022. 06 |
2019.10.15 | 正在履行 |
5.《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定向开发协议》
| 序号 | 签署方 | 项目 名称 |
主要内容 | 签署日期 | 履行 情况 |
|---|---|---|---|---|---|
| 1 | 甲方:合肥 高新股份有 限公司; 乙方:发行 人; 见证方:合 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合肥 高新 微电 子生 产基 地项 目 |
1、项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明 珠大道交口西北地块(KS2-3-1 地块); 2、项目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 亩(最 50 终面积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规划总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 33,112 产办证测绘面积为准); 3、项目定向开发内容:包括 栋研发楼、 1 栋生产综合楼、1 栋洁净厂房、2 栋配套 1 厂房、门卫室、厂务端和装卸区及室外配 套工程等; 4、项目移交:自乙方付清《销售协议》约 定款项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 15 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完成房屋移交手续; 自移交之日起,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管理、维护责任和房屋的灭失风险均由乙 方自行承担。房屋移交前甲方应负责结清 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 5、付款方式:项目竣工后六年内(最迟不 晚于 年 月中旬),乙方向甲方一次 2025 5 性付清合同总价款。期间乙方可提前支付, 资金成本按支付合同款实际时间据实结 算。 |
2017.12.22 | 正在 履行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 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 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起人完整工商 登记资料;2.查阅发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3.取得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4.查阅《审计报告》;5.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资产购买 的交易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资及减少注册资本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芯碁有限自 成立至整体变更为芯碁微装期间,共发生过 7 次增资扩股;股份公司自成立后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发生过 2 次增资扩股;自成立至今,公司未发 生过减资。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发生的增资行为已履行了法律 必要的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合并及分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自成 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三)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 生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四)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 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股份公司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3.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登记资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芯碁有限章程的制订及最近三年修改情况
2015 年 6 月 17 日,芯碁有限成立时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章程》 系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制订,并经芯碁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经本所承办律 师核查,芯碁有限已就上述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局备案手续。
| 序号 | 修改时间 | 修改内容 | 备案机关 |
|---|---|---|---|
| 1 | 2017.03.20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 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 他事项,第八章附则 |
合肥市工商局 |
| 2 | 2017.12.18 | 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工商局 |
| 3 | 2018.03.20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工商局 |
| 4 | 2018.08.14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工商局 |
| 5 | 2018.09.20 | 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工商局 |
| 6 | 2018.11.20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董事会组成 | 合肥市工商局 |
| 7 | 2019.08.07 | 股东名称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 8 | 2019.08.08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 9 | 2019.08.15 | 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 10 | 2019.08.28 | 股权结构变更、董事会组成 | 合肥市市监局 |
| 11 | 2019.09.05 | 股权结构变更、董事会组成 | 合肥市市监局 |
最近三年芯碁有限的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改时间 | 修改内容 | 备案机关 |
|---|---|---|---|
| 12 | 2019.09.27 | 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二)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制订及最近三年修改情况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系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制订,并经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该公司章程在合肥市市监局备案。
最近三年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改时间 | 修改内容 | 备案机关 |
|---|---|---|---|
| 1 | 2019.10.30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 2 | 2019.11.15 | 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 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合肥市市监局 |
| 3 | 2019.12.25 | 新增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 合肥市市监局 |
| 4 | 2020.2.28 |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 合肥市市监局 (待生效后备案)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 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制订,并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制订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治理要 求。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3.列席相关会议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 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 等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聘 任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 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4.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其中总经理 1 名、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 1 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范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2.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 信用报告》;3.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书面出 具的调查表;4.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检 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5.查验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文件;6.查阅发行 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1)程卓,女,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工 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程卓女士于 1981 年 9 月至 1984 年 6 月就读于安徽省 大江技校机械专业;1982年9月至1985年8月就读于安徽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 1984 年 8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国营九四〇九厂(安徽通用机械厂)从事管理工 作;199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1月就读于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11年7月至2019 年 10 月,担任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董事长;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 事长。
(2)方林,男,197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合肥工
业大学硕士。方林于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担任上海铁路局南京培训中心机 电教研室教师;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研发 部工程师、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技术部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技 术部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3)窦志,男,195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 党校函授学院安徽分院毕业。窦志于 1979 年 6 月至 1981 年 11 月任安徽省汽车 工业公司劳资科办事员;1981 年 11 月至 1987 年 3 月,历任安徽省汽车配件公 司政工科副科长、科长;1987 年 4 月至 1989 年 5 月,担任安徽省汽车工业配件 公司政治处副主任;1992 年 11 月至 1995 年 6 月,担任安徽省汽车工贸集团公 司办公室主任;1995 年 7 月至 1998 年 2 月,担任合肥汽车配件公司、合肥市汽 车贸易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汽车工贸集团公司 商贸公司经理;2002 年 4 月至 2005 年 8 月,担任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2005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董事;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4)李亚敏,女,196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李亚敏于 1988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担任安徽印染厂财务部经理;1996 年 9 月至 1999 年 8 月,担任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1999 年 9 月至 2012 年 9 月,担任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行政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供销社审计部部长;2016 年 4 月至今, 担任发行人部门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董事;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5)魏永珍,女,1982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魏永珍于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担任上海申能博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6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德特威勒(苏州)配线系统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2010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担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经理;2017 年 4 月 至 2019 年 4 月,担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财务总监;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6)HING WONG,男,1962 年 9 月出生,美国国籍,美国加州大学伯克 利分校电机系博士研究生。HING WONG 于 1990 年 1 月至 1997 年 6 月担任美国 IBM 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师;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担任美国 Chromatic Research 公司工程师;1997 年 12 月至 2003 年 5 月,担任美国 Silicon Access 公 司研发部门主管、亚洲商务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担任美国 Silicon Federation 投资公司高级顾问;2005 年 5 月至今,担任华登投资咨询(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7)张国铭,男,196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学历,高级工程师。张国铭于 1985 年 7 月至 2000 年 10 月担任国营北京七〇〇 厂总工程师兼营销副厂长,2000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曾任北京七星华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七星 华创集成电路装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七星华创集成电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 长、北京七星华创集成电路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Sevenstar Electronics, Inc.董 事长、北京七星弗洛尔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七星华创流量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钢研新冶精特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14 年至今担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际 SEMI 协会全球董 事会董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专家,科技部"十三五"重点专项先进制 造专家组专家,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 北京电子制造装备行业协会秘书长,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杨维生,男,196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 大学高分子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杨维生于 1987 年 6 月
至 1998 年 2 月担任南京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水解室助理研究员;1994 年 10 月 至 1996 年 10 月,担任香港东方线路公司品质保证部技术员;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2 月,担任南京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1998 年 2 月至今,担任 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工艺部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电路协会(原名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标准委员会委员;2019 年 11 月 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胡刘芬,女,1987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 大学财务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胡刘芬现任安徽大学 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2019 年 11 月至今,担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1)魏美芹,女,198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 南大学硕士研究生。魏美芹于 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合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部投资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芯碁有限 董事;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刘臻,男,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 大学硕士研究生。刘臻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4 月担任东莞台达电子有限公司 工程部电子产品工程师;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 展研究院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产业研究中心分析师、事业部总经理; 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投资团队高级投资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任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团队高级投资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团队投资总监; 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监事。
(3)封宁靓,女,198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封宁靓于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7 月担任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贸 专员;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事业部 经理助理;2011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安徽省外事侨务工作服务中心 综合处和出国处;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行政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
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方林,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情况"。
(2)魏永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核心技术人员
(1)方林,董事、总经理。基本情况请参见"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2)何少锋,总工程师,男,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何少锋于 200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担任福州 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部光学工程师;2001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担任 厦门麦克奥迪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研发部光学工程师;2007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担任芯硕半导体研发部副总工程师;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天津 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监;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芯硕半导 体研发部总工程师;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限总工程师;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总工程师。
(3)CHEN DONG,首席科学家,男,1960 年 10 月出生,美国国籍,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物理学博士、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光学科学中心博士后。 CHEN DONG 于 1995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担任美国 IBM 公司技术研究中心 研究员;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担任美国 KLA-Tencor Corp(KLAC)公 司首席系统设计工程师;2001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历任美国 Veeco 公司全 自动扫描显微镜分公司首席科学家、光学精密计量分公司首席科学家;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担任美国 Bruker 公司纳米表面集团探针与精密光学计量 分公司首席科学家;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美国 KLA-Tencor Corp (KLAC)公司首席系统设计工程师;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担任芯碁有
限首席科学家;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及变 化情况
| 时间 | 董事 | 变动原因 |
|---|---|---|
| 年 月 2017 3 至 年 月 2018 4 |
程卓、郭亚峰、吴兴安、方林、 窦志、程健、刘琴、卢伟、李亚 敏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 2017 3 20 会议决议选举程卓、郭亚峰、吴兴 安、方林、窦志、程健、刘琴、卢 伟、李亚敏为公司董事 |
| 年 月 2018 4 至 年 月 2018 11 |
程卓、郭亚峰、卢伟、方林、窦 志、李亚敏、刘琴、周建斌、魏 美芹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 2018 4 23 会议决议决议增加周建斌、魏美芹 两名董事,吴兴安、程健不再担任 董事 |
| 年 月 2018 11 至 年 月 2019 8 |
程卓、郭亚峰、卢伟、方林、窦 志、李亚敏、刘琴、周建斌、魏 美芹、李学来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 2018 11 10 会议决议增加李学来一名董事 |
| 年 月 2019 8 至 年 月 2019 8 |
程卓、郭亚峰、卢伟、方林、窦 志、李亚敏、刘琴、周建斌、魏 美芹、王心然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会 2019 8 7 议决议增加王心然一名董事,李学 来不再担任董事 |
| 年 月 2019 8 至 年 月 2019 9 |
程卓、郭亚峰、方林、窦志、李 亚敏、刘琴、周建斌、魏美芹、 王心然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 2019 8 28 会议决议卢伟不再担任董事 |
| 年 月 2019 9 至 年 月 2019 10 |
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王 心然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会 2019 9 5 议决议刘琴、魏美芹、周建斌、郭 亚峰不再担任董事 |
| 年 月 2019 10 至 年 月 2019 11 |
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王 心然、HING WONG |
发行人 年 月 日创立大会 2019 10 15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程卓、 李亚敏、方林、窦志、王心然、HING 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WONG 事 |
1.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 时间 | 董事 | 变动原因 |
|---|---|---|
| 年 月 2019 11 至 年 月 2020 3 |
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王 心然、HING WONG、张国铭、 杨维生、胡刘芬 |
发行人 年 月 日 年 2019 11 15 2019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张国 铭、杨维生、胡刘芬为第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
| 年 月 2020 3 |
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 | 王心然因聚源聚芯内部工作职责调 |
| 至 | HING WONG、张国铭、杨维生、 | 整于 年 月 日辞去发行人董 2020 3 1 |
| 年 月 2020 4 |
胡刘芬 | 事一职 |
| 年 月 2020 4 至今 |
程卓、李亚敏、方林、魏永珍、 窦志、HING WONG、张国铭、 杨维生、胡刘芬 |
发行人 年 月 日 年年 2020 4 10 2019 度股东大会决议选举魏永珍为第一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如上表所述,随着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的完善,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人数增 加,结构有所变化。2018 年初公司的 9 名董事中包括 4 名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 事(由报业传媒提名的董事吴兴安、由合肥高新投提名的董事程健、由合肥创新 投提名的董事刘琴、由安徽高新投提名的董事卢伟)及 5 名非外部投资人提名的 董事(程卓、郭亚峰、方林、窦志、李亚敏)。2020 年 4 月公司的 9 名董事中 包括 1 名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由康同投资提名的董事 HING WONG)及 5 名非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魏永珍)。2018 年 初发行人 5 名非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中,4 名(程卓、李亚敏、方林、窦志) 当前仍在公司任职,与 2018 年初相比公司内部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2019 年 11 月增补 3 名独立董事(张国铭、杨维生、胡刘芬)系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公司内部控制。因此,近两年内公司的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 时间 | 监事 | 变动原因 |
|---|---|---|
| 年 月 2016 12 至 年 月 2019 9 |
吴正阳、王娟、刘振英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选举吴 2016 3 7 正阳、刘振英为监事,2016 年 月 日职 12 22 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娟为职工监事 |
| 年 月 2019 9 至 年 月 2019 10 |
魏美芹、王娟、刘振英 | 芯碁有限 年 月 日股东会会议决议 2019 9 27 选举魏美芹为监事,吴正阳不再担任监事 |
| 年 月 2019 10 至 年 月 2019 12 |
魏美芹、纵文博、封宁靓 | 发行人 年 月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2019 10 15 股东大会决议选举魏美芹、纵文博为第一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19 年 月 日 10 15 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封宁靓为职工代表 监事 |
| 年 月 2019 12 至今 |
魏美芹、刘臻、封宁靓 | 发行人 年 月 日 年第三次临 2019 12 25 2019 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刘臻为公司监事 |
2.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 时间 | 高级管理人员 | 变动原因 |
|---|---|---|
| 年 月 2016 3 至 年 月 2019 10 |
方林 | 发行人 年 月 日董事会聘请方林为 2016 3 28 总经理 |
| 年 月 2019 4 至今 |
方林、魏永珍 | 发行人 年 月 日聘请魏永珍为财务 2019 4 24 总监。 为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发行人 年 2019 10 月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请魏永珍 15 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如上表所述,自 2017 年 1 月至今,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一名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该等人员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未对公司最近两年内业务和生产经营 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3 名核心技术人员中,CHEN DONG 于 2018 年 4 月加入公司、担任首席科学家。最近两年内,除上述 1 名新增核心技术人员 外,其余 2 名核心技术人员持续在发行人任职,未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 效;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聘任了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国铭、杨维生、胡刘芬。
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 3 名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 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纳 税情况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2.取得发行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3.查验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 税申报表;5.取得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增值税 | 应税销售收入 | 17%、16%、1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2%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自 2017 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 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 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GR201734000500)有效期为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计入当年收益金额(元) |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补贴项目 | 年 2019 |
年 2018 |
年 2017 |
| 1 | 发行人 | 经信委重大技术装备和 示范应用补贴款 |
- | - | 480,000.00 |
| 2 | 发行人 | 年新型工业化发展 2017 政策首台套装备奖励 |
- | - | 480,000.00 |
| 3 | 发行人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 | - | 400,000.00 |
| 4 | 发行人 | 年度合肥市中小企 2016 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 助 |
- | - | 69,890.10 |
| 5 | 发行人 | 高新区科技局知识产权 奖励 |
- | - | 59,600.00 |
| 6 | 发行人 | 合肥市创新型企业奖励 | - | - | 30,000.00 |
| 7 | 发行人 | 参加成都创交会奖励资 金 |
- | - | 20,000.00 |
| 8 | 发行人 | 企业稳岗补贴 | - | - | 17,596.00 |
| 9 | 发行人 | 合创券 | - | - | 17,100.00 |
| 10 | 发行人 | 集成电路用激光直写曝 光设备研制与产业化项 目借转补资金 |
- | 5,000,000.00 | - |
| 11 | 发行人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和示范应用补助 |
- | 1,420,000.00 | - |
| 12 | 发行人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保险保费 |
- | 760,000.00 | - |
| 13 | 发行人 |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集 成电路政策兑现补助 |
- | 740,700.00 | - |
| 14 | 发行人 | 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一 事一议政策兑现补助 |
- | 574,200.00 | - |
| 15 | 发行人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保险保费 |
- | 470,000.00 | - |
| 16 | 发行人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相 | - | 7,000.00 | - |
| 计入当年收益金额(元) |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补贴项目 | 年 2019 |
年 2018 |
年 2017 |
| 关的政府补助 | |||||
| 17 | 发行人 | 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政 策兑现补助 |
- | 1,030,000.00 | - |
| 18 | 发行人 | 高新经贸局产业转型资 金-支持高端装备产业的 发展和应用补助 |
- | 640,000.00 | - |
| 19 | 发行人 | 江淮硅谷补贴 | - | 200,000.00 | - |
| 20 | 发行人 | 发明授权多件奖励、专利 定额资助 |
- | 130,000.00 | - |
| 21 | 发行人 | 年第二次政策兑现 2018 |
- | 105,000.00 | - |
| 22 | 发行人 | 年"创响中国"安徽 2017 省创新创业大赛国内赛 区项目奖金 |
- | 100,000.00 | - |
| 23 | 发行人 | 知识产权补贴 | - | 99,000.00 | - |
| 24 | 发行人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创新成果补助金 |
- | 50,000.00 | - |
| 25 | 发行人 | 合创券 | - | 49,050.00 | - |
| 26 | 发行人 | 发明专利定额补助 | - | 40,000.00 | - |
| 27 | 发行人 | 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 标试点企业奖励 |
- | 30,000.00 | - |
| 28 | 发行人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 | 44,143.75 | - |
| 29 | 发行人 | 企业岗位补贴 | - | 14,654.00 | - |
| 30 | 发行人 | 科技保险补助 | - | 12,504.00 | - |
| 31 | 发行人 | 技能培训补贴 | - | 12,000.00 | - |
| 32 | 发行人 | 集成电路封装载板直接 成像设备研制与产业化 项目 |
6,200,000.00 | - | - |
| 33 | 发行人 | 首台套补助 2018 |
1,420,000.00 | - | - |
| 34 | 发行人 | 首台套奖补 | 510,000.00 | - | - |
| 35 | 发行人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 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项目补助 |
500,000.00 | - | - |
| 36 | 发行人 | 首台套综合险补助 | 391,000.00 | - | - |
| 37 | 发行人 | 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补助 |
254,000.00 | - | - |
| 38 | 发行人 | 研发设备及工具补助 | 241,000.00 | - | - |
| 39 | 发行人 | 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 186,000.00 | - | - |
| 40 | 发行人 |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2018 补助县区承担资金 |
186,000.00 | - |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 计入当年收益金额(元) |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补贴项目 | 年 2019 |
年 2018 |
年 2017 |
| 41 | 发行人 | 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奖 励 |
1,000,000.00 | - | - |
| 42 | 发行人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奖励 |
500,000.00 | - | - |
| 43 | 发行人 | 庐州英才资助 2018 |
300,000.00 | - | - |
| 44 | 发行人 | 高新区人事局省特支计 划经费 |
300,000.00 | - | - |
| 45 | 发行人 | 政策兑现 条外籍高层 43 次人才补助 |
221,000.00 | - | - |
| 46 | 发行人 | 技能培训补贴 | 107,200.00 | - | - |
| 47 | 发行人 | 合肥市外国专家工作室 补助经费 |
100,000.00 | - | - |
| 48 | 发行人 | 市级知识产权奖励 | 100,000.00 | - | - |
| 49 | 发行人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50,000.00 | - | - |
| 50 | 发行人 | 合创券 | 45,500.00 | - | - |
| 51 | 发行人 | 高新区 年合肥市外 2018 贸促进政策资金补助 |
42,602.00 | - | - |
| 52 | 发行人 | 年专利奖励 2018 |
40,000.00 | - | - |
| 53 | 发行人 | 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2018 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
33,187.00 | - | - |
| 54 | 发行人 |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 现第 条科技保险补助 50 |
15,667.00 | - | - |
| 55 | 发行人 | 企业岗位补贴 | 15,602.00 | - | - |
| 56 | 发行人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 保费补助 |
13,000.00 | - | - |
| 57 | 发行人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9,357.00 | - | - |
| 58 | 发行人 |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 现第 条科技保险保费 52 补贴 |
840.00 | - | -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 效。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就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 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 产品生产项目的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 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访谈;3.对发行 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4.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5.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6.登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sthjt.ah.gov.cn)等进行查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实地核查,公司就其在运行的主营业 务产品生产项目所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手续具体如下:
| 主体 | 项目 | 环评批复 | 环保验收 |
|---|---|---|---|
| 发行人 | 大规模集成电路 用高端激光直接 成像设备研制与 产业化项目 |
年 月 日,发行人填报了 2015 8 27 《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高端激光直 接成像设备研制与产业化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5 年 9 月 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高新 1 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该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表进行了批复(环高 审[2015]303 号)。 |
年 月 日,合肥 2016 12 30 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核发了《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登记卡》(环高审 号),同意该项 [2016]090 目环保验收。 |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访谈,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未因环保问题受到其行政处罚。
|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 |||||
|---|---|---|---|---|---|
| -- | -- | ------------------------ | -- | -- | -- |
| 主体 | 项目 | 环评批复/环境影响登记 |
|---|---|---|
| 发行人 | 高端 激光直接成像(LDI) PCB 设备升级迭代建设项目 |
年 月 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20 4 7 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关于对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端PCB激光直接成像 (LDI)设备升级迭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环高审[2020]037 号)。 |
| 主体 | 项目 | 环评批复/环境影响登记 |
|---|---|---|
| 发行人 | 晶圆级封装(WLP)直写光刻 设备产业化项目 |
年 月 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20 4 7 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关于对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晶圆级封装(WLP)直 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环高审[2020]038 号)。 |
| 发行人 | 平板显示(FPD)光刻设备研 发项目 |
年 月 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20 4 7 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关于对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平板显示光刻设备研发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高审 号)。 [2020]039 |
| 发行人 | 微纳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
年 月 日,发行人就该项目填报了 2020 3 2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安徽省)备案, 备案号为 20203401000100000134。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除上述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遵 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 主体 | 证书编号 | 颁发机构 | 认证标准 | 认证范围 | 有效期 |
|---|---|---|---|---|---|
| 发行 人 |
03819Q07972R0M | 北京世标认 证中心有限 公司 |
GB/T 19001-2016/ ISO 9001:2015 |
光刻机成套设 备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
2019.11.12- 2022.11.11 |
根据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 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查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3.查阅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文件;4.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
| 1 | 高端 激光直接成像(LDI)设备升级迭代 PCB 项目 |
20,770.00 | 20,770.00 |
| 2 | 晶圆级封装(WLP)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 | 9,380.00 | 9,380.00 |
| 3 | 平板显示(FPD)光刻设备研发项目 | 10,836.00 | 10,836.00 |
| 4 | 微纳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355.00 | 6,355.00 |
| 合计 | 47,341.00 | 47,341.00 |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股东认为上述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编码 |
|---|---|---|---|
| 1 | 高端 PCB 激光直接 成像 (LDI) 设备升级 迭代项目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 15500.00 米,项目拟在公司现有高端 专用 设 PCB LDI 备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升级迭代,进一步提升公 司直接成像设备的各项性能; 2.项目建设周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2 2 3.项目完全建成并达产后,年销售收入约 4.7 亿元,年纳税金额约 万元。 5400 |
2020-340161-35-03-007572 |
| 2 | 晶圆级封 装(WLP) 直写光刻 设备产业 化项目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 3500.00 米,项目拟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积累与产品开 发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 直写光刻设备的产业化; WLP 2.项目建设周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3 2 3.项目完全建成并量产后,年销售收入约 6000 万元,年纳税金额约 万元。 800 |
2020-340161-35-03-007574 |
| 3 | 平板显示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 8000.00 |
2020-340161-35-03-007575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编码 |
|---|---|---|---|
| (FPD) 光刻设备 研发项目 |
米,项目拟在公司现有直写光刻核心技术积累 与低世代 显示面板直写光刻设备产品成 OLED 功开发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完全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应用于 显示面板高世代线的直写 OLED |
||
| 光刻设备的技术研发与设备开发;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3 2 |
|||
| 4 | 微纳制造 技术研发 中心建设 项目 |
1. 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 3500.00 米,新购研发场地,购置先进实验平台、软件 与器具,对现有技术研发平台进行全面升级;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3 2 |
2020-340161-35-03-007576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 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已相应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系发行人自身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承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专业从事以 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 及相应的维保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 PCB 直接成像设备及自动线系统、泛 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及自动线系统、其他激光直接成像设备以及上述产品的售后 维保服务,产品功能涵盖微米到纳米的多领域光刻环节。
发行人始终秉承"成为国产光刻机世界品牌"的奋斗目标,在"依托自有核心 技术,加大研发力度,开拓新型应用领域"及"整合行业资源,打造高端装备产业 供应链"的战略发展方向下,专注于微纳直写光刻设备领域,围绕自身技术优势,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持续进行产品研发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培养专业 化人才,不断进行产品的改进和升级,满足境内外客户对高性能直写光刻设备的 需求,积极融入全球化的竞争格局,力争成为微纳直写光刻领域的国际领先企业, 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发行人上述发展目标是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的,是对公司 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 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2.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4.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的《个人信用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因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 200 元。根据该局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 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税收违章行为,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拖 欠税款或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到政府部门访 谈的情况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开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 具的书面说明,取得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 公开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公开查 询,并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复核、比较、参与讨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 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改革意 见》《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 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王 丽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年 月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 释 | $\chi$ | |
|---|---|---|
| 引 | 言……………………………………………………………………………………………… | |
| 正 | $\chi$ | |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7 |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九、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芯碁微装/股份公司 /公司/发行人/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芯碁有限/有限公司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于 年 2019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深圳分公司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亚歌半导体 | 指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顶擎电子 | 指 | 景宁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曾用 名"合肥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春生三号 | 指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创新投 | 指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高新投 | 指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聚源聚芯 | 指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
| 亿创投资 | 指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康同投资 | 指 | 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纳光刻 | 指 | 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合光刻 | 指 | 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指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东方富海 | 指 |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
| 国投基金 | 指 |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
| 启赋国隆 | 指 |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
| 新余国隆 | 指 |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 量子产业基金 | 指 |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 报业传媒 | 指 | 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安徽高新投 | 指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合肥天使投 | 指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股东 |
| 芯硕半导体 | 指 |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
| 国盛典当 | 指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发起人 | 指 | 芯碁微装全体发起人 |
| 《发起人协议书》 | 指 | 芯碁微装发起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合肥芯碁微电子 2019 10 15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
| 主要股东 | 指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容诚会所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水致远 | 指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工作报告》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 《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
指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106 2020 3 20 号《审计报告》 |
| 《内控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6 2020 3 20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 《非经常性损益报 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7 2020 3 20 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 证报告》 |
| 《纳税情况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099 2020 3 20 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
| 《出资复核报告》 | 指 | 容诚会所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7603 号《出 2019 10 15 资复核报告》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 案)》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2020 议通过,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 法律法规 | 指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其不时的修订、 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
| 《科创板上市规 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
| 《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号) 153 |
| 《改革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 |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号—公开发行证 12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
| 《证券法律业务管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 理办法》 |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号) 41 |
|
|---|---|---|
|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
| 报告期 | 指 | 年、2018 年、2019 年 2017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股 A |
指 |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
| 科创板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市监局 | 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主要数值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02F20190437-00002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改革意见》《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有效;其 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5.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 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承办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 上并不对于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 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述及的境外非本所承办律师 独立核查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均为本所承办律师在履行一般注 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控报 告、法律意见书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同时,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内控报告、境外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 度上对该等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7.本所承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 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8.《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法律意 见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文件。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2.查阅发 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 签到表;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 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并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议案;
(二)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作出的各项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 有效;
(四)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 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持有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完整工 商登记资料;3.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 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4.查阅《公司章程》;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文件;2.查 阅《审计报告》《内控报告》《纳税情况报告》;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出 资复核报告》及历次验资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查阅发行 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 案)》;7.取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及其无犯罪记录 证明、《个人信用报告》;8.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登记资料;9.取得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10.取 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 访。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 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 件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 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制 度文件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经营期 限为长期,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抵押、 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元、 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 件
1.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芯碁微装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在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 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 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 应的维保服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均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程卓,最近两年没有发生控制权变更 的情形,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以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合法经营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关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中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059.7552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 万股。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如前文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9,059.7552 万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 万股。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 25%以上,符 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元、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 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发行人的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 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 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 登记资料;2.查阅会审字[2019]7565 号《审计报告》;3.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 [2019]第 0204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4.查验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 5.查阅《发起人协议书》;6.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会议文件;7.查验发行人 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8.查阅会验 字[2019]7680 号《验资报告》;9.查验验资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二)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 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章程》;3.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抽查发 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及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6.查阅容诚会所出具的会验字[2019]7680 号 《验资报告》;7.查阅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凭 证;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9.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书面承诺;10.取得发行人所属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相 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11.查验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釆购和 产品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 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且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 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 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涉、控制, 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 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非自然 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2.取得发行人股东调查 表;3.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4.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xxgs/)查询关于发行人非自然人 股东的情况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在芯碁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共有 14 名发起人股东, 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净资产折股 | 46.96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净资产折股 | 10.1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净资产折股 | 6.38 |
| 5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净资产折股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 | 净资产折股 | 2.81 |
| 7 | 康同投资 | 2,139,037 | 净资产折股 | 2.73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净资产折股 | 1.89 |
| 9 | 方林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79 |
| 10 | 何少锋 | 1,400,000 | 净资产折股 | 1.79 |
| 11 | 纳光刻 | 995,500 | 净资产折股 | 1.27 |
| 12 | 合肥创新投 | 950,000 | 净资产折股 | 1.21 |
| 13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净资产折股 | 1.20 |
| 14 | 合光刻 | 824,500 | 净资产折股 | 1.05 |
| 合计 | 78,338,721 | — | 100.00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9]7680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9 年 10 月由芯碁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芯碁有限的股权比例,以芯碁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起人以芯碁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及有关出资程序已经履行完毕,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20 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 | 40.61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 | 13.91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 | 8.81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 | 5.52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 | 5.09 |
| 6 | 聚源聚芯 | 3,643,749 | 4.02 |
| 7 | 合肥创新投 | 2,599,236 | 2.87 |
| 8 | 国投基金 | 2,363,414 | 2.61 |
| 9 | 启赋国隆 | 2,226,469 | 2.46 |
| 10 | 丁敏华 | 2,200,000 | 2.43 |
| 11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2,061,545 | 2.28 |
| 12 | 亿创投资 | 1,480,273 | 1.63 |
| 13 | 方林 | 1,400,000 | 1.55 |
| 14 | 何少锋 | 1,400,000 | 1.55 |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5 | 纳光刻 | 995,500 | 1.10 |
| 16 | 合肥高新投 | 937,500 | 1.03 |
| 17 | 量子产业基金 | 824,618 | 0.91 |
| 18 | 合光刻 | 824,500 | 0.91 |
| 19 | 东方富海 | 412,309 | 0.46 |
| 20 | 新余国隆 | 247,386 | 0.27 |
| 合计 | 90,597,552 | 100.00 |
(三)关于发行人特殊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核查
1.关于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查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本 所承办律师对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投资基金以及其是否办理了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 | 股东性质 | 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编号 |
|---|---|---|---|
| 1 | 亚歌半导体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2 | 顶擎电子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3 | 春生三号 | 私募基金 | SL7062 |
| 4 | 康同投资 | 私募基金 | SJF490 |
| 5 | 聚源聚芯 | 私募基金 | SL9155 |
| 6 | 合肥创新投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P1001957 |
| 7 | 国投基金 | 私募基金 | SGG209 |
| 8 | 启赋国隆 | 私募基金 | SY6165 |
| 9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私募基金 | SR5570 |
| 10 | 亿创投资 | 私募基金 | SL1136 |
| 11 | 纳光刻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2 | 合肥高新投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3 | 量子产业基金 | 私募基金 | SEL131 |
| 序号 | 股东 | 股东性质 | 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编号 |
|---|---|---|---|
| 14 | 合光刻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 15 | 东方富海 | 私募基金 | SCZ580 |
| 16 | 新余国隆 | 非私募基金 | 不适用 |
2.关于发行人"三类股东"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股东东方 富海的投资人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 资管计划")系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 提供的《"三类股东"情况调查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核查,招商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
|---|---|---|---|
| 产品编码 | SCA855 | 币种 | 人民币 |
| 成立时间 | 2017-12-20 | 备案时间 | 2017-12-20 |
| 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运作状态 | 正在运作 |
|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万 元) |
投资人数量及类型 6,200.00 |
名自然人 29 |
|
|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名 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名称 |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2724274L |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1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栋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A 201 公司) |
|||
| 主要经营地 | 深圳市深南大道 号东海国际中心 座 层 7888 B 20 |
|||
| 管理人从事金融业务所取 得的许可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
| 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万元) | 实缴资本(万元) 174,000 174,000 |
|||
| 法定代表人 | 赵生章 |
根据招商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提供的《"三类股东"情况调查表》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招商资管计划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 案,其管理人招商财富已依法注册并有效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招商资管计划权益的情形。招商 财富已作出承诺,招商资管计划在公司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3.关于发行人国有股东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 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令第 36 号)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合肥创新投、合肥高 新投、量子产业基金为国有股东。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 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0〕25 号),合肥创新投、合肥高新投、量 子产业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程卓直接持有发行 人 3,678.749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0.61%,通过亚歌半导体控制发 行人 13.91%股份,通过纳光刻控制发行人 1.10%股份,通过合光刻控制发行人 0.91%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3%股份。同时,程卓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依据 其控制的股份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位足以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程卓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更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 等法律文件;3.查阅发行人《出资复核报告》;4.取得合肥市市监局出具的书 面证明文件;5.取得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前身芯碁有限成立及历次股权转让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 效,不存在纠纷。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 执照》;2.查验发行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3.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 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4.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5.查阅《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6.登录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资质许可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业务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
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 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 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 及相应的维保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 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 发行人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长期;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根据发行人书面 确认、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2.查 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3.查 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查阅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5.访谈发 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6.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7.取得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8.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 9.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程卓 | 直接持有发行人 40.61%的股份,通过亚歌半导体间接控 制发行人 13.91%的股份,通过纳光刻间接控制发行人 1.10%股份,通过合光刻间接控制发行人 0.91%的股份, 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3%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芯碁微装外,在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亚歌半导体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 294.00 额 |
| 2 | 合光刻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额 1.70 |
| 3 | 纳光刻 | 程卓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万元合伙份额 0.10 |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亚歌半导体 | 持有发行人13.91%股份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2 | 顶擎电子 | 持有发行人8.81%股份 |
| 3 | 春生三号 | 持有发行人5.52%股份 |
| 4 | 康同投资 | 持有发行人5.09%股份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 1 | 程卓 | 发行人董事长 | |
| 2 | 方林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
| 3 | 魏永珍 |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4 | 窦志 | 发行人董事 | |
| 5 | 李亚敏 | 发行人董事 | |
| 6 | HING WONG | 发行人董事 | |
| 7 | 张国铭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8 | 杨维生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9 | 胡刘芬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10 | 魏美芹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
| 11 | 刘臻 | 发行人监事 | |
| 12 | 封宁靓 |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上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上 述人士(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除发行人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制的公司 |
| 2 | 国盛典当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制的公司 |
| 3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姐姐的配偶杨 国庆控制的公司 |
| 4 | 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长 |
| 5 |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长 |
| 6 | 华芯(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7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8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9 | 江苏中科君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0 | 天津奈思膳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1 | 上海箩箕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2 | 加特兰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3 | 慷智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4 | 南京魔迪多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5 | 合肥悦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6 | 南京英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7 | 爱科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8 | 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19 | 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0 | 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1 | 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2 | 洛奇商贸(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3 | 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4 | 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5 | 台湾义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6 | 沛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7 | GalaxyCor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8 | Kolo Medical Ltd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29 | Rokid Corporation Ltd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30 | PerceptIn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1 | Mems Driv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2 | Innophase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3 | BOLB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4 | Atmosic Technologies, Inc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5 | 合肥华登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 |
| 36 | 义乌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 |
| 37 | 合肥华芯太浩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
| 38 | 青岛华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
| 39 | 青岛华芯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
| 40 | 苏州工业园区华芯原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 41 | 青岛华芯宜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 42 | 青岛华芯博原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3 | 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4 | 青岛天安华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5 |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46 | 杰思特(合肥)半导体技术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7 | 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8 | 合肥速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9 | 安徽戈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0 | 安徽省海卓赛思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1 | 安徽省安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2 | 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3 | 合肥琪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4 | 合肥应识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5 | 安徽矽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6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57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5.曾经的关联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报告期内,发行 人曾经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 1 | 报业传媒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5%以上股权,2017 年12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再持有发 行人股份。 |
|
| 2 | 合肥创新投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5%以上股权,2019 年9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低于5%。 |
|
| 3 | 吴兴安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8年4月卸任。 |
|
| 4 | 程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高新投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8年4月卸任。 |
|
| 5 | 刘琴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创新投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 6 | 卢伟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安徽高新投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于2019年8月卸任。 |
|
| 7 | 周建斌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春生三号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 8 | 李学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2019年8月卸任。 |
|
| 9 | 吴正阳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 担任芯碁有限监事,于2019年9月卸任。 |
|
| 10 | 刘振英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 卓提名担任芯碁有限监事,于2019年10月卸 任。 |
|
| 11 | 王娟 | 报告期内曾担任芯碁有限职工监事,于2019 年10月卸任。 |
|
| 12 | 纵文博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 卓提名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19年12月卸任。 |
|
| 13 | 王心然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 发行人董事,于2020年3月卸任。 |
|
| 14 | 安徽百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姐姐程瑶 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2019年 10月卸任。 |
|
| 15 | 合肥时之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该公司已注销。 |
|
| 16 | 安徽芯美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该公司已注销。 |
|
| 17 | 合肥泛晶智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注销。 |
|
| 18 | 安徽盛佳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已注销。 |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9 | 合肥玫瑰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 报告期内曾持有该企业31.25%合伙份额并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已注销。 |
| 20 | 合肥星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 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已注 销。 |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 了访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明 细账、抽查部分财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承办律师的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商品、接受服务、关联担保、资 金拆借、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的关联交易
| 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 方式 |
金额(元) |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71,721.00 | |
| 2019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18,240.00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65,400.00 | |
| 2018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47,600.00 |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汽车 | 市场价 | 150,000.00 | |
| 2017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138,830.00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49,300.00 |
(2)关联担保
| 担保方 | 最高担保金额(元) | 担保主债权期间 | 担保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
| 程卓 | 2,400,000.00 | 至 2018-12-5 2021-12-5 |
否 |
注: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签订《小企业借 款合同》,向该行借款 200 万元用以购货,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程卓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 最高额担保,于同日与该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归还 上述 200 万元借款。
(3)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资金拆入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国盛典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从国盛典当可以获得最高额 400.00 万元的借款。2017 年 9 月至 12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提利息 10.70 万元。2018 年 1 月至 3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 提利息 2.03 万元。
②资金拆出
2016 年 6 月至 8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卓向公司拆借资金 179.00 万元,程 卓在报告期内陆续归还公司本金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提拆借利息。 其中:2017 年度计提拆借利息 8.60 万元;2018 年度陆续归还本金 94.50 万元并 计提拆借利息 8.36 万元;2019 年度归还剩余本金 84.50 万元并计提拆借利息 2.41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上述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完毕。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8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资金拆借已结清。
(4)关联方资产转让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与亚歌半导体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亚 歌半导体以 0 元对价向发行人转让如下专利:
| 年度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专利名称)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适用于不同管径的光学镜筒水冷装置 | ||
| 2019 | 亚歌半导体 | 一种用于半导体无掩膜直写曝光设备的吸盘定位装置 |
| 一种用于光刻机对准曝光工序的物镜切换装置 |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项目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
| 2019 | 2018 | 2017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170.68 | 98.96 | 84.53 |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应收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其他应收款 | 程卓 | 元 1,916,186.39 |
元 1,054,820.93 |
(2)应付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其他应付款 | 程卓 | 元 200,000.00 |
元 7,000.00 |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确认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公 允,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 展,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是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 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 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 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2.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 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等均对本次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及 回避表决程序做出规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的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 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程卓。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 行人的关联方"所述,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控制的企 业包括亚歌半导体、合光刻、纳光刻。该等企业均未实际开展经营,与发行人不 存在同业竞争。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立了完整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管理体系,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 等方面与直接和实际控制人完全分离、相互独立,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 能力,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 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构成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人承诺发 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 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三方;如果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 得了新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发行人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 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发行人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 权。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 向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 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发 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 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 述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 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上述关联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 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发行人取得的相 关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等无形 资产证明文件;2.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3.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4.查验发行人专利年费缴纳凭证;5.登录国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http://www.sipo.gov.cn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http://wsjs.saic.gov.cn)查询;6.查阅《审计报告》;7.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 材料;8.查验发行人取得的不动产相关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 证;9.查阅发行人房屋买卖合同及价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10.实地查验相 关资产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 权利 人 |
坐落位 置 |
不动产 权证号 |
用途 | 面积 2) (m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 质 |
使用期限 | 是否 存在 他项 权利 |
|---|---|---|---|---|---|---|---|---|
| 发行 人 |
高新区 创新大 道2800 号合肥 创新产 业园二 期 区 G 幢 4 102 |
皖(2019) 合肥市不 动产权第 1121376 号 |
工业 用地 /工 业 |
共有宗地 面 积 : 191,410 / 房屋建筑 面 积 : 1,082.63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房屋所 有权 |
出让/ 市场化 商品房 |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2062 年 月 11 日止 09 |
无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不动产如下:
(二)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 人 |
出租人 | 地点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 途 |
房地产权 证号 |
租赁面 2) 积(m |
|---|---|---|---|---|---|---|---|---|
| 1 | 合肥高 创股份 有限公 |
合肥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 区创新大道 号创新 2800 产业园二期 F3-1101-110 6/1107/1108/ 1109/1110/11 11 |
2020.01.01- 2020.08.31 |
元/ 30 月/平 方米 |
办公 | 房地产权 证合产字 第 81101771 号 75 |
1,910.41 | |
| 2 | 发行 人 |
司 | 合肥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 发区创新大 道 号创 2800 新产业园二 期 F1-101 |
2020.01.01- 2020.05.31 |
元/ 45 月/平 方米 |
仓储 | 房地产权 证合产字 第 81101771 号 73 |
284.67 |
| 3 | 安徽普 元生物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
合肥市高新 区燕子河路 号安徽普 58 元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 司内 栋厂 7 房一层 |
2019.02.16- 2021.02.15 |
元/ 25 月/平 方米 |
仓储 | 皖(2018) 合不动产 权第 0041769 号 |
1,426.00 |
根据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有效 期内,发行人依法享有上述房产的使用权,且已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拥 有的不动产权"所述。
2.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 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持主要注册商标如下:
| 序号 | 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号 | 商标 权人 |
专用权期限 | 法律 状态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第 号 37366567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9.12.14 -2029.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 | 第 号 18253425 |
第 类 42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 | 第 号 18253172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 | 第 号 18253064 |
第 类 3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 | 第 号 18252869 |
第 类 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 | 第 号 18252505 |
第 类 37 |
发行人 | 2016.12.14- 2026.12.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 | 第 号 18252164 |
第 类 7 |
发行人 | 2017.02.21- 2027.02.20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 | 第 号 18252563 |
第 类 9 |
发行人 | 2018.01.14- 2028.01.13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3.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 簿 查 询 证 明 并 经 本 所 承 办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持主要专 利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一种基于 技术 CUDA 对的栅格化 |
ZL201510566712.4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数据进行抽 阶的方法 |
||||||||
| 2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自动粘 尘装置 |
ZL201510567655.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 | 具有抗拼接 撕裂用于激 光直写成像 设备的扫描 曝光方法 |
ZL201510570705.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 | 一种激光直 写式光刻机 精确温度控 制方法 |
ZL201510566443.1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 | 一种精密定 位平台动态 平面度的测 量方法 |
ZL201510570775.7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 | 一种用于无 掩膜光刻直 写系统的调 焦装置及其 调焦方法 |
ZL201510568711.3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 | 一种无掩膜 光刻直写系 统的照明均 匀性测试方 法 |
ZL201510570425.0 | 发明 | 2015.09.09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 | 倾斜扫描式 光刻机在步 进式曝光时 的二维拼接 处理方法 |
ZL201510662680.8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 | 一种用于直 写式光刻机 曝光光源的 温度控制系 统 |
ZL201510634896.3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0 | 一种直写式 光刻机缩影 物镜的倍率 标定方法 |
ZL201510642178.0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1 | 一种直写式 光刻机图形 发生器的角 度标定方法 |
ZL201510645032.1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2 | 一种双台面 | ZL201510634324.5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激光直写曝 光机及其控 制方法 |
取得 | |||||||
| 13 | 一种用于直 写式光刻机 图形发生器 的凹四边形 硬件 FPGA 填充方法 |
ZL201510662716.2 | 发明 | 2015.09.3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4 | 一种 PCB 曝光图形正 确性验证方 法 |
ZL201510816000.3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5 | 一种激光直 写曝光机内 层对位精度 的测量方法 |
ZL201510816028.7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6 | 一种使用吸 盘相机标定 曝光机光路 位置关系的 方法 |
ZL201510817855.8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7 | 一种用于标 定多个相机 平行性的装 置及方法 |
ZL201510808421.1 | 发明 | 2015.11.20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8 | 一种用于光 刻机矢量数 据栅格化的 三角形填充 方法 |
ZL201610083101.9 | 发明 | 2016.02.03 | 发行人 | 二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19 | 一种 激 LD 光器组件的 装配及检验 方法 |
ZL201610586102.5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0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高功率 紫外半导体 激光器 |
ZL201610586075.1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1 | 一种基于 技术 CUDA 的直写式光 刻机图像数 据按位压缩 方法 |
ZL201610586053.5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2 | 一种基于无 掩膜直写系 |
ZL201610586051.6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统套刻曝光 的定位方法 |
||||||||
| 23 | 一种用于半 导体激光器 的循环水冷 却装置 |
ZL201610586038.0 | 发明 | 2016.07.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4 | 一种用于直 写曝光机的 阵 UVLED 列光源收集 利用装置 |
ZL201520691192.5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5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自动吸 尘装置 |
ZL201520693278.1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6 | 一种 单 LDI 机自动装置 |
ZL201520691149.9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7 | 一种可测振 幅的精密机 台减振座 |
ZL201520707184.5 | 实用 新型 |
2015.09.14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8 | 一种用于无 掩膜光刻直 写系统的调 焦装置 |
ZL201520693468.3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9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激光能 量测量装置 |
ZL201520692354.7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0 | 一种具有倍 率微调功能 的光刻远心 物镜 |
ZL201520693103.0 | 实用 新型 |
2015.09.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1 | 一种用于直 写式光刻机 PCB板的卷 对卷粘尘装 置 |
ZL201520765067.4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2 | 一种具有背 面对准功能 的无掩膜直 写光刻机吸 盘结构 |
ZL201520764902.2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3 | 一种双台面 激光直写曝 光机 |
ZL201520764904.1 | 实用 新型 |
2015.09.3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4 | 一种用于标 定多个相机 平行性的装 |
ZL201520939713.4 | 实用 新型 |
2015.11.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置 | ||||||||
| 35 | 一种用于检 测曝光系统 光轴垂直度 的装置 |
ZL201520928287.4 | 实用 新型 |
2015.11.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6 | 一种用于光 刻机对准曝 光工序的物 镜切换装置 |
ZL201620109028.3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37 | 一种适用于 不同管径的 光学镜筒水 冷装置 |
ZL201620109031.5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38 | 一种用于半 导体无掩膜 直写曝光设 备的吸盘定 位装置 |
ZL201620109029.8 | 实用 新型 |
2016.02.03 | 发行人 | 十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39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多波长 紫外半导体 激光器 |
ZL201620782222.8 | 实用 新型 |
2016.07.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0 | 一种用于镜 筒调焦的微 调装置 |
ZL201620782264.1 | 实用 新型 |
2016.07.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1 | 一种 自 LDI 动除尘装置 |
ZL201621485705.8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2 | 一种用于半 导体无掩膜 直写曝光设 备的吸盘定 位装置 |
ZL201621485710.9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3 | 一种直写光 刻设备中的 双光源双照 明方式的图 像采集装置 |
ZL201621485704.3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4 | 一种直写光 刻系统中用 于内层电路 板对位的打 标装置 |
ZL201621485709.6 | 实用 新型 |
2016.12.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5 | 一种网版制 版丝网角度 的测量装置 |
ZL201720394804.3 | 实用 新型 |
2017.04.16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6 | 一种用于直 写光刻设备 |
ZL201820103841.9 | 实用 新型 |
2018.01.2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图形的实时 观测装置 |
||||||||
| 47 | 一种用于大 倍率光刻设 备光学系统 的辅助 调平 DMD 装置 |
ZL201820372396.6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8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自动升 降的 轴装 Z 置 |
ZL201820371322.0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9 | 一种直写光 刻机中高利 用率高均匀 度的 LED 照明系统 |
ZL201820372390.9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0 | 一种用于卷 对卷激光直 写曝光机的 镜头位置自 动标定装置 |
ZL201820372387.7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1 | 一种用于直 写光刻设备 中的 光 MEMS 阑打标装置 |
ZL201820372368.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2 | 一种显微镜 自动对焦装 置 |
ZL201820372375.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3 | 一种用于直 写光刻封装 机型中的高 精度调焦装 置 |
ZL201820371877.5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4 | 一种激光直 写光刻设备 中的双波段 高精度机器 视觉系统 |
ZL201820371300.4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5 | 一种用于激 光直接成像 设备的内层 对准装置 |
ZL201820371876.0 | 实用 新型 |
2018.03.1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6 | 一种用于 曝 UVLED 光机的强电 |
ZL201821280383.2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控制开关电 路 |
||||||||
| 57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漏水检 测装置 |
ZL201821280380.9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8 | 一种用于无 掩模光刻机 的真空吸附 控制装置 |
ZL201821281329.X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9 | 一种用于无 掩膜光刻机 的安全互锁 装置 |
ZL201821281981.1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0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内部温 度控制装置 |
ZL201821280369.2 | 实用 新型 |
2018.08.09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1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气动门的 控制装置 |
ZL201821971604.0 | 实用 新型 |
2018.11.26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2 | 一种用于直 写式光刻机 曝光光源的 反馈信号采 集电路系统 |
ZL201920175243.7 | 实用 新型 |
2019.01.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3 | 直写光刻曝 光设备定位 运动平台正 交性调试装 置 |
ZL201920382891.X | 实用 新型 |
2019.03.25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4 | 一种直写光 刻机吸盘压 板装置 |
ZL201920437840.2 | 实用 新型 |
2019.04.02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5 | 半导体激光 光刻直写设 备 |
ZL201730360290.5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6 | 激光直接成 像设备 (001) |
ZL201730360411.6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7 | 激光直接成 像设备 (002) |
ZL201730360289.2 | 外观 专利 |
2017.08.08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注:发行人上述继受取得的专利均系无偿受让自亚歌半导体。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期 |
登记日期 | 保护 期 |
取得 方式 |
|---|---|---|---|---|---|---|---|
| 1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半导 体直写光刻设 备软件 V1.0 |
2016SR186775 | 2015.12.02 | 2016.07.2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2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激光 直接成像设备 软件[简称:芯 碁 系统] LDI V1.0 |
2016SR186835 | 2015.12.02 | 2016.07.2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3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CTS 料号制作软件 系统[简称;芯 碁 料号系 CTS 统]V1.1.0.200 |
2019SR1037866 | 2017.03.10 | 2019.10.14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4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TP 激 光直接成像设 备软件[简称: 芯碁 系统] TP V1.0.0.0 |
2019SR1030555 | 2017.08.02 | 2019.10.11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5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7X激 光直接成像设 备软件[简称: 芯碁 系统] 7X V1.0 |
2019SR1019284 | 2019.02.02 | 2019.10.0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6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RTR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RTR 系统]V1.4 |
2019SR1009779 | 2019.05.30 | 2019.09.2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7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LDI 激光直接成像 设备软件[简 称:芯碁 LDI 系统 V1.4] |
2019SR1016515 | 2019.06.30 | 2019.10.08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8 | 发行 人 |
KS-D1 系列 激光直写设备 软件[简称: KS-D1 系列 软件]V1.0 |
2019SR1002420 | 2019.07.02 | 2019.09.27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9 | 发行 人 |
KS-TPD1 总 控系统软件[简 称:KS-TPD1 总控软件]V1.0 |
2019SR1012428 | 2019.07.02 | 2019.09.30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10 | 发行 人 |
芯碁相机服务 平台软件[简 |
2019SR1018984 | 2019.07.28 | 2019.10.09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期 |
登记日期 | 保护 期 |
取得 方式 |
|---|---|---|---|---|---|---|---|
| 称:相机服务软 件]V1.0 |
|||||||
| 11 | 发行 人 |
芯碁微装 CTS 激光直写网版 设备系统[简 称:芯碁 CTS 系统]V1.0 |
2019SR1033137 | 2019.07.30 | 2019.10.12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部域名 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拥有已备案的域名情况如下:
| 域名 | 域名到期日期 | 权利人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 www.cfmee.cn | 年 月 日 2021 9 21 |
发行人 | 皖 备 号-1 ICP 15026628 |
(四)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固定资产的净值为 16,572,194.44 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该等固定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进行访谈;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通过视频形式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现 场走访;3.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4.查阅《审计报告》;5.向主要客户、 供应商进行发函询证;6.取得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起人完整工商 登记资料;2.查阅发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3.取得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4.查阅《审计报告》;5.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资产购买 的交易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芯碁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芯碁微装期间,共发生过 7 次增资扩股; 股份公司自成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发生过 2 次增资扩股;自成 立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减资。发行人上述已发生的增资行为已履行了法律必要的 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未发生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股份公司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资料;2.查阅《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3.查阅发行人完整工商登记资料。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制定的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治理要求。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3.列席相关会议等。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 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 部门等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2.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信 用报告》;3.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书面出具的 调查表;4.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检索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5.查验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文件;6.查阅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7.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最 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 3 名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其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审计报告》《纳 税情况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2.取得发行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3.查验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 申报表;5.取得发行人书面出具的说明。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就发行人报告期内 依法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主营业务 产品生产项目的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评审批及环评验收文件;2.查 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访 谈;3.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4.查阅了发行人持有 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5.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6.登陆安徽省生 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ah.gov.cn)等进行查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承办律 师与相关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 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2.查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3.查阅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文件;4.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上市募集资金的用途、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
| 1 | 高端 激光直接成像(LDI)设备升级 PCB 迭代项目 |
20,770.00 | 20,770.00 |
| 2 | 晶圆级封装(WLP)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 项目 |
9,380.00 | 9,380.00 |
| 3 | 平板显示(FPD)光刻设备研发项目 | 10,836.00 | 10,836.00 |
| 4 | 微纳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355.00 | 6,355.00 |
| 合计 | 47,341.00 | 47,341.00 |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股东认为上述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3 月 20日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编码 |
|---|---|---|---|
| 1 | 高端 激光 PCB 直接成像 (LDI)设备升 级迭代项目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15,500.00 项目拟在公司现有高端 专用 设备的基础上 PCB LDI 进行技术升级迭代,进一步提升公司直接成像设备的 各项性能;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3.项目 2 2022 2 完全建成并达产后,年销售收入约 亿元,年纳 4.77 税金额约 万元。 5,400 |
2020-340161-3 5-03-007572 |
| 2 | 晶圆级封装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项 3,500.00 |
2020-340161-3 |
| (WLP)直写 | 目拟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积累与产品开发经验的基 | 5-03-007574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编码 |
|---|---|---|---|
| 光刻设备产业 化项目 |
础上,实现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直写光刻 WLP 设备的产业化;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3.项目 2 2023 2 完全建成并量产后,年销售收入约 万元,年纳 6,000 税金额约 万元。 800 |
||
| 3 | 平板显示 (FPD)光刻 设备研发项目 |
1.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项 8,000.00 目拟在公司现有直写光刻核心技术积累与低世代 显示面板直写光刻设备产品成功开发经验的 OLED 基础上,实现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于 OLED 显示面板高世代线的直写光刻设备的技术研发与设 备开发;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3 2 |
2020-340161-3 5-03-007575 |
| 4 | 微纳制造技术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
1. 本项目规划建设总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3,500.00 新购研发场地,购置先进实验平台、软件与器具,对 现有技术研发平台进行全面升级; 2.项目建设期:2020 年 月至 年 月。 2 2023 2 |
2020-340161-3 5-03-007576 |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 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已相应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系发行人自身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 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发展目标是公司根 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的,是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
(二)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 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2.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4.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的《个人信用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因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 200 元。根据该局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 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税收违章行为,且发行人不存在拖欠税款 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到政府部门访 谈的情况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 具的书面说明,取得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
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公开查 询,并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 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改革意见》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 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年 月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02F20190437-00007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90437-0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90437-00002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327 号《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中对《问询函》要求本所回复的问题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设、 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沈宏山律师、李晓新律师、李珍慧律师共同签 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23 层,联系电话 021-55989888,传真 021-55989898。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
问题 1、关于发行人股东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历次增资过程中存在相关方与合肥高新投、亿创 投资、聚源聚芯等投资者间约定享有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况,后通过补充协议约 定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已失效;(2)亚歌半导体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 在较多股份代持情形,且合伙份额多由陆敏婷代为持有;亚歌半导体含有一名 外部投资者陈桂林;(3)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存在较多机构投资者。
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特殊权利条款的签订主体及内容,说明上述条款是 否为对赌性质条款,若是,说明目前相关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2)亚歌半导体的合伙份额多由陆敏婷代为持有的原因及合理性,目 前该平台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外部投资人 入股亚歌半导体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存在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 第 2 条的要求对新增股东进行核查。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对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春生三号、亿创投资、聚源聚芯、合肥康 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启赋国隆、新余国隆、量子产业基金、国投 基金、陈桂林、程卓、陆敏婷、委托陆敏婷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相关主体进 行访谈;2.查阅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春生三号、亿创投资、聚源聚芯、 合肥康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启赋国隆、新余国隆、量子产业基金、 国投基金等相关主体签署的涉及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3.对陆敏婷、委托陆敏 婷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的相关主体逐一进行访谈确认并查阅相关主体签署 的《代持协议》和《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4.查阅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公 证书》;5.查阅芯碁有限 2019 年 9 月 5 日股东会决议;6.查阅《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7.查阅陈桂林投资亚歌半导体的相关协议及陈 桂林出具的书面说明;8.查阅发行人近一年入股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一)结合相关特殊权利条款的签订主体及内容,说明上述条款是否为对赌 性质条款,若是,说明目前相关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上部分增资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投资 者与发行人或其股东约定特殊权利条款的情况,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涉及的投资者、 条款内容、条款性质及后续清理情况具体如下:
| 签订时间 | 协议名称 | 签订主体 | 投资者特殊权利约定 | 是否涉 及对赌 |
是否已 经清理 |
清理情况 | 是否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
|
|---|---|---|---|---|---|---|---|---|
| 年 月 2016 3 |
《关于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 有限公司的增 资扩股协议》 |
芯碁有限、合肥高 新投、赵扬、方林、 何少锋、报业传 媒、顶擎电子、亚 歌半导体 |
投资人董事委派权、投资 人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 权、回购 |
是 | 是 | 年 月 日,芯碁微装、 2020 4 8 合肥高新投、赵扬、方林、 何少锋、顶擎电子、亚歌半 导体和程卓签署了《<关于 |
否 | |
| 年 月 2016 6 |
《关于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 有限公司的增 资扩股事宜的 补充协议》 |
芯碁有限、合肥高 新投、赵扬、方林、 何少锋、亚歌半导 体 |
回购、投资人反摊薄权、 股权处分限制、投资人知 情权、投资人优先清算权、 投资人领售权、投后整改 约定、业绩对赌、投资人 董事委派权、投资人委派 董事的一票否决权的约定 |
是 | 是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 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约定相关特殊权 利条款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彻底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 律约束力。 |
否 | |
| 年 月 2016 11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出资权利 转让协议》 |
芯碁有限、亚歌半 导体、赵扬、报业 传媒、顶擎电子、 方林、何少锋、合 肥高新投、合肥创 新投 |
股权处分限制 | 否 | 是 | 年 月 日,芯碁有限、 2020 4 8 亚歌半导体、赵扬、顶擎电 子、方林、何少锋、合肥创 新投、程卓签订《<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投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约定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该 协议生效之日起彻底终止, 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
否 | |
| 年 月 2016 11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增资协议》 |
芯碁有限、赵扬、 亚歌半导体、报业 传媒、顶擎电子、 方林、何少锋、合 |
股权处分限制 | 否 | 是 | 否 |
| 签订时间 | 协议名称 | 签订主体 | 投资者特殊权利约定 | 是否涉 及对赌 |
是否已 经清理 |
清理情况 | 是否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
|---|---|---|---|---|---|---|---|
| 肥高新投、合肥创 新投 |
|||||||
| 年 月 2016 11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投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 |
芯碁有限、亚歌半 导体、方林、何少 锋、赵扬、程卓、 报业传媒、顶擎电 子、合肥高新投、 合肥创新投 |
业绩对赌、回购、投资人 优先认购权、投资人最优 惠待遇、股权处分限制、 投资人优先受让权、投资 人共同出售权、投资人优 先清算权、投资人董事委 派权、投资人委派董事的 一票否决权、投资人知情 权、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 复 |
是 | 是 | 否 | |
| 年 月 2018 4 |
《关于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 有限公司增资 协议》 |
春生三号、芯碁有 限、程卓、方林、 何少锋、亚歌半导 体、顶擎电子、合 肥高新投、合肥创 新投、安徽高新投 |
投资人优先购买权、投资 人出售权、投资人反稀释 权、投资人优先清算权 |
否 | 是 | 年 月 日,芯碁有限、 2020 4 7 程卓、方林、何少锋、亚歌 半导体、顶擎电子、春生三 号签订《<合肥芯碁微电子 |
否 |
| 年 月 2018 4 |
《苏州中和春 生三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与程卓、方林、 何少锋、合肥亚 歌半导体科技 |
春生三号、程卓、 方林、何少锋、亚 歌半导体 |
股权处分限制、上市对赌、 业绩对赌 |
是 | 是 | 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约定相关 特殊权利条款自该协议生效 之日起彻底终止,不再具有 任何法律约束力。 |
否 |
| 签订时间 | 协议名称 | 签订主体 | 投资者特殊权利约定 | 是否涉 及对赌 |
是否已 经清理 |
清理情况 | 是否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
|---|---|---|---|---|---|---|---|
|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关于投资 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有限公 司之补充协议》 |
|||||||
| 年 月 2018 8 |
《合肥亿创股 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与合肥顶擎电 子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关于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 |
亿创投资、顶擎电 子、芯碁有限、程 卓 |
业绩对赌、投资人反稀释 权利、股权处分限制、最 优惠待遇权利、投资人董 事委派权 |
是 | 是 | 年 月 日,亿创投资、 2020 4 8 顶擎电子、芯碁有限、程卓 签订《<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相 关特殊权利条款自该协议生 效之日起彻底终止,不再具 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
否 |
| 年 月 2018 11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增资协议》 |
程卓、何少锋、方 林、亚歌半导体、 顶擎电子、合肥高 新投、合肥创新 投、安徽高新投、 春生三号、合肥天 使投、亿创投资、 聚源聚芯、芯碁有 |
上市对赌、对控股股东及 管理层股东上市前的股权 处分限制、业绩对赌、投 资人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 权、投资人优先购买权、 投资人反稀释权、投资人 随售权、强制出售权、优 先清算权 |
是 | 是 | 年 月 日,程卓、何 2020 4 3 少锋、方林、亚歌半导体、 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 肥创新投、春生三号、亿创 投资、聚源聚芯、芯碁有限 签订《<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约定相关特 |
否 |
| 签订时间 | 协议名称 | 签订主体 | 投资者特殊权利约定 | 是否涉 及对赌 |
是否已 经清理 |
清理情况 | 是否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
|---|---|---|---|---|---|---|---|
| 限 | 殊权利条款自该协议生效之 | ||||||
| 年 月 2018 11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 |
聚源聚芯、芯碁有 限、程卓、方林、 何少锋 |
回购、投后整改约定 | 是 | 是 | 日起彻底终止,不再具有任 何法律约束力。 |
否 |
| 年 月 2019 9 |
《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 |
康同投资、程卓、 芯碁有限 |
上市对赌、业绩对赌、回 购 |
是 | 是 | 否 | |
| 年 月 2019 10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 |
程卓、方林、何少 锋、亚歌半导体、 纳光刻、合光刻、 康同投资、芯碁微 装 |
投资人董事提名权、投资 人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 权、投资人知情权 |
否 | 是 | 年 月 日,程卓、康 2020 4 8 同投资、芯碁微装、方林、 何少锋、亚歌半导体、合光 刻、纳光刻签订《<合肥芯 |
否 |
| 年 月 2019 10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 |
程卓、康同投资、 芯碁微装 |
上市对赌、业绩对赌、回 购、对控股股东上市前的 股权处置限制、投资人优 先认购权、投资人强制出 售权、投资人反稀释权、 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投资 人特殊权利转让、投资人 最优惠待遇 |
是 | 是 | 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约定相关特殊权利 条款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彻 底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 约束力。 |
否 |
| 年 月 2019 10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 |
程卓、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东方富 海、启赋国隆、新 余国隆、量子产业 |
上市对赌、业绩对赌、股 权处分限制、投资人优先 认购权、投资人反稀释权、 投资人优先清算权、投资 |
是 | 是 | 年 月 日,程卓、中 2020 4 8 小企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 启赋国隆、新余国隆、量子 产业基金、合肥创新投、芯 |
否 |
| 签订时间 | 协议名称 | 签订主体 | 投资者特殊权利约定 | 是否涉 及对赌 |
是否已 经清理 |
清理情况 | 是否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
|---|---|---|---|---|---|---|---|
| 充协议》 | 基金、合肥创新 投、芯碁微装 |
人特殊权利转让、投资人 最优惠待遇 |
碁微装签订《<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约定相关特殊权利 条款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彻 底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 约束力。 |
||||
| 年 月 2019 12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 |
程卓、方林、何少 锋、亚歌半导体、 纳光刻、合光刻、 国投基金、芯碁微 装 |
投资人监事提名权、投资 人知情权 |
否 | 是 | 年 月 日,程卓、方 2020 4 9 林、何少锋、亚歌半导体、 纳光刻、合光刻、国投基金、 芯碁微装签订《<合肥芯碁 |
否 |
| 年 月 2019 12 |
《<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 |
程卓、国投基金、 芯碁微装 |
上市对赌、业绩对赌、回 购、对控股股东上市前的 股权处分限制、投资人优 先认购权、投资人反稀释 权、投资人优先清算权、 投资人转让特殊权利、投 资人最优惠待遇 |
是 | 是 | 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约定相关特殊权利 条款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彻 底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 约束力。 |
否 |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带有对赌 性质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协议解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相关协议均系当事人各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亚歌半导体的合伙份额多由陆敏婷代为持有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该 平台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亚歌半导体的合伙份额多由陆敏婷代为持有的原因及合理性
亚歌半导体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亚歌半导体普通合伙人程卓和公司部 分激励对象曾经委托陆敏婷(陆敏婷自公司成立起就任职于公司,2015 年 6 月 至 2018 年 7 月担任出纳,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会计)代其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 份额,具体原因如下:
(1)陆敏婷代程卓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芯碁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历史上通过亚歌半 导体对激励对象分批次进行股权激励,每批次激励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务较多。 鉴于程卓在多家单位任职,平时事务较多,为方便签署相关文件和赴工商局窗口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程卓委托陆敏婷代其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该等情况具 有合理性。
(2)陆敏婷代公司部分激励对象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亚歌半导体就股权激励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3 月、2017 年 6 月和 2018 年 4 月向 公司部分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根据《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当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予程卓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为便于公司依据相关决议和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股权管理,有效激励并约束被 激励对象,避免出现被激励对象在离职时拒绝配合办理合伙份额变更手续的情形, 公司安排由陆敏婷代被激励对象持有亚歌半导体合伙份额,该等情况具有合理性。
2.亚歌半导体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19 年 8 月,亚歌半导体对历史上形成的代持 情况进行清理。陆敏婷与所有隐名合伙人均签署了《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陆 敏婷将所代为持有的合伙份额按照实际情况还原至各合伙人名下,并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2019 年 9 月 5 日,芯碁有限召开股东会,进一步确认了上述代持还 原事宜。此外,该等委托持股解除事项已经公证处公证。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4.00 | 22.54 |
| 2 | 陈桂林 | 240.00 | 19.05 |
| 3 | CHEN DONG | 140.00 | 11.11 |
| 4 | 方林 | 100.00 | 7.94 |
| 5 | 何少锋 | 100.00 | 7.94 |
| 6 | 李香滨 | 52.50 | 4.17 |
| 7 | 赵美云 | 52.50 | 4.17 |
| 8 | 董帅 | 52.50 | 4.17 |
| 9 | 项宗齐 | 45.00 | 3.57 |
| 10 | 黄明波 | 28.00 | 2.22 |
| 11 | 严孝年 | 28.00 | 2.22 |
| 12 | 张玉喆 | 28.00 | 2.22 |
| 13 | 魏云飞 | 28.00 | 2.22 |
| 14 | 李建兵 | 27.50 | 2.18 |
| 15 | 李建新 | 15.00 | 1.19 |
| 16 | 陈新宏 | 10.00 | 0.79 |
| 17 | 沈祥 | 10.00 | 0.79 |
| 18 | 涂剑波 | 9.00 | 0.71 |
| 19 | 魏永珍 | 8.00 | 0.63 |
| 20 | 吕慧 | 2.00 | 0.16 |
| 合计 | 1,260.00 | 100.00 |
本次代持还原完成后,亚歌半导体的合伙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如下:
(2)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陆敏婷和相关被代持合伙人进行的访谈, 陆敏婷与相关合伙人的代持均已解除,陆敏婷已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持亚歌半 导体合伙份额的情形,陆敏婷与相关被代持合伙人签署的《代持协议》及《代持 协议之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陆敏婷与相关被代持合伙人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目前亚歌半导体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陆敏婷与 相关被代持合伙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外部投资人入股亚歌半导体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 供应商及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亚歌半导体中存在非公司员工的外部投资人陈桂林,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陈 桂林的访谈及其本人的书面确认,陈桂林系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徽四建")董事长,陈桂林曾经投资了包括安徽四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在科创板上市)等若干家企业,具有投资经验和投资 意愿。由于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协商,陈桂林通过持有亚 歌半导体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芯碁有限的股权。2016 年 1 月 21 日,程卓、 陈桂林、芯碁有限、亚歌半导体和陆敏婷签署《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投 资协议》,约定程卓向陈桂林转让亚歌半导体 15.3846 万元合伙份额,间接持有 芯碁有限 240 万元股权。
根据陈桂林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陈桂林与发行 人及其董监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四)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 第 2 条的要求对新增股东进行核查
1.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 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 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 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 定价依据如下:
| 增资/股 | 增资/转让 | 计入注册资 | 单价 | |||
|---|---|---|---|---|---|---|
| 权转让 | 新增股东名 | 股份来源 | 金额 | 本金额 | (元/出资 | 定价依据 |
| 时间 | 称 | (万元) | (万元) | 额) | ||
| 合光刻 | 股权激励 | |||||
| 增资 | 164.90 | 82.4500 | 2.00 | 计划 | ||
| 增资 | 2.00 | 股权激励 | ||||
| 2019.8 | 纳光刻 | 199.10 | 99.5500 | 计划 | ||
| 受让顶擎 | - | |||||
| 丁敏华 | 电子股权 | 2,057.00 | 9.35 | 协商定价 | ||
| 康同投资 | 受让顶擎 | 2,000.00 | 9.35 | 协商定价 | ||
| 2019.9 | 电子股权 | - | ||||
| 中小企业发 | 增资 | 2,500.00 | 12.13 | 协商定价 | ||
| 展基金 | 206.1545 | |||||
| 东方富海 | 增资 | 500.00 | 41.2309 | 12.13 | 协商定价 | |
| 启赋国隆 | 增资 | 2,700.00 | 222.6469 | 12.13 | 协商定价 | |
| 2019.10 | 新余国隆 | 增资 | 300.00 | 24.7386 | 12.13 | 协商定价 |
| 量子产业基 | 增资 | 1,000.00 | 82.4618 | 12.13 | 协商定价 | |
| 金(SS) | ||||||
| 康同投资 | 增资 | 3,000.00 | 247.3854 | 12.13 | 协商定价 | |
| 合肥创新投 | 增资 | 2,000.00 | 164.9236 | 12.13 | 协商定价 | |
| (SS) | ||||||
| 2019.12 | 国投基金 | 增资 | 3,000.00 | 236.3414 | 12.69 | 协商定价 |
(2)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产生原因,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 东资格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访谈并查阅该等股东填
写的《调查表》,上述股东中合光刻和纳光刻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产生原因 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其余股东均为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及上市前景而对发行 人进行投资。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有关股权变动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持股平台合光刻、纳光刻之外,发行人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 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 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 增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 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 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 息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上述要求对发行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1)合光刻
根据合光刻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YAADXG 的《营业 执照》,合光刻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20 号璞丽创新广场西面二层 2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卓,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34 年 7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光刻的普通合伙人为程卓。程卓的基本情况如下:
程卓,女,身份证号码为 34242519660521XXXX,1966 年 5 月出生,身份 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6 号琥珀山庄东村****,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光刻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70 | 2.24 |
| 2 | 曲鲁杰 | 20.00 | 12.13 |
| 3 | 吴磊 | 10.00 | 6.06 |
| 4 | 郑术杰 | 8.00 | 4.85 |
| 5 | 童广林 | 8.00 | 4.85 |
| 6 | 高天 | 8.00 | 4.85 |
| 7 | 叶芳云 | 8.00 | 4.85 |
| 8 | 曹永珍 | 8.00 | 4.85 |
| 9 | 蔡潍 | 8.00 | 4.85 |
| 10 | 陆敏婷 | 6.00 | 3.64 |
| 11 | 李永强 | 6.00 | 3.64 |
| 12 | 陆嘉鑫 | 6.00 | 3.64 |
| 13 | 陈新 | 6.00 | 3.64 |
| 14 | 李亚敏 | 6.00 | 3.64 |
| 15 | 纵文博 | 6.00 | 3.64 |
| 16 | 王先进 | 5.00 | 3.03 |
| 17 | 花志勇 | 4.40 | 2.67 |
| 18 | 张浩为 | 4.40 | 2.67 |
| 19 | 徐晚晴 | 4.40 | 2.67 |
| 20 | 黄辉 | 3.00 | 1.82 |
| 21 | 吴越 | 3.00 | 1.82 |
| 22 | 尤勇 | 3.00 | 1.82 |
| 23 | 卫功文 | 3.00 | 1.82 |
| 24 | 夏焱 | 3.00 | 1.82 |
| 25 | 孙文 | 3.00 | 1.82 |
| 26 | 黄伟 | 3.00 | 1.82 |
| 27 | 夏馥娟 | 3.00 | 1.82 |
| 28 | 王浩玮 | 2.00 | 1.21 |
| 29 | 高利军 | 1.00 | 0.61 |
| 30 | 徐欣 | 1.00 | 0.61 |
| 31 | 郑洲 | 1.00 | 0.61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合计 | 164.90 | 100.00 |
(2)纳光刻
根据纳光刻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YA0J5J 的《营业执 照》,纳光刻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20 号璞丽创新广场西面二层 201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卓,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34 年 7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纳光刻的普通合伙人为程卓。程卓的基本情况如下:
程卓,女,身份证号码为 34242519660521XXXX,1966 年 5 月出生,身份 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6 号琥珀山庄东村****,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0.10 | 0.05 |
| 2 | 杨宇航 | 12.00 | 6.03 |
| 3 | 张琦 | 12.00 | 6.03 |
| 4 | 卞洪飞 | 12.00 | 6.03 |
| 5 | 朱会敏 | 12.00 | 6.03 |
| 6 | 刘扬 | 12.00 | 6.03 |
| 7 | 刘国藩 | 12.00 | 6.03 |
| 8 | 曹建国 | 12.00 | 6.03 |
| 9 | 周玉 | 10.00 | 5.02 |
| 10 | 王历先 | 10.00 | 5.02 |
| 11 | 胡刚 | 10.00 | 5.02 |
| 12 | 范云瑞 | 10.00 | 5.02 |
| 13 | 杨坤伦 | 10.00 | 5.02 |
| 14 | 李智 | 10.00 | 5.02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纳光刻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5 | 李辉 | 10.00 | 5.02 |
| 16 | 谷慎沛 | 2.00 | 1.00 |
| 17 | 胡海鲲 | 2.00 | 1.00 |
| 18 | 蔡银银 | 2.00 | 1.00 |
| 19 | 王虎廷 | 2.00 | 1.00 |
| 20 | 封宁靓 | 2.00 | 1.00 |
| 21 | 李明 | 2.00 | 1.00 |
| 22 | 刘万兵 | 2.00 | 1.00 |
| 23 | 孙慧敏 | 2.00 | 1.00 |
| 24 | 李生林 | 2.00 | 1.00 |
| 25 | 李娜 | 2.00 | 1.00 |
| 26 | 李亮 | 2.00 | 1.00 |
| 27 | 张开宇 | 2.00 | 1.00 |
| 28 | 汪国真 | 1.00 | 0.50 |
| 29 | 肖永红 | 1.00 | 0.50 |
| 30 | 张瀚 | 1.00 | 0.50 |
| 31 | 陈波 | 1.00 | 0.50 |
| 32 | 陈永军 | 1.00 | 0.50 |
| 33 | 梁霄 | 1.00 | 0.50 |
| 34 | 万海锋 | 1.00 | 0.50 |
| 35 | 黄乃娣 | 1.00 | 0.50 |
| 36 | 邢闪闪 | 1.00 | 0.50 |
| 37 | 叶成策 | 1.00 | 0.50 |
| 38 | 李耀耀 | 1.00 | 0.50 |
| 39 | 解小涛 | 1.00 | 0.50 |
| 40 | 曾文武 | 1.00 | 0.50 |
| 41 | 李一根 | 1.00 | 0.50 |
| 42 | 朱小林 | 1.00 | 0.50 |
| 43 | 顾承利 | 1.00 | 0.50 |
| 44 | 范红燕 | 1.00 | 0.50 |
| 45 | 汪辉 | 1.00 | 0.50 |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46 | 彭珏 | 1.00 | 0.50 |
| 47 | 杨晓林 | 1.00 | 0.50 |
| 48 | 吴飞 | 1.00 | 0.50 |
| 合计 | 199.10 | 100.00 |
(3)丁敏华
丁敏华,男,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50129XXXX,1965 年 1 月出生,身 份证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03 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4)康同投资
根据康同投资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ER5842 的《营业 执照》,康同投资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栋基 金大厦 55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为张聿),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依法从事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康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MA3CH4UD45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营业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16 9 20 2026 9 19 |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 号 室 658 2004 |
| 受托管理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服 | |
| 经营范围 | 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涉及基金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 |
| 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 |
| 服务)(该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淘汰的项目,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 | |
|---|---|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20.00 39.9960 2 义乌华芯远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00 39.9960 3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1,010.00 19.9980 4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50 0.0099 合计 5050.50 100.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同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5)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R2J60E 的《营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508,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吴向党),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1 日,经营范围为:对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不得从 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9605205Y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营业期限 | 至无固定期限 2015-07-16 |
|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号 栋 室(入驻深圳市前 1 A 201 |
|
|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 |
|---|---|
|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 | |
| 经营范围 | 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
| 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 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10,000 | 24.44 |
| 2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公司 | 109,500 | 24.33 |
| 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22.22 |
| 4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45,000 | 10.00 |
| 5 | 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1,000 | 6.89 |
| 6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6.67 |
| 7 | 深圳市创东方富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 | 4.44 |
| 8 | 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4,500 | 1.00 |
| 合计 | 450,000 | 100.00 |
(6)东方富海
根据东方富海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UTW13T 的《营 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东方富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 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25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为陈玮),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 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 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 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 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东方富海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120172748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营业期限 | 至 2014-08-26 2024-08-26 |
||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号深圳湾科技生 10 |
|||
| 住所 | 态园 栋 10 501 |
||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 | |||
| 经营范围 | 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信 | ||
| 托、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富海的投资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投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招商财富-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基金专项资产 | 6,200 | 75.61 |
| 管理计划 | |||
| 2 | 李从文 | 1,000 | 12.20 |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 | |||
| 3 | 限合伙) | 1,000 12.20 |
|
| 合计 | 8,200 | 100.00 |
(7)启赋国隆
根据启赋国隆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RA2Y45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启赋国隆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 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 24 层 2402A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黄炎华),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 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实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启赋国隆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H4C763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营业期限 | 至无固定期限 2017-05-04 |
||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 号海岸环庆大厦 层 24 24 |
|||
| 住所 | 房 2402B |
||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 | |||
|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 | |||
| 经营范围 | 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 | ||
| 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以 | |||
| 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 |||
|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赋国隆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35,000 | 35.00 |
| 2 | 杭州泓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 | 30.00 |
| 3 |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4,000 | 14.00 |
| 4 |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 13,960 | 13.96 |
| 5 | 深圳市庐陵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 | 3.00 |
| 6 | 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40 | 2.04 |
| 7 | 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2.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8)新余国隆
根据新余国隆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2MA37N6JH0C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新余国隆住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 42 号 3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邓郁凡,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 及管理(不含金融、证劵、期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余国隆的普通合伙人为邓郁凡。邓郁凡的基本情况如下:
邓郁凡,男,身份证号码为 44030119860919XXXX,1986 年 9 月出生,身 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润田路 28 号港中旅花园****,中国国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余国隆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刘小黑 | 2,700 | 90.00 |
| 2 | 邓郁凡 | 300 | 10.00 |
| 合计 | 3,000 | 100.00 |
(9)量子产业基金
根据量子产业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RAD5FXE 的 《营业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量子产业基金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栋 870 室,法定代表人为吴晓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量子产业基金的实 际控制人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量子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10)合肥创新投
根据合肥创新投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28516018C 的《营业 执照》,合肥创新投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 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 D 座 507 室,法定代表人为江鑫,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0 年 8 月 28 日 至 2050 年 8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风险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 企业并购和重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肥创新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创新投的股权结构为: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 132,400 | 100.00 |
| 合计 | 132,400 | 100.00 |
(11)国投基金
根据国投基金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CL80401 的《营业 执照》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国投基金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 蒲路 150 号(2-1-01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代表为高爱民),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 项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额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国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0362D9T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营业期限 | 至无固定期限 2016-01-12 |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号 19、20 层 1 |
||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 |||
|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 |||
|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 |||
| 经营范围 |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 ||
|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 |||
|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8,000 | 49.00 |
| 2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000 | 20.00 |
| 3 | 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30,000 | 15.00 |
| 4 | 宁波唐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5.00 |
| 5 | 宁波工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0,000 | 5.00 |
| 6 | 苏伟军 | 4,500 | 2.25 |
| 7 |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2.00 |
| 8 | 维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 9 | 宁波瀚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 | 0.75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3.发行人申报前一年产生的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程卓及其控制的纳光刻、合光刻、亚歌半导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国投基金系发 行人申报前 6 个月内以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申 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二条的相关要求。
问题 2、关于国资入股及转让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量子产业基金等 国有股东,且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国有股东入股发行人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是否履行 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2)2019 年 8 月,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 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又于 2019 年 10 月以 2,000 万元认购发行 人 164.9236 万股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程卓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相关国有股东报告期内的工商档案;2.查阅发行人国有股 东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3.查阅《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投资合作及项目开发暂行 办法》与安徽省委宣传部出具的《关于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退出有关 事项的批复》;4.查阅《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与合肥高新投相关投委会会议文件;5.查阅《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5)》《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与合肥创新投相关董事会会 议文件;6.查阅合肥市国资委 2018 年第 17 次主任办公会纪要;7.合肥市国资 委作出的《合肥市国有企业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退出事项备案表》;8.查阅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27 次办公会纪要;9.查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安 徽省 2016 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10.查阅安徽省科 学技术厅出具的《关于办理业绩奖励兑现的函》;11.查阅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出具的皖产交凭字[2017]第 0085 号《产权交易凭证》;12.查阅《安徽省量子科 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安徽省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办法》;13.查阅安徽省量 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第四次会议决议; 14.查阅实际控制人程卓的银行流水和访谈记录。
(一)国有股东入股发行人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 批程序
| 国有股 东 |
股权变动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审批权限依据 |
|---|---|---|---|
| 报业传 媒 |
年 月,报业传媒 2016 7 从赵扬处受让芯碁有限 20%股权(对应芯碁有 限 万元实缴出资和 600 万元认缴出资)。 600 |
1、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 日报社)作为报业传媒股东 单位,于 年 月与芯 2015 12 碁有限等相关主体签订《关 于共同投资合肥芯碁公司的 前期协议书》; 2、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 日报社)内部部门 年 2016 1 月 日作出《关于参股合肥 25 芯碁公司的请示》并提交内 部决策会议进行审议,经研 究后同意对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本次投资已按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 日报社)系经安徽省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 省级国有事业单位,报业 传媒系其全资子公司。根 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 财 资 号),事业单位 [2013]501 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其国有资产使用按 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管理。根据《安徽省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七条,所出资企 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 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 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 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 值责任。根据《安徽日报 报业集团投资合作及项 目开发暂行办法》(皖报 社字[2005]39 号),投资 合作项目及项目开发需 报请安徽日报报业集团 党委决定。综上,安徽日 报报业集团(安徽日报 社)作为报业传媒股东单 位,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有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国有股东股权变动所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如下:
| 国有股 东 |
股权变动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审批权限依据 | |
|---|---|---|---|---|
| 权自主决策下属企业对 外投资事宜。 |
||||
| 年 月,报业传媒 2017 12 将 持 有 的 芯 碁 有 限 17.94%股权通过公开挂 牌的交易方式进行转 让。 |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于 2017 年 月 日作出《关于安徽 9 20 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退出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宣 办字[2017]77 号),同意报业 传媒退出芯碁有限。 |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为 报业传媒的监管部门,根 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 关规定,有权作出股权退 出批复。 |
||
| 合肥高 | 年 月,合肥高新 2016 11 投以 万元认购芯碁 500 有 限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万元。芯碁有限注 312.5 册资本由 万元增 6,000 加至 万元。 6,312.50 |
合肥高新投于 年 月 2016 3 24 日召开 年第三次投委 2016 会,同意对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 |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高 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合高管 [2017]183 号),合肥 市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合 肥高新投作为其设立的 |
|
| 新投 | 年 月,合肥高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万元股权转让给 218.75 程卓。 |
合肥高新投于 年 月 2019 8 15 日作出 年第三次投委会 2019 决议,同意合肥高新投向程 卓转让 万元股权。 218.75 |
天使基金的运作主体,合 肥市高新区天使投资基 金决策委员会为其决策 机构(简称"投委会")。 合肥高新投对芯碁有限 股权的处置均由该投委 会作出。 |
|
| 年 月,合肥创新 2016 12 投从亚歌半导体处受让 芯碁有限 4.75%股权(对 应芯碁有限 万元认 300 缴出资) 年 月,合肥创新 2016 12 投以 万元认购芯碁 300 有 限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万元 187.4990 |
年 月 日,合肥市天 2016 5 31 使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第 五次会议就投资芯碁有限事 宜作出决议,同意对芯碁有 限投资。 |
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 金管理办法(2015)》, 合肥创新投为天使投资 基金,合肥市政府指定市 属国有企业合肥市国有 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作为 天使投资基金出资人,并 设立合肥市天使投资基 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 |
||
| 合肥创 新投 |
年 月,合肥创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万元股权转让 412.4990 给程卓 |
合肥创新投于 年 月 2019 8 23 日作出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议,同意合肥创新投向程 卓转让芯碁有限 万 412.499 元股权。 |
的决策机构。 1、根据《合肥市属国有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合 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 面清单》,一般投资项目 由所出资企业及其他重 点监管企业自主决策。 2、根据《合肥市天使投 |
|
| 年 月,芯碁微装 2019 10 注册资本由 7,833.8721 万元增加至 8,823.4138 万元,合肥创新投以 万元认购 其 中 2,000 万股。 164.9236 |
合肥创新投于 年 月 2019 9 30 日作出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议,同意合肥创新投本次 投资。 |
资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2019)》,合肥市创新投 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 投资运作。 3、《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 |
| 国有股 东 |
股权变动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审批权限依据 |
|---|---|---|---|
| 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 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 司的投资计划。 |
|||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8 8 投以 万元认购新增 400 注册资本 万元 100 |
合肥市国资委于 年 月 2018 7 日召开 年第 次主 27 2018 17 任办公会,同意合肥天使投 对 个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9 其中包括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 |
合肥天使投为合肥创新 投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天 使投的监管部门为合肥 市国资委,有权作出该对 外投资决策。 |
|
| 合肥天 使投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万元股权转让给程 80 卓。 |
1、合肥天使投于 年 2019 8 月 日作出投资决策委员会 23 决议,同意合肥天使投向程 卓转让 万元股权; 80 2、2019 年 月 日,合肥 9 16 市国资委就合肥天使投向程 卓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合 肥市国有企业合肥市天使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回购退出事项备案表》,确 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合肥天 使投与芯碁有限签订的相关 投资协议以及《合肥市天使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 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 规。 |
1、根据《合肥市属国有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合 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 面清单》,一般投资项目 由所出资企业及其他重 点监管企业自主决策。 2、根据《合肥市天使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2019)》,其投资决策程 序为内部投资决策委员 会作出决议,后至合肥市 国资委进行备案。 |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万元股权以 万元 20 187 的价格转让给合肥创新 投。 |
1、合肥创新投于 年 2019 9 月 日作出四届董事会临时 24 会议决议,同意合肥天使投 向合肥创新投转让股权; 2、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于 年 2019 12 月 日召开 年第 次 27 2019 27 办公会,审议并同意合肥天 使投向合肥创新投转让股 权。 |
合肥天使投为合肥创新 投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创 新投与合肥天使投同属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股东为合 肥市国资委)控制,此次 转让为受同一控制下的 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同一国 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 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 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 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 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 让方式。 |
|
| 安徽高 新投 |
年 月,安徽高新 2017 3 投以 万元认购公司 300 新增注册资本 万 187.50 元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 年 2016 月 日发布《安徽省 3 23 2016 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 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芯碁 |
安徽高新投根据安徽省 科学技术厅的指示对芯 碁有限进行投资。 |
| 国有股 东 |
股权变动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审批权限依据 |
|---|---|---|---|
| 有限被列为 类支持企业并 C 同意由省扶持资金出资 300 万元。 |
|||
| 年 月,安徽高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 万 147.50 元股权转让给程卓,将 其持有的20万元股权转 让给方林,将其持有的 万元股权转让给何少 20 锋。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 年 2019 月 日作出《关于办理业绩 8 8 奖励兑现的函》,同意安徽高 新投对程卓、方林、何少锋 进行业绩奖励。 |
安徽高新投根据与芯碁 有限之间的投资协议约 定的回购条款退出芯碁 有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对此进行了批复。 |
|
| 量子产 业基金 |
年 月,芯碁微装 2019 10 注册资本由 7,833.8721 万元增加至 8,823.4138 万元,量子产业基金以 万元认购 其 中 1,000 万股。 82.4618 |
安徽省量子产业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于 年 月 2019 9 30 日作出第四次会议决议,同 意量子产业基金本次投资。 |
1、根据《安徽省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第七条,所出资企业 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 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 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 责任。 2、根据《安徽省量子科 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章程》《安徽省量子科 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与安徽省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 《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量子科学产业发展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安徽省量子产业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量 子产业基金的内部决策 机构。 |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东入股发行人及历次股权转让、增 资已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
(二)2019 年 8 月,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的股权转让给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又于 2019 年 10 月以 2,000 万元认购发行人 164.9236 万股 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程卓受 让股份的资金来源
1.合肥创新投 2016 年取得芯碁有限股权的情况及定价依据
2016 年 11 月,亚歌半导体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4.75%的认缴权(对应芯碁
有限 300 万元认缴出资)转让给合肥创新投。2016 年 12 月,合肥创新投出资 300 万元认购芯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87.4990 万元。
就上述事宜,芯碁有限、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报业传 媒、顶擎电子、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于 2016 年 11 月签订了《合肥芯碁微电 子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肥创新投投资补充协 议》"),约定若公司未完成协议约定业绩承诺,合肥创新投可以要求原股东回 购股份;同时约定,亚歌半导体、方林、何少锋、赵扬、程卓均可以提出回购请 求(提出回购请求的日期不得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全额或者根据合肥创新 投要求回购其投资额 600 万元的 80%,回购利率为年 8%,按单利计算。
2.合肥创新投 2019 年 8 月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的股权转让给程卓的 情况及定价依据
2019 年 8 月 29 日,芯碁有限、程卓、合肥创新投、合肥天使投(系合肥创 新投之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股权(对应 412.4990 万元实缴出资)以 5,852,054.79 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卓, 转让单价约为 1.42 元/股。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履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 购行为,定价系依据《合肥创新投投资补充协议》约定,以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 合肥创新投投资成本及年化 8%利率确定。
2019 年 9 月 16 日,合肥市国资委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合肥市国有 企业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回购退出事项备案表》,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合肥创新投与芯碁有限签订的 相关投资协议以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及其他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法规。
3.程卓受让合肥创新投所持芯碁有限 5.27%股权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的访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程卓的资金流水,程 卓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向合肥创新投支付股权转让款 585.20 万元。该等资金来 源自程卓自有资金。
4.合肥创新投 2019 年 10 月取得发行人 164.9236 万股的情况及定价依据
2019 年 10 月 18 日,合肥创新投出资 2,000 万元认购发行人 164.9236 万新 增注册资本。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合肥创新投进行的访谈,合肥创新投与中小企 业发展基金、东方富海、启赋国隆、新余国隆、量子产业基金、康同投资等投资 机构基于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以 12.13 元每股的价格入股发行人,本轮投资的价 格系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的股权转 让给程卓系各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行为,定价系依据《合肥创新投投资补 充协议》约定以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合肥创新投投资成本及年化 8%利率确定, 程卓此次回购受让合肥创新投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合肥创新投 2019 年 10 月取得发行人股份系市场投资行为,定价系依据双方协商情况和当时的市场 价格,二者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问题 3、关于竞业禁止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设立时股东为赵扬、亚歌半导体、李美英、王 玮。其中,赵扬系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持股,股东李美英和王玮分别是发 行人总工程师何少锋、总经理方林的配偶,2016 年 3 月将所持发行人股权以 0 元对价分别转让给何少锋和方林;(2)发行人成立时,方林及何少锋均在合肥 芯硕任职,且与合肥芯硕存在竞业禁止约定。但合肥芯硕未与方林、何少锋两 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且超过 3 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因此该两人不承担竞业 禁止义务;(3)发行人成立后即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
请发行人:(1)结合程卓的业务经历,说明程卓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原因; 结合李美英、王玮出资时点、股份转让价格、何少锋、方林所担任的职务等情 况,说明发行人成立时何少锋及方林是否存在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情况,如是, 请说明何少锋及方林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原因,是否为规避与原单位的相关约 定;(2)方林及何少锋未离职前通过配偶入股及离职后从事相同业务是否违反 了相关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是否导致竞业禁止义务自动解除 的法律后果;(3)发行人成立后即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来源,发行人的
技术是否来源于方林及何少锋于原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对程卓、方林、何少锋、李美英、王玮进行访谈;2.查阅发行人、程卓、 方林、何少锋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函;3.查阅方林、何少锋和合肥芯硕签署 的《劳动合同书》以及方林、何少锋 2015 年合肥芯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4.查 阅(2018)皖 01 民初 625 号民事判决书;5.查阅(2019)皖民终 25 号民事判 决书;6.查阅(2017)皖 01 民初 189 号民事判决书;7.查阅(2017)皖 01 民初 590 号民事判决书;8.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方林、 何少锋的诉讼相关信息;9.查阅发行人申请的专利及其证书;10.通过国家知 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等公开渠道 查询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信息;11.访谈高校相关领域专家,查阅相关的《开 发合作协议》;12.查阅合肥芯硕的工商信息;13.对聚源聚芯等专业投资机构 进行访谈;14.查阅智慧芽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
(一)结合程卓的业务经历,说明程卓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原因;结合李美 英、王玮出资时点、股份转让价格、何少锋、方林所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说明发 行人成立时何少锋及方林是否存在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情况,如是,请说明何少 锋及方林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原因,是否为规避与原单位的相关约定
1.结合程卓的业务经历,说明程卓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原因
根据程卓简历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对程卓进行的访谈,程卓在机械装备行 业的相关经历如下:
(1)程卓于 1981 年至 1984 年就读于安徽省大江技校机械专业,1984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国营九四〇九厂(安徽通用机械厂),对机械装备行业较为熟悉, 具备机械装备行业相关的教育与工作经验。
(2)2013 年因参与合肥芯硕的债务重组,进入了直写光刻设备制造业,具 体情况如下:
①2006 年 4 月,芯硕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合肥芯硕前身)成立,股 东为美国 AdvanTools LLC 公司,美国 AdvanTools LLC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 合肥芯硕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及软硬件相关产品。
②2008 年 12 月,美国 AdvanTools LLC 公司将其持有合肥芯硕 30%股权转 让给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房地产")。
③2014 年 3 月,因明利房地产陷入债务纠纷,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 导下,明利房地产的债权人以其金额为 8,269 万元的债权转为合肥芯硕 30%的股 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中程瑶(系程卓之姐姐)通过 700 万债权转为持有合 肥芯硕 2.54%的股权。基于程卓在机械设备行业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 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管理经验,程卓受程瑶委托处理债转股事宜以及后续其所持 合肥芯硕股权管理事宜。
④程卓参与上述债转股及股权管理事宜之后对直写光刻设备制造业产生兴 趣,陆续与一些高校的电子、光学、机械等领域的专家进行研发合作,与其签署 了《开发合作协议》,独立进行一些光学、电子、机械等技术的研究及积累,并 希望借助合肥芯硕的平台进行技术产业化。
⑤2013 年至 2014 年,合肥芯硕经营陷入困境,根据安徽九州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九州会审字【2015】第 315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合肥 芯硕未分配利润为-7,956.07 万元,2013 年和 201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86 万 元和-996.51 万元。在此期间,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 恒")因代建工程合同纠纷多次将合肥芯硕诉至人民法院。2015 年 1 月,因合肥 芯硕与合肥海恒代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肥芯硕公司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院冻结,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当年 5 月、6 月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 社保等。
⑥由于合肥芯硕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为避免公司状况进一步恶化,也由于 程卓本人对直写光刻制造行业的看好,希望更多地参与其中,自 2015 年初应合
肥芯硕大股东中夏芯基之请求,程卓以个人名义陆续向合肥芯硕提供过借款帮助。 2015 年 4 月 2 日,合肥芯硕与程卓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合肥芯硕向程卓借入 资金 1,000 万元,大股东中夏芯基以其持有的合肥芯硕 2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⑦合肥芯硕经营现金流持续恶化,其股东开始寻求重组以吸引外部投资人来 解决经营困难的问题,为了一揽子解决经营困难、引入外部投资者、解决大股东 中夏芯基与技术团队的分歧,2015 年 4 月 23 日,合肥芯硕股东会决议通过了重 组方案。
正是基于上述重组方案,合肥芯硕于 4 月 23 日同日召开另一次股东会,程 卓、中夏芯基的代表孟庆祥以及技术团队的代表方林等三人被选举为董事,另选 聘程卓担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郭亚峰任名誉董事长。
⑧后因上述重组方案失败,程卓短期被选任为合肥芯硕的董事长及财务总监 特定基础和背景已不复存在,2015 年 6 月 29 日由合肥芯硕股东会选举的新的董 事所替换。
(3)芯碁有限成立
2015 年 6 月 30 日,芯碁有限成立,其中赵扬代程卓持有芯碁有限 70%的股 权。该等代持关系已于 2016 年 12 月解除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程卓、赵扬就上 述股权代持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该等委托持股解除事项已经公证处公证。
综上,程卓具备机械装备行业相关的教育与工作经验,因曾经参与合肥芯硕 的重组工作,进入了直写光刻设备制造业。在合肥芯硕重组失败后,程卓基于一 定的资金实力和行业资源,决定设立芯碁有限,继续从事直写光刻设备制造行业。 基于上述背景情况,一方面为了芯碁有限顺利完成工商注册,避免不必要的干扰;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其后期较多事务,为避免大量签署工商登记文件及繁琐手续, 故程卓委托其朋友赵扬代持芯碁有限的股权。
2.结合李美英、王玮出资时点、股份转让价格、何少锋、方林所担任的职 务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成立时何少锋及方林是否存在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情况, 如是,请说明何少锋及方林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原因,是否为规避与原单位的相 关约定
(1)关于发行人成立时,方林、何少锋在合肥芯硕所担任的职务的说明
发行人成立时,方林任合肥芯硕技术部副总,何少锋任合肥芯硕研发部总工 程师,上述职务均非高管职务。其中,方林曾因 2015 年 4 月 23 日合肥芯硕重组 事项,作为技术骨干代表被短暂选举为董事(未办理工商变更),在重组方案失 败后,其本次履职的特定基础和背景已不复存在,后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由合肥 芯硕新选任的董事替代。合肥芯硕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年经营亏损,2015 年初因其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后经营进一步陷入困境,自 5 月份起停发员工 工资、停缴社保,合肥芯硕的技术骨干团队都在进行下一步的职业规划,部分员 工在 6 月前离职,方林、何少锋也于 2015 年 6 月向合肥芯硕提出离职申请,并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通过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的方式解除其与合肥芯硕的劳 动关系。
(2)关于李美英、王玮所持股权出资时点的说明
正如前面合肥芯硕重组所述(详见本题第 1 问),在合肥芯硕重组失败后, 程卓决定设立芯碁有限,继续从事直写光刻设备制造行业。经方林、何少锋介绍, 其配偶王玮、李美英也与程卓相识,基于对程卓企业管理经验的认可、对其配偶 所从事的直写光刻设备制造行业前景的良好预期以及对其配偶后续职业规划的 考虑,王玮、李美英经过充分考量后决定以其家庭财产对发行人出资,与程卓共 同设立发行人。2015 年 6 月 30 日,芯碁有限设立,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其中 王玮、李美英分别认缴芯碁有限 120 万元出资额。
(3)关于李美英、王玮股份转让价格的说明
2015 年 11 月,方林、何少锋入职发行人。为充分展现发行人高管及技术人 员对发行人的信心,提升外界对发行人的认可度并吸引行业内优秀的人才加入, 从而促进发行人更好的发展、实现更好的家庭投资回报,经协商,王玮、李美英 决定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其配偶。2016 年 3 月 19 日,王玮与方林、李美 英与何少锋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本次转让为家庭内部财产转让,因 此转让价格为 0 元。
(4)关于发行人成立时何少锋及方林是否存在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情况,
是否为规避与原单位的相关约定的说明
发行人设立时,王玮、李美英用家庭财产投资发行人,不存在规避方林、何 少锋与原单位的相关约定,也不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方林、何少锋离职前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书》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方林、何少锋与合肥芯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方林、 何少锋在合肥芯硕任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合肥芯硕有权解 除劳动合同。
根据方林、何少锋出具的书面确认,方林、何少锋于合肥芯硕离职前未与发 行人或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未违反其在《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
②方林、何少锋离职前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芯碁有限设立时,二人均未担 任合肥芯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义务。
因此,方林及何少锋未离职前不负有《劳动合同书》及《公司法》规定的竞 业禁止义务,无需通过委托配偶代持股份规避其与原单位的相关约定。
综上,发行人成立时何少锋及方林不存在规避与原单位相关约定的情形,也 不存在委托配偶代持股份的情况。
(二)方林及何少锋未离职前通过配偶入股及离职后从事相同业务是否违反 了相关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是否导致竞业禁止义务自动解除的 法律后果
1.方林及何少锋离职前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其配偶投资发行 人属于家庭投资行为
详见本题第(一)问回复。
2.关于方林、何少锋离职后合肥芯硕未支付补偿金是否导致竞业禁止义务
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说明
根据方林、何少锋和合肥芯硕《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在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方林、何少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肥芯硕同类的 营业,否则应支付合肥芯硕相当于本人两年工资的违约金,另承担由此给合肥芯 硕造成的损失。因此,方林、何少锋曾与合肥芯硕在《劳动合同书》中达成了关 于离职后竞业禁止的约定,但是《劳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 额。另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合肥芯硕均未向二人实际支付过竞业限制 补偿金。
(1)法律分析
①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者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 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限制自身就业权时给予的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要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禁止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按照约定的 金额和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安 徽劳动合同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②司法判例分析
经检索、查阅司法判例,实务中对原任职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是否导致竞业禁 止义务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员工承担的责任有不同的认定,有判例认为并不
必然导致竞业禁止义务自动解除。但是《安徽劳动合同意见》支持了用人单位未 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的主张, 且亦有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法院和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 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③时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属于违约责任,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
合肥芯硕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和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诉方林和何少锋侵 犯其专利权(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2017)皖 01 民初 590 号判决书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如 合肥芯硕认为何少锋实施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应经劳动争议解决。截至本 回复出具之日,合肥芯硕均未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方林、何少锋主张过违 约责任,已超过法定时效。
因此,虽然合肥芯硕未支付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方林、何少锋竞业禁止义务 的自动解除,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例支持了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且方林、何少锋上述或有义务已过法定 时效,二人受到不利判决或裁决的可能性较小。
(2)若方林、何少锋被认定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根据方林、何少锋与合肥芯硕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相关约定,方林、何少 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肥芯硕同类的营业,否则应支付合肥芯硕相当于 本人两年工资的违约金,另承担由此给合肥芯硕造成的损失。
因此,若方林、何少锋被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由其本人向合肥芯硕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发行人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方林、何少锋亦出具承诺:"若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未来就竞业限制事
宜向本人及/或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基于生效 的司法判决或有权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本人承诺若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由于前述情况遭受任何实际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综上,方林、何少锋在与合肥芯硕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 偿金的金额,合肥芯硕亦未向二人实际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虽然合肥芯硕未 支付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方林、何少锋竞业禁止义务的自动解除,但是司法实践 中相当一部分案例支持了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 制义务的主张,且方林、何少锋上述或有义务已过法定时效,二人受到不利判决 或裁决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即使受到不利判决或裁决,也应由其本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对发行人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成立后即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来源,发行人的技术是否 来源于方林及何少锋于原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成立后即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技术来源
正如前文程卓的业务经历所述,在芯碁有限成立前,程卓已经通过与多名高 校电子、机械等领域专家合作,与其签署了《开发合作协议》,并形成了一定的 技术积累。在芯碁有限成立后,程卓将该等研究成果落在芯碁有限的平台进行技 术产业化。在初创期,发行人依托前期的技术积累,并借鉴了国内外一些最新的 公开技术方向,再结合方林、何少锋等公司早期员工提供的辅助性咨询与建议, 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多项技术的专利申请,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
2.发行人的技术是否来源于方林及何少锋于原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1)如前所述,发行人成立之初的技术为自主研发的技术,并非利用方林 及何少锋原单位的工作成果。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检 索,发行人、方林、何少锋涉及与合肥芯硕相关的已决诉讼情况如下:
| 原告 /上 诉人 |
被告/ 被上诉 人 |
案号 | 受理法院 | 案件详情 | 判决结果 |
|---|---|---|---|---|---|
| 合肥芯 硕 |
发行人 | (2018) 皖 民初 01 号 625 |
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
原告诉称发行人未经其许 可使用其专利制造产品并 销售相关产品获利,要求发 行人停止对其专利权的侵 害、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 诉讼费用。 |
受 理 法 院 于 年 月 2018 10 23 日判决驳回合肥 芯硕全部诉讼请 求。 |
| ( ) 2019 皖民终 25 号 |
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 院 |
上诉人因不服(2018)皖 民初 号民事判决提 01 625 起上诉。 |
受 理 法 院 于 年 月 日 2019 4 4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
| 合肥芯 硕 |
方林 | (2017) 皖 民初 01 号 189 |
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
原告认为方林利用合肥芯 硕技术信息帮助发行人生 产产品,侵犯了合肥芯硕的 专利,要求方林停止对其专 利权的侵害、赔偿其经济损 失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100 用。 |
受 理 法 院 于 年 月 2017 11 15 日判决驳回合肥 芯硕全部诉讼请 求。 |
| 合肥芯 硕 |
何少锋 | (2017) 皖 民初 01 号 590 |
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 |
原告认为何少锋利用合肥 芯硕技术和商业秘密帮助 发行人生产产品,侵犯了合 肥芯硕的专利,要求何少锋 停止对其专利权的侵害、赔 偿其经济损失 万元并 100 承担诉讼费用。 |
受 理 法 院 于 年 月 2018 3 26 日判决驳回合肥 芯硕全部诉讼请 求。 |
根据上述诉讼判决,发行人、方林、何少锋均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侵犯合肥芯 硕的专利权。除前述已决诉讼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方林、何少锋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被合肥芯硕诉讼、仲裁或追索权益的情况。
(3)发行人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研发立项前和研发过程中 均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检索和监控竞争对手已公开专利情况,在进行产品研发与专 利申请时规避行业内已有的技术壁垒,避免技术方案的重叠,保证自主研发成果 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规避侵犯竞争对手专利的可能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 法授予公司相应知识产权,发行人不存在侵犯合肥芯硕专利权的情况。
(4)报告期内,聚源聚芯等专业投资机构入股发行人时,专门聘请了第三 方专业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技术进 行比对,在确认了两者之间技术存在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风险的 情况下,对发行人进行了投资;此外,发行人亦聘请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智慧芽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进行比对认证, 比对结果认定:发行人产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合肥芯硕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 的产品未落入合肥芯硕专利的保护范围,合肥芯硕专利对发行人产品的实施不构 成障碍。
(5)方林、何少锋离职后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加入发行人符合行业人员流动 规律及行业发展情况。根据方林、何少锋出具的《关于不违反竞业禁止,不侵犯 他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其入职公司后其作为发明人之一 参与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不涉及其在前工作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与其前工 作单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不存在未经合法授权利用第三方技术、秘密完 成工作任务的情形,未使用涉及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可能的技术、资源、资金进 行研发;若因其原因导致发行人的生产及经营侵犯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的,其将对此承担一切责任。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发行人成立后的技术均为自主研发的技术,不存在来源于方林及何少 锋于原单位的工作成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 8、关于客户
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分 别为 76.16%、59.14%和 55.89%,占比逐年降低。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
请发行人披露:(1)标准和非标产品的定价依据,产品销售均价波动的原 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逐年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的客户数量,新、老客户的收入贡献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变动较 大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发行人产品使用年限、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及相 关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能形成长期、稳定合作,相关客户变 动态势是否具有行业共性;(2)主要客户与销售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 的对应关系,结合各报告期主要客户合同的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 毛利率,说明实际生产周期、验收周期和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3)说明发行 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 系。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1)(3)、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2.对公司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进行访谈;3.对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第三方系统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 应商的基本工商信息;5.查阅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6.查阅发行人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银行流水。
(一)结合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并 结合行业状况、发行人产品使用年限、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及相关合同条款, 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能形成长期、稳定合作,相关客户变动态势是否具 有行业共性
1.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
发行人获取客户资源的方式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客户通过一些渠道获得发行 人的信息,主动与发行人商洽;二是发行人根据业务规划,主动与相关领域内的 客户取得联系;三是已有的存量客户有新需求后,与发行人进一步合作;四是发 行人通过展会、专业协会、技术交流会等相关活动获取客户信息。
2.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
(1)客户需求方面
公司产品为专用设备,公司设备销售收入与客户的设备购置支出计划密切相 关,如 2018 年昆山国显因建设试验产线向公司购置 OLED 显示面板直写光刻自
动线系统,成为当年第一大客户;2019 年罗奇泰克及其子公司因新建生产线购 置了公司产品,成为当年第一大客户。
(2)客户规模方面
报告期内,客户规模由早期规模较小的客户向行业内大型客户转变,如深南 电路、红板公司等,大型客户需求设备数量较多,采购金额较大。
(3)客户数量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快速成长阶段,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新客 户数量分别为 13 个、21 个、28 个,新增客户较多,导致了前五名客户有所变动。
3.行业状况
(1)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下游市场需求不断扩张
在 PCB 领域,传统曝光技术需要使用底片,增加了多道制造工序,无法满 足中高端 PCB 产品的精度、产能、良率等大规模产业化制造要求,而直接成像 设备能够实现更为精细化线宽,提升产品良率,缩短生产周期,有效提升下游 PCB 制造企业的利润水平。在泛半导体领域,目前 IC 及 FPD 制造光刻设备主要 为掩膜光刻设备,而掩膜光刻设备不仅价格昂贵,还需要使用生产周期较长、成 本昂贵的掩膜版,下游厂商无法灵活快速地更换掩膜版,不能实现柔性化生产。 此外,随着泛半导体产业制造精度的不断提升,掩膜版的生产成本呈现大幅上升 趋势,对下游制造厂商形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
直写光刻技术作为一种无掩膜光刻技术,只需通过控制光的强度和扫描刻写 路径就可以实现任意图形的高精度刻写,较其他刻写方式而言更为简单,成本也 更为低廉,因此可以实现高精度、高灵活度、低成本的生产。同时,随着直写光 刻技术水平的提升,其生产效率也得到了大幅提升,目前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 刻设备在 PCB 制造、晶圆级封装以及 FPD 显示面板制造等领域已得到了不断应 用。未来,随着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下游市场 应用领域将得到不断扩大,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2)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推动我国光刻设备产业快速发展
发行人所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光刻设备是支撑 PCB 产业、泛半导体产业发展的上游基础产业,上游设备产业 的发展是推动下游应用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端 PCB 制造及泛半 导体产业设备主要依赖进口,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部分行业 内企业的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凸显出我国在高端装备领域拥有自主核心技术 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在国际局势方面,由于高端光刻设备领域受到《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 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协定》的限制,我国企业无法购买到技术最先进的光刻设 备。在此国际背景下,为打破国外企业的技术封锁和垄断,推动国产光刻设备产 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有助于我国光刻设备产业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的快速发展。
(3)PCB 制造业、泛半导体产业产能不断向中国大陆地区转移,为上游设 备厂商创造了发展良机
在 PCB 领域,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全球产业分工的不断深入,我国作为电 子产品制造大国,以巨大的内需市场和较为低廉的生产成本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 到我国大陆地区投资建厂,推动了我国 PCB 产业的快速发展。2018 年,中国大 陆地区 PCB 产值占全球产值的比例已经超过一半,对 PCB 制造设备具有庞大的 市场需求。此外,大数据、5G 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推 动着 PCB 制造行业产品与制造工艺升级,为上游直接成像设备厂商提供了市场 发展良机。在泛半导体领域,目前全球泛半导体产业正在经历第三次全球产业转 移。于 2014 年前后,随着中国大陆地区成为全球第一大消费电子生产国和消费 国,中国大陆地区对泛半导体产品的市场需求逐年提升,为上游设备厂商创造了 市场发展机遇。
(4)国产 PCB 直接成像设备技术水平有效提升,传统曝光设备及进口设备 替代前景良好
我国光刻设备整体技术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地区仍具有明显的差距。近年来, 随着我国企业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光刻设备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
在 PCB 领域,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国内厂商的直接成像设备在最小线宽、对位精 度、产能效率等核心指标方面已经达到全球先进水平,能够直接与 Orbotech、 ORC、ADTEC、SCREEN 等全球主要厂商进行竞争,国产设备市场销售量呈现 快速增长趋势。以发行人为例,2017-2019 年间,发行人直接成像设备销售数量 分别为 8 台、19 台、77 台,增长迅猛,2019 年还实现了 3 条 DI-LINE 自动线系 统的销售。
随着我国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快速发展,设备性能不断提升,生产成本不 断下降,设备性价比优势不断凸显,加快了直接成像设备对传统曝光设备的替代 以及国产直接成像设备对进口设备的替代进程。在对传统曝光设备的替代方面, 目前除高端 PCB 产品外,中低端 PCB 产品生产中的曝光设备还主要以传统曝光 设备为主,直接成像设备对传统曝光设备的替代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对进口 设备的替代方面,根据 Prismark 数据,2018 年中国大陆地区仅有 7 家企业进入 全球 PCB 企业四十强,相比较中国大陆地区的 PCB 总产值规模,中国大陆地区 的 PCB 制造厂商的业务规模还具有较大的提升潜力,在我国 PCB 制造业不断发 展升级的过程中,国产直接成像设备有望凭借设备性能、性价比及本土服务优势 加速实现对国外设备的进口替代,具有广阔的进口替代市场空间。
4.发行人产品使用年限
发行人产品设计使用年限通常为 8-10 年。随着行业技术的进步,客户会根 据自身经营状况更新设备。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行业地位 |
|---|---|---|
| 1 | 浙江罗奇泰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综合 PCB 企业排名第 90 名,2019 年营业收入 4.40 亿元(中国电 子电路行业协会《第十九届(2019)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 |
| 2 | 深南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916,综合 PCB 企业排名第 4 名,2019 营业收入 105.24 亿元(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第十九届(2019) 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 |
| 3 | 红板(江西)有 限公司 |
综合 PCB 企业排名第 32 名,2019 营业收入 105.24 亿元(中国电 子电路行业协会《第十九届(2019)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 |
5.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市场地位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行业地位 |
|---|---|---|
| 4 | 珠海元盛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京电子(股票代码:002579)子公司。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 (PCB)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二十年,具备丰富的行业经 验与技术积累,系 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行业标准制定 CPCA 单位之一,系工信部首批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的 PCB 企业、全球印制电路行业百强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高技术企业, 拥有省级工程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广东省 LED 封装印制电路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全国电子信息 行业创新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在产业技术与产品质量等方 面居国内先进水平。 |
| 5 | 宏华胜精密电子 (烟台)有限公 司 |
鸿海精密(股票代码:2317.TW)之合(联)营企业,鸿海精密 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讯产业、通讯 产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光电产业、精密机械产业、汽车产业以 及与消费性电子产业有关的各种连接器、机壳、散热器、组装产 品和网络线缆装配等产品的制造、销售与服务。 |
| 6 | 昆山国显光电有 限公司 |
维信诺(股票代码:002387)控股孙公司。根据 CINNO Research 数据,报告期内,全球 智能手机面板出货量,公司以 AMOLED 3.5%的市场比重位居全球第三;2019 年第四季度,公司出货约 610 万片,国内 面板厂出货排名第一,占国内 面 AMOLED AMOLED 板出货 40.7%。 |
| 7 | 台湾相互股份有 限公司 |
台湾兴柜公司,致力于发展 多样化技术,提升制程能力以满 PCB 足现今客户多变的需求,以及不同领域的产品。从单双面、多层 HDI、软硬复合板、HDI 软硬复合板、超薄硬板,甚至如 Cavity、 及 等特殊技术产品皆有丰富的实作量产经验能 Embedded Emboss 满足客户的多样化设计需求。(http://www.mutualtek.com.tw/) |
| 8 | 四会富仕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300852,综合 企业排名第 名,2019 PCB 83 年营业收入 亿元(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第十九届(2019) 4.79 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 |
| 9 | 健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股票代码:3044.TW,综合 PCB 企业排名第 3 名,2019 年营业额 亿元(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第十九届(2019)中国电 118.07 子电路行业排行榜》) |
| 10 | 广州市俊耀电子 有限公司、乐昌 市俊耀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 |
| 11 | 江门市浩远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线路板及其相关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
| 12 | 深圳市持创捷宇 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国内一家专业的柔性线路板企业,致力于高精密双面、多层、软 硬结合板、特种印制线路板的生产制造,专门为国内外高科技企 业及科研单位服务。产品覆盖 层多层板、埋盲孔板、30Z 厚铜 1-8 板、车载背光等产品。(http://www.ccjyfpc.com/intro/1.html) |
| 13 | 深圳捷腾微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 |
6.相关合同条款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均有《保密条款》,约定相关产品合同内 容、技术信息、设备软件等信息均不得透露给其他第三方。如果客户要更换新的 设备供应商,则需要考虑设备兼容性,可能存在由于技术体系不同的原因而无法 与已有生产线衔接,增加改造时间和成本。因此,客户的设备维护、改造升级对 公司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公司与客户后续的合作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销售体系,市场开拓情况良好;直写光刻设备行 业前景良好、进口替代及设备出口趋势明显;报告期内,客户从规模较小的客户 向行业内大型客户转变,新增客户逐年增加;公司产品使用年限通常为 8-10 年, 从技术体系衔接考虑,设备采购具有持续性。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能够形成长 期、稳定的合作,相关客户变动态势具有行业共性。
(二)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供应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向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额 分别为 4.93 万元、6.54 万元和 17.17 万元,采购金额较小,非公司主要供应商。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关系。
问题 11、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注销关联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 期内注销关联方的原因、资产及人员去向、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企业的工商档案;2.对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 3 .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企业的公开信息;4.查阅发行人的《审计 报告》;5.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一)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的原因、资产及人员去向、是否存在争议或潜 在纠纷
根据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经本所承 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关联方名 称 |
与发行人关 系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注销后资产及 人员去向 |
是否存在 争议或潜 在纠纷 |
|---|---|---|---|---|---|---|
| 1 | 合肥时之 杰置业发 展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报告 期内曾持有 该公司 60% 的股权 |
年 月 2019 3 日 1 |
决议解散 | 程卓已于 2018 年 月将所持 2 该公司 60%股 权全部转让予 张月素 |
否 |
| 2 | 安徽芯美 微半导体 科技有限 公司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报告 期内曾持有 该公司 100% 股权并担任 该公司执行 董事 |
年 2018 11 月 日 13 |
决议解散 | 注销前未实际 经营,无资产、 业务、人员 |
否 |
| 3 | 合肥泛晶 智硬创业 服务有限 公司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报告 期内曾担任 该公司董事 |
年 月 2018 4 日 20 |
决议解散 | 注销前未实际 经营,无资产、 业务、人员 |
否 |
| 4 | 安徽盛佳 进口汽车 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安徽盛 佳")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报告 期内曾担任 该公司总经 理 |
年 月 2018 9 日 28 |
年 月 2005 9 因未按规定 年检被吊销 营业执照, 因此申请注 销 |
注销前未实际 经营,无资产、 业务、人员 |
否 |
| 5 | 合肥玫瑰 石股权投 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的配 偶郭亚峰报 告期内曾持 有该企业 31.25%合伙 |
年 2019 11 月 日 14 |
决议解散 | 注销前未实际 经营,无资产、 业务、人员 |
否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序 号 |
关联方名 称 |
与发行人关 系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注销后资产及 人员去向 |
是否存在 争议或潜 在纠纷 |
|---|---|---|---|---|---|---|
| 份额 | ||||||
| 6 | 合肥星岛 物业发展 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 简称"星岛 物业") |
发行人董事 长、实际控制 人程卓的配 偶郭亚峰报 告期内曾担 任该公司董 事长 |
年 2019 11 月 日 19 |
年 2001 11 月因未按规 定年检被吊 销营业执 照,因此申 请注销 |
注销前未实际 经营,无资产、 业务、人员 |
否 |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情形。
(二)注销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 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根据对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 内银行流水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公开信息,前述报告期内注销的发行人关联方 自报告期初至注销日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不 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
问题 12、关于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 的情形。
请发行人披露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的具体情况,包括 个人卡所有者、资金来源、资金如何进入个人卡、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及具体 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涉及税收违规,是否存在被追缴或被处 罚的风险;(2)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内 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3)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开始时间 及实施效果;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情况;(4)是
否存在其他通过相关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已履行的核查程序以及对上述 事项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以及出纳进行了访谈;2.查阅了报告期 内发行人控制的个人卡的银行流水、发行人对个人卡事项的原始记录;3.查阅 代扣代缴所得税和滞纳金的税单和银行流水;4.发行人补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 的《税收完税证明》和相应银行流水;5.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合规情况证明;6.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7.查 阅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所有账户银行流水;8.查阅报告期内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及出纳的个人银行流水。
(一)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卡 所有者、资金来源、资金如何进入个人卡、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 及费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事项 | 具体内容 |
|---|---|
| 个人卡所有者 | 个人卡(中信银行 6217682300835833)以公司时任出纳陆敏婷名 义开立,由公司控制 |
| 资金来源 | 公司自有资金 |
| 资金如何进入个人卡 | 公司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将资金支付至个人卡 |
| 支付对象 | 1、用于支付公司员工的部分薪酬;2、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的部分 无票费用 |
| 支付时间 | 年-2018 年 2017 |
| 具体金额 | 1、2017 年度及 年度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合计金额 2018 45.10 万元;2、2017 年度及 年度个人银行卡支付销售人员无票销 2018 售费用合计金额 万元 32.45 |
| 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 制 |
报告期内,公司将资金支付至个人卡并在较短期间内用于公司支 付员工薪酬、费用报销,并非以资金占用为主要目的,因此并非 《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所界定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之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因此而受到处罚。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
| 整改措施 | 1、公司于2019年初终止使用个人卡;2、相关员工已补缴个人所 得税;3、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4、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防范该等问题再度 发生。 |
| 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 况 |
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 《资金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等 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程度。目前,公司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 有效性与规范性。 |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公司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将资金支付至公司控制的以 陆敏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用以支付部分员工薪酬及费用。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为未对内控制度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进行了积极的整改, 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涉及税收违规,是否存在被追缴或被处罚的风险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的情况, 其中支付员工薪酬合计金额为 45.10 万元,支付销售人员无票销售费用合计金额 32.45 万元。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 的资料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自查后积极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7 月补缴了相应 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报告期内,公司将资金支付至个人卡并在较短期间内用于 公司支付员工薪酬、费用报销,并非以资金占用为主要目的,不属于《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界定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之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报告期内亦未因此而受到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就发行人使用个人银行卡向员工支付薪酬事宜,相关员工未被判决、裁定承 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受影响。
2.是否涉及税收违规,是否存在被追缴或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相关完税证明,发行人在自查后积 极主动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利用个人卡支付员工薪酬、报销费用,所 涉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相关人员已主动补交税款及税收滞纳 金,税务部门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合规证明,不存在被追缴或处罚的风险。
(三)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内控制度 及执行情况,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1.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内控制度及 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员工薪酬及费用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针对个 人卡制定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个人卡使用期间,个人卡由专人保管;
(2)个人卡的资金流向为:公司→个人卡→支付员工薪酬及报销费用,即
通过费用报销方式由公司将资金拨付至个人卡,个人卡支付给员工薪酬及报销费 用。出纳根据发票填写报销单据,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由将报销资金支付 至个人卡账户;
(3)通过个人卡发放薪酬,需依据经董事长批准的工资清单作为原始凭证。
在个人卡停用前,上述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了个人卡所有支出均符合公 司财务制度,个人卡上资金完整、未被挪作他用,所有款项收支均完整入账。
2.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公司通过使用发票报销费用的方法将资金支付至上述陆敏婷的个人银行卡 里,原始财务报表根据报销时发票所属费用类别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相关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核算。
本次申报财务报表将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的员工薪酬及费用按照费用 发生的实质调整计入相应的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科目。
(四)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开始时间及实施效果;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情况
1.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开始时间及实施效果
(1)公司已于 2019 年初停止使用上述个人银行卡;
(2)规范因使用个人卡涉及的税务事项,取得了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公司 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文件;相关员工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取得了主 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公司治理水 平,防范该等问题再度发生。
2.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资金管理 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
运作程度。目前,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 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公司对个人银行卡事项规范后,未再发生 类似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于 2019 年初不再使用个人卡、加强费 用报销管理、要求相关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发行人通过 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梳理总结相关流程,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是否存在其他通过相关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以及出纳的访谈,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通过相关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题 20.1、关于募投土地
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地点在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 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地块。发行人已与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定向开发协议》, 能够确保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及厂房。
请发行人说明定向开发厂房的具体合同金额、目前的开发进度、预计交付 时间、相关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取得的风险,如是,是否构成本 次募投项目推进的实质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现场走访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定向开发厂房; 2.查阅《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定向开发协议》;3.查阅皖(2018)合 不动产权第 0050251 号《不动产权证》;4.查阅地字第 340101201830025 号《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5 . 查 阅 建 字 第 340101201931009 号、建字第 340101201931010 号、建字第 340101201931011 号、建字第 340101201931012 号、 建字第 340101201931013 号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6 . 查 阅 3401361808060101-SX-001 号《施工许可证》;7.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8.查 阅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项目投资备案和环境影响登记/审批手续。
(一)定向开发厂房的具体合同金额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新股份")、公司和见证方合肥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合肥高新微电子生 产基地项目定向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定向开发协议》"),其中第四条关于 金额的约定为:合同总价包括项目定向开发成本、开发利润和销售税费。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鉴于目前定向开发厂房尚未完成建设,相关建安成本 正在计算过程中,因此公司与合肥高新股份尚未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公司和合 肥高新股份就定向开发厂房所涉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相关细节达成一致后将 签署具体销售协议。
(二)目前的开发进度、预计交付时间、相关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无法 按期取得的风险
1.定向开发厂房的开发进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定向开发厂房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和主要许可文件如下:
| 事项 | 内容 |
|---|---|
| 证号 | 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 号 0050251 |
| 发证机关 |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2018 10 23 |
| 权利人 | 合肥高新股份 |
| 坐落 | 高新区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 |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权利性质 | 出让 |
(1)不动产权证
| 事项 | 内容 |
|---|---|
| 用途 | 工业用地 |
| 面积 | 平方米 33,141.08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事项 | 内容 |
|---|---|
| 证号 | 地字第 号 340101201830025 |
| 发证机关 | 合肥市规划局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2018 9 12 |
| 建设单位名称 | 合肥高新股份 |
| 建设项目名称 | 微电子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
| 项目等级 | 一般工程 |
| 建设用地性质 | 工业用地 |
| 用地位置 | 合肥高新区 地块(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 KS2-3-1 |
| 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33,141.08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事项 | 内容 | |||||
|---|---|---|---|---|---|---|
| 建字第 | 建字第 | 建字第 | 建字第 | 建字第 | ||
| 证号 | 34010120193 | 34010120193 | 34010120193 | 34010120193 | 34010120193 | |
| 号 1009 |
号 1010 |
号 1011 |
号 1012 |
号 1013 |
||
| 发证机关 | 合肥市规划局 |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2019 1 16 |
|||||
| 建设单位名 | ||||||
| 称 | 合肥高新股份 | |||||
| 建设项目名 | ||||||
| 称 | 1#厂房 | 2#厂房 | 3#洁净厂房 | 4#厂房 | 5#厂房 | |
| 建设位置 | 合肥高新区 地块(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 KS2-3-1 |
|||||
| 9,257.12平方 | 4,143.82平方 | 平方米 | 平方 7,181.1 |
平方 6,964.8 |
||
| 建设规模 | 米 | 米 | 6,963 | 米 | 米 |
(4)施工许可证
| 事项 | 内容 |
|---|---|
| 证号 | 号 3401361808060101-SX-001 |
| 工程名称 | 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 1#厂房(含幕墙)、2-5#厂房和室外工程 |
| 发证机关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
| 建设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角 |
| 建设规模 | 平方米 34,509.84 |
| 合同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19 2 20 2020 3 9 |
综上,定向开发厂房项目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定向开发 厂房预计于 2020 年 8 月底建设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定向开发厂房的预计交付时间、相关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无法按期 取
根据《定向开发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现在走访定向开发 厂房,定向开发厂房建设完成后的权利人为合肥高新股份。公司与合肥高新股份 正在按照《定向开发协议》约定协商有关《销售协议》及所涉合同价格、支付方 式等具体内容,并将根据《定向开发协议》和最终《销售协议》的内容办理定向 开发厂房的移交和权利人变更手续。定向开发厂房预计将于 2020 年 8 月底建设 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合肥高新股份应于定向开发厂房竣工验收后 15 个工 作日内移交公司使用。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目前各方正常履行《定向开发协议》, 未发生争议或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各方正常履行 《定向开发协议》,公司不存在无法按期取得定向开发厂房使用权的风险。公司 已就拟在定向开发厂房开展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了项目投资备案和环境影 响登记/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问题 22、关于社保及公积金招股说明书披露,为满足部分员工异地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公司存在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形。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与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企业社保通 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由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代缴服务。报告期内,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代公司为其部 分员工缴纳了江苏苏州、广东深圳、广东惠州、上海等地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2019 年 4 月,深圳分公司为广东地区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相关 代缴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能被社保、公积金主管机关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社保通会员服务 协议》;2.查阅报告期内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送的社保及公积 金代缴费用付款通知书及代缴人员明细;3.抽查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杭州今 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缴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的银行回单和相关员工社保及 公积金的缴费明细;4.查阅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及公积 金情况的书面确认;5.查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和合肥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6.查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深圳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7.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出具的 承诺。
(一)发行人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员工因工作 需要长期在苏州、深圳、惠州、上海等发行人注册地以外城市工作,为客户提供 售后、维保等服务,而发行人未在上述全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部分员工 按照当地标准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为保障员工权益及待遇,报告期内,发行 人委托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为相关员工在其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保及住房 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比 例情况如下:
| 时间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代缴项目 | 社保 | 公积金 | 社保 | 公积金 | 社保 | 公积金 |
| 代缴人数 | 15 | 15 | 12 | 12 | 14 | 14 |
| 员工总人数 | 95 | 95 | 119 | 119 | 179 | 179 |
| 占员工总数比例 | 15.79% | 15.79% | 10.08% | 10.08% | 7.82% | 7.82% |
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设立深圳分公司,独立开设了社保及公积金账 户,并于 2019 年 4 月起自行为当地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发行人亦将根据外 地业务发展和员工聘用情况逐步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外地员工缴纳社
保和住房公积金。
(二)相关代缴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能被社保、公积金主管机关行 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与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未自行为其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已分别获得当地社 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同 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卓已出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因公司及其分公司因首次公 开发行前未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严格执行未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有权机关处罚或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 住房公积金的,或因未足额缴纳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滞纳金,或因有关人员向公 司及其分公司追索,或因上述情形给公司或其分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 作出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分公司追偿,保证公 司及其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风险,但是发行人已通过第三方实际履行了 缴纳义务,存在代缴情况的员工人数不多、占发行人总员工比例较低,发行人及
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处罚,且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担相应风险。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社保、住 房公积金代缴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晓新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02F20190437-00014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90437-0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德恒 02F20190437-00002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190437-0000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65 号《关 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出具了《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询函》问题回复"中对《问询函》要求 本所回复的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容诚审 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专字 [2020]230Z1894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0]230Z1895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6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 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7 号《合 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等, 本所承办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变化事项进 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 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露 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沈宏山律师、李晓新律师、李珍慧律师共同签 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23 层,联系电话 021-55989888,传真 021-55989898。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问询函》问题回复
问题 1、关于技术来源
根据反馈回复,(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及核心技术人员何少锋、方林 均曾在合肥芯硕任职;(2)程卓参与合肥芯硕重整等事宜之后对直写光刻设备 制造业产生兴趣,陆续与一些高校的电子、光学、机械等领域的专家进行研发 合作,与其签署了《开发合作协议》,独立进行一些光学、电子、机械等技术的 研究及积累;(3)发行人成立不久即申请大量专利系发行人依托前期的技术积 累,借鉴了国内外一些最新的公开技术方向,再结合方林、何少锋等公司早期 员工提供的辅助性咨询与建议,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多项技术的专利申请;(4) 发行人早期专利发明人为财务人员系公司正处于初创期,包括研发制度在内的 各项规章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同时研发团队成员也处于一个动态变化 的过程中,因此公司发明名义发明人登记为实际控制人指定的财务人员;(5) 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智慧芽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对 发行人与合肥芯硕的专利进行比对认证, 比对结果认定:发行人产品相关技术方 案与合肥芯硕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的产品未落入合肥芯硕专利的保护范 围。
请发行人说明:(1)合肥芯硕的基本情况,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客户、 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及具体的重合情况,发行人业务与 技术是否与合肥芯硕存在关联;(2)提供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签订的《开 发合作协议》文本, 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合作研发的背景、协 议签订时间及履行情况,协议的主要内容,形成的主要成果及权属约定,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实际控制人程卓外,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其 他与高校等机构或外部专家的研发合作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 关协议;(3)发行人各项专利的立项时点、研发过程及时间、实际发明人及专 利申报时点等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初创期研发团队成员动态变化 的具体过程,实际发明人及参与研发的主要人员背景,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能 力,方林与何少锋在发行人初创期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时点及发挥的的具体 作用,相关专利是否属于方林、何少锋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是否
存在瑕疵;(4)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结论的权威性、客 观性, 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落入合肥芯硕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侵犯了合肥芯硕 专利权;(5)发行人产品研发及客户开发的历史沿革, 申请的相关专利在发行人 产品开发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及业务 是否来源于合肥芯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较短时间内开发出产 品与所处行业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论述是否存在矛盾。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了合肥芯硕的工商档案及公开的法院判决信息、和解协议等;2.访 谈程卓、方林、何少锋;3.查阅程卓与高校专家签署的《开发合作协议》,查阅 发行人与专家签署的《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4.访谈程卓合作的相关的高校专 家,访谈发行人合作的专家;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申报材料, 查阅研发人员的背景资料;6.查阅智慧芽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查阅智慧芽 的资质证书,查阅智慧芽出具的《声明》;7.查阅发行人历年的合同台账、审计 报告等。
(一)合肥芯硕的基本情况,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客户、技术人员、 销售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及具体的重合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是否与 合肥芯硕存在关联
| 企业名称 | 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XT4483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资本 | 5659.81804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熊海保 |
| 成立日期 | 2006-04-26 |
| 营业期限 | 2006-04-26 至 2056-04-26 |
1.合肥芯硕的基本情况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北、习友路东 |
|---|---|
| 经营范围 | 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及软硬件相关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架构 | 中夏芯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83.98%;吴泽涛持股 7.41%;陈 和明持股 3.62%;余国彩持股 2.94%;刘全持股 2.06% |
| 经营现状 | 自 2015 年底至今,经营基本停滞 |
2.合肥芯硕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客户、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与发行人是
否存在重合及具体的重合情况
| 项目 | 合肥芯硕 | 发行人 | 是否存在重合情况的 说明 |
|---|---|---|---|
| 主营业务 |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 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及 软硬件相关产品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集 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 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 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 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 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者工商登记的业务 范围存在部分重合 |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为半导体领域的 直写光刻与检测设备,主要 用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 发、实验、测试 |
主要产品为 PCB 直接成像设 备,主要用于下游 PCB 企业 大规模产业化生产 |
两者产品的基本原理 存在相通之处,具体应 用领域存在差异 |
| 主要客户 情况 |
1、2012 年前,合肥芯硕的 主要客户为湖南大学、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 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中国科 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华中科 技大学; 2、2013 年初至 2014 年 4 月,合肥芯硕业务停滞,仅 剩不到 10 名技术人员; 3、2014 年 4 月,合肥芯硕 债转股重组完成后重启经 营; 4、2013 年、2014 年,合肥 芯硕经审计的销售收入分 别为 0 万元、1,087.71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1,114.86 万 元、-996.51 万元,连续两 年经营亏损,客户主要为中 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 十八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 所(771 所); 5、2015 年 1 月,因合肥芯 |
1、2015 年、2016 年,发行 人销售收入为 9.86 万元、 517.69 万元; 2、2017 年-2019 年,发行人 经 审 计 的 销 售 收 入 为 2,218.04 万元、8,729.53 万元 和 20,226.12 万元,主要收入 来源于 PCB 直接成像设备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82.21%、60.11%和 95.14%。 3、发行人客户主要为 PCB 生产厂商,主要包括深南电 路、健鼎科技、胜宏科技、 景旺电子、罗奇泰克、宏华 胜(鸿海精密之合(联)营 公司)、富仕电子、博敏电 子、红板公司、相互股份、 柏承科技、台湾软电、迅嘉 电子、珠海元盛(中京电子 下属公司)、普诺威(崇达 技术下属公司)、矽迈微等 PCB 厂商。 |
合肥芯硕的主要客户 为高校、科研院所,提 供的设备主要应用于 高校、科研院所的研 发、实验、测试;发行 人的客户主要为 PCB 生产企业,提供的设备 用于其产业化生产,因 此对于设备的产能、良 率、稳定性、可靠性等 性能要求较高。二者的 客户群体存在较大差 异。 |
| 项目 | 合肥芯硕 | 发行人 | 是否存在重合情况的 说明 |
|---|---|---|---|
| 硕与合肥海恒代建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合肥芯硕公司 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院冻结,生产经营进一步陷 入困境,导致当年 5 月、6 月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 缴纳社保等,员工陆续离 职,业务基本停滞。 |
|||
| 技术人员、 销售人员 |
2014 年 4 月,合肥芯硕重 启经营时技术人员不到 10 人(含操作技工),无销售 人员;至 2015 年 6 月,合 肥芯硕技术人员(含应用及 生产)约 50 人左右,销售 人员约 5 人左右; 2015 年起,因经营进一步 陷入困境,不能按时发放工 资、缴纳社保,人员陆续离 职。截至 2015 年 10 月,合 肥芯硕遣散所有人员。 |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技术 人员共 61 人,其中 15 人曾 在合肥芯硕任职;发行人销 售人员共 13 人。 |
2014 年 4 月-2015 年 6 月,合肥芯硕重启经 营,技术及销售员工由 不到 10 人增至 50 多 人,多数人是 2014 年 4 月重启经营后新入职 的员工; 2015 年至今,原合肥芯 硕 20 名技术人员自主 择业加入发行人(人员 也在动态变化,后有 5 人离职),原合肥芯硕 并无销售人员加入发 行人。 |
注:上表合肥芯硕的历年客户、人员变动情况均根据访谈曾任职于合肥芯硕的员工方林、 何少锋、张玉喆、曹永珍等人,合肥芯硕 2013 年、2014 年财务数据来源于九州会审字[2015] 第 315 号审计报告。
3.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是否与合肥芯硕存在关联
如上表所述,合肥芯硕与发行人均基于光学、机械、电子、软件等相关学科 的基本原理进行研发,并最终分别形成直写光刻设备供下游客户使用。因此,二 者的直写光刻设备在技术基本原理方面存在相通之处。
但是,除基本原理外,直写光刻设备的产业化开发还需结合自身的生产工艺 条件、市场需求并进行大量、持续的下游客户工艺验证,因此二者的直写光刻设 备在具体技术路线和主要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合肥芯硕的 主要产品为半导体领域的直写光刻设备,下游客户主要为高校及科研院所,其设 备主要应用于上述客户的研发、实验和测试;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 PCB 领域 的直接成像设备,客户主要为 PCB 生产企业,其设备应用于 PCB 制造业的大规 模产业化生产。
此外,发行人部分技术员工曾就职于合肥芯硕,因此二者在人员上存在一定 关联,上述员工入职发行人均为其自主择业的结果。发行人在进行产品研发与专 利申请时采用了与合肥芯硕不同的技术路线,保证了研发成果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而上述人员入职发行人后,均按照发行人的业务要求,依据行业公开技术资料, 发挥其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合肥芯硕除了同处于直写光刻设备制造领域外,不存在 其他业务与技术的关联。
(二)提供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文本,说 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合作研发的背景、协议签订时间及履行情 况,协议的主要内容,形成的主要成果及权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实际控制人程卓外,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其他与高校等机构或外部 专家的研发合作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
1.提供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文本,说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合作研发的背景、协议签订时间及履行情况, 协议的主要内容,形成的主要成果及权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已提供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文 本(见附件)。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与高校专家合作研发的背景
程卓 2013 年下半年受其姐姐程瑶委托处理合肥芯硕债转股事宜,彼时,合 肥芯硕正处于业务停滞阶段,技术团队仅剩不到十人,研究开发实力不足;且在 原控股股东意外身亡后,其家族人员无意继续接手经营,谋划控股权的出让,也 导致合肥芯硕研发、经营、人员并不稳定。
在经过多方面了解,加上自身机械设备行业的教育及从业经验,程卓认为合 肥芯硕从事的直写光刻设备制造行业未来具有很大发展空间,也希望介入公司重 组,在这个领域发挥自身的能力。基于此,程卓通过行业联盟了解到对光学、电 子、机械、软件等方面背景较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并与这些专家逐渐建立了联 系与合作,通过业内交流和行业设备展会寻找一些研究开发方向,并委托他们进 行了一些光、机、电、软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及积累,并约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 属程卓。程卓希望未来通过资产注入、技术转让等方式借助合肥芯硕的平台进行 技术产业化。
随着 2015 年 6 月,合肥芯硕重组失败,程卓发起设立发行人后,上述研究 开发的成果即转为由发行人申报并形成部分专利(另有 4 项专利由亚歌半导体申 报,报告期内由亚歌半导体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 与技术"之"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程卓对上述事项确认如 下:"在设立合肥芯碁后,本人已将上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合肥芯碁 和亚歌半导体,合肥芯碁和亚歌半导体依此梳理其创新点后申请专利,该专利的 所有权归属于合肥芯碁和亚歌半导体,本人与合肥芯碁、亚歌半导体之间不存在 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目前,程卓与高校专家的《开发合作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履行情况 正常,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签订时间 | 专家 | 协议的主要内容 | 形成的主要成果 | 权属约定 | 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
|---|---|---|---|---|---|---|
| 1 | 2014年2月 | 王某 | 整机控制系统、运动控制及驱动系统、 系统稳定性及可靠性等进行专题技术 分析及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向专家支 付劳务费 |
数据旋转的方案;整机控制流程的方案; 运动误差补偿方案;光源能量及稳定性监 控方案 |
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其所有权归属程 卓 |
否 |
| 2 | 2014年3月 | 吴某 | 图形、图像处理等进行专题技术分析 及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向专家支付劳 务费 |
图形填充算法及填充方案;采用 并 CUDA 行处理及数据压缩方案;机械运动误差数 据补偿方案 |
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其所有权归属程 卓 |
否 |
| 3 | 2014年3月 | 彭某 | 图形、图像处理等进行专题技术分析 及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向专家支付劳 务费 |
图形填充算法及填充方案;采用 并 CUDA 行处理及数据压缩方案;机械运动误差数 据补偿方案 |
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其所有权归属程 卓 |
否 |
| 4 | 2014年8月 | 童某 | 总体结构设计、精密定位运动平台及 控制系统、机械结构总体设计及分析、 机械振动分析等进行专题技术分析及 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向专家支付劳务 费 |
不同尺寸基板吸盘设计;机械模块温度控 制方案;图像识别及定位方案;设备减震 方案及内部除尘方案 |
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其所有权归属程 卓 |
否 |
| 5 | 2015年2月 | 杨宇航 | 光机总体方案、光学照明系统、投影 成像系统、对位对焦系统等进行专题 技术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向专家支付 劳务费 |
图像识别及定位方案;多个光纤耦合方案; 光学方案设计;对准照明方式分析;线宽 均匀性的工艺检测方法等 |
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其所有权归属程 卓 |
否 |
注:杨宇航于 2016 年 4 月,加入发行人,目前担任研发中心光学部负责人。
2.除实际控制人程卓外,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其他与高校等机构 或外部专家的研发合作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
除实际控制人程卓外,2015 年 7 月,发行人与专家陈某(毕业于北京大学 物理系半导体专业,微光刻领域技术专家)签订了《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聘用岗位及职责
发行人聘用陈某担任技术顾问,协助发行人进行直写光刻技术原理的论证、 技术方案的验证,以及终端应用角度为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提供咨询及建议。
(2)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可 协商续聘。
(3)技术成果及归属
陈某在发行人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已提供与陈某签订的《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文本。
除上述外,随着发行人产品产业化的推进,与上述专家的合作形式逐渐转变 为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合作形式。同时,随着发行人发展壮大、知名度提升及 管理规范化,发行人还陆续与安徽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微 纳研究与制造中心、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 工程院等单位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之"八、 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科研实力"之"(六)合作研发情况"。
(三)发行人各项专利的立项时点、研发过程及时间、实际发明人及专利 申报时点等情况,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初创期研发团队成员动态变化的 具体过程,实际发明人及参与研发的主要人员背景,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方林与何少锋在发行人初创期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时点及发挥的具体作用, 相关专利是否属于方林、何少锋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是否存在瑕 疵
成立初期(2015 年-2016 年),发行人在光学、机械、电子及软件等学科的 专家协助下,并结合员工积累的行业经验,形成了一批偏基本原理的基础层专利 技术,该等专利技术对原理样机的研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与下游应用市场需求 尚存在较大差距。基于上述偏基本原理的基础层技术以及公开的技术资料,发行 人自行研制出只具备实现基本功能和原理性能的原理样机,原理样机的研制过程 相对比较简单。
自 2016 年起,发行人的研发团队不断发展壮大,部分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 研发技术人员加入发行人,增强了发行人的产品开发能力。发行人通过结合市场 应用和客户需求进一步对原理样机进行了持续工程优化后,开发出初步满足市场 应用和客户需求的工程样机,但该工程样机至机型最终成熟需要经历艰难的客户 验证周期。
2017 年起,发行人的工程样机经中小型客户的不断试错、调试、改进,并 逐渐实现了设备的定型化。在此验证过程中,发行人形成了与产业初步融合的应 用层技术,并积累了设备设计、制造和应用等方面的改善经验。经中小型客户验 证成功后的机型,再推广至部分行业标杆客户处使用,通过标杆客户的大规模量 产验证后最终形成高速量产型的成熟机型。在此验证过程中,发行人进一步形成 了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应用层技术,该等技术包含诸多技术经验和技术诀窍,构筑 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发行人产品各阶段演进过程、基础层技术及应用层技术对各阶段产品贡献情 况如下图所示:

方林与何少锋等来自合肥芯硕的员工在发行人初创期的产品研发过程中,主 要提供了行业公开资料、行业通用的技术路线以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公开技术资 料,并非上述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不属于其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因此,发行 人的相关专利技术的权属不存在瑕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专利的属性、后续工程化情况、申报时点、研发过程 及时间、实际发明人及参与研发的主要人员及背景,方林与何少锋在发行人初创 期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时点及发挥的具体作用,如下表: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1、一种 曝光 PCB 图形正确 性验证方 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公开技术资料和技术分析,设备曝光的实际 图形,和理论设计图形可能存在偏差,如何对曝 光图形的正确性进行快速验证,成为一个技术课 题,针对此课题: 2015.10,陈某提出在设备调试阶段,可以利用设 备必备的对位 摄像系统对标准版图形与实 CCD 际标准版曝光图形进行采集对比,确保曝光图形 的正确性的专利想法。 |
2015/10 | 2015/11/20 | 陈某(教授, 北京大学物 理系半导体 专业,下同) |
- | - | ||
| 1 | 系统 集成 技术 |
2、具有抗 拼接撕裂 用于激光 直写成像 设备的扫 描曝光方 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下半年,程卓通过行业展会得知,部分厂 2014 家 设备是采用多个曝光镜头同时进行曝光 LDI 的,其后程卓咨询技术人员得知该方案拼接问题 是其难点,就该问题委托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年上半年,王某提出了可以通过控制软件补 2015 偿运动过程中的平台偏摆误差的想法。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9 | 王某(合肥 工业大学工 学博士,教 授,主要从 事电气自动 化领域的教 学及科研, 下同) |
- | 何少锋提供 了光刻设备 和直写光刻 设备的一些 公开资料, 如美国球形 半导体的公 开资料 |
| 3、一种具 有倍率微 调功能的 光刻远心 物镜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下半年,程卓通过行业展会得知,部分厂 2014 家 设备是采用多个曝光镜头同时进行曝光 LDI 的,就上述问题委托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2015.5,杨宇航认为采用多个曝光镜头存在各光 头倍率一致性的问题,提出镜头倍率可微调的想 法,并进行了建模仿真分析确认;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9 | 杨宇航(长 春理工大学 本科(测控 技术与仪器 专业)及研 究生(仪器 科学与技术 专业);悉 尼大学研究 生(机械工 程专业), 下同) |
- | - | ||
| 4、一种双 | 基础 | 采用 | 根据行业公开信息,高产能是设备开发的重要发 | 2015/8 | 2015/9/30 | 王某 | - | 方林提供了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台面激光 直写曝光 机及其控 制方法 |
层技 术 |
展方向,在保证高解析精度的前提下,如何实现 高产能成为一个技术课题,针对该问题: 2015.7,陈某针对提高设备产能的方法建议借鉴 的双台面方式; ASML 2015.8,方林提供了国外竞争对手奥宝科技设备 提高产能的技术方案; 2015.8,王某提出采用左右双台面的方式,同样 可以实现曝光时间、对准时间和上下板时间并 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左右双台面的专利想法。 |
奥宝科技设 备提高产能 的技术方案 |
|||||||
| 5、一种直 写式光刻 机缩影物 镜的倍率 标定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上半年,童某与杨宇航进行技术讨论,结 2015 合行业展会中了解的公开技术资料,逐步形成了 利用对准中的图像识别定位技术和高精密运动 平台组合,测算出光头的倍率。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30 | 童某(安徽 工业大学工 学博士,主 要从事现代 机械设计理 论与方法的 教学和科研 工作,下同) |
杨文(硕士, 机械工程专 业,下同) |
- | ||
| 6、一种直 写式光刻 机图形发 生器的角 度标定方 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国外同行公开的技术资料可知,图形发生器 倾斜特定角度可实现亚像素的分辨率,但是其倾 斜角的要求极高,如何测量图形发生器的倾斜 角,并保证多个图形发生器倾斜角的一致性,成 为技术课题,针对该课题: 2015.8,童某提出利用对位中的图像识别定位技 术和高精密运动平台组合,利用测量 的投 DMD 影和平台的角度,测算出 的角度的专利想 DMD 法。 |
2015/8 | 2015/9/30 | 童某 | 杨文 | - | ||
| 7、一种用 于标定多 个相机平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直写光刻的基本原理和国外同行的公开资 料,其对位系统采用多路对准相机,而多路对准 相机在系统中的相对位置关系需要精确保证,如 |
2015/11 | 2015/11/20 | 杨宇航、夏 焱(本科, 光信息科学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行性的装 置及方法 |
何保证位置精确成为技术课题: 2015.11,杨宇航、夏焱讨论后提出可以采用不同 对准相机看同一靶标在 轴不同高度下的偏差, Z 进行对准相机的平行性测量的专利想法。 |
与技术专 业,下同) |
||||||||
| 8、一种基 于无掩膜 直写系统 套刻曝光 的定位方 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刻应用的特点可知,光刻图形一般为多 层,每次光刻完成其中一层图形,每一图层的光 刻均须保证与前一层光刻图形的相对位置关系, 如何实现图层与图层之间的图形位置关系,成为 一种技术课题,针对此课题: 2016.1,陈某提出利用对位信息,再根据实际的 位置生成该位置的曝光图形来实现套刻; 2016.2,王某提出可以使用数据旋转代替平台旋 转的专利想法。 |
2016/2 | 2016/7/22 | 王某 | 黄明波(硕 士,物理电 子学专业)、 卞洪飞(硕 士,软件工 程专业,下 同) |
- | ||
| 9、一种用 于光刻机 对准曝光 工序的物 镜切换装 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国外同行发布的公开技术资料得知,其光刻 设备配载了不同倍率的曝光物镜。如何实现不同 倍率光刻物镜的快速切换,成为技术课题,针对 该课题: 2015.11,陈某提出海德堡设备是采用更换镜头实 现不同倍率的镜头配置,提出是否可以自动切换 支持不同倍率的镜头; 2016.1,杨宇航、夏焱讨论后提出利用棱镜柱分 光和反射面组合进行不同倍率光学镜头的切换 的专利想法。 |
2016/1 | 2016/2/3 | 杨宇航、夏 焱 |
沈显勇(机 械专业工程 师) |
- | ||
| 2 | 光刻 紫外 光学 及光 源技 术 |
1、一种无 掩膜光刻 直写系统 的照明均 匀性测试 方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刻的基本原理可知,照明系统的均匀性直 接影响到曝光线宽的均匀性,要确保其照明的均 匀性,必须先有照明均匀性的快速、准确的测量 方法,针对该课题: 2015.8,陈某提出利用曝光工艺检测照明均匀性 的专利想法。 |
2015/8 | 2015/9/9 | 陈某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2、一种用 于半导体 激光器的 循环水冷 却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激光器的应用特性可知,其工作过程会发热升 温,温度升高影响激光器的输出光功率,因此必 须对激光器的温度进行控制,针对该问题: 2016.7,为了解决专利"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 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器"的散热问题,李辉和 王历先讨论后提出了水冷散热(用流动的冷却水 带走激光光源所产生的热量)的专利想法。 |
2016/7 | 2016/7/22 | 李辉(硕士, 流体机械及 工程专业, 下同) |
王历先(本 科,过程装 备与控制工 程专业,下 同) |
- | ||
| 3、一种 LD 激光器组 件的装配 及检验方 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为了提升 激光光源的性价比,保证激光光源 LD 的供应链安全,需要考虑发展 激光光源自主 LD 组装的能力,针对该问题: 2016.7,为了解决专利"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 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器"的装配问题,夏焱与 杨宇航与张小鹏讨论后提出了半导体激光器与 光纤耦合的检测和对准效率的专利想法。 |
2016/7 | 2016/7/22 | 夏焱 | 杨宇航、张 小鹏(本科, 机械设计制 造及自动 化) |
- | ||
| 4、一种用 于大倍率 光刻设备 光学系统 的辅助 调平 DMD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9,在研制客户罗奇泰克定制设备时,因为 镜头倍率大,单个 的视场范围小,调平工 CCD 装效率低,李永强、吴琼、杨宇航、何伟等人提 出可以通过多个工业相机取像分析比对的方式, 辅助 微镜面与运动平台的平行性调整的专 DMD 利想法。 |
2017/9 | 2018/3/19 | 李永强(本 科,光信息 科学与技术 专业,下 同)、杨宇 航、吴琼(硕 士,光学工 程专业,下 同)、何伟 (硕士,机 械设计制造 及自动化) |
-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5、一种直 写光刻机 中高利用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9,在研制客户罗奇泰克定制设备时,客户 提出双波段 曝光光源的要求,杨宇航、 UVLED 吴琼、何少锋、李永强、项宗齐等人提出可以通 |
2017/9 | 2018/3/19 | 杨宇航、吴 琼、何少锋、 李永强、项 |
- | 何少锋参与 该专利的讨 论,并确认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率高均匀 度的 LED 照明系统 |
过 光源准直镜组、匀光镜组、激光透镜和转 LED 向棱镜形成具有高功率、高均匀性的 照明系 LED 统的专利想法。 |
宗齐(本科, 机械自动化 专业,下同) |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6、一种用 于直写光 刻设备中 的 MEMS 光阑打标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针对 内层板双面图形对准对打标的标记形 PCB 状和精度要求很高,采用机械加工方式难以满足 对准精度要求的问题,2017.6,吴琼、张琦、王 历先、项宗齐、何少锋等人在对 的 TRIPOD100 内层对准技术优化过程中,提出可以采用光刻的 方式制作打标图形标记光阑,取代机械加工的方 式的专利想法。 |
2017/6 | 2018/3/19 | 吴琼、张琦、 王历先、项 宗齐、何少 锋 |
- | 何少锋参与 该专利的讨 论,并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7、一种用 于 UVLED 曝光机的 强电控制 开关电路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10,在研制客户罗奇泰克定制设备中,魏云 飞、朱会敏提出了一种用于 曝光机的强 UVLED 电控制开关电路和接地方式,提高 曝光 UVLED 机的稳定性的专利想法。 |
2017/10 | 2018/8/9 | 魏云飞(本 科,电子信 息科学与技 术专业,下 同)、朱会 敏(本科, 电子信息工 程专业,下 同) |
伍凯(本科、 信息系统管 理专业,下 同)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8、一种用 于直写式 光刻机曝 光光源的 反馈信号 采集电路 系统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8.9,为解决 功率不稳定的问题, MLL-C900 伍凯提出可以利用热敏电阻与光源进行集成,然 后利用热敏电阻测量曝光光源温度的专利想法。 |
2018/9 | 2019/1/31 | 伍凯 | CHEN DONG(美国 威斯康辛大 学麦迪逊分 校物理学博 士、美国亚 利桑那大学 光学科学中 心博士后, 下同)、张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浩为(本科, 自动化专 业) |
||||||||||
| 9、一种用 于检测曝 光系统光 轴垂直度 的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机基本原理可知,由于装配误差因素的影 响,其曝光系统的光轴与基准面的垂直度是需要 检测和校正的,如何检测和矫正成为技术课题: 2015.10,夏焱提出了采用反射式过光轴中心的方 式,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专利想法。 |
2015/10 | 2015/11/20 | 夏焱 | 张琦(本科, 光信息科学 与技术专 业,下同) |
- | ||
| 10、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高功率 紫外半导 体激光器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为了提升 激光光源的性价比,保证激光光源 LD 的供应链安全,需要考虑发展 激光光源自主 LD 组装的能力,针对该问题: 2016.6,何少锋提出激光光源供应链安全性以及 成本问题; 2016.7,夏焱和张宽讨论后提出了将多路激光二 极管独立耦合进光纤,再把光纤组合成束形成大 功率激光器的专利想法。 |
2016/7 | 2016/7/22 | 夏焱 | 张宽(本科, 应用物理专 业,下同) |
何少锋提出 激光光源供 应链安全性 及成本问题 |
||
| 11、一种用 于直写曝 光机的 阵 UVLED 列光源收 集利用装 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 的技术特性可知,其发光是按照扇形发 LED 散角度辐射的,发散角越大,光能量越分散。如 何保证最大限度的收集光能量,提高能量利用 率,成为技术课题,针对该课题: 2015.7,为了采用多个 芯片组合成大功 UVLED 率的 曝光光源,杨宇航提出可以使用低 UVLED 成本的 UVLED,结合复眼和光棒做照明的专利 想法。 |
2015/7 | 2015/9/9 | 杨宇航 | - | - | ||
| 12、一种用 于直写式 光刻机曝 光光源的 温度控制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上半年,王某在进行光刻技术的控制研究 2015 时,发现光源在不同温度时发光的特性会有一些 变化的特点,所以产生增加专门光源温度探测的 想法。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30 | 王某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系统 | ||||||||||
| 13、一种适 用于不同 管径的光 学镜筒水 冷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机基本原理可知,光刻物镜在曝光过程中 存在发热升温现象,温度升高会导致光机元件的 热变形,从而影响物镜的光学性能,针对该问题: 2015.12,为了解决温度对镜头成像质量的影响, 夏焱提出了使用水冷散热保持镜头的专利想法。 |
2015/12 | 2016/2/3 | 夏焱 | - | - | ||
| 14、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多波长 紫外半导 体激光器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为了提升多波长紫外激光光源的性价比,保证激 光光源的供应链安全,需要考虑发展 激光光 LD 源自主设计及组装的能力,针对该问题: 2016.7,为解决感光材料的曝光速度问题,张宽 和何少锋、王历先讨论后提出了利用多路、多种 波长的激光二极管耦合独立进入光纤,再使光纤 组合成束,形成多波长混合光源的专利想法。 |
2016/7 | 2016/7/22 | 张宽 | 何少锋(本 科,应用物 理学专业, 下同)、王 历先 |
- | ||
| 3 | 高精 度高 速实 时自 动对 焦技 |
1、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自动升 降的 轴 Z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刻技术的基本原理可知,光刻过程中需要 保证曝光基板与物镜成像焦面重合,针对大负载 的工件台,如何实现快速对焦响应,成为技术课 题: 2017.6,何少锋提出原来 的 轴在大负载下 PCB Z 对焦响应慢,可靠性差问题; 2017.6,张小鹏在 项目开发设计,提 TRIPOD200 出通过楔形块的相对运动,把水平位移转为垂直 位移,提高 轴在大负载下的响应和精度的专利 Z 想法。 |
2017/6 | 2018/3/19 | 张小鹏 | 李辉、高天 (硕士,信 号与信息处 理专业,下 同) |
何少锋提出 需要为了解 决原来 PCB 的 轴在大 Z 负载下对焦 响应慢,可 靠性差问题 |
| 术 | 2、一种大 幅面真空 吸盘平面 度加工装 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在客户 大基板尺寸项目中,李 1250mm*1250mm 辉、李香滨发现吸盘平面度差,并于 提 2018.11 出了结合测量进行二次精修的方式改善吸盘平 面度的专利想法。 |
2018/11 | 2019/1/31 | 李辉、李香 滨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3、一种用 于直写光 刻封装机 型中的高 精度调焦 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刻原理可知,光刻过程中,需要实时保证 光刻物镜的实时焦面调整。针对封装机型物镜焦 深小,精度高、响应快的特点,其对焦技术成为 技术课题: 2017.12,何少锋提出 设备焦深短, ACURA280 需要增加对焦功能模块; 2017.12,吴琼在和胡刚、张琦等人讨论后提出可 以对 的专利进行优化,通过高精 201510568711.3 度激光位移对焦面进行实时检测,并通过楔形棱 镜运动对焦面进行实时调整,保证曝光面与成像 焦面的重合的专利想法。 |
2017/12 | 2018/3/19 | 吴琼 | 何少锋、胡 刚(本科, 机械设计及 制造专业)、 张琦 |
何少锋提出 在封装载版 领域的设备 需要增加对 焦功能模 块,并且同 意该专利工 程化 |
||
| 4、一种用 于无掩膜 光刻直写 系统的调 焦装置及 其调焦方 法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技术的基本原理可知,曝光过程中需要 实时保证光刻物镜的焦面与曝光面的重合,否则 会产生离焦并影响成像质量,如何实时调整物镜 的焦面与曝光面重合,成为技术课题: 2015.8,杨宇航提出可以采用楔形棱镜和阶梯棱 镜组合的技术进行曝光镜头独立调焦的专利想 法。 |
2015/8 | 2015/9/9 | 杨宇航 | - | - | ||
| 5、一种用 于无掩膜 光刻直写 系统的调 焦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技术的基本原理可知,曝光过程中需要 实时保证光刻物镜的焦面与曝光面的重合,否则 会产生离焦并影响成像质量,如何实时调整物镜 的焦面与曝光面重合,成为技术课题: 2015.8,杨宇航提出可以采用楔形棱镜和阶梯棱 镜组合的技术进行曝光镜头独立调焦的专利想 法。 |
2015/8 | 2015/9/9 | 杨宇航 | - | - | ||
| 6、一种用 于镜筒调 焦的微调 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技术的基本原理可知,曝光过程中需要 实时保证光刻物镜的焦面与曝光面的重合,否则 会产生离焦并影响成像质量,其中通过物镜部分 组件微调的方式可以快速调整焦面,针对该问 |
2016/7 | 2016/7/22 | 巩郑(本科, 机电一体化 专业) |
李辉、夏焱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题: 2016.7,巩郑与李辉和夏焱讨论后在 TRIPOD100 的优化设计时提出可以通过调整镜头的安装单 面和调节座之间的距离变化改变镜头与焦面之 间的距离,解决多个曝光镜头焦面一致性的专利 想法。 |
||||||||||
| 7、一种显 微镜自动 对焦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2017.12,何少锋提出利用显微镜进行 开发 AOI 的可能性探讨; 2018.1,胡刚提出显微镜自动对焦需要电机控制 轴上下移动的专利想法。 Z |
2018/1 | 2018/3/19 | 胡刚 | 何少锋、黄 胜洲(博士, 仪器科学与 技术专业) |
何少锋提出 利用显微镜 进行 开 AOI 发的可能性 探讨 |
||
| 1、一种激 光直写曝 光机内层 对位精度 的测量方 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光刻制程的应用特点可知,PCB 基板曝光过 程中,需要保证 板上下曝光面的相对位置关 PCB 系,针对该问题: 2015.10,陈某提出可以采用先做通孔,可以通过 测量两面曝光图形相对通孔的偏差,计算对两面 的对位偏差的专利想法。 |
2015/10 | 2015/11/20 | 陈某 | 李智(本科, 测控技术与 仪器专业) |
- | ||
| 4 | 高精 度高 速对 准多 层套 刻技 术 |
2、一种用 于半导体 无掩膜直 写曝光设 备的吸盘 定位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市场需求调研和竞争对手的公开资料,半导 体光刻需要考虑针对不同尺寸基板的吸附装置, 针对该问题: 2015.11,客户提出需要兼容不同尺寸基板; 2016.1,童某提出可以采用两个可垂直方向滑动 的滑块和滑槽,使得吸盘可适用于不同基板的尺 寸的专利想法。 |
2016/1 | 2016/2/3 | 童某 | 王厉先、沈 显勇 |
方林提供了 行业内通用 的定位调节 方式 |
| 3、一种直 写光刻设 备中的双 光源双照 明方式的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6.10,何少锋提出不同材质的曝光基板如何准 确抓取靶标的问题; 2016.12,吴琼、曹永珍、何少锋提出采用同轴光 源和环形光源两种双光源的照明方式,实现明暗 双照明,改善对准照明的适应性的专利想法。 |
2016/12 | 2016/12/31 | 吴琼、曹永 珍(硕士, 凝聚态物理 专业)、何 少锋 |
蔡潍(硕 士,光学专 业,下同)、 高天 |
何少锋提出 不同材质的 基板如何准 确抓取靶标 的问题并参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图像采集 装置 |
与该专利的 讨论 |
|||||||||
| 4、一种激 光直写光 刻设备中 的双波段 高精度机 器视觉系 统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9,何少锋提出需要解决靶点被不同感光材 料覆盖能识别的适应性; 2017.9,吴琼、张琦、范云瑞、项宗齐、何少锋 在 的测试中,提出采用双波段环形 TRIPOD100S 光源实现双波长亮度可配比照明的图形采集系 统,满足高对比度、高精度、高速度的采集要求 的专利想法。 |
2017/9 | 2018/3/19 | 吴琼、张琦、 范云瑞、项 宗齐、何少 锋 |
- | 何少锋提出 需要从光学 角度解决该 问题并参与 该专利的讨 论 |
||
| 5、一种用 于激光直 接成像设 备的内层 对准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在对 优化设计时, 2017.7,项宗齐提 TRIPOD100 出可以用于实现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层间内层 对准的专利想法。 |
2017/7 | 2018/3/19 | 项宗齐 | 李辉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6、一种用 于半导体 无掩膜直 写曝光设 备的吸盘 定位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市场需求调研和竞争对手的公开资料,半导 体光刻需要考虑针对不同尺寸基板的吸附装置, 针对该问题: 2016.11,王历先、项宗齐对 专利, 2016201090298 提出不同尺寸基板可以采用电机控制垂直两个 方向滑块的移动,实现基板自动定位的专利想 法。 |
2016/11 | 2016/12/31 | 王历先、项 宗齐 |
李辉、张 小鹏 |
何少锋认为 采用非标尺 寸的客户需 求少,已有 手动的方 式,同时这 类需求的客 户也是手动 操作,所以 没有必要采 用电动,没 有批准该专 利后续工程 化 |
||
| 7、一种具 | 基础 | 未采用 | 2015.5,杨宇航研究光刻对准的光学系统,认为 | 2015/7(*) | 2015/9/30 | 杨宇航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有背面对 准功能的 无掩膜直 写光刻机 吸盘结构 |
层技 术 |
半导体现有的红外背面对准,结构复杂,对基底 的要求高,认为可以利用反光镜的原理实现背面 对位。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
| 8、一种直 写光刻系 统中用于 内层电路 板对位的 打标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2016.9,何少锋提出如何解决 基板无孔对位 PCB 的问题; 2016.11,张琦、李香滨、范云瑞提出可以采用红 紫双色光源进行靶标识别和打标的专利想法。 |
2016/11 | 2016/12/31 | 张琦、李香 滨(硕士, 机械电子工 程专业,下 同)、范云 瑞(本科, 应用物理, 下同) |
高天 | 何少锋提出 如何解决 基板无 PCB 孔对位的问 题 |
||
| 高精 度多 轴高 速大 行程 5 精密 驱动 控制 技术 |
1、直写光 刻曝光设 备定位运 动平台正 交性调试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针对 设备,在没有激光干涉仪 2018.12 Tripod100 的条件下,如何进行运动平台的正交性测量和问 题排查成为一个技术课题,针对该问题:李辉、 项宗齐、卫攻文等人提出利用图像检测的方式调 整运动平台的正交性的专利想法。 |
2018/12 | 2019/3/25 | 李辉、项宗 齐 |
CHEN DONG,卫攻 文(机械技 师)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2、一种精 密定位平 台动态平 面度的测 量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上半年,童某在研究光刻技术的工件台 2015 时,结合展会和研讨会,分析出平台的平面度在 运动过程中会有变化,逐步提出了用 轴聚焦和 Z 平台运动组合可以对平台平面度进行测量的想 法。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9 | 童某 | 杨文 | 何少锋提供 了运动平台 方面的一些 公开资料 |
||
| 3、一种双 台面激光 直写曝光 机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行业公开信息,高产能是设备开发的重要发 展方向,在保证高解析精度的前提下,如何实现 高产能成为一个技术课题,针对该问题: 2015.7,陈某针对提高设备产能的方法建议借鉴 |
2015/8 | 2015/9/30 | 王某 | - | 方林提供了 国外竞争对 手奥宝科技 设备提高产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的双台面方式; ASML 2015.8,方林提供了国外竞争对手奥宝科技设备 提高产能的技术方案; 2015.8,王某提出采用左右双台面的方式,同样 可以实现曝光时间、对准时间和上下板时间并 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左右双台面的专利想法。 |
能的技术方 案 |
|||||||||
| 高可 靠高 稳定 6 性及 ECC 技术 |
1、一种用 于卷对卷 激光直写 曝光机的 镜头位置 自动标定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为解决卷对卷结构不能带动标定相机升降,而无 法进行曝光镜头位置的标定问题,2017.9,王历 先提出可以利用安装在升降气缸支架上的标定 相机,对卷对卷曝光机的光刻物镜进行相对位置 关系的自动标定的专利想法。 |
2017/9 | 2018/3/19 | 王历先 | 李辉、高天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2、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漏水检 测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5,在 项目客户要求需要排查设备 LDW-D1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隐患; 2017.8,魏云飞、朱会敏提出可以增加漏水检测 传感器,检测环控是否漏水的专利想法。 |
2017/8 | 2018/8/9 | 魏云飞、朱 会敏 |
伍凯、张浩 为、高天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3、一种用 于无掩模 光刻机的 真空吸附 控制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5,在 项目中客户要求需要排查设 LDW-D1 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隐患; 2017.7,魏云飞提出可以控制真空吸盘的真空度, 避免出现基板的局部突变的专利想法。 |
2017/7 | 2018/8/9 | 魏云飞 | 伍凯、张浩 为、高天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4、一种用 于无掩膜 光刻机的 安全互锁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7.5,在 项目客户要求需要排查设备 LDW-D1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隐患; 2017.8,魏云飞提出可以增加互锁传感器,检测 所有面板的开关,改善设备安全性的专利想法。 |
2017/8 | 2018/8/9 | 魏云飞 | 伍凯、张浩 为、高天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5、一种用 | 应用 | 采用 | 2017.11,魏云飞、朱会敏在对 系列产品 TRIPOD |
2017/11 | 2018/8/9 | 魏云飞、朱 | 伍凯、张浩 | 何少锋提出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内部温 度控制装 置 |
层技 术 |
升级优化过程中,提出可以利用水冷机系统及温 度控制系统,实现对曝光设备内部温度控制的专 利想法。 |
会敏 | 为、高天 | 急需解决对 位问题,并 且尽可能利 用现有条件 解决,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6、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气动门的 控制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8.4,为解决 机台的气动门运 TRIPOD100/200 动不畅的问题,魏云飞提出可以通过各气动门、 控制阀、调节管路及控制装置的连接方式,实现 气动门稳定平滑控制的专利想法。 |
2018/4 | 2018/11/26 | 魏云飞 | 伍凯、张浩 为、高天 |
何少锋提出 需要解决该 问题,同时 确认了该技 术方案,同 意实施 |
||
| 7、一种直 写光刻机 吸盘压板 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9.1,为解决客户端一些基板吸附不平的问题, 胡刚提出增加可移动的压条,进行吸、压结合的 方式固定曝光线路板的专利想法。 |
2019/1 | 2019/4/2 | 胡刚 | 李辉、张浩 为 |
何少锋提出 需要解决板 子吸附的问 题,同时确 认了该技术 方案,同意 实施 |
||
| 8、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气体压 板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9.4,为解决客户端因为采用压杆压板带来压 痕进而影响品质的问题,魏云飞、朱会敏、张浩 为提出了采用正压和真空组合的方式解决压杆 带来压痕问题的专利想法。 |
2019/4 | 2019/6/20 | 魏云飞、 朱 会敏、张浩 为 |
- | - | ||
| 9、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9.4,为解决客户端自动线真空发生器出现问 题,魏云飞、卞显珊、卫国提出了通过增加保护 装置,解决真空发生器因为过流、过热而损坏的 |
2019/4 | 2019/6/20 | 魏云飞、卞 显珊(本科, 电气工程及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真空发生 器的保护 装置 |
问题的专利想法。 | 自动化专 业)、卫国 (专科、应 用电子技术 专业) |
||||||||
| 10、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激光能 量测量装 置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下半年,王某在对光刻技术的整机控制进 2014 行研究时,认为光源能量的控制非常关键,逐步 形成了利用光电探头进行曝光光源能量探测的 想法;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9 | 王某 | - | - | ||
| 11、一种用 于标定多 个相机平 行性的装 置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直写光刻的基本原理和国外同行的公开资 料,其对位系统采用多路对准相机,而多路对准 相机在系统中的相对位置关系需要精确保证,如 何保证位置精确成为技术课题: 2015.10,夏焱提出可以采用不同对准相机看同一 靶标在 轴不同高度下的偏差,进行对准相机的 Z 平行性测量的专利想法。 |
2015/10 | 2015/11/20 | 夏焱 | 张琦 | - | ||
| 12、一种使 用吸盘相 机标定曝 光机光路 位置关系 的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直写光刻的基本技术原理可知,光刻设备各 光头之间的位置关系及其变化,会影响各曝光条 带之间的拼接误差,如何对各曝光镜头之间相对 位置关系进行实时的测量和校正,成为技术课 题: 2015.8,童某提出利用对位中的图像识别定位技 术和高精密运动平台组合,利用同一个吸盘相机 测量不同 中心投影在平台坐标,测算出各 DMD 曝光镜头的相对位置关系的专利想法。 |
2015/8 | 2015/11/20 | 童某 | - | |||
| 13、一种用 于激光直 |
基础 层技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制程的应用场景可知,合格率是客户端 关注的重要指标,曝光制程的灰尘是影响曝光良 |
2015/8 | 2015/9/9 | 童某 | - | 何少锋提供 了行业内洁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写曝光机 的自动粘 尘装置 |
术 | 率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曝光过程中克服灰尘的影 响,成为技术课题: 2015.8,何少锋提供了行业内洁净度的标准以及 常用控制方式; 2015.8,童某提出了在曝光腔体内内置粘尘滚轮 的专利想法。 |
净度的标准 以及常用控 制方式 |
|||||||
| 14、一种激 光直写式 光刻机精 确温度控 制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上半年,童某在研究光刻技术的环境控制 2015 时,结合其参加行业展会时搜集的公开技术资 料,提出采用计算机调整水冷机的温度进而控制 设备温度的专利想法。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7(*) | 2015/9/9 | 童某 | 杨文 | - | ||
| 15、一种用 于激光直 写曝光机 的自动吸 尘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制程的应用场景可知,合格率是客户端 关注的重要指标,曝光制程的灰尘是影响曝光良 率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曝光过程中克服灰尘的影 响,成为技术课题: 何少锋提供了业界洁净度的标准以及常用控制 方式; 2015.8,童某提出了在曝光腔体内采用真空吸尘 的专利想法。 |
2015/8 | 2015/9/9 | 童某 | - | 何少锋提供 了业界洁净 度的标准以 及常用控制 方式 |
||
| 16、一种可 测振幅的 精密机台 减振座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上半年,童某在研究光刻设备结构时提出振 2015 动控制的重要性。结合其参加研讨会时搜集的国 外精密设备减震方案,产生了采用指针刻度和滚 柱结构相结合,达到既具有减振又能测振的想 法; 2015.8,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8(*) | 2015/9/14 | 童某 | - | 方林提供了 光刻设备采 用隔振的一 些公开资料 |
||
| 17、一种用 于直写式 光刻机 板的 PCB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根据光刻制程的应用场景可知,合格率是客户端 关注的重要指标,曝光制程的灰尘是影响曝光良 率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曝光机的光刻过程中克服 灰尘的影响,成为技术课题: |
2015/9 | 2015/9/30 | 童某 | - | 何少锋提供 了业界洁净 度的标准以 及常用控制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卷对卷粘 尘装置 |
2015.8,何少锋提供了业界洁净度的标准以及常 用控制方式; 2015.9,童某提出了在曝光机内部内置粘尘滚轮 进行除尘的专利想法。 |
方式 | ||||||||
| 18、一种 自动 LDI 除尘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2016.8,在"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吸尘 装置"专利工程化的过程中,发现该专利没有除尘 效果; 2016.11,王历先和项宗齐提出在曝光腔内采用正 压的方式进行除尘的专利想法。 |
2016/11 | 2016/12/31 | 王历先、项 宗齐 |
李辉 | - | ||
| 1、一种基 于 CUDA 技术的直 写式光刻 机图像数 据按位压 缩方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结合 在客户端应用时经常出现数据传 MLL-C900 输等待,严重影响产能的问题,2016.7,赵美云 提出采用 技术进行并行数据压缩的专利 CUDA 想法。 |
2016/7 | 2016/7/22 | 赵美云 | 卞洪飞、高 芒(硕士, 无线电路专 业) |
- | ||
| 7 | 高速 实时 高精 度图 形处 |
2、一种用 于直写光 刻设备图 形的实时 观测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为提高解决客户端错图、漏图和多图等问题, 2017.8,刘扬提出通过投影实时显示,可以方便 目视,提高 开发效率的专利想法。 FPGA |
2017/8 | 2018/1/22 | 刘扬(本科, 电子信息科 学与技术专 业) |
卞洪飞、蔡 潍 |
- |
| 理技 术 |
3、一种基 于DMD的 光刻机 3D 灰度图像 曝光优化 方法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基于显示领域的客户交流,预计 灰度曝光在 3D 显示领域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2017.11,许 成军、赵美云开始进行该领域的研究,并基于位 图的特点,许成军提出了通过压缩的方式解决位 图的数据过大问题的专利想法。 |
2017/11 | 2018/1/22 | 许成军(本 科,电子信 息工程专 业) |
赵美云 | - | |
| 4、一种基 于 CUDA |
基础 层技 |
采用 | 年上半年,程卓在参与合肥芯硕重组期间得 2014 知,图形处理是直写光刻技术的关键点之一,于 |
2015/7(*) | 2015/9/9 | 吴某(安徽 大学教授, |
-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技术对栅 格化数据 进行抽阶 的方法 |
术 | 是委托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年下半年,吴某、彭某在对倾斜扫描的相关 2014 专利(US006133986A)等在数据处理方面进行 研究时,发现倾斜扫描数据处理复杂,逐步形成 可以利用 的并行处理代替 的想法。 CUDA CPU 2015.7,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主要研究方 向为电子信 息工程领 域,下同)、 彭某 (安徽 大学教授, 主要研究方 向为电子信 息工程领 域,下同) |
|||||||
| 5、倾斜扫 描式光刻 机在步进 式曝光时 的二维拼 接处理方 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年上半年,程卓在参与合肥芯硕重组期间得 2014 知,图形处理是直写光刻技术的关键点之一,于 是委托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年下半年,吴某、彭某在对倾斜扫描的相关 2014 专利(US006133986A)等在数据处理方面进行 研究时,发现倾斜扫描的曝光条带拼接难度大, 逐步形成了利用补黑图和切边组合的方式解决 该拼接问题的想法。 2015.8,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8(*) | 2015/9/30 | 吴某、彭某 | - | - | ||
| 6、一种用 于光刻机 矢量数据 栅格化的 三角形填 充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根据直写光刻技术的基本原理可知,其曝光图形 需要经过数据转化与处理后,方可转换为设备可 识别的数据,其图形转换与处理的速度,是设备 产能的决定因素之一。图形填充方式是图形处理 的关键环节之一,采用什么样的图形填充方法, 成为技术课题: 2015.12,赵美云提出四边形填充方式中凹四边形 处理太耗时,速度慢,需要寻找新方法; 2015.12,吴某、彭某提出可以采用三角法填充方 式的专利想法。 |
2015/12 | 2016/2/3 | 吴某、彭某 | 赵美云(本 科,计算机 科学和技术 专业,下同) |
- |
| 序 号 |
核心 技术 |
专利保护 措施 |
专利 属性 |
专利后续工 程化情况 |
专利研发过程、时间 | 立项时点 (见注释) |
专利申报 时间 |
发明人 | 主要研发辅 助成员 |
方、何二人 的作用 |
|---|---|---|---|---|---|---|---|---|---|---|
| 7、一种用 于直写式 光刻机图 形发生器 的凹四边 形 FPGA 硬件填充 方法 |
基础 层技 术 |
未采用 | 年上半年,程卓在参与合肥芯硕重组期间得 2014 知,图形处理是直写光刻技术的关键点之一,于 是委托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年下半年,吴某、彭某在对倾斜扫描的相关 2014 专利(US006133986A)等在数据处理方面进行 研究时,参考了一些公开的三角形和梯形填充的 算法,逐渐产生了四边形的填充算法的想法。 2015.8,发行人将上述专利想法进行专利撰写。 |
2015/8(*) | 2015/9/30 | 吴某、彭某 | - | - | ||
| 智能 | 1、一种网 版制版丝 网角度的 测量装置 |
应用 层技 术 |
采用 | 2016.11,在 项目中客户提出需要做无节点 CTS 网版的需求,2016.12,张琦、李香滨、范云瑞提 出利用设备的对准光路,对丝网的张网角度进行 测量的专利想法。 |
2016/12 | 2017/4/7 | 张琦、李香 滨、范云瑞 |
- | 何少锋确认 了该技术方 案,同意实 施 |
|
| 8 | 生产 平台 制造 技术 |
2、一种 单机 LDI 自动装置 |
基础 层技 术 |
采用 | 2015.7,程卓提出设备自动化是以后的发展趋势; 2015.8,方林提供了传统曝光机和奥宝科技的设 备特点; 2015.8,王某提出结合当前的机器人的趋势,提 出采用自动移载的方式,与单台 进行自动化 LDI 匹配,实现 单机的自动化方案的专利想法。 LDI |
2015/8 | 2015/9/9 | 王某 | - | 方林提供了 传统曝光机 和奥宝科技 的设备特点 |
注:发行人的部分专利是将其已有成果,梳理其创新点后申请专利保护,如上表中的立项时点列中加注*的为该类专利,该列所示之立项时点为专利的撰写 起始时间;其它部分专利是发行人针对产品应用开发的专项攻关过程中形成的,如上表中的立项时点列中未加注*的即为该类专利,该列所示之立项时点为专利 想法的产生时点。除上表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授权专利外,发行人还于 2017 年 8 月申请并获授权 3 项外观设计专利。
(四)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结论的权威性、客观性, 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落入合肥芯硕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侵犯了合肥芯硕专利 权
1.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结论的权威性、客观性
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智慧芽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慧芽")提供技术比对工作,智慧芽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为中 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专利价值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曾获得由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今日 财富》杂志社联合授予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
根据智慧芽出具《声明》,确认其及发行人项目的专利比对报告分析师与发 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以及负责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确认其所出具的发行人项目专利比对结 论是基于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做出,比对方法公 正,比对结论客观。
2.发行人相关产品是否落入合肥芯硕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侵犯了合肥芯 硕专利权
根据智慧芽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产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合肥芯 硕(包括其前身及其控股股东中夏芯基)的专利存在明显差异,所述产品未落入 合肥芯硕(包括其前身及其控股股东中夏芯基)的 28 件标的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述 28 件专利对发行人产品的实施不构成障碍,具体分析结论如下:
| 专利权人 | 专利公开号 | 分析结论 |
|---|---|---|
| CN104199257B | 发行人产品不包括旋转平台,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199257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 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合肥芯硕 半导体有 |
CN104281012B | 发行人产品不包括用于保护镜头的气体保护结构,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281012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限公司 | CN104914679B | 发行人产品的槽不是十字形,且不包括高出十字定位槽的 十字突起部位,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914679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 施不构成障碍。 |
| 专利权人 | 专利公开号 | 分析结论 |
|---|---|---|
| CN104678717B | 发行人产品采用气管走拖链,与第 CN104678717B 号专利 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678717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 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2649580U | 发行人产品的镜头不包括刻度结构,因此,发行人产品未 落入第 CN202649580U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 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5040100U | 发行人产品的 PCB 板装夹装置不包括用于分区的限位边, 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205040100U 号专利的保护 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2735678U | 发行人产品采用 PLC 模块实现上位机对子系统的控制,未 设置带有通信系统的电路板或者类似的物理载体,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202735678U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2486496U | 发行人产品采用圆形光阑孔,与第 CN202486496U 号专利 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202486496U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 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5038436U | 发行人产品镜头无气体保护结构,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 入第 CN205038436U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 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202486436U | 发行人产品均未采用分光棱镜实现的偏振合光装置,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202486436U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736448B | 发行人产品不需要全黑全白检测,并且采用 CUDA 的并行 压缩技术,与第 CN102736448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 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736448B 号专利的保护 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207689B | 发行人产品未采用精密移动旋转工作台,不需要对衬底进 行移动,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207689B 号专 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 构成障碍。 |
|
| CN104950599B | 发 行人 产 品 中第 一 门 体 和 第二 门 体 的移 动 方 式 与第 CN104950599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 未落入第 CN104950599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 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芯硕半导 体(合肥)有 限公司 |
CN100561357C | 发行人产品的光刻装置的多个投影镜头倍率一致,与第 CN100561357C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 未落入第 CN100561357C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 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芯硕半导 体(中国)有 限公司 |
CN100568038C | 发行人产品最多仅为 4 轴调整装置,与第 CN100568038C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0568038C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 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中夏芯基 (上海)科 |
CN104950598B | 发行人产品双工件台左右分布,不能分别移至对方工作空 间,与第 CN104950598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950598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技有限公 司 |
CN104950595B | 发行人产品双工件台左右分布,不能分别移至对方工作空 间,与第 CN104950595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950595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
| 专利权人 | 专利公开号 | 分析结论 |
|---|---|---|
|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4950597B | 发行人产品双工件台左右分布,不能分别移至对方工作空 间,与第 CN104950597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 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4950597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289153B | 发行人产品对机台的动态、静态两个方面进行实时综合稳 定性测量,与第 CN102289153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 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289153B 号专利的保护 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354327B | 发行 人 产品 采 用 实施 同 步机 制 进行 数 据 处理 , 与第 CN102354327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 未落入第 CN102354327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 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681359B | 发行人产品采用硬件电路传输同步信号,不涉及因不同速 度带来的图形曝光后的绝对误差的变化,也未采用测量同 步信号触发扫描方式延迟时间来解决绝对误差,因此,发 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681359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 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736447B | 发行人产品数据压缩时处理的像素长度范围可调,与第 CN102736447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 未落入第 CN102736447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 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0561356C | 发行人产品采用相同倍率的投影镜头对的轮廓和精细结构 进行一次性曝光光刻,与第 CN100561356C 号专利的对应 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0561356C 号 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 不构成障碍。 |
|
| CN202486497U | 发行人产品采用光源直出,不包括四对光源和分色分光镜, 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202486497U 号专利的保护 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736449B | 发行人产品采用的数据压缩方法不限于 N×N 的固定形式, 也无需全黑全白检测,与第 CN102736449B 号专利的对应 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736449B 号 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 不构成障碍。 |
|
| CN102521789B | 发行人产品填充凹四边形或三角形,与第 CN102521789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521789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 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147575B | 发行 人 产品 采 用 倾斜 扫 描方 式 进行 灰 度 曝光 , 与第 CN102147575B 号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 未落入第 CN102147575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 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施不构成障碍。 |
|
| CN102184515B | 发行人产品填充凹四边形,与第 CN102184515B 号专利的 对应特征不同,因此,发行人产品未落入第 CN102184515B 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标的专利对发行人产品在中国的实 施不构成障碍。 |
(五)发行人产品研发及客户开发的历史沿革,申请的相关专利在发行人 产品开发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及业务
是否来源于合肥芯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较短时间内开发出产 品与所处行业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论述是否存在矛盾
1.关于发行人产品研发及客户开发的历史沿革,申请的相关专利在发行人 产品开发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的每一款产品从研发立项、原理样机研制、工程样机验证至机型成熟, 均需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整个过程通常包括研发立项阶段、原理样机研制阶段、 工程样机客户端调试改进优化阶段、成熟机型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1)研发立项阶段
研发部根据市场需求及行业技术动态提出新产品、新技术的定位与构想,综 合比对多种技术方案以确定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研发方案。研发立项通常包括两 个方面的分析:一方面,需进行市场层面分析,通过对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进行调研分析,确认拟立项的产品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并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 另一方面,需进行技术层面分析,通过查阅公开技术资料和文献,结合市场需求 和竞争状况,初步确定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竞争力分析、竞争对手 专利障碍分析等。
(2)原理样机研制阶段
根据公开技术文献资料,通过对立项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分析,结合光、 机、电、软等相关领域专家的讨论、原理性论证以及员工的行业经验,形成相对 具体的技术方案,并对技术创新点进行专利布局。随后,研发人员根据技术方案 进行具体的设计、集成、调试,先研制出具备实现基本功能和原理性能的原理样 机。
(3)工程样机客户端调试改进优化阶段
在原理样机研制完成后,需根据市场应用和客户需求进一步对原理样机进行 完善、优化,形成能够初步应用于市场和下游客户生产的工程样机,该工程样机 需要在客户端进行大量的实际生产验证与压力测试,以充分考察其稳定性、可靠 性、工艺匹配性、操作便利性是否满足客户需求,发行人在此验证过程中对设备
再进行持续改进、优化,逐步实现机型的定型化。
通常,客户作为生产型企业,出于产量和良率的考量,不愿意接受未经生产 测试与验证的设备。发行人通过长期的市场耕耘和艰苦的商业谈判,通过免费试 用等方式,将工程样机推广至部分客户处进行测试、验证,从中发现设备的问题 并积极进行改进。设备试用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种为经调试后,设备在客户端 使用中仍未达到客户对于性能的要求,则设备会被客户退机;第二种为调试、改 进后,产品性能达到了客户的验证,则在调试、改进中所使用的新方法和经验得 以积累并形成了发行人的应用层技术。
(4)成熟机型阶段
工程样机经部分客户验证成功后,再通过试用或试用转销售的方式进一步推 广至部分行业标杆客户处,标杆客户的大规模量产验证成功,标志着机型技术已 经成熟,能够符合市场需求,机型开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量产。通过在上述验证 过程中持续对设备改进和技术优化,发行人的应用层技术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报告期内,发行人每一款产品面市时间、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涉及专利具体 作用以及各产品对应的客户开发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2016年确认收入:深圳市业顺电子有限公司(PCB直接成像设备的 第一款产品-Tripod系列,发行人于2016年7月推出该系列产品工程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样机并于年底完成初步验证成功后实现销售);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2017年确认收入:大连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俊耀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江门市浩远电子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持创捷宇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硕成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2018年确认收入: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广德东风电子 有限公司、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 |
||
| TRIPOD | 2016年7月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圳实锐泰)、江门市高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元达电子有 |
| 100/100T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限公司、深圳市德顺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同键电子有限公司、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惠利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2019年确认收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诚亿电子(嘉兴)有限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公司、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裕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则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软电股份有限公司、迅嘉电子股份有限公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司、浙江万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方 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ACURA 280 | 2016年12月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2018年确认收入:合肥矽迈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封装机型中的高精度调焦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RTR 100/200 | 2018年3月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卷对卷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镜头位置自动标 定装置 |
|||
| 一种LDI单机自动装置 | 2019年确认收入: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DI-LINE | 2018年5月 | 含PCB单机和泛半导体单机专利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红板(江西)有 限公司、江西志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2018年确认收入: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原动力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相互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赣州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久祥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江门市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原动力科技有限公 |
||
| TRIPOD 200/200T |
2018年6月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司、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峻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耐特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顺 华电子有限公司、台湾相互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联决电子有限公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司;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广德鼎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西普电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三角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2018年确认收入: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江门市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德顺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 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
||
| UVDI 100/100T | 2018年7月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崇达电 路有限公司、江门市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限公司。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大倍率光刻设备光学系统的辅助DMD调平 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中高利用率高均匀度的LED照明系 统 |
|||
| 一种用于UVLED曝光机的强电控制开关电路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
| MAS 50T | 2019年6月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昆山市华涛电子有限公司。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 |||
| 缩方法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大倍率光刻设备光学系统的辅助DMD调平 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中高利用率高均匀度的LED照明系 统 |
|||
| 一种用于UVLED曝光机的强电控制开关电路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深圳恩亿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市景发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 |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司; | ||
| MAS 25T | 2019年7月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深圳市鑫顺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鑫 达精密线路有限公司、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2019年7月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
| 一种LD激光器组件的装配及检验方法 | |||
| MAS 15T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高功率紫外半导体激光 器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惠州市志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激光器的循环水冷却装置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及其控制方法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一种PCB曝光图形正确性验证方法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及方法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中的MEMS光阑打标装置 | |||
| NEX 3T | 2019年12月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自动升降的Z轴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曝光机内层对位精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光源双照明方式的图像采 集装置 |
|||
| 一种激光直写光刻设备中的双波段高精度机器视觉 系统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接成像设备的内层对准装置 | |||
| 一种双台面激光直写曝光机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
| 一种使用吸盘相机标定曝光机光路位置关系的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标定多个相机平行性的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内部温度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气动门的控制装置 | |||
| 一种直写光刻机吸盘压板装置 | |||
| 一种大幅面真空吸盘平面度加工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气体压板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真空发生器的保护装置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2016年确认收入:温州大学(2015年11月,发行人通过招标网了解 | ||
| MLL-C900 | 2016年4月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缩影物镜的倍率标定方法 | 到温州大学的公开招投标信息,后参与投标并中标,于2016年4月 推出泛半导体直写光刻设备的第一款产品-MLL系列的定制化工程 |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图形发生器的角度标定方法 | 样机,该样机供客户研究、试验使用,当年完成验收并实现销售); | ||
| 一种无掩膜光刻直写系统的照明均匀性测试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直写式光刻机曝光光源的反馈信号采集电 路系统 |
2018年确认收入:广东工业大学;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无掩膜直写曝光设备的吸盘定位装 置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五邑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 | ||
| 一种精密定位平台动态平面度的测量方法 | 三研究所。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模光刻机的真空吸附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基于DMD的光刻机3D灰度图像曝光优化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缩影物镜的倍率标定方法 | 2017年确认收入:上海胜保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MLL-C500 | 2017年2月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图形发生器的角度标定方法 | |
| 一种无掩膜光刻直写系统的照明均匀性测试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激 光聚变研究中心。 |
||
| 一种用于直写式光刻机曝光光源的反馈信号采集电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路系统 | |||
| 一种用于半导体无掩膜直写曝光设备的吸盘定位装 置 |
|||
| 一种精密定位平台动态平面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模光刻机的真空吸附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基于DMD的光刻机3D灰度图像曝光优化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缩影物镜的倍率标定方法 | |||
| LDW-X6 | 2017年3月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图形发生器的角度标定方法 | 2020年1-6月确认收入:广东佛智芯微电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
| 一种无掩膜光刻直写系统的照明均匀性测试方法 | |||
| 一种精密定位平台动态平面度的测量方法 |
| 产品 | 面市时间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模光刻机的真空吸附控制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基于DMD的光刻机3D灰度图像曝光优化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一种基于无掩膜直写系统套刻曝光的定位方法 | |||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缩影物镜的倍率标定方法 | |||
| 一种直写式光刻机图形发生器的角度标定方法 | |||
| LDW-D1 | 2017年3月 | 一种无掩膜光刻直写系统的照明均匀性测试方法 | 2018年确认收入: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 一种精密定位平台动态平面度的测量方法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漏水检测装置 | |||
| 一种用于无掩模光刻机的真空吸附控制装置 |
| 产品 | 面市时间 | 涉及专利 | 客户开发情况 |
|---|---|---|---|
| 一种用于无掩膜光刻机的安全互锁装置 | |||
| 一种基于DMD的光刻机3D灰度图像曝光优化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用于直写光刻设备图形的实时观测装置 | |||
| 具有抗拼接撕裂用于激光直写成像设备的扫描曝光 方法 |
|||
| 一种具有倍率微调功能的光刻远心物镜 | |||
| 一种用于检测曝光系统光轴垂直度的装置 | |||
| 直写光刻曝光设备定位运动平台正交性调试装置 | 2017年确认收入:德化县永旺办公设备广告材料商店、广州市俊耀 电子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激光直写曝光机的激光能量测量装置 | |||
| CTS 1211 | 2016年6月 | 一种基于CUDA技术对栅格化数据进行抽阶的方法 | 2018年确认收入:深圳市同键电子有限公司; |
| 倾斜扫描式光刻机在步进式曝光时的二维拼接处理 方法 |
2019年确认收入: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
| 一种基于CUDA技术的直写式光刻机图像数据按位压 缩方法 |
|||
| 一种网版制版丝网角度的测量装置 |
2.关于发行人技术及业务是否来源于合肥芯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的情况说明
正如前面所述,发行人技术及业务均不来源于合肥芯硕。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核心技术人员与合肥芯硕之间存在已决诉讼,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均被人民 法院予以驳回。且合肥芯硕已确认发行人不侵犯其任何权利。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合肥芯硕不存在其他纠纷或争议。
3.关于发行人较短时间内开发出产品与所处行业具有较高技术门槛的论述 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产品从原理样机研制、工程样机验证至机型成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周 期,特别是工程样机至成熟机型经历了艰难的客户验证过程。各阶段产品特点及 基础层技术与应用层技术所起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异。
(1)成立初期,发行人结合部分光、机、电、软等学科的基础原理性研究 成果及员工的行业经验,先推出了只具备基本功能和原理性能的原理样机,该原 理样机主要通过基础层技术进行研制,应用层技术利用的较少,研制过程相对比 较简单。
随后,发行人结合市场应用与客户需求进一步开发出初步满足市场应用和客 户需求的工程样机,该工程样机的技术指标不仅需要经过客户端的产业化验证 (如样机的稳定性、可靠性、与客户工艺匹配性、操作便利性等方面需要在客户 端进行大量的压力测试),而且验证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
(2)发行人工程样机推出后,在短期内并未获得客户的认可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推出了泛半导体领域的第一款工程样机 MLL-C900(属 于定制化工程样机,仅供客户科研、实验、测试使用,未成为量产的成熟机型), 于 2016 年 7 月推出了 PCB 领域的第一款工程样机 Tripod 100(该工程样机刚推 出时的技术指标与下游客户的要求差距较大)。
与此同时,国内市场仍被以色列 Orbotech 与日本 ORC、ADTEC、SCREEN 为代表的国外企业所垄断,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国产设备
厂商的工程样机很难获取客户的验证机会,发行人经过艰难的市场开拓获得了客 户的验证支持,但由于应用层面经验不足,产品多次在下游客户工艺验证过程中 失败,如发行人 Tripod 100 工程样机先后提供给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福 莱盈电子有限公司两家 PCB 生产企业试用,最终由于样机技术指标、功能与客 户实际生产需求差距较大而被退机。
2016 年,发行人仅实现 2 台 Tripod 100 销售(产品经不断调试与改善才于 2016 年底在客户深圳业顺处验证成功)。经中小型客户验证成功后,2017 年 6 月起,Tripod 100 产品继续通过试用或试用转销售的方式推广至部分行业标杆客 户处使用,通过标杆客户的大规模量产验证后逐渐形成高速量产型的成熟机型。 在工程样机至成熟机型的验证过程中,发行人进一步积累了与产业融合的应用层 技术,具体如下图所示:

(3)2016 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 抓住下游行业技术变革及设备进口替代两大市场契机,发行人技术及产品不断走 向成熟,产品逐渐被下游客户所接受。2017-2019 年,PCB 直接成像设备销售收 入分别为 1,823.41 万元、5,247.11 万元和 19,242.85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224.86%。
①资金投入、人才引进与培养
在资金投入方面,自 2016 年起,发行人在原始股东投资的基础上,先后获 得了安徽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合肥高新投等国有投资机构以及春生三号、聚源
聚芯等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发行人将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新产品研发以及产品 的产业化,从而有效提升了发行人技术与产品的成熟度。
在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发行人陆续引进了一批具有高端设备研制及销售经 验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如从美国硅谷引进首席科学家 CHEN DONG 博士,从台 湾引进工程技术管理专家张任纬,从日资企业引进客服专家李建新,引进国际化 营销人才李建兵、沈祥。同时发行人加大了自身人才培养的力度,陆续成立了合 肥市直写光刻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肥市外国专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等。
②下游行业技术变革
随着 PCB 产品不断升级,传统曝光技术在光刻精度、对位精度、生产效率、 柔性化生产、自动化水平以及环保性等方面已经难以满足中高端 PCB 产品的产 业化生产需求,直接成像技术已经成为了中高端 PCB 产品制造中的主流技术方 案。2016 年以后,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应用日益受到 PCB 产业的重视,方正越 亚、深南电路等中国大陆地区领先的 PCB 厂商开始逐步减少传统曝光设备的采 购,转向采购 PCB 直接成像设备作为替代,推动 PCB 直接成像设备的市场需求 快速增长。
③国际贸易摩擦下,带来的国产高端设备进口替代
2016 年 3 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兴通讯实施出口限制措施,给中国集成电路 产业敲响了警钟,在元器件、设备、材料等产业核心领域摆脱对国外供应商的过 度依赖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工程样机在经中小客户不断试错、改进、 验证后形成了相对定型的设备,并于 2017 年后逐步获得了国内大型 PCB 企业的 设备入厂许可和验证机会,并最终获得了健鼎科技、深南电路、景旺电子、胜宏 科技等标杆客户的订单,在客户验证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技术经验和技术诀窍,促 使发行人的 PCB 直接成像设备机型逐步走向成熟并实现量产。
(4)发行人产品在逐渐被客户接受后,随着下游客户验证过程中的持续反 馈,发行人应用层经验和技术诀窍随之不断积累和提升,从而构筑了较高的技术 壁垒。
发行人直写光刻设备需要经过大量客户工艺验证及优化,产业融合要求高。 在上述技术变革及高端设备进口替代两大市场契机的推动下,发行人得以拥有更 多的客户验证机会,并在验证、优化过程中不断积累和掌握了包含诸多技术经验 和技术诀窍的应用层技术,该技术难以在短期内被竞争对手复制和模仿,从而构 筑了发行人较高的技术壁垒。
问题 2、关于国资股变动
根据反馈回复,2019 年 8 月,合肥创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5.27%的股 权以 1.42 元/股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程卓系履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行为, 2019 年 10 月又以 12.13 元/股价格增资发行人,系市场投资行为,定价系依据双 方协商情况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二者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经 过评估、备案,与实际控制人等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约定,相关安排的原因及 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激励措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2)2019 年 10 月,合肥创新投投资发行人 2000 万元是否需经管委会审批,是否符合《合肥市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投资限额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 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国资股东的投资协议、回购协议;2.查阅合肥高新区国有 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3.查阅《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2019)》、查阅合肥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及合肥创新投《公司章程》;4.查阅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量子 基金投资芯碁微装的说明》及《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皖 国资法规[2019]108 号);5.查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出具的《关于安徽报业传 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退出有关事项的批复》及报业传媒进场交易相关程序证明资 料;6.查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出具的《关于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其发布的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等。
(一)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 与实际控制人等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约定,相关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 否属于激励措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
1.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史上国有股东包括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 投、合肥天使投、量子产业基金、报业传媒、安徽高新投,上述国有股东的股权 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如下:
(1)合肥高新投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经合肥市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 2016 年第三次投委会决议通过, 2016 年 11 月,合肥高新投以 500 万元认缴芯碁微装新增注册资本 312.5 万元(占 芯碁微装股权的 4.95%),每股价格为 1.6 元。合肥高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 变动情况、价格、定价依据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6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312.50 万元增加至 6,499.9990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 187.4990 万元由合肥创新投出 资 3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4.81%。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7年3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499.9990 万元增加 至 6,687.499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由安徽高新投出 资 3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4.67%。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年5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687.4990 万元增加 至 7,187.497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99.9982 万元由春生 三号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 状况与公司协商确 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4.35%。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8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1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287.4972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 元由合肥天使投出资 400 万元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4.29%。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2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651.8721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64.3749 万元由聚源 聚芯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5.49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4.08%。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651.8721 万元增加 至 7,833.872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2 万 元,由纳光刻、合光 刻出资 万元认 364 缴。 |
2.00 元/股 |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3.99%。 本次增资系芯碁微装实 施股权激励。 |
| 2019年9 月 |
合肥高新投将 218.75 万元芯碁微装股权以 万元的价 432.99737 格转让给程卓。 |
1.98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合肥高 新投依据《关于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的增资扩股 事 宜 的 补 充 协 议 》 《关于合肥高新科 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增资扩股事宜的 备忘录》进行的股权 回购,依照上述协议 约定定价。 |
该次股权转让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降低至 1.20%。 |
| 2019 年 10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833.8721 万元增加 至 8,823.4138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989.5417 万元,由康 同投资、启赋国隆、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合肥创新投、量子产 业基金、东方富海、 新余国隆出资 12,000 万元认缴。 |
12.13 元/ 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1.06%。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8,823.4138 万元增加 至 9,059.755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36.3414 万元由国投 基金出资 3,000 万元 认缴。 |
12.69 元/ 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1.03%。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高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
价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合肥高新 投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合肥高新投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未 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情况,2020 年 8 月 21 日,合肥高新投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肥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国有资产管 理局")出具了《关于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合肥高新投持有的芯碁微 装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在上述股权变动过程 中,未存在合肥高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但鉴于合肥高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合肥高新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亦确认未存在合肥高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 该等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合肥创新投及合肥天使投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合肥创新投系合肥天使投的出资人及资金管理人,合肥天使投为合肥创新投 的全资子公司,二者的主管部门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2019 年 9 月之前,合肥创新投作为合肥天使投的资 金管理人,对发行人的出资资金全部来自合肥天使投,因此相关投资的入股、转 让或退出的投资决策均由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委会(2017 年决策机构调整为 天使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2019 年 9 月之后,合肥创新投作为直接出资人, 依据《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其投资决策均由董事会作出。
2020 年 8 月 19 日,合肥创新投和合肥天使投的主管部门合肥市国资委出具 了《关于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关于合肥 创新投及合肥天使投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历史上合肥创新投和合肥天使投 的上述投资决策进行了确认。
①合肥创新投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经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12 月,合肥创新投受让亚歌半导体持有的芯碁微装 4.75%股权的认缴权(对应芯 碁微装注册资本 300 万元)并履行了出资义务,以 300 万元认缴芯碁微装新增注 册资本 187.4990 万元(每股价格为 1.6 元),合计持有芯碁微装 7.5%股权。合肥 创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7年3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499.9990 万元增加 至 6,687.499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由安徽高新投出 资 3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7.29%。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年5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687.4990 万元增加 至 7,187.497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99.9982 万元由春生 三号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 状况与公司协商确 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6.78%。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1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287.4972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 元由合肥天使投出资 400 万元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6.69%。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2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651.8721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64.3749 万元由聚源 聚芯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5.49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6.37%。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651.8721 万元增加 至 7,833.872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2 万 元,由纳光刻、合光 刻出资 万元认 364 |
2.00 元/股 |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6.22%。 本次增资系芯碁微装实 施股权激励。 |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缴。 | ||||
| 2019年9 月 |
合 肥 创 新 投 将 412.4990 万元芯碁微 装股权以 585.20547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 卓。 |
1.41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合肥创 新投依据《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合肥市天 使投资基金管理办 法(2019)》进行的 股权回购,依照上述 协议约定定价。 |
该次转让后合肥创新投 持有芯碁微装股权的比 例降低至 0.96%。 |
| 2019年9 月 |
合肥天使投将 20 万 元芯 碁 微装 股 权以 187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合肥创新投。 |
9.35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同一国 资主管部门控制下 两家公司的资产转 让,价格由合肥创新 投、合肥天使投基于 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
该次转让后合肥创新投 持有芯碁微装股权的比 例增加至 1.21%。 |
| 2019 年 10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833.8721 万元增加 至 8,823.4138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989.5417 万元,由康 同投资、启赋国隆、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合肥创新投、量子产 业基金、东方富海、 新余国隆出资 12,000 万元认缴。 |
12.13 元/ 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增加至 2.95%。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8,823.4138 万元增加 至 9,059.755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36.3414 万元由国投 基金出资 3,000 万元 认缴。 |
12.69 元/ 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创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2.87%。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创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创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 价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合肥创新 投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合肥创新投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未 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情况,合肥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合肥创新投及合肥天使投的情况说 明》,确认:合肥创新投对芯碁微装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审批程序,且上述股权变动过程中未存在合肥创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 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但鉴于合肥创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合肥市国 资委亦确认未存在合肥创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该等情形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合肥天使投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经合肥市国资委 2018 年第 17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8 年 8 月,合肥 天使投以 400 万元认缴芯碁微装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占芯碁微装股权的 1.37%),每股价格为 4 元。合肥天使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年 2018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2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651.8721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64.3749 万元由聚源 聚芯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5.49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天使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1.31%。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合 肥天使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651.8721 万元增加 至 7,833.872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2 万 元,由纳光刻、合光 刻出资 万元认 364 缴。 |
2.00 元/股 |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 天使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1.28%。 本次增资系芯碁微装实 施股权激励。 |
| 2019年9 月 |
合肥天使投将 80 万 元芯 碁 微装 股 权以 346.090959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程卓。 |
4.32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合肥天 使投依据《合肥芯碁 微电子装备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合肥市天 使投资基金管理办 法(2019)》进行的 股权回购,依照上述 规定及协议约定定 价。 |
该次转让后,合肥天使 投持有芯碁微装股权比 例降低至 0.26%。 |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9年9 月 |
合肥天使投将 20 万 元芯 碁 微装 股 权以 187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合肥创新投。 |
9.35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同一国 资主管部门控制下 两家公司的资产转 让,价格由合肥创新 投、合肥天使投基于 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
该次转让后合肥天使投 不再 持 有芯 碁 微装 股 权。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天使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 价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合肥天使 投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合肥天使投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未 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情况,合肥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合肥创新投及合肥天使投情况的说 明》,确认:合肥天使投对芯碁微装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审批程序,且上述股权变动过程中未存在合肥天使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 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但鉴于合肥天使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合肥市国 资委亦确认未存在合肥天使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该等情形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量子产业基金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经安徽省量子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2019 年 10 月,量子产业基金以 1,000 万元认缴芯碁微装新增注册资本 82.4618 万元(占 芯碁微装股权的 0.93%),每股价格为 12.13 元。量子产业基金入股发行人后历 次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 -- | ---- | -------- | ------------- | ------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年 2019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8,823.4138 万元增加 至 9,059.755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36.3414 万元由国投 基金出资 3,000 万元 认缴。 |
元 / 12.69 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量子 产业基金持有芯碁微装 股 权 比 例 被 稀 释 至 0.91%。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量 子产业基金入股芯碁微 装价格。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量子产业基金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 定价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量子产业 基金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量子产业基金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但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 定。
就上述情况,2020 年 8 月 21 日,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省创投公司")出具了《关于量子基金投资芯碁微装的说明》,确认:安徽省创 投公司系属《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皖国资法规[2019]108 号)规定的授权省属企业,量子产业基金系安徽省创投公司管理的国有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量子产业基金对芯碁微装的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违反相关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量子产业基金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形不会造成量子产业基金 作为国有股东的利益受损。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规定: 省属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 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因此安徽省创投公司作为授权省属企业有权对量子产 业基金的国有股权变动情况进行确认。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量子产业基金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
安徽省创投公司作为授权省属企业亦确认量子产业基金持股比例变动情形未存 在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该等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4)报业传媒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经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日报社)内部决策会议审议,2016 年 7 月,报 业传媒以 1,200 万元的对价取得芯碁微装 20%股权(对应芯碁微装注册资本 1,200 万元),每股价格为 1 元。报业传媒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情况、价格、定 价依据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6 年 11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万元增加至 6,000 6,312.50 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 312.50 万元 由合 肥 高新 投 出资 5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 状况与公司协商确 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报业 传媒持有芯碁微装股权 比例被稀释至 19.01%。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报 业传媒入股芯碁微装价 格。 |
| 2016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312.50 万元增加至 6,499.9990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 187.4990 万元由合肥创新投出 资 3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报业 传媒持有芯碁微装股权 比例被稀释至 18.46%。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报 业传媒入股芯碁微装价 格。 |
| 2017年3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499.9990 万元增加 至 6,687.499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由安徽高新投出 资 300 万元认缴。 |
1.6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报业 传媒持有芯碁微装股权 比例被稀释至 17.94%。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报 业传媒入股芯碁微装价 格。 |
| 2017 年 12 月 |
报业传媒以公开挂牌 交易的方式将其所持 万元股权以 1,200 1,440 万元对价转让 给顶擎电子。 |
1.20 元/股 | 基于资产评估价值 经公开挂牌程序确 定。 |
该次转让完成后报业传 媒不再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业传媒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 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业传媒 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报业传媒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未履行 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业传媒退出发行人时已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如下程序:2017 年 9 月 20 日,中共安徽省委宣 传部出具《关于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退出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报 业传媒退出芯碁微装;2017 年 10 月 16 日,安徽省财政厅对《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17)082 号) 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财资评备 2017022 号;根据相关评估报告和 备案结果,确认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芯碁有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332.30 万元,评估价值为 4,308.46 万元;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安徽 省产权交易中心就报业传媒拟对外转让芯碁有限股权事宜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 '经安徽省产交所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查,确定顶擎电子为合格竞买人;2017 年 12 月 12 日,报业传媒和顶擎电子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报业传媒将 其持有的芯碁有限 17.94%股权以 1,4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顶擎电子;2017 年 12 月 19 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皖产交凭字[2017]第 0085 号),确认报业传媒和顶擎电子的产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但鉴于报业传媒自 2017 年 12 月起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其入股发 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退出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场挂牌交易,履行了 必要程序,因此该等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安徽高新投历次股权变动、变动价格、定价依据等情况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安徽省 2016 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在皖创新创业公告》,2017 年 3 月,安徽高新投以 300 万元认缴芯碁微装新增注 册资本 187.50 万元(占芯碁微装股权的 2.80%),每股价格为 1.6 元。安徽高新 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 -- | ---- | -------- | ------------- | ------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时间 | 相关经济行为 | 增资/转让 价格 |
定价依据 |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
| 2018年5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6,687.4990 万元增加 至 7,187.4972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99.9982 万元由春生 三号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 状况与公司协商确 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徽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2.61%。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安 徽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1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287.4972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 元由合肥天使投出资 400 万元认缴。 |
4.00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徽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2.57%。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安 徽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8 年 12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287.4972 万元增加 至 7,651.8721 万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64.3749 万元由聚源 聚芯出资 2,000 万元 认缴。 |
5.49 元/股 | 基于前次投资价格、 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与公司协商确定。 |
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徽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2.45%。 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安 徽高新投入股芯碁微装 价格。 |
| 2019年8 月 |
芯碁微装注册资本由 7,651.8721 万元增加 至 7,833.872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182 万 元,由纳光刻、合光 刻出资 万元认 364 缴。 |
2.00 元/股 |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徽 高新投持有芯碁微装股 权比例被稀释至 2.39%。 本次增资系芯碁微装实 施股权激励。 |
| 2019年9 月 |
安徽高新投将 147.5 万元芯碁微装股权转 让给程卓,将 20 万元 芯碁微装股权转让给 方林,将 20 万元芯碁 微装股权转让给何少 锋。 |
0.00 元/股 | 该次转让系安徽高 新投依据《安徽省扶 持高层次科技人才 团队在皖创新创业 实施细则》(皖政办 [2015]40 号)《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增资协议》的 相关规定和协议约 定进行的股权奖励, 依照上述规定及协 议约定定价。 |
该次转让完成后安徽高 新投退出芯碁微装。 |
如上表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安徽高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股权变动定 价合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应当履行评估及相应的备案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安徽高新 投在入股发行人后,上表所述经济行为导致安徽高新投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未 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省政府对 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支持,委托安徽高新投作为出资人, 由安徽省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就上述安徽高新投的股 权变动情况,2020 年 9 月 1 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出具了《关于安徽省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情况 的说明》,确认:安徽高新投对持有的芯碁微装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均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均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不存在违法行为致 使安徽高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表所述经济行为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相关规定。但鉴于安徽高新投入股发行人后历次国资股权变动定价合理,且安徽 省科学技术厅亦确认未存在安徽高新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该等 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与实际控制人等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约定,相关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 性,是否属于激励措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等依照与国有股东合肥 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合肥天使投的股份回购约定进行了股权回购,相关回购条 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国有 股东 |
协议名称 | 协议各方 | 回购条款内容 | 相关安排的 原因及商业 合理性 |
是否属于激励措施 | 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 关规定 |
|---|---|---|---|---|---|---|
| 合 肥 高 新 投 |
《关于合 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 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 事宜的 补 充协议》 |
甲方:芯碁 有限 乙方:合肥 高新投 丙方:赵扬、 方林、何少 锋 丁方:亚歌 半导体 |
第五条 股权激励约定 乙方承诺将本次投资甲方股权的 70%(即 万股)用于甲 218.75 方未来员工股权激励,在本次投后 年内低价(不低于 8%年利 4 率)转让给激励对象,具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由股东会会议决 定。 第六条 本次增资的其它相关约定 业绩约定及补偿股份 6.10 乙方有权要求丙、丁选择以下 种方式中 种方式对丙、丁方 2 1 进行业绩考核及股份补偿: 方式一:乙方将对甲方 年累计营业收入进行考核, 2016-2018 若甲方 年的经乙方认可的会计所审计后的累计营业 2016-2018 收入小于 万元时,则丙、丁方将按下面计算公式对乙方 12000 进行股权补偿,补偿方式为股权无偿转让。补偿过程中涉及股 权转让等的相关费用由丙、丁方承担。 股权补偿额度=9600*(1—2016 至 年实际累计营业收 2018 入/12000)/1.6。补偿上限为 万股。 300 方式二:乙方将对甲方 年市值进行考核,若 年 月 2018 2018 12 日之前甲方市值低于 亿元,则丙、丁方将按下表对乙方 31 1.5 进行股权补偿,市值认定方式:本次增资后原股东或其他投资 者按 亿元估值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 万元以上,补偿方 1.5 1000 式为股权无偿转让。补偿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的相关费用由丙, 丁方承担。 表—丁方对乙方进行股权补偿标准 年甲方市值 股权补偿份额 2018 0 大于或等于 亿元 1.5 小于 亿元 万股 1.5 300 |
相关股东依 据协商约定 |
否,2019 年 月合肥 9 高新投出具了《合肥 高新科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关于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投资和回购 的情况说明》,对程 卓依据《关于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事宜 的补充协议的备忘 录》的协议约定内容 回购其 万元 218.75 芯碁有限股权的情 况进行了确认,并确 认该转让不涉及对 公司员工的奖励或 激励,与获得相关人 员的服务无关,为股 东之间对相关协议 约定的履行。 |
是,2020 年 月 日, 8 2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 管理局)出具了《关于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理有关情况的说明》, 确认合肥高新投持有 的芯碁微装国有股权 管理规范、有效,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 序。在上述股权变动过 程中,未存在合肥高新 投作为国有股东利益 受损的情况。 |
| 相关安排的 | ||||||
|---|---|---|---|---|---|---|
| 国有 | 协议名称 | 协议各方 | 回购条款内容 | 原因及商业 | 是否属于激励措施 | 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 |
| 股东 | 合理性 | 关规定 | ||||
| 《关于合 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 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 事宜的补 充协议的 备忘录》 |
程卓、芯碁 有限、合肥 高新投、赵 扬、方林、 何少锋、亚 歌半导体 |
一、根据《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的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五条"股权激励约定" 之约定,合肥高新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限的 万股股权用 218.75 于甲方未来员工股权激励,在合肥高新投本次投资后 年内以 4 不低于 8%年利率转让给激励对象,具体股权激励方案由芯碁有 限股东会决议决定。 为满足公司迫切的人才发展需求,2016 年 月程卓女士通过公 3 司持股平台亚歌半导体向芯碁有限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 鉴于上述股权激励数量(合计对应 万元芯碁有限股权)高 514.5 于《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数量(对应 万元芯碁有限 218.75 股权),各方同意未来在履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时,可依 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并在程卓女士已激励股权额度范围 内,由程卓女士购买合肥高新投所持有的芯碁有限股权。 二、另就《补充协议》6.10 条"业绩约定及补偿股份"之相关 约定,若公司 年至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小于 2016 2018 12,000 万元,或 年 月 日前甲方市值 万元,对应的股 2018 12 31 15,000 权补偿义务由程卓女士履行。 |
||||
| 合 肥 创 新 投 |
《合肥芯 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 公司投资 协议之补 充协议》 |
甲方:芯碁 有限 乙方:亚歌 半导体、方 林、何少锋、 赵扬 丙方:程卓 丁方:报业 集团、顶擎 |
第三条 股权回购 3.7 戊方投资期内,不论目标公司是否完成业绩约定,乙方、丙 方亦可以提出回购请求(乙方、丙方提出回购请求的日期不得 晚于 年 月 日),全额或者根据戊方要求回购戊方合并 2021 5 31 投资额 万元的 80%,双方约定,回购利率为年 8%,按单利 600 计算。 |
相关股东依 据协商约定 |
否,2019 年 月,合 9 肥创新投与合肥天 使投一同出具了《合 肥市创新科技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合肥 市天使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关于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有限 公司投资和回购的 |
是,2020 年 月 日, 8 19 合肥市国资委出具了 《关于合肥市创新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持有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理有关情况的说明》, |
| 国有 股东 |
协议名称 | 协议各方 | 回购条款内容 | 相关安排的 原因及商业 合理性 |
是否属于激励措施 | 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 关规定 |
|---|---|---|---|---|---|---|
| 电子、合肥 高新投 戊方:合肥 创新投 |
情况说明》,对合肥 创新投依据约定向 程卓转让其 5.27%芯 碁有限的股权(对应 |
确认合肥创新投、合肥 天使投对芯碁微装的 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 效,均履行了必要的决 |
||||
| 合 肥 天 使 投 |
《合肥芯 碁微电子 装备有限 公司增资 协议之补 充协议》 |
甲方:芯碁 有限 乙方:程卓、 亚 歌 半 导 体、方林、 何少锋 丙方:合肥 天使投 |
第三条 股权回购 3.7 丙方投资期内,不论目标公司是否完成业绩约定,乙方均可 以主动提出回购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请求(乙方提出回购 请求的日期不得晚于 2023 年 月 日)。全额或者根据丙方 1 31 要求回购丙方本次增资金额 万元的 80%。各方一致同意约 400 定:主动回购价款以乙方要求回购时目标公司经评估确定的股 权价值或按 8%的年利率单利计算的本次增资金额的本息之和 (以孰高者为准),再扣除该期间丙方取得的累计现金分红确 定。计息日自目标公司实际收到投资款之日起至丙方实际收到 回购款之日止。 |
相关股东依 据协商约定 |
注册资本 412.4990 万元)、合肥天使投 依据约定向程卓转 让 1.02%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 万元) 80 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并确认上述转让不 涉及对公司员工的 奖励或激励,与获得 相关人员的服务无 关,为股东之间对相 关协议约定的履行。 |
策审批程序,上述股权 变动过程中未存在合 肥创新投、合肥天使投 作为国有股东利益受 损的情况。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合肥天使 投均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的股权转让均系依据相关投 资协议中的回购约定作出,不涉及股权激励。根据相关国有股东的主管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作出的确认,上述股权回购均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高新投、合肥创新投、合肥天使投对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等的股权转让均系依据相关投资协议中的回购约定作出,不涉及股权 激励,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2019 年 10 月,合肥创新投投资发行人 2000 万元是否需经管委会审 批,是否符合《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投资限额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1.2019 年 10 月,合肥创新投投资发行人 2000 万元是否需经管委会审批, 是否符合《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投资限额的相关规定
合肥创新投系合肥天使投的出资人及资金管理人,合肥天使投为合肥创新投 的全资子公司,二者的主管部门为合肥市国资委。
2019 年 9 月之前,合肥创新投作为合肥天使基金的资金管理人,对发行人 的出资资金全部来自合肥天使基金,因此相关投资的入股、转让或退出的投资决 策均由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委会(2017 年决策机构调整为天使投资决策委员 会)作出;2019 年 9 月之后,合肥创新投作为直接出资人,依据《合肥市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其相关投 资的投资决策均由合肥创新投董事会作出。
根据《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相关规定, 合肥创新投作为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时无需报请国有控 股公司审批或向合肥市国资委备案,不受投资额度限制。根据合肥创新投《公司 章程》,合肥创新投不设股东会,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代 行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合肥创新投本次应依据其章程规 定,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2019年9月30日,合肥创新投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同意以2,000
万元的对价认购芯碁微装 164.9236 万股新增股本。
2020 年 8 月 19 日,合肥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合肥创新投及合肥天使投的 情况说明》,确认合肥创新投对芯碁微装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合肥创新投就本次投资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合 肥创新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且经过其主管部门合肥市国资委确认。该 投资事项不需要经管委会审批,也无需符合《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9)》投资限额的相关规定,相关国有股权变动的审批程序不存在瑕疵。
2.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国有股东入股及历次转让、增资所履行 的审批程序如下:
| 国有 股东 |
入股及退出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
| 报业 传媒 |
年 月,报业传媒 2016 7 从赵扬处受让芯碁有 限 20%股权(对应芯碁 有限 万元实缴出资 600 和 万元认缴出资)。 600 |
1、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 日报社)作为报业传媒股东 单位,于 年 月与芯 2015 12 碁有限等相关主体签订《关 于共同投资合肥芯碁公司的 前期协议书》; 2、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 日报社)内部部门 年 2016 1 月 日作出《关于参股合肥 25 芯碁公司的请示》并提交内 部决策会议进行审议,经研 究后同意对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本次投资已按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年 月 日,中 2017 9 20 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出具 《关于安徽报业传媒集 团有限公司股权退出有 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报 业传媒退出芯碁微装。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出具 2017 12 19 《产权交易凭证》(皖产 |
| 年 月,报业传 2017 12 媒将持有的芯碁有限 17.94%股权通过公开 挂牌的交易方式进行 转让。 |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于 2017 年 月 日作出《关于安徽 9 20 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退出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宣 办字[2017]77 号),同意报业 传媒退出芯碁有限。 |
交凭字 第 [2017] 0085 号),确认报业传媒和顶 擎电子的产权转让行为 符合法定程序。 |
| 国有 股东 |
入股及退出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
| 合肥 高新 |
年 月,合肥高 2016 11 新投以 万元认购芯 500 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芯碁有限 312.5 注册资本由 万元 6,000 增加至 万元。 6,312.50 |
合肥高新投于 2016年 3月24 日召开 年第三次投委 2016 会,同意对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 |
合肥高新区国有资产管 理局于 年 月 2020 8 21 日出具了《关于合肥高 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
| 投 | 年 月,合肥高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 限 万元股权转 218.75 让给程卓。 |
合肥高新投于 2019年 8月15 日作出 年第三次投委会 2019 决议,同意合肥高新投向程 卓转让 万元股权。 218.75 |
股权管理有关情况的说 明》,确认合肥高新投持 有的芯碁微装国有股权 管理规范、有效,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 序。 |
| 年 月,合肥创 2016 12 新投从亚歌半导体处 受让芯碁有限 4.75%股 权(对应芯碁有限 300 万元认缴出资) 年 月,合肥创 2016 12 新投以 万元认购芯 300 碁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187.4990 |
年 月 日,合肥市天 2016 5 31 使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第 五次会议就投资芯碁有限事 宜作出决议,同意对芯碁有 限投资。 |
合肥市国资委于 | |
| 合肥 创新 投 |
年 月,合肥创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 限 万元股权 412.4990 转让给程卓 |
1、2019 年 月 日,天使 8 23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同意 合肥创新投向程卓转让芯碁 有限 万元。合肥创新 412.499 投于 年 月 日作出 2019 8 23 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同意合肥创新投向程卓转让 芯碁有限 万元股权。 412.499 2、2019 年 月 日,合肥 9 16 市国资委就合肥创新投向程 卓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 《合肥市国有企业合肥市创 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股权回购退出事项备 案表》,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符 合合肥创新投与芯碁有限签 订的相关投资协议以及《合 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19)》及其他国有资产监 管法律法规。 |
2020 年 月 日出具了《关 8 19 于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及合肥市 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有关情况的说 明》,确认合肥创新投、 合肥天使投对芯碁微装 的国有股权管理规范、 有效,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审批程序 |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 限 万元股权以 20 1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合 |
1、合肥创新投于 年 2019 9 月 日作出四届董事会临时 24 会议决议,同意合肥天使投 向合肥创新投转让股权; |
| 国有 股东 |
入股及退出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
| 肥创新投。 | 2、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于 年 2019 12 月 日召开 年第 次 27 2019 27 办公会,审议并同意合肥天 使投向合肥创新投转让股 权。 |
||
| 年 月,芯碁微 2019 10 装 注 册 资 本 由 万元增加至 7,833.8721 万元,合肥 8,823.4138 创新投以 万元认 2,000 购其中 万股。 164.9236 |
合肥创新投于 2019年 9月30 日作出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议,同意合肥创新投本次 投资。 |
||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8 8 投以 万元认购新增 400 注册资本 万元 100 |
合肥市国资委于 年 月 2018 7 日召开 年第 次主 27 2018 17 任办公会,同意合肥天使投 对 个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9 其中包括芯碁有限进行投 资。 |
||
| 合肥 天使 投 |
年 月,合肥天使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芯碁有 限 万元股权转让给 80 程卓。 |
1、合肥天使投于 年 2019 8 月 日作出投资决策委员会 23 决议,同意合肥天使投向程 卓转让 万元股权; 80 2、2019 年 月 日,合肥 9 16 市国资委就合肥天使投向程 卓股权转让事宜出具了《合 肥市国有企业合肥市天使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股 权回购退出事项备案表》,确 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合肥天 使投与芯碁有限签订的相关 投资协议以及《合肥市天使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 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 规。 |
|
| 安徽 高新 投 |
年 月,安徽高新 2017 3 投以 万元认购公司 300 新增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6年 月 日发布《安徽省 3 23 2016 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 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芯碁 有限被列为 类支持企业并 C 同意由省扶持资金出资 300 万元。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 年 月 日出具了 2020 9 1 《关于安徽省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 关情况的说明》,确认安 |
| 国有 股东 |
入股及退出情况 | 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
| 年 月,安徽高新 2019 9 投将其持有的 147.50 万元股权转让给程卓, 将其持有的 万元股 20 权转让给方林,将其持 有的 万元股权转让 20 给何少锋。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9年 月 日作出《关于办理业绩 8 8 奖励兑现的函》,同意安徽高 新投对程卓、方林、何少锋 进行业绩奖励。 |
徽高新投对持有的芯碁 微装国有股权管理规 范、有效,均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均 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 规执行。 |
|
| 量子 产业 基金 |
年 月,芯碁微 2019 10 装 注 册 资 本 由 万元增加至 7,833.8721 万元,量子 8,823.4138 产业基金以 万元 1,000 认购其中 万 82.4618 股。 |
安徽省量子产业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于 年 月 2019 9 30 日作出第四次会议决议,同 意量子产业基金本次投资。 |
安 徽 省 创 投 公 司 于 年 月 日出具 2020 8 21 了《关于量子基金投资 芯碁微装的说明》,确认 量子产业基金对芯碁微 装的增资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未违反相关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2)发行人国有股东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如问题 2 回复之"(一) 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与实际控制 人等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约定,相关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激励措 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之"1. 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 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所述。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东入股及历次转让、增资均履行了 必要国资审批程序;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但如问题 2 回复之"(一)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 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与实际控制人等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约定,相关安 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激励措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之"1. 发行人历次国资股权变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备案"所述,该等 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部分 补充披露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 况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查阅容诚审字 [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专字 [2020]230Z1894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0]230Z1895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6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 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7 号《合 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2.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取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4 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 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 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4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经营期限为长期,不存在因违法 经营而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 性资产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 拍卖等情形;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份经审 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元、 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383.26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和容诚专字[2020]230Z1894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芯碁微装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份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容诚专字[2020]230Z1894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 所有重要控制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 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 年内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 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未发生变更;如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程卓,最近两年没有发生控
制权变更的情形,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以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 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9,059.7552 万股,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 万股。 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如前文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9,059.7552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超过 3,020.2448万股。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 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895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 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份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1.35 万元、1,727.38 万元、4,627.00 万元、 383.2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在本次发 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的情况下,发行人的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 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 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查阅容诚审字 [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查阅《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3.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走访;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http://www.sse.com.cn/)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等进行查询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业务资质许可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业务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发行人实际经营的 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 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 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两年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专业从事以微纳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刻设备的研发、制 造、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 2020 年 | 1-6 月份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 项目 | 金额(元) | 比例 (%) |
金额(元) | 比例 (%) |
金额(元) | 比例 (%) |
金额(元) | 比例 (%) |
| 主营 业务 收入 |
75,149,958 .66 |
99.01 | 202,261,1 72.30 |
100.00 | 87,295,291 .35 |
100.00 | 22,180,44 5.51 |
100.00 |
| 其他 业务 收入 |
752,212.38 | 0.99 | 0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75,902,171 .04 |
100.00 | 202,261,1 72.30 |
100.00 | 87,295,291 .35 |
100.00 | 22,180,44 5.51 |
100.00 |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长期;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 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 工作,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对发行人主要客 户、供应商发函询证;2.查阅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查看发行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查阅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 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5.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6.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补充披露期间的工商登记资料;7.查 阅发行人与关联方在补充披露期间履行的协议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新增关联方 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1 | 芯碁合微(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芯碁苏州")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 2 |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 | 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董事 |
| 4 | 青岛锚点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HING WONG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
| 5 | 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二)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已 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董事 Hing Wong 于 2020 年 4 月 2 日起不再担任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不再担任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发行人监事魏美芹于 2020 年 6 月 5 日起不再担任杰思特(合肥)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不再担任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不再担任合肥速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于 2020 年 8 月 7 日起不再 担任合肥琪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不再担任安徽省 海卓赛思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
(三)发行人在补充披露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主要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及决策程序 |
金额(含税) | 期间 |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9,800.00元 | 2020年1-6月份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取得国家知识产 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2.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 商标档案;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国家工 商 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 http://sbj.saic.gov.cn ) 查 询; 4 . 查阅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5.查验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披露期间签署的租赁合同;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 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房屋租赁 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地点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途 | 不动产权证 号 |
租赁面积 2) (m |
|---|---|---|---|---|---|---|---|---|
| 1 | 芯碁苏 州 |
苏州市吴 中科技创 业园管理 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 木渎镇中山东 路 70 号 2312 室 |
2020.8.1- 2022.4.30 |
30.00 元/月/ 平方米(另 有相关服务 费 15.00 元/ 月/平方米) |
办公 | 苏(2020) 苏州市不动 产权第 6010536 号 |
156.00 |
根据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有效期内,芯碁合微依法 享有上述房产的使用权,且已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 拥有的不动产权"所述。
2.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 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持有的主要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 序号 | 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号 | 商标 权人 |
专用权期限 | 法律 状态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第 37342631 号 |
第 7 类 |
发行人 | 2020.02.21- 2030.02.20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 | 第 37361570 号 |
第 37 类 |
发行人 | 2020.04.07- 2030.04.06 |
注册 | 原始 取得 |
无 |
3.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 簿查询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持有的 主要专利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别 |
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专利权 期限 |
取得 方式 |
权利 限制 |
|---|---|---|---|---|---|---|---|---|
| 1 | 一种基于 DMD 的光 刻机 3D 灰 度图像曝光 优化方法 |
ZL201810060615.1 | 发明 | 2018.01.22 | 发行人 | 二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一种大幅面 真空吸盘平 面度加工装 置 |
ZL201920176057.5 | 实用 新型 |
2019.01.31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的气体压 板装置 |
ZL201920927659.X | 实用 新型 |
2019.06.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 | 一种用于激 光直写曝光 机真空发生 器的保护装 置 |
ZL201920927660.2 | 实用 新型 |
2019.06.20 | 发行人 | 十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注:发行人上述继受取得的专利均系无偿受让自亚歌半导体。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拥有的主要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 序号 | 著作 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期 |
登记日期 | 保护 期 |
取得 方式 |
|---|---|---|---|---|---|---|---|
| 1 | 发行 人 |
PCIE DMA 高 速数据传输软 件 V1.0 |
2020SR0331474 | 2019.08.01 | 2020.04.14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 2 | 发行 人 |
曝光机数据处 理分析软件 V1.0 |
2020SR0331478 | 2019.12.01 | 2020.04.14 | 五十 年 |
原始 取得 |
5.域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的净值为 17,123,932.84 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取得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文件;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发函询证;3.查验发行人补充 披露期间的重大合同;4.查阅容诚审字[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5.向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相对方发函询证;6.查 询新增的重大合同相对方的工商公示信息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新增或续签的重大合同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或续签的合同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采 购合同、销售合同与合作研发合同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 序号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价款 | 签订日期 |
|---|---|---|---|---|
| 1 | Arrow Electronics China Ltd. |
DMD 集成块 | 1,505,226.00 美元 | 2019.12.31 |
| 2 | Nichia Taiwan Corporation | 光源模块 | 161,761,000.00 日元 | 2020.8.7 |
2.销售合同
| 序号 | 合同相对方 | 合同标的 | 合同价款 | 签订日期 |
|---|---|---|---|---|
| 1 | 深圳优诺辰智能控制科技 有限公司 |
双机自动线、LDI 系 统 |
12,000,000.00 元 | 2020.6.28 |
| 2 | 江苏世之高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 |
直接成像连线设备、 LDI 系统 |
12,000,000.00 元 | 2020.7.3 |
| 3 | 信丰金信诺安泰诺高新技 术有限公司 |
双机自动连线设备 | 19,500,000.00 元 | 2020.8.6 |
3.合作研发合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序号 | 合作单位 | 研发项目 | 主要内容 | 合作期限 |
|---|---|---|---|---|
| 1 | 中国科学院 合肥物质科 学研究院 |
合作共建产 学研结合示 范基地 |
1、发行人为双方约定的合作内容提供技术研 发资金 5 万元。 2、充分利用发行人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为 合作单位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和实训基 地,并合作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为合 作单位科研人员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3、合作单位负责组织技术力量配合发行人进 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测试和技术攻 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为发行人的长远发 展、战略定位、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 供技术支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帮助发行人解决产业优化中制约 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以及企业的 具体技术工艺问题和管理问题。 4、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 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由发行人享有 知识产权,未经发行人书面许可,合作单位 不得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 |
2019年9月 日至 2 2020 年 月 日 9 1 |
| 2 | 安徽动感智 能科技有限 公司 |
LDI 生产数 据中心、设 备售后管理 系统 |
1、合作单位负责:(1)配合发行人确定产品 需求,根据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完成产品交 付;(2)提前通知发行人产品交付运行所需 的软硬件环境;(3)配合发行人对产品进行 调试与安装,以确保软件的正确安装与使用; (4)负责售后管理系统服务器部署上线,并 负责维护项目程序;(5)指定项目经理全程 参与项目并处理有关事宜,定期向发行人汇 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发行人对产品或项目 进行验收;(6)对发行人操作人员进行使用 培训。 2、合同总额:56 万元。 |
2020年5月 日至 29 2021年1月 日 31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 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形。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 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情况未发生 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两次董 事会和两次监事会。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 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查阅《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2.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个 人信用报告》;3.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4.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登录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网站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 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查阅容诚审字 [2020]230Z3658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专字 [2020]230Z1895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0]230Z1897 号《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2.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3.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 询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状态;4.查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补充披露期间 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补贴项目 | 计入当年收益金额(元) |
|---|---|---|---|
| 1 | 发行人 | 市三重一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高 新技术企业奖励 |
1,464,300.00 |
| 2 | 发行人 | 上市办 2020 年第一期政策兑现之 报局奖励 |
1,000,000.00 |
| 3 | 发行人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 1,000,000.00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补贴项目 | 计入当年收益金额(元) |
|---|---|---|---|
| 4 | 发行人 | 高新区普惠政策兑现奖励 | 300,000.00 |
| 5 | 发行人 | 2020 年企业表彰大会涉及普惠资 金的拨付 |
300,000.00 |
| 6 | 发行人 | 合肥市 2020 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 贴(第一批次) |
290,000.00 |
| 7 | 发行人 | 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奖励 | 200,000.00 |
| 8 | 发行人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大赛奖补资金 |
160,000.00 |
| 9 | 发行人 | 鼓励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奖励 | 125,000.00 |
| 10 | 发行人 | 高新技术企业 1 类事项奖励 |
100,000.00 |
| 11 | 发行人 | 庐州英才资助 | 90,000.00 |
| 12 | 发行人 | 知识产权创造补贴 | 60,000.00 |
| 13 | 发行人 | 企业投保科保补贴 | 23,900.00 |
| 14 | 发行人 | 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 | 17,700.00 |
| 15 | 发行人 |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补贴 | 12,500.00 |
| 16 | 发行人 | 合创券 | 12,200.00 |
| 17 | 发行人 | 政策兑现第 50 条科技保险补助 |
2,287.00 |
| 合计 | - | - | 5,157,887.00 |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在补 充披露期间均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查阅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访谈;2.取得 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3.登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ah.gov.cn) 等进行查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披露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 反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查验程序:1.取得了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说明;2.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3.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查询;4.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无违法犯 罪记录证明;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 的《个人信用报告》;6.取得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 情况外,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罪;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罪。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罪;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 罪。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 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罪;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或刑事犯罪。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复核、比较、参与讨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 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改革意见》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 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李晓新
审计报告
合肥花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0]230Z4029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boxplus$ 录
| 序号 | 容 内 |
页码 |
|---|---|---|
| $\mathbf{1}$ | 审计报告 | $1 - 7$ |
| $\overline{2}$ | 资产负债表 | 8 |
| 3 | 资产负债表(续) | 9 |
| $\overline{4}$ | 利润表 | 10 |
| 5 | 现金流量表 | 11 |
| 6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12 - 15$ |
| 7 | 财务报表附注 | 16-144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Bill Street Inc. 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 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100037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PA LLP
Tel: +86 010-66001391 Email: [email protected]
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0]230Z4029号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宙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财务报 表, 包括 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芯碁微装 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 日、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 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我们独立于芯基微装, 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 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 认为分别对 2020年1-6月、2019年度、 2018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 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 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THE POWER OF BEING UNDERSTOOD AUDIT | TAX | CONSULTING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26 及财务报表附注五、33
芯碁微装 2020年 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及 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 为 75,902,171.04 元、202,261,172.30 元、87,295,291.35 元和 22,180,445.51 元。 由于营业收入金额较大日为芯基微装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从而存在芯基微装管 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 险, 因此我们将营业收入的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1) 了解、评价和测试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复核相关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2) 对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 包括对比分析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毛利 率波动及综合毛利率的波动, 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进行对比。
(3) 从营业收入的会计记录中选取样本, 与该笔销售相关的销售合同、验 收报告、发票、回款等信息进行核对, 结合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预收账款的 函证程序, 确认已入账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杳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 并对主要客户讲行实地走访及杳看, 确认 主要客户与芯基微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杳主要客户的背景信息及双方的交易 信息。
(5) 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样本。关 注客户出具的产品验收报告以及期后回款情况,以验证营业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 的会计期间。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管理层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恰当的。
(二)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坏账准备的 计提
$\overline{2}$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8、附注三、10、附注五、4、附注五、 9 及附注五、11
芯碁微装 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98.084.639.64 元、106.135.394 10 元、 46.597.239.07 元及 9.866.447.44 元,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账面余额分别为38.374.375.29元、25.741.708.42元、7.533.107.26元及8.436.971.94 元, 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分别 占各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26.79%、28.20%、32.21%和 19.05%。
由于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金额较大且应 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坏账准备的计提需要管理 层作出重大会计估计及判断, 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资产) 坏账准备的计提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坏账准备 的计提执行的主要程序句括:
(1) 了解、评价和测试与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资产)减值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 复核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 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因素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 的应收账款。
(3) 对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账龄划分 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按照公司坏账政策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4) 对于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 了解管理层识别已减值应收账款的流程控
$3 - 2 - 1 - 5$
制, 判断计提减值准备的充分性。
(5) 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讲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 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 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 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 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包括各组合预 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
(6) 结合期后回款情况检查, 评价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 性。
(7) 对报告期内重要的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并结合客户现场访谈,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包含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坏账准备的计量是恰当的。
四、其他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我们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0]230Z36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芯碁微装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说明的议案》 并重新编制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 基于此 次董事会决议涉及的内容我们重新出具了审计报告。本段内容并不影响已发表的 审计意见。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并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芯碁微装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芯碁微装、终止运 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芯碁微装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 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 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 我们运用职业判断, 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 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但目的并非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 根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 就可能导致对芯基微装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审计准则 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 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 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芯碁微装不能持续经营。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 并评价财务报表 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 通, 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 以及相关的防范
5
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 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 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 或在极少数情形下, 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 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 沟通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 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0]230Z4029号审 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2020年10月29日
$\overline{7}$
资产负债表
OIELOPE
| 附注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
| 流动资产 | |||||
| 五、1 | 94,762,447.01 | 68,496,982.82 | 13.321.427.74 | 4,463,237.44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五、2 | 100,000,000.00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fi. 3 | 15,358,026.27 | 12,328,423.32 | 2,141,877.51 | 1,317,362.80 |
| 应收账款 | h. 4 | 90,588,779.35 | 98,504,330.58 | 44.147.764.79 | 9,284,817.38 |
| 应收款项融资 | h. 5 | 468,250.00 | 922,606.73 | ||
| 预付款项 | fi. 6 | 6,354,943.16 | 9,615,175.30 | 2,748,090.40 | 3,005,962.49 |
| 其他应收款 | 五、7 | 3,233,582.08 | 2,336,435.22 | 2,688,408.23 | 2,366,614.96 |
| 存货 | fi. 8 | 212,490,771.99 | 130,453,916.39 | 67,014,732.05 | 51,074,086.72 |
| 合同资产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五、9 | 33.913.805.04 | 17,460,040.73 | 5,309,061.41 | 5,902,220.75 |
| 其他流动资产 | 五、10 | 10,232,407.31 | 15,000,000.00 | 2,694,835.26 | |
| 流动资产合计 | 467, 403, 012.21 | 440,117,911.09 | 152,371,362.13 | 80,109,137.80 | |
| 非流动资产: | |||||
| 债权投资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h. 11 | 1,871,048.01 | 5,924,174.17 | 2,485,514.33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五、12 | 17,123,932.84 | 16,572,194.44 | 13,004,190.82 | 9,723,162.51 |
| 在建工程 | 五、13 | 14,494,687.30 | 1,173,101.38 | 304,069.33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五、14 | 36,848.13 | 94,725.33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fi. 15 | 249,437.68 | 657,235.60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fi. 16 | 7,520,259.62 | 3,582,439.72 | 2,095,650.72 | 2,990,767.12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fi. 17 | 923,250.00 | 355,500.00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1,933,177.77 | 27,607,409.71 | 15,690,196.68 | 15,951,404.89 | |
| 资产总计 | 509,336,189.98 | 467,725,320.80 | 168,061,558.81 | 96,060,542.69 |
$4444$ $\blacksquare$
$\frac{8}{3-2-1-10}$
W阜
OLELOPE 编制单红石油地芯基微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nhe ⊴ E 噢 ПĒ |
附注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fi. 18 | 300,000.00 | 2,000,000.00 | ||
| 交易性金融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fi. 19 | 28,437,630.14 | |||
| 应付账款 | fi. 20 | 58,957,670.55 | 62,890,898.10 | 12,352,049.61 | 7,817,107.08 |
| 预收款项 | fi. 21 | 18,552,758.70 | 10,121,836.98 | 15,178,302.99 | |
| 合同负债 | fi. 22 | 14,173,907.48 | |||
| 应付职工薪酬 | fi. 23 | 1,821,910.24 | 4,315,726.13 | 3,813,770.29 | 1,613,496.97 |
| 应交税费 | fi. 24 | 3,047,849.07 | 15,372,350.59 | 3,269,060.95 | 135,624.46 |
| 其他应付款 | fi. 25 | 8,751,078.45 | 7,704,732.35 | 13,085,652.90 | 31,360,289.03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其他流动负债 | fi. 26 | 7,452,863.78 | 8,427,385.07 | 1,912,600.51 | 270,528.00 |
| 流动负债合计 | 122,942,909.71 | 117,263,850.94 | 46,554,971.24 | 56,375,348.53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应付债券 | |||||
| 其中: 优先股 | |||||
| 永线债 | |||||
| 长期应付款 | |||||
| 预计负债 | fi. 27 | 5,067,122.66 | 4,048,391.59 | 777,920.83 | 301,685.60 |
| 递延收益 | 五、28 | 34,080,000.00 | 9,080,000.00 | 8,080,000.00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9,147,122.66 | 13,128,391.59 | 8,857,920.83 | 301,685.60 | |
| 负债合计 | 162,090,032.37 | 130,392,242.53 | 55,412,892.07 | 56,677,034.13 | |
| 所有者权益: | |||||
| 股本(实收资本) | fi. 29 | 90,597,552.00 | 90,597,552.00 | 63,558,721.00 | 51,914,990.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其中: 优先股 | |||||
| 水线债 | |||||
| 资本公积 | 11, 30 | 209,385,062.65 | 209,385,062.65 | 49,626,070.66 | 5,297,301.66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I i. 31 | 3,735,388.10 | 3,735,388.10 | ||
| 未分配利润 | 五、32 | 43,528,154.86 | 33,615,075.52 | $-536, 124.92$ | $-17,828,783.1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47,246,157.61 | 337,333,078.27 | 112,648,666.74 | 39,383,508.56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R 法定代表人:程卓 |
509,336,189.98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水珍 |
467,725,320.80 | 168,061,558.81 | 96,060,542.69 会计机构负责人产端水轮 |
法定代表人:程卓
3401310175757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永珍
$3-2-1-11$
| 映真位: 医手队公司 合肥芯 826 ᇽ |
附注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营业收入 | 11.33 | 75,902,171.04 | 202, 261, 172.30 | 87.295.291.35 | 22,180,445.51 |
| 减,分裂成本 | fi. 33 | 39,018,168.92 | 98,663,207.00 | 35,985,454.56 | 13,963,519.71 |
| $\overline{h}$ , 34 | 727,084.45 | 257,918.40 | 188,250.21 | 48,128.39 | |
| 一些费用 | h. 35 | 7,775,823.43 | 13,987,112.31 | 9,503,835.47 | 5,653,208.54 |
| 管理费用 | h. 36 | 7,257,813.74 | 15, 172, 565.29 | 12,349,921.45 | 5,916,780.10 |
| 研发费用 | li. 37 | 20,150,170.43 | 28,549,459.17 | 16,981,029.71 | 7,918,035.67 |
| 财务费用 | fi. 38 | $-1,377,242.56$ | $-1,202,309.75$ | $-727,628.38$ | $-502,484.52$ |
| 其中: 利息费用 | 6,811.99 | 6,525.00 | 20,300.00 | 107,000.00 | |
| 利息收入 | 718,265.88 | 1,114,929.07 | 493,376.16 | 268,443.56 | |
| 加:其他收益 | fi. 39 | 160,000.00 | 9,888,000.00 | 8,971,900.00 | 960,000.00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fi. 40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一" | |||||
| 导道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fi. 41 | $-252,926.51$ | $-5,180,470.66$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fi. 42 | 19,524.95 | -460,985.27 | -4,228,415.39 | -557,066.00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fi. 43 | $-6, 104.42$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336,847.40 | 51,384,372.65 | 17,818,194.71 | $-10,314,491.23$ | |
| 加: 营业外收入 | fi. 44 | 5,040,939.94 | 3,679,155.00 | 2,602,503.96 | 614,186.10 |
| 减:营业外支出 | fi. 45 | 107,383.93 | 110,960.58 | 3,707.59 | 137, 172.47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9,270,403.41 | 54,952,567.07 | 20,416,991.08 | $-9,837,477.60$ | |
| 减: 所得税费用 | IL. 46 | $-642,675.93$ | 7,327,455.54 | 3,124,332.90 | $-2,990,767.12$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9,913,079.34 | 47,625,111.53 | 17,292,658.18 | $-6,846,710.48$ |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一"号填列) | 9,913,079.34 | 47,625,111.53 | 17,292,658.18 | $-6,846,710.48$ | |
| (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一)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4.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5.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 6.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7.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8.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9,913,079.34 | 47,625,111.53 | 17,292,658.18 | $-6,846,710.48$ | |
| 七、每股收益 | 0.60 | ||||
| (一)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二)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1 0.11 |
0.60 |
$3-2-1-12$
$\sqrt{}$
现金流量表
| 机电子公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目 |
附注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方案设到的现金 | 70,741,731.87 | 158,067,523.49 | 57, 673, 139.77 | 29,471,328.47 | |
| 活动有关的现金 | li. 47 | 30,931,985.32 | 11,142,084.07 | 21.365,588.54 | 1,882,791.10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1,673,717.19 | 169,209,607.56 | 79,038,728.31 | 31,354,119.57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37,392,014.80 | 134,704,655.71 | 47,020,925.79 | 48,750,628.48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6,846,909.93 | 20,461,081.48 | 14,436,316.68 | 11.326,427.83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5,104,405.59 | 3,368,486.15 | 125,619.70 | 464,668.59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fi., 47 | 21.050.597.62 | 26,551,688.93 | 15.634.432.02 | 7,984,473.3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0,393,927.94 | 185,085,912.27 | 77,217,294.19 | 68,526,198.29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8,720,210.75 | $-15,876,304.71$ | 1,821,434.12 | $-37,172,078.72$ |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07,640,000.00 | 62,000,000.00 | 12,900,000.00 | 36,090,000.00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 净额 |
21,150.00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09,699,896.33 | 62,304,608.70 | 12,960,281.77 | 36,216,571.57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5,887,513.45 | 6,990,607.61 | 6,114,303.68 | 465,631.38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307,640,000.00 | 147,000,000.00 | 27,900,000.00 | 36,090,000.00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23,527,513.45 | 153,990,607.61 | 34,014,303.68 | 36,555,631.38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172,382.88 | -91,685,998.91 | $-21,054,021.91$ | $-339,059.81$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66,600,000.00 | 26,000,000.00 | 24,450,000.00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00,000.00 | 4,000,000.00 | 2,000,000.00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00,000,00 | 166,600,000.00 | 30,000,000.00 | 26,450,000.00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000,000.00 | 2,000,000.00 | 2,000,000.00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6,811.99 | 6,525.00 | 20,300.00 | 107,000.00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fi. 47 | 22,641.51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811.99 | 2,006,525.00 | 2,042,941.51 | 2,107,000.00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3,188.01 | 164,593,475.00 | 27,957,058.49 | 24,343,000.00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81,117.06 | 19,372.51 | 8,701.68 | $-8,533.48$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fi. 48 | $-2,173,522.80$ | 57,050,543.89 | 8,733,172.38 | $-13,176,672.01$ |
|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额 | fi. 48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15,889,558.82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h. 48 | 66,323,080.28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3-2-1-13$
$F = 7\%$
P
| 347,246,157.61 | 43,528,154.86 会计机构负 $\,$ |
3,735,388.10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 | 209,385,062.65 | 90,597,552.00 | 4.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2.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5.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
|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2.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 9,913,079.34 | 9,913,079.34 | ||||||||||
| 9,913,079.34 | 9,913,079.34 |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 |||||||||
| 337,333,078.27 | 33,615,075.52 | 3,735,388.10 | 209,385,062.65 | 90,597,552.00 | |||||||
| 337,333,078.27 | 33,615,075.52 | 3,735,388.10 | 209,385,062.65 | 90,597,552.00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未分配利润 | 盈余公积 | 专项储备 | 其他综合收益 | 减:库存股 | 资本公积 | 其他 | 其他权益工具 水线值 |
优先股 | 股本 | 一套 |
| 2020年1-6月 | ARTIFICATION AND RESIDENCE |
∕
$\overline{12}$
| 3 ł |
|---|
| ū |
| 焔 |
| Κ £ |
| ı |
| 2019年度 | |||||||||||
|---|---|---|---|---|---|---|---|---|---|---|---|
| 股本 | 氏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盛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优先股 | 水线侦 | 其他 | |||||||||
| 上年型木余额 | 63,558,721.00 | 49,626,070.66 | $-536, 124.92$ | 112,648,666.74 | |||||||
| 为村洋 | |||||||||||
| 出 | |||||||||||
| 本年期初余额 | 63,558,721.00 | 49,626,070.66 | $-536, 124.92$ | 112,648,666.74 | |||||||
|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27,038,831.00 | 159,758,991.99 | 3,735,388.10 | 34,151,200.44 | 224,684,411.53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47,625,111.53 | 47,625,111.53 | |||||||||
|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27,038,831.00 | 150,020,469.00 | 177,059,300.00 | ||||||||
| 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27,038,831.00 | 139,561,169.00 | 166,600,000.00 | ||||||||
|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10,459,300.00 | 10,459,300.00 | |||||||||
| 4. 其他 | |||||||||||
| (三) 利润分配 | 3,735,388.10 | $-3,735,388.10$ | |||||||||
| 提取监余公积 | 3,735,388.10 | $-3,735,38810$ | |||||||||
|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其他 | |||||||||||
|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9,738,522.99 | -9,738,522.99 | |||||||||
|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监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973,852.30 | -973,852.30 | |||||||||
|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 其他 | 8,764,670.69 | $-8,764,670.69$ | |||||||||
| (五) 专项储备 | |||||||||||
| 本期提取 | |||||||||||
| 本期使用 | |||||||||||
| (六) 其他 | |||||||||||
| 四、本期朋末余额 | 90,597,552.00 | 209,385,062.65 | 3,735,388.10 | 33,615,075.52 | 337.333,078.27 | ||||||
| 法定代表人: 程卓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13
| REAL PROPERTY OF PROPERTY | 2018年度 | ||||||||||
|---|---|---|---|---|---|---|---|---|---|---|---|
| 实收资本 | 权益 工具 其他 |
库存股 dki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监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优先股 | 水线侦 | 其他 | 资本公积 | ||||||||
| 51,914,990.00 | 5,297,301.66 | $-17,828,783.10$ | 39,383,508.56 | ||||||||
| 前期差错更正 | |||||||||||
| 本年期初余额 | 51,914,990.00 | 5,297,301.66 | $-17,828,783.10$ | 39,383,508.56 | |||||||
| 三、本期増減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 11,643,731.00 | 44,328,769.00 | 17,292,658.18 | 73,265,158.18 |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17,292,658.18 | 17,292,658.18 | |||||||||
|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11,643,731.00 | 44,328,769.00 | 55,972,500.00 | ||||||||
| 1. 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11,643,731.00 | 34,356,269.00 | 46,000,000.00 | ||||||||
| 2.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9,972,500.00 | 9,972,500.00 | |||||||||
| (三)利润分配 | |||||||||||
| 1. 提取盈余公积 | |||||||||||
| 2.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盛余公积弥补亏损 | |||||||||||
| 4.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 |||||||||||
| 5.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
| (五) 专项储备 | |||||||||||
| 2. 本期使用 |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63,558,721.00 | 49,626,070.66 | $-536, 124.92$ | 112,648,666.74 |
$\frac{14}{14}$
| AD | 2017年度 | ||||||||||
|---|---|---|---|---|---|---|---|---|---|---|---|
| 其他权益工具 | 专项创造 | 监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Ë | 实收资本 | 优先股 | 水线债 | 其他 | 资本公积 | 库存股 dk: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上年朋末 | 49,133,740.00 | 2,456,260.00 | $-10,982,072.62$ | 40,607,927.38 | |||||||
| 一 运 |
|||||||||||
| 其他 | |||||||||||
| ,、本年期初余额 | 49,133,740.00 | 2,456,260.00 | $-10,982,072.62$ | 40,607,927.38 | |||||||
|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frac{1}{2}$ |
2,781,250.00 | 2,841,041.66 | $-6,846,710.48$ | $-1,224,418.82$ | |||||||
| 一) 综合收益总额 | $-6,846,71048$ | $-6,846,710.48$ | |||||||||
| (二)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2,781,250.00 | 2,841,041.66 | 5,622,291.66 | ||||||||
| 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frac{1}{2}$ |
2,781,250.00 | 1,668,750.00 | 4,450,000.00 | ||||||||
|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mathfrak{sl}$ |
|||||||||||
| 3.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1,172,291.66 | 1,172,291.66 | |||||||||
| 4. 其他 | |||||||||||
| (三) 利润分配 | |||||||||||
| 1. 提取盈余公积 | |||||||||||
| 2.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3. 其他 | |||||||||||
| (四)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overline{\phantom{a}}$ |
|||||||||||
| 值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dot{\omega}$ |
|||||||||||
| 福余公积弥补亏损 $\vec{r}$ |
|||||||||||
|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div$ |
|||||||||||
| 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mathrm{i}\vec{\alpha}$ |
|||||||||||
| 其他 $\vec{v}$ |
|||||||||||
| (五) 专项储备 | |||||||||||
| 1. 本期提取 | |||||||||||
| 2. 本期使用 | |||||||||||
| (六) 其他 | |||||||||||
| О 四、本期肌末余额 |
51,914,990.00 | 5,297,301.66 | $-17,828,783.10$ | 39,383,508.56 | |||||||
| 法定代表人:程卓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本 | 会计机构负责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公司"或"本公司") 系由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 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 楼 11 层。
公司注册资本:90,597,552.00 元。
法定代表人:程卓。
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 、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 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决议批准报 出。
2、历史沿革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由赵扬、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亚歌半导体")、李美英、王玮于 2015 年 6 月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赵扬 | 42,000,000.00 | 70.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0,000.00 | 26.00 |
| 3 | 李美英 | 1,200,000.00 | 2.00 |
|---|---|---|---|
| 4 | 王玮 | 1,200,000.00 | 2.00 |
| 合计 | 60,000,000.00 | 100.00 |
2016 年 3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赵扬将其持有的 20%股权认缴出资额 1,200.00 万元(其中实缴 600.00 万元、认缴 600.00 万元)转让给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报业传媒"),将其持有的 3%股权认缴出资额 180.00 万元(其中实 缴 90.00 万元、认缴 90.00 万元)转让给合肥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顶擎电子");同意原股东王玮将其持有的 2%股权认缴出资额 120.00 万元(其 中实缴 0 元、认缴 120.00 万元)转让给方林;同意原股东李美英将其持有的 2%股权认 缴出资额 120.00 万元(其中实缴 0 元、认缴 120.00 万元)转让给何少锋。股权转让各方 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赵扬 | 28,200,000.00 | 47.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0,000.00 | 26.00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00 | 20.00 |
| 4 | 顶擎电子 | 1,800,000.00 | 3.00 |
| 5 | 方林 | 1,200,000.00 | 2.00 |
| 6 | 何少锋 | 1,200,000.00 | 2.00 |
| 合计 | 60,000,000.00 | 100.00 |
2016 年 2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12.50 万元, 全部由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创投")认缴出资,增加后注 册资本 6,312.50 万元。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 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赵扬 | 28,200,000.00 | 44.6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5,600,000.00 | 24.71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00 | 19.01 |
| 4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95 |
| 5 | 顶擎电子 | 1,800,000.00 | 2.85 |
| 6 | 方林 | 1,200,000.00 | 1.90 |
| 7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90 |
|---|---|---|---|
| 合计 | 63,125,000.00 | 100.00 |
2016 年 11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亚歌半导体将其持有的 4.75%股权认缴 出资额 300.00 万元(其中实缴 0 元、认缴 300.00 万元)转让给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创投");同意原股东股东赵扬将其持有的 44.67%股权认缴 出资额 2,820.00 万元(其中实缴 2,115.00 元、认缴 705.00 万元)转让给程卓。各方就上 述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44.6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9.96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00 | 19.01 |
| 4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95 |
| 5 | 合肥创投 | 3,000,000.00 | 4.75 |
| 6 | 顶擎电子 | 1,800,000.00 | 2.85 |
| 7 | 方林 | 1,200,000.00 | 1.90 |
| 8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90 |
| 合计 | 63,125,000.00 | 100.00 |
2016 年 12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7.499 万 元,全部由合肥创投认缴出资,增加后注册资本为 6,499.999 万元。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43.38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9.38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00 | 18.46 |
| 4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7.50 |
| 5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81 |
| 6 | 顶擎电子 | 1,800,000.00 | 2.77 |
| 7 | 方林 | 1,200,000.00 | 1.85 |
| 8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85 |
| 合计 | 64,999,990.00 | 100.00 |
2017 年 3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7.50 万元, 全部由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产投")认缴出资,增加后 注册资本 6,687.499 万元。公司于 2017 年 3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 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42.17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8.84 |
| 3 | 报业传媒 | 12,000,000.00 | 17.94 |
| 4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7.29 |
| 5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67 |
| 6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80 |
| 7 | 顶擎电子 | 1,800,000.00 | 2.69 |
| 8 | 方林 | 1,200,000.00 | 1.79 |
| 9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79 |
| 合计 | 66,874,990.00 | 100.00 |
2017 年 12 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股东报业传媒将其持有的 17.94%股权通过公开挂牌的交易方式转让给顶擎电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完成本次工 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42.17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00 | 20.64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8.84 |
| 4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7.29 |
| 5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67 |
| 6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80 |
| 7 | 方林 | 1,200,000.00 | 1.79 |
| 8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79 |
| 合计 | 66,874,990.00 | 100.00 |
2018 年 4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499.9982 万 元,全部由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生三号")认缴出 资,增加后注册资本 7,187.4972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 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9.23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00 | 19.20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7.53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96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78 |
| 6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35 |
| 7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61 |
| 8 | 方林 | 1,200,000.00 | 1.67 |
| 9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67 |
| 合计 | 71,874,972.00 | 100.00 |
年 8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全部由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增加后 注册资本 7,287.4972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8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 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8.70 |
| 2 | 顶擎电子 | 13,800,000.00 | 18.94 |
| 3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7.2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86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69 |
| 6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29 |
| 7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57 |
| 8 | 方林 | 1,200,000.00 | 1.65 |
| 9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65 |
| 10 | 天使投资基金 | 1,000,000.00 | 1.37 |
| 合计 | 72,874,972.00 | 100.00 |
年 8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股东顶擎电子将其持有的 2.0313%股权(共 148.027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创投资")。 年 8 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于 2018 年 9 月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股 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8.7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7.29 |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00 | 16.90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86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69 |
| 6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29 |
| 7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57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2.03 |
| 9 | 方林 | 1,200,000.00 | |
| 10 | 何少锋 | 1,200,000.00 | |
| 11 | 天使投资基金 | 1,000,000.00 | 1.37 |
| 合计 | 72,874,972.00 | 100.00 |
年 11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364.3749 万元,全部由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 源聚芯产投基金")认缴出资,增加后注册资本 7,651.8721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完成本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6.85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6.47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00 | 16.10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53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37 |
| 6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76 |
| 7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4.08 |
| 8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45 |
| 9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1.93 |
| 10 | 方林 | 1,200,000.00 | 1.57 |
| 11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57 |
| 12 | 天使投资基金 | 1,000,000.00 | 1.31 |
| 合计 | 76,518,721.00 | 100.00 |
年 8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2.00 万元, 增加后注册资本 7,833.872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光刻")出资 99.55 万元、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光刻")出资 82.45 万元。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完成本 次工商变更。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6.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12,319,727.00 | 15.73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38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22 |
| 6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65 |
| 7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3.99 |
| 8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39 |
| 9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1.89 |
| 10 | 方林 | 1,200,000.00 | 1.53 |
| 11 | 何少锋 | 1,200,000.00 | 1.53 |
| 12 | 天使投资基金 | 1,000,000.00 | 1.28 |
| 13 | 纳光刻 | 995,500.00 | 1.27 |
| 14 | 合光刻 | 824,500.00 | 1.05 |
| 合计 | 78,338,721.00 | 100.00 |
年 8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顶擎电子将其持有的公司 220 万元股权以 转让给丁敏华,股权转让价款合计 2,057.00 万元。2019 年 8 月,交易各方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完成上述工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28,200,000.00 | 36.00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10,119,727.00 | 12.92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38 |
| 5 | 合肥创投 | 4,874,990.00 | 6.22 |
| 6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65 |
| 7 | 高新创投 | 3,125,000.00 | 3.99 |
| 8 | 丁敏华 | 2,200,000.00 | 2.81 |
| 9 | 高新产投 | 1,875,000.00 | 2.39 |
| 10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1.89 |
| 11 | 方林 | 1,200,000.00 | 1.53 |
|---|---|---|---|
| 何少锋 12 |
1,200,000.00 | 1.53 | |
| 13 | 天使投资基金 | 1,000,000.00 | 1.28 |
| 14 | 纳光刻 | 995,500.00 | 1.27 |
| 15 | 合光刻 | 824,500.00 | 1.05 |
| 合计 | 78,338,721.00 | 100.00 |
年 8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高新产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187.5 万元 转让给程卓、方林、何少锋,其中程卓受让 147.50 万元股权、方林受让 20.00 万元股权、 何少锋受让 20.00 万元股权。2019 年 8 月,交易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年 9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高新创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218.75 万元 转让给程卓;同意股东合肥创投将其持有的 5.27%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412.499 万元)转 让给程卓;同意股东天使投资基金将其持有的 1.0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80.00 万元)转 让给程卓。2019 年 9 月,程卓与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
年 9 月,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顶擎电子将其持有的 213.9037 万元股权转 让给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同投资");同意股东天 使投资基金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股权转让给合肥创投。2019 年 9 月,交易各方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00 | 46.96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00 | 10.1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38 |
| 5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00 | 2.81 |
| 7 | 康同投资 | 2,139,037.00 | 2.73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1.89 |
| 9 | 方林 | 1,400,000.00 | 1.79 |
| 10 | 何少锋 | 1,400,000.00 | 1.79 |
| 11 | 纳光刻 | 995,500.00 | 1.27 |
| 12 | 合肥创投 | 950,000.00 | 1.21 |
| 13 | 高新创投 | 937,500.00 | 1.20 |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完成上述工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1.05 | 824,500.00 | 合光刻 | 14 |
|---|---|---|---|
| 100.00 | 78,338,721.00 | 合计 |
上述历次出资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 [2019]7603 号出资复核报告。
2019 年 10 月 15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申请 变更登记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33.8721 万元,股 份总数为 7,833.8721 万股。由程卓、丁敏华、方林、何少锋 4 名自然人股东和亚歌半导 体、顶擎电子、春生三号、聚源聚芯产投基金、康同投资、亿创投资、纳光刻、合肥创 投、高新创投、合光刻 10 位法人股东以其拥有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14,998.26 万元按照 1.9145:1 比例折合股本人民币 7,833.8721 万元,其余人民币 7,164.39 万元记入资本公积。此次净资产折股业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7680 号验资报告。此次净资产 折股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00 | 46.96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6.0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00 | 10.19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6.38 |
| 5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65 |
| 6 | 丁敏华 | 2,200,000.00 | 2.81 |
| 7 | 康同投资 | 2,139,037.00 | 2.73 |
| 8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1.89 |
| 9 | 方林 | 1,400,000.00 | 1.79 |
| 10 | 何少锋 | 1,400,000.00 | 1.79 |
| 11 | 纳光刻 | 995,500.00 | 1.27 |
| 12 | 合肥创投 | 950,000.00 | 1.21 |
| 13 | 高新创投 | 937,500.00 | 1.20 |
| 14 | 合光刻 | 824,500.00 | 1.05 |
| 合计 | 78,338,721.00 | 100.00 |
2019 年 10 月,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规定,公司向 康同投资、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启赋国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发展基金")、 合肥创投、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量子基金")、深圳 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和新 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国隆")7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合计 989.541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89.5417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23.4138 万元,其中:康同投资认购 247.3854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3,0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247.3854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 币 2,752.614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启赋国隆认购 222.6469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7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222.6469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2,477.3531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中小发展基金认购 206.1545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500.00 万元(其中: 人民币 206.1545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2,293.845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合肥创投认购 164.9236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2,0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164.9236 万元计入股 本,人民币 1,835.076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省量子基金认购 82.4618 万股,实际缴纳新 增出资额 1,0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82.4618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917.5382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东方富海认购 41.2309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500.00 万元(其中: 人民币 41.2309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458.769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余国隆认购 24.7386 万股,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3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24.7386 万元计入股本, 人民币 275.261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7934 号验资报告。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00 | 41.69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4.28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00 | 9.04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5.67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00 | 5.23 |
| 6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13 |
| 7 | 合肥创投 | 2,599,236.00 | 2.95 |
| 8 | 启赋国隆 | 2,226,469.00 | 2.52 |
| 9 | 丁敏华 | 2,200,000.00 | 2.49 |
| 10 | 中小发展基金 | 2,061,545.00 | 2.34 |
| 11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
| 12 | 方林 | 1,400,000.00 | 1.59 |
| 13 | 何少锋 | 1,400,000.00 | 1.59 |
|---|---|---|---|
| 14 | 纳光刻 | 995,500.00 | 1.13 |
| 15 | 高新创投 | 937,500.00 | 1.06 |
| 16 | 省量子基金 | 824,618.00 | 0.93 |
| 17 | 合光刻 | 824,500.00 | 0.93 |
| 18 | 东方富海 | 412,309.00 | 0.47 |
| 19 | 新余国隆 | 247,386.00 | 0.28 |
| 合计 | 88,234,138.00 | 100.00 |
年 12 月,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规定,公司向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国投")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36.341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 236.3414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59.7552 万元。宁波国投实际缴纳新增 出资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236.3414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2,763.658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容诚验字[2020]100Z0003 号验资报告。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 1 | 程卓 | 36,787,490.00 | 40.61 |
| 2 | 亚歌半导体 | 12,600,000.00 | 13.91 |
| 3 | 顶擎电子 | 7,980,690.00 | 8.81 |
| 4 | 春生三号 | 4,999,982.00 | 5.52 |
| 5 | 康同投资 | 4,612,891.00 | 5.09 |
| 6 | 聚源聚芯产投基金 | 3,643,749.00 | 4.02 |
| 7 | 合肥创投 | 2,599,236.00 | 2.87 |
| 8 | 宁波国投 | 2,363,414.00 | 2.61 |
| 9 | 启赋国隆 | 2,226,469.00 | 2.46 |
| 10 | 丁敏华 | 2,200,000.00 | 2.43 |
| 11 | 中小发展基金 | 2,061,545.00 | 2.28 |
| 12 | 亿创投资 | 1,480,273.00 | |
| 13 | 方林 | 1,400,000.00 | 1.55 |
| 14 | 何少锋 | 1,400,000.00 | 1.55 |
| 15 | 纳光刻 | 995,500.00 1.10 |
|
| 16 | 高新创投 | 937,500.00 | 1.03 |
| 合计 | 90,597,552.00 | 100.00 | |
|---|---|---|---|
| 20 | 新余国隆 | 247,386.00 | 0.27 |
| 19 | 东方富海 | 412,309.00 | 0.46 |
| 18 | 合光刻 | 824,500.00 | 0.91 |
| 17 | 省量子基金 | 824,618.00 | 0.91 |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营安排 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②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③ 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④ 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⑤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7.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 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记 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折算。
③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 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④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 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 单独列报。
8.金融工具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 公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 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 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司改 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 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 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其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费用。除减值损 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
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 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为 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 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财务 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 入留存收益。
②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 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 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 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 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 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 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 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 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 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 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 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 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 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 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 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 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b、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关联方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c、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d、长期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长期应收款组合 1 应收租赁款、应收销售款
长期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 1 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 2 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 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 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 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 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 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状况的不利变化;
C. 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 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 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 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 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 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 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 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 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 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9。
以下金融工具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
(1)金融资产的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前者主要是指本公司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 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投资。这类资产在初始计量时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 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取得利息 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这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主要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公司具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 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等。这类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 应收项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 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
③应收款项
应收 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是指 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本公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 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主要是指本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其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 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2)金融负债的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这类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 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
②其他金融负债,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 融负债。
(3)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公 司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 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 公司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但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 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 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6)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 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 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 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 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①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C.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债务人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 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 且可计量;
G.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 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H.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I.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②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不包括应收款项)
A.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测试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 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 该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 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已恢 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 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 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B.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项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 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 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在综合考 虑各种相关因素后, 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可参照上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进行 分析判断。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 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
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 期损益。
(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 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①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9.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 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①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0.应收款项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以下应收款项会计政策适用 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 计提减值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本公司将 100 万元以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 款,50 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 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 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对单项金额重大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单项金额不 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 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 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长期应收款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含 年) 1 1 |
5 | 5 | 5 |
| 至 年 1 2 |
10 | 10 | 10 |
| 至 年 2 3 |
30 | 30 | 30 |
| 至 年 3 4 |
50 | 50 | 50 |
| 至 年 4 5 |
80 | 80 | 80 |
| 年以上 5 |
100 | 100 | 100 |
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具体如下:
注:对公司货款分期收回的长期应收款在项目实施期间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前,不计提坏账准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作为账龄的起始日,按应收款项的账龄信用风 险特征组合减值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 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本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11.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委外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 成品、产成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按月加权平均法。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 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 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 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 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②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12. 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 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 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8。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13. 合同成本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 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 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 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 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14.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①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本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 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 条件的,本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 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别 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 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 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 准备。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①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
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可收回金额。
(3)列报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销, 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15.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 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 业。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 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 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 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 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 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 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50%的 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 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 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C.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 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
C.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 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权益法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 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 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 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 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 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 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 处理。
16.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投资性房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 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 地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7.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 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40 | 3 | 2.43 |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3 | 19.40 |
|---|---|---|---|---|
| 运输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3-5 | 3 | 19.40-32.33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年限平均法 | 3-5 | 3 | 19.40-32.33 |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 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在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确认该项固 定资产的租赁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固定 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 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 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8.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 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9.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其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 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 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 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 利率计算确定。
20.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 项目 | 预计使用寿命 | 依据 |
|---|---|---|
| 计算机软件 年 3~5 |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判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 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残值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 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 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 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 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1. 长期资产减值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 法律环境、市场需求、行业及盈利能力等的各种变化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当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再转回。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 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3)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再转回。当存在下列迹象的,按固定资产单项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4)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 生了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对在建工程进行 减值测试:
①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②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③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以下情况 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②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③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22.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其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按最佳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合理摊销。
23.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 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 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④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 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司在职工 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 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
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本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其他 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 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本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 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 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 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 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本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4. 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 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5. 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 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②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 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 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负债 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③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④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 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 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 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 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 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 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6.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
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 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具体方法
①设备销售收入
对于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设备销售,公司需要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约定交货地 点,按照客户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 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有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的设备销售, 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结束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 认收入。
②维修服务收入
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进度确认收入;公司提供技术维护改造服 务的在维护改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③租赁收入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以下收入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前
(1)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 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D、交易中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 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 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 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②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本公司收入具体确认原则为:
①设备销售收入
对于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设备销售,公司需要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约定交货地 点,按照客户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 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有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的设备销售, 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结束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 认收入。
②维修服务收入
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进度确认收入;公司提供技术维护改造服 务的在维护改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③租赁收入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27.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 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
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 算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④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8.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 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 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 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
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 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得 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 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 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 要)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 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②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 损。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 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 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③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 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 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29.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 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时,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 照直线法或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本公司将租金
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 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从租金 费用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时,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 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也确认租金收入。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本公司按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 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 入当期收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 利率法进行分摊,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时,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 旧期间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本公司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本 公司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 期间。
②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时,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应收款额 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应收款,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应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 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租赁收入,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0.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 该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本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
财政部根据上述 2 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资产负 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 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 净利润"行项目。2018 年 1 月 1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 题的解读》,根据解读的相关规定: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的相关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 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2017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 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 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 关联方》等四项解释,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起执行上述解释。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2019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财会【2018】 15 号)文的报表格式作了部分修订,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 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 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 "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 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并在 "研发费用"项目增加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在财务费用项目 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 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财务报表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46,289,642.30 | — | 10,602,180.18 | — |
| 应收票据 | — | 2,141,877.51 | — | 1,317,362.80 |
| 应收账款 | — | 44,147,764.79 | — | 9,284,817.38 |
| 管理费用 | 29,330,951.16 | 12,349,921.45 | 13,834,815.77 | 5,916,780.10 |
| 研发费用 | — | 16,981,029.71 | — | 7,918,035.67 |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8。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 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 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 【2019】8 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 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 9 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 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 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 见附注三、26。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 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2019 年 12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该解释,对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 1 |
调整数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15,000,000.00 | 15,000,000.00 |
| 应收票据 | 2,141,877.51 | 2,012,600.51 | -129,277.00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129,277.00 | 129,277.00 |
| 其他流动资产 | 15,000,000.00 | — | -15,000,000.00 |
(4)首次执行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期初数调整的说明
3-2-1-76 ①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 年 月 日(原金融工具准则) 2018 12 31 |
年 月 日(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 1 1 |
||||
|---|---|---|---|---|---|
| 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 其他流动资产 | 摊余成本 | 15,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 |
15,000,000.00 |
| 应收票据 | 摊余成本 | 2,012,600.51 | 应收票据 | 摊余成本 | 2,012,600.51 |
| 应收票据 | 摊余成本 | 129,277.00 | 应收款项融资 |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
129,277.00 |
②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工具
准则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 年 月 2018 12 31 |
年 月 日的账 2019 1 1 |
|||
|---|---|---|---|---|
| 项目 | 日的账面价值(按 | 重分类 | 重新计量 | 面价值(按新金融工 |
| 原金融工具准则) | 具准则) | |||
|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按原金融工 | ||||
| 具准则列示金额) | 2,141,877.51 | — | — | — |
| 减:转出至应收款项融 | ||||
| 资 | — | 129,277.00 | — | — |
|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 | — | — | — | — |
| 失 | ||||
| 应收票据(按新融工具 | — | — | — | 2,012,600.51 |
| 准则列示金额) | ||||
|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 — | — | — | — |
| 产(按原金融工具准则 | ||||
| 列示金额) | ||||
| 加:从其他流动资产转 | — | 15,000,000.00 | — | — |
| 入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新 | — | — | — | 15,000,000.00 |
| 融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 ||||
|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
| 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 | ||||
|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 — | — | — | — |
| 资产(按原金融工具准 | ||||
| 则列示金额) | ||||
| 加:从应收票据转入 | — | 129,277.00 | — | — |
| 应收款项融资(按新金 | — | — | — | 129,277.00 |
| 融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20 1 1 |
调整数 |
|---|---|---|---|
| 预收款项 | 18,552,758.70 | — | -18,552,758.70 |
| 合同负债 | — | 16,418,370.53 | 16,418,370.53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2,134,388.17 | 2,134,388.17 |
(5)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账款 18,552,758.70 元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
四、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 税 种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
| 增值税 | 应税销售收入 | 17%、16%、1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2%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本公 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产品销售收入执行 16%的增值税率,在此之前,产品销售收入执 行 17%的增值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2.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GR201734000500"号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年有效期,目前公司正在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 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综上所述,本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五、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库存现金 | 20,293.41 | 983.91 | 3,879.12 | 10,680.24 |
| 银行存款 | 66,302,786.87 | 68,495,619.17 | 11,442,180.07 | 2,702,206.57 |
| 其他货币资金 | 28,439,366.73 | 379.74 | 1,875,368.55 | 1,750,350.63 |
| 合 计 |
94,762,447.01 | 68,496,982.82 | 13,321,427.74 | 4,463,237.44 |
(1)2020年6月30日其他货币资金中28,439,366.73元系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除此之外,2020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 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2020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38.35%,主要系公司 2019 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于 2020 年 1-6 月到期所致;2019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较大,2018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较 大,主要系公司 2019 年度及 2018 年度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金额较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
— | 100,000,000.00 | — | — |
| 其中:理财产 品 |
— | 100,000,000.00 | — | — |
2.交易性金融资产
3.应收票据
(1)分类列示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银行承兑票据 | 11,838,922.81 | — | 11,838,922.81 |
| 商业承兑票据 | 3,704,319.43 | 185,215.97 | 3,519,103.46 |
|---|---|---|---|
| 合计 | 15,543,242.24 | 185,215.97 | 15,358,026.27 |
(续上表)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银行承兑票据 | 9,183,264.21 | — | 9,183,264.21 |
| 商业承兑票据 | 3,310,693.80 | 165,534.69 | 3,145,159.11 |
| 合计 | 12,493,958.01 | 165,534.69 | 12,328,423.32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银行承兑票据 | 2,141,877.51 | — | 2,141,877.51 | |
| 商业承兑票据 | — | — | — | |
| 合计 | 2,141,877.51 | — | 2,141,877.51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银行承兑票据 | 1,317,362.80 | — | 1,317,362.80 | |
| 商业承兑票据 | — | — | — | |
| 合计 | 1,317,362.80 | — | 1,317,362.80 |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 项目 | 终止确认金额 2020.06.30 |
未终止确认金额 2020.06.30 |
|---|---|---|
| 银行承兑票据 | — | 5,910,255.81 |
| 商业承兑票据 | — | — |
| 合计 | — | 5,910,255.81 |
(4)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5)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5,543,242.24 | 100.00 | 185,215.97 | 1.19 | 15,358,026.27 |
|---|---|---|---|---|---|
| 其中:组合 1 |
3,704,319.43 | 23.83 | 185,215.97 | 5.00 | 3,519,103.46 |
| 组合 2 |
11,838,922.81 | 76.17 | — | — | 11,838,922.81 |
| 合计 | 15,543,242.24 | 100.00 | 185,215.97 | 1.19 | 15,358,026.27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2,493,958.01 | 100.00 | 165,534.69 | 1.32 | 12,328,423.32 | |||
| 其中:组合 1 |
3,310,693.80 | 26.50 | 165,534.69 | 5.00 | 3,145,159.11 | |||
| 组合 2 |
9,183,264.21 | 73.50 | — | — | 9,183,264.21 | |||
| 合计 | 12,493,958.01 | 100.00 | 165,534.69 | 1.32 | 12,328,423.32 |
(续上表)
| 类别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141,877.51 | 100.00 | — | — | 2,141,877.51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2,141,877.51 | 100.00 | — | — | 2,141,877.51 | ||||
| 合计 | 2,141,877.51 | 100.00 | — | — | 2,141,877.51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317,362.80 | 100.00 | — | — | 1,317,362.80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1,317,362.80 | 100.00 | — | — | 1,317,362.80 | ||
| 合计 | 1,317,362.80 | 100.00 | — | — | 1,317,362.80 |
①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②按组合 1 计提坏账准备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名称 | 应收票据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商业承兑汇票 | 3,704,319.43 | 185,215.97 | 5.00 |
|---|---|---|---|
| -------- | -------------- | ------------ | ------ |
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银行承兑汇票坏 账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 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6)坏账准备的情况
| 类 别 |
本期变动金额 | |||
|---|---|---|---|---|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65,534.69 | 19,681.28 | — | 185,215.97 |
| 其中:组合 1 |
165,534.69 | 19,681.28 | — | 185,215.97 |
| 组合 2 |
— | — | — | — |
(续上表)
| 年 2018 12 |
年 月 2019 1 1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19 12 |
||||
|---|---|---|---|---|---|---|---|
| 类 别 |
月 日 31 |
会计政策变更 | 日 | 计提 | 收回或转 回 |
日 31 |
|
| 按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
— | — | — | 165,534.69 | — | 165,534.69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165,534.69 | — | 165,534.69 | |
| 组合 2 |
— | — | — | — | — | — |
(7)公司无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
(8)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票据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475.59%,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票据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62.59%,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增长, 收到以票据结算的货款金额增加所致。
4.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年以内 1 |
88,225,863.12 | 101,838,385.62 | 44,204,992.47 | 8,100,293.61 |
| 至 年 1 2 |
7,400,499.08 | 2,270,724.31 | 2,392,246.60 | 1,766,153.83 |
| 至 年 2 3 |
648,277.44 | 2,026,284.17 | — | — |
| 至 年 3 4 |
1,810,000.00 | — | — |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合计 |
98,084,639.64 | 106,135,394.10 | 46,597,239.07 | 9,866,447.44 |
| 减:坏账准备 | 7,495,860.29 | 7,631,063.52 | 2,449,474.28 | 581,630.06 |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合计 |
90,588,779.35 | 98,504,330.58 | 44,147,764.79 | 9,284,817.38 |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2.34 | 2,295,762.84 | 100.00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95,788,876.80 | 97.66 | 5,200,097.45 | 5.43 | 90,588,779.35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95,788,876.80 | 97.66 | 5,200,097.45 | 5.43 | 90,588,779.35 | ||
| 合 计 |
98,084,639.64 | 100.00 | 7,495,860.29 | 7.64 | 90,588,779.35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2.16 | 2,295,762.84 | 100.00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 合 计 |
106,135,394.10 | 100.00 | 7,631,063.52 | 7.19 | 98,504,330.58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额 | 比例(%) | 金 |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金 | (%)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 |||||||
| 准备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 |||||||
| 准备的应收账款 | 46,597,239.07 | 100.00 | 2,449,474.28 | 5.26 | 44,147,764.79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 | |||||||
| 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合 计 |
46,597,239.07 | 100.00 | 2,449,474.28 | 5.26 | 44,147,764.79 |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 |||||||
| 账准备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 |||||||
| 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9,866,447.44 | 100.00 | 581,630.06 | 5.90 | 9,284,817.38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 |||||||
| 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合 计 |
9,866,447.44 | 100.00 | 581,630.06 | 5.90 | 9,284,817.38 |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名 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计提理由 |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810,000.00 | 1,810,000.00 | 10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 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 | 485,762.84 | 485,762.84 | 10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 合 计 |
2,295,762.84 | 2,295,762.84 | 100.00 |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88,225,863.12 | 4,411,293.16 | 5.00 | ||
| 至 年 1 2 |
7,400,499.08 | 740,049.91 | 10.00 | ||
| 至 年 2 3 |
162,514.60 | 48,754.38 | 30.00 | ||
| 合 计 |
95,788,876.80 | 5,200,097.45 | 5.43 |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名 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计提理由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810,000.00 | 1,810,000.00 | 10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 | 485,762.84 | 485,762.84 | 10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合 计 |
2,295,762.84 | 2,295,762.84 | 100.00 |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101,838,385.62 | 5,091,919.28 | 5.00 |
| 至 年 1 2 |
1,784,961.47 | 178,496.15 | 10.00 |
|---|---|---|---|
| 至 年 2 3 |
216,284.17 | 64,885.25 | 30.00 |
| 合 计 |
103,839,631.26 | 5,335,300.68 | 5.14 |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44,204,992.47 | 2,210,249.62 | 5.00 | |
| 至 年 1 2 |
2,392,246.60 | 239,224.66 | 10.00 | |
| 合 计 |
46,597,239.07 | 2,449,474.28 | 5.26 |
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8,100,293.61 | 405,014.68 | 5.00 | |
| 至 年 1 2 |
1,766,153.83 | 176,615.38 | 10.00 | |
| 合 计 |
9,866,447.44 | 581,630.06 | 5.90 |
(3)坏账准备的情况
| 年 月 2019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6 30 |
|||
|---|---|---|---|---|---|
| 类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 |||||
| 备 | |||||
| 其中:组合 2 |
7,631,063.52 | — | 135,203.23 | — | 7,495,860.29 |
(续上表)
| 类 别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会计政策 变更 |
年 月 2019 1 1 日 |
本期变动金额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
| 按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
||||||
| 其中:组合 2 |
2,449,474.28 | — | 2,449,474.28 | 5,181,589.24 | — | 7,631,063.52 |
(续上表)
| 年 月 2017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18 12 |
|||
|---|---|---|---|---|---|
| 类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 |
581,630.06 | 1,867,844.22 | — | — | 2,449,474.28 |
| 类别 | 年 月 2016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17 12 |
||
|---|---|---|---|---|---|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 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 |
192,307.69 | 389,322.37 | — | — | 581,630.06 |
(4)公司本期未发生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前五名明细情况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占应收账款 2020 年 月 日的比 6 30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893,333.00 | 23.34 | 1,144,666.65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11,019,999.98 | 11.24 | 551,000.00 |
| 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 | 7,686,373.90 | 7.84 | 384,318.70 |
| 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 | 6,056,800.00 | 6.18 | 302,840.00 |
| 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 5,475,185.64 | 5.58 | 547,518.56 |
| 合 计 |
53,131,692.52 | 54.17 | 2,930,343.91 |
(续上表)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占应收账款 2019 年12月31日的比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472,000.00 | 31.54 | 1,673,600.00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9,226,666.66 | 8.69 | 461,333.33 |
| 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 8,209,399.64 | 7.73 | 410,469.98 |
|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774,365.00 | 4.50 | 238,718.25 |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624,683.91 | 4.36 | 231,234.20 |
| 合 计 |
60,307,115.21 | 56.82 | 3,015,355.76 |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占应收账款 2018 年12月31日的比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12,667,307.00 | 27.18 | 633,365.35 |
|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605,088.04 | 16.32 | 380,254.40 |
|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62,968.00 | 7.22 | 168,148.40 |
| 江门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2,640,000.00 | 5.67 | 132,000.00 |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424,683.90 | 5.20 | 121,234.20 |
| 合 计 |
28,700,046.94 | 61.59 | 1,435,002.35 |
| (续上表) |
|---|
| ------- |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占应收账款 2017 年12月31日的比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470,000.00 | 25.03 | 123,500.00 |
| 深圳市业顺电子有限公司 | 2,420,000.00 | 24.53 | 209,307.69 |
| 江门市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118,733.68 | 21.47 | 105,936.68 |
| 大连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672,000.00 | 16.95 | 83,600.00 |
| 广东工业大学 | 496,341.88 | 5.03 | 24,817.09 |
| 合 计 |
9,177,075.56 | 93.01 | 547,161.46 |
(6)本期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本期公司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8)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增长 123.12%,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增长 375.48%,主要系公司业务规 模增长所致。
5.应收款项融资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 | |
| 应收票据 | 468,250.00 | 922,606.73 | — | — |
公司存在将应收票据背书至供应商的情形,考虑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金额和频率, 判断此种业务模式的目标为同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及出售该应收票据。依据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 要求,将信用级别 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 ",并将上述应收票据金额自"应收票据" 科目调整到"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报。
| 2020 | 年 月 6 30 |
日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2)按减值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 468,250.00 | 100.00 | — | — | 468,250.00 |
| 其中:组合 2 |
468,250.00 | 100.00 | — | — | 468,250.00 |
| 合计 | 468,250.00 | 100.00 | — | — | 468,250.00 |
(续上表)
| 类 别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 922,606.73 | 100.00 | — | — | 922,606.73 | |||
| 其中:组合 2 |
922,606.73 | 100.00 | — | — | 922,606.73 | |||
| 合计 | 922,606.73 | 100.00 | — | — | 922,606.73 |
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应 收票据坏账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 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3)报告期各期末无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4)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 项目 | 终止确认金额 2020.06.30 |
未终止确认金额 2020.06.30 |
|---|---|---|
| 银行承兑票据 | 8,895,164.12 | — |
(5)应收款项融资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49.25%,系 2020 年 6 月末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较小所致。
6.预付款项
| 年 2020 6 |
月 日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 龄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年以内 1 |
5,931,843.16 | 93.34 | 9,537,247.73 | 99.19 | |
| 至 年 1 2 |
423,100.00 | 6.66 | 76,401.71 | 0.79 | |
| 至 年 2 3 |
— | — | 1,525.86 | 0.02 | |
| 合 计 |
6,354,943.16 | 100.00 | 9,615,175.30 | 100.00 |
(1)按照预付款项的账龄列示
| 年 2018 12 |
月 日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账 龄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年以内 1 |
2,447,571.67 | 89.06 | 2,694,487.82 | 89.64 | |
| 至 年 1 2 |
29,644.06 | 1.08 | 311,474.67 | 10.36 | |
| 至 年 2 3 |
270,874.67 | 9.86 | — | — | |
| 合 计 |
2,748,090.40 | 100.00 | 3,005,962.49 | 100.00 |
(2)按预付账款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占预付账款 年 2020 6 月 日的比例(%) 30 |
|---|---|---|
| Nichia Chemical HongKong Limited | 1,103,499.68 | 17.36 |
| 北京理波光谱物理科技有限公司 | 807,804.00 | 12.71 |
| 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788,188.34 | 12.40 |
| 艾罗德克运动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737,945.59 | 11.61 |
| Primelite GmbH | 384,521.45 | 6.05 |
| 合 计 |
3,821,959.06 | 60.14 |
(续上表)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占预付账款 年 2019 12 月 日的比例(%) 31 |
|---|---|---|
| Primelite Asia Pacific Limited |
5,070,600.00 | 52.74 |
| Nichia Chemical HongKong Limited |
1,505,985.71 | 15.66 |
| Primelite GmbH | 333,147.77 | 3.46 |
| 艾罗德克运动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329,846.51 | 3.43 |
| 广州市泰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21,098.27 | 2.30 |
| 合 计 |
7,460,678.26 | 77.59 |
(续上表)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占预付账款 年 2018 12 月 日的比例(%) 31 |
|---|---|---|
| 中央金库 | 1,190,836.10 | 43.33 |
| 深圳市九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27,419.13 | 11.91 |
| 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311,984.30 | 11.35 |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219,994.27 | 8.01 |
| 上海坤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13,103.43 | 4.12 |
| 合 计 |
2,163,337.23 | 78.72 |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占预付账款 年 2017 12 月 日的比例(%) 31 |
|---|---|---|
| 迅得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 981,196.59 | 32.64 |
| 南京纽铁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616,937.97 | 20.52 |
| 中央金库 | 458,203.02 | 15.24 |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219,994.27 | 7.32 |
| 深圳市克洛诺斯科技有限公司 | 143,594.87 | 4.78 |
| 合 计 |
2,419,926.72 | 80.50 |
(3)预付款项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33.91%,主要系 2020 年1-6月预付供应商采购款减少所致;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49.89%, 主要系 2019 年度预付供应商采购款增加所致。
7.其他应收款
(1)分类列示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应收利息 | — |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3,233,582.08 | 2,336,435.22 | 2,688,408.23 | 2,366,614.96 |
| 合计 | 3,233,582.08 | 2,336,435.22 | 2,688,408.23 | 2,366,614.96 |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年以内 1 |
2,287,124.58 | 2,265,185.98 | 2,006,173.69 | 665,119.96 |
| 至 年 1 2 |
1,026,078.15 | 185,250.15 | 111,501.72 | 1,830,216.67 |
| 至 年 2 3 |
196,182.00 | 25,382.00 | 885,216.67 | 125,080.00 |
| 至 年 3 4 |
— | — | 125,080.00 | — |
| 至 年 4 5 |
80.00 | 80.00 | — | — |
|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余额合计 |
3,509,464.73 | 2,475,898.13 | 3,127,972.08 | 2,620,416.63 |
| 减:坏账准备 | 275,882.65 | 139,462.91 | 439,563.85 | 253,801.67 |
|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价值合计 |
3,233,582.08 | 2,336,435.22 | 2,688,408.23 | 2,366,614.96 |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披露
| 款项性质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押金及保证金 | 2,136,943.15 | 1,918,986.15 | 2,029,778.15 | 167,612.00 |
| 往来款 | — | — | 1,054,820.93 | 2,364,905.39 |
| 备用金及其他 | 1,372,521.58 | 556,911.98 | 43,373.00 | 87,899.24 |
| 小 计 |
3,509,464.73 | 2,475,898.13 | 3,127,972.08 | 2,620,416.63 |
| 减:坏账准备 | 275,882.65 | 139,462.91 | 439,563.85 | 253,801.67 |
| 合 计 |
3,233,582.08 | 2,336,435.22 | 2,688,408.23 | 2,366,614.96 |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509,464.73 | 7.86 | 275,882.65 | 3,233,582.08 |
| 其中:组合 4 |
3,509,464.73 | 7.86 | 275,882.65 | 3,233,582.08 |
| 合计 | 3,509,464.73 | 7.86 | 275,882.65 | 3,233,582.08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475,898.13 | 5.63 | 139,462.91 | 2,336,435.22 |
| 其中:组合 4 |
2,475,898.13 | 5.63 | 139,462.91 | 2,336,435.22 |
| 合计 | 2,475,898.13 | 5.63 | 139,462.91 | 2,336,435.22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及第三阶 段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
B.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 如下:
| 2018 | 年 月 12 31 |
日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 3-2-1-91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 ||||||
|---|---|---|---|---|---|---|
| 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 ||||||
| 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3,127,972.08 | 100.00 | 439,563.85 | 14.05 | 2,688,408.23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 ||||||
| 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合 计 |
3,127,972.08 | 100.00 | 439,563.85 | 14.05 | 2,688,408.23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 | |||||||
| 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 |||||||
| 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2,620,416.63 | 100.00 | 253,801.67 | 9.69 | 2,366,614.96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 | |||||||
| 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合 计 |
2,620,416.63 | 100.00 | 253,801.67 | 9.69 | 2,366,614.96 |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组合 4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账 龄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2,287,124.58 | 114,356.23 | 5.00 | |||
| 至 年 1 2 |
1,026,078.15 | 102,607.82 | 10.00 | |||
| 至 年 2 3 |
196,182.00 | 58,854.60 | 30.00 | |||
| 至 年 4 5 |
80.00 | 64.00 | 80.00 | |||
| 合 计 |
3,509,464.73 | 275,882.65 | 7.86 |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4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账 龄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2,265,185.98 | 113,259.30 | 5.00 | ||||
| 至 年 1 2 |
185,250.15 | 18,525.01 | 10.00 | ||||
| 至 年 2 3 |
25,382.00 | 7,614.60 | 30.00 | ||||
| 至 年 4 5 |
80.00 | 64.00 | 80.00 | ||||
| 合 计 |
2,475,898.13 | 139,462.92 | 5.63 |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 账 龄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2,006,173.69 | 100,308.68 | 5.00 |
| 年 1-2 |
111,501.72 | 11,150.17 | 10.00 |
| 年 2-3 |
885,216.67 | 265,565.00 | 30.00 |
| 年 3-4 |
125,080.00 | 62,540.00 | 50.00 |
| 合 计 |
3,127,972.08 | 439,563.85 | 14.05 |
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账 龄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665,119.96 | 33,256.00 | 5.00 | |||
| 年 1-2 |
1,830,216.67 | 183,021.67 | 10.00 | |||
| 年 2-3 |
125,080.00 | 37,524.00 | 30.00 | |||
| 合 计 |
2,620,416.63 | 253,801.67 | 9.69 |
④坏账准备的情况
| 2019年12月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6 |
|||
|---|---|---|---|---|---|
| 类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0 |
|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139,462.91 | 136,419.74 | — | — | 275,882.65 |
(续上表)
| 本期变动金额 | |||||||
|---|---|---|---|---|---|---|---|
| 类 别 |
年 2018 12 月 日 31 |
会计政策 变更 |
年 月 2019 1 日 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 核销 |
年 2019 12 月 日 31 |
| 其他应收款坏账 准备 |
439,563.85 | — | 439,563.85 | — | 300,100.94 | — | 139,462.91 |
(续上表)
| 2017年12月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2018 12 |
|||
|---|---|---|---|---|---|
| 类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月 日 31 |
|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253,801.67 | 185,762.18 | — | — | 439,563.85 |
(续上表)
| 2016年12月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2017 12 |
|||
|---|---|---|---|---|---|
| 类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月 日 31 |
|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135,294.90 | 118,506.77 | — | — | 253,801.67 |
⑤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 质 |
年 月 2020 6 30 日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合计 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
|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1,000,000.00 | 至 年 1 2 |
28.49 | 100,000.00 |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证金 | 470,000.00 | 年以内 1 |
13.39 | 23,500.00 |
| 黄明波 | 备用金 | 205,000.00 | 年以内 1 |
5.84 | 10,250.00 |
| 涂剑波 | 备用金 | 203,865.00 | 年以内 1 |
5.81 | 10,193.25 |
| 孙文 | 备用金 | 194,490.00 | 年以内 1 |
5.54 | 9,724.50 |
| 合计 | 2,073,355.00 | 59.08 | 153,667.75 |
(续上表)
|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 质 |
年 月 2019 12 日余额 31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合计 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
|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1,000,000.00 | 年以内 1 |
40.39 | 50,000.00 |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证金 | 402,000.00 | 年以内 1 |
16.24 | 20,100.00 |
| 广东工业大学 | 保证金 | 170,800.00 | 至 年 1 2 |
6.90 | 17,080.00 |
| 涂剑波 | 备用金 | 145,307.50 | 年以内 1 |
5.87 | 7,265.38 |
| 孙文 | 备用金 | 142,759.61 | 年以内 1 |
5.77 | 7,137.98 |
| 合计 | 1,860,867.11 | 75.17 | 101,583.36 |
(续上表)
|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 质 |
年 月 2018 12 日余额 31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合计 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1,142,614.00 | 年以内 1 |
36.53 | 57,130.70 |
| 程卓 | 往来款 | 1,054,820.93 | 年以内 3 |
33.72 | 278,343.70 |
|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证金 | 412,500.00 | 年以内 1 |
13.19 | 20,625.00 |
| 广东工业大学 | 保证金 | 170,800.00 | 年以内 1 |
5.46 | 8,540.00 |
| 温州大学 | 保证金 | 125,000.00 | 年 3-4 |
4.00 | 62,500.00 |
| 合计 | 2,905,734.93 | 92.90 | 427,139.40 |
| 款项的性 | 年 月 2017 12 |
占其他应收 | |||
|---|---|---|---|---|---|
| 单位名称 | 质 | 日余额 31 |
账龄 | 款余额合计 | 坏账准备 |
| 数的比例(%) | |||||
|---|---|---|---|---|---|
| 程卓 | 往来款 | 1,916,186.39 | 年以内 2 |
73.13 | 187,320.15 |
| 陆敏婷 | 备用金 | 448,719.00 | 年以内 1 |
17.12 | 22,435.95 |
| 温州大学 | 保证金 | 125,000.00 | 年 2-3 |
4.77 | 37,500.00 |
|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
保证金 | 40,036.24 | 年以内 1 |
1.53 | 2,001.81 |
| 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25,382.00 | 年以内 1 |
0.97 | 1,269.10 |
| 合计 | 2,555,323.63 | 97.52 | 250,527.01 |
⑥报告期内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⑦报告期内公司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3)其他应收款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38.40%,主要系 2020 年 6 月末备用金金额较大所致。
8.存货
(1)存货分类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发出商品 | 119,796,275.12 | 441,460.32 | 119,354,814.80 | |||
| 库存商品 | 13,347,744.94 | — | 13,347,744.94 | |||
| 原材料 | 59,364,846.39 | — | 59,364,846.39 | |||
| 在产品 | 20,423,365.86 | — | 20,423,365.86 | |||
| 合计 | 212,932,232.31 | 441,460.32 | 212,490,771.99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发出商品 | 49,008,834.83 | 460,985.27 | 48,547,849.56 | ||
| 库存商品 | 20,293,921.92 | — | 20,293,921.92 | ||
| 原材料 | 33,710,856.24 | — | 33,710,856.24 | ||
| 在产品 | 27,901,288.67 | — | 27,901,288.67 | ||
| 合计 | 130,914,901.66 | 460,985.27 | 130,453,916.39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发出商品 | 26,048,050.48 | — | 26,048,050.48 |
|---|---|---|---|
| 库存商品 | 15,749,033.39 | — | 15,749,033.39 |
| 原材料 | 16,257,897.91 | — | 16,257,897.91 |
| 在产品 | 8,959,750.27 | — | 8,959,750.27 |
| 合计 | 67,014,732.05 | — | 67,014,732.05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发出商品 | 30,270,351.60 | — | 30,270,351.60 | ||
| 库存商品 | 4,041,800.15 | — | 4,041,800.15 | ||
| 原材料 | 11,935,821.30 | — | 11,935,821.30 | ||
| 在产品 | 4,826,113.67 | — | 4,826,113.67 | ||
| 合计 | 51,074,086.72 | — | 51,074,086.72 |
(2)存货跌价准备
| 年 2019 12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年 月 2020 6 30 |
|||
|---|---|---|---|---|---|---|
| 项 目 |
月 日 31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日 |
| 发出商品 | 460,985.27 | — | — | 19,524.95 | — | 441,460.32 |
(续上表)
| 年 2018 12 目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2019年12月31 | |||
|---|---|---|---|---|---|---|
| 项 | 月 日 31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日 |
| 发出商品 | — | 460,985.27 | — | — | — | 460,985.27 |
(3)2020 年 6 月 30 日存货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62.89%,主要系 2020 年 6 月 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所致;2019 年 12 月 31 日存货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94.66%, 2018 年 12 月 31 日存货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31.21%,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存货 备货金额增加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一年内到期的 长期应收款 |
37,086,444.48 | 20,386,346.75 | 7,607,850.75 | 6,198,106.33 |
| 减:未实现融资 收益 |
583,117.20 | 568,812.50 | 74,743.49 | 246,648.72 |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明细
| 减:减值准备 | 2,589,522.24 | 2,357,493.52 | 2,224,045.85 | 49,236.86 |
|---|---|---|---|---|
| 合 计 |
33,913,805.04 | 17,460,040.73 | 5,309,061.41 | 5,902,220.75 |
(2)2020 年 6 月 30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94.24%,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28.87%,主要系 公司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中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增加所致。
10.其他流动资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理财产品 | — | — | 15,000,000.00 | — |
| 待抵扣进项税 | 10,232,407.31 | — | — | 2,694,835.26 |
| 合 计 |
10,232,407.31 | — | 15,000,000.00 | 2,694,835.26 |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他流动资产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456.62%,主要系未到期 的理财产品金额增加所致。
11.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情况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 长期应收款 | 1,878,896.56 | — | 1,878,896.56 |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7,848.55 | — | 7,848.55 | ||
| 合 计 |
1,871,048.01 | — | 1,871,048.01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 长期应收款 | 6,000,000.00 | — | 6,000,000.00 |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75,825.83 | — | 75,825.83 | ||
| 合 计 |
5,924,174.17 | — | 5,924,174.17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 | — | — |
| 合 计 |
— | — | —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 长期应收款 | 2,518,689.79 | — | 2,518,689.79 |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33,175.46 | — | 33,175.46 | ||
| 合 计 |
2,485,514.33 | — | 2,485,514.33 |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700,000.00 | 6.93 | 2,160,000.00 | 80.00 | 540,000.0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6,265,341.04 | 93.07 | 429,522.24 | 1.18 | 35,835,818.80 | |
| 其中:组合 1 |
36,265,341.04 | 93.07 | 429,522.24 | 1.18 | 35,835,818.80 | |
| 组合 2 |
— | — | — | — | — | |
| 合计 | 38,965,341.04 | 100.00 | 2,589,522.24 | 6.65 | 36,375,818.80 |
(续上表)
| 2019 | 年 月 日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比例(%)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700,000.00 | 10.23 | 2,160,000.00 | 80.00 | 540,000.0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3,686,346.75 | 89.77 | 197,493.52 | 0.83 | 23,488,853.23 | |
| 其中:组合 1 |
23,686,346.75 | 89.77 | 197,493.52 | 0.83 | 23,488,853.23 | |
| 组合 2 |
— | — | — | — | — | |
| 合计 | 26,386,346.75 | 100.00 | 2,357,493.52 | 8.93 | 24,028,853.23 |
| 类别 | 2018 | 年 月 日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 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2,700,000.00 | 35.49 | 2,160,000.00 | 80.00 | 540,0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4,907,850.75 | 64.51 | 64,045.85 | 1.30 | 4,843,804.90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 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合计 | 7,607,850.75 | 100 | 2,224,045.85 | 29.23 | 5,383,804.90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 | ||||||
| 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 ||||||
| 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8,716,796.12 | 100.00 | 49,236.86 | 0.56 | 8,667,559.26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 | ||||||
| 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 | |
| 合计 | 8,716,796.12 | 100.00 | 49,236.86 | 0.56 | 8,667,559.26 |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坏 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A.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应收款项(按单位)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2,700,000.00 | 2,160,000.00 | 8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计提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应收款项(按单位) |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 | 2,700,000.00 | 2,160,000.00 | 8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公司 | 计提 |
| 应收款项(按单位)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 | 2,700,000.00 | 2,160,000.00 | 80.00 |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 |
| 应收款项(按单位)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 公司 | 计提 |
B.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信用期内的长期应收款 | 27,674,896.56 | — | — | ||
| 信用期外的长期应收款 | 8,590,444.48 | 429,522.24 | 5.00 | ||
| 其中:1 年以内 |
8,590,444.48 | 429,522.24 | 5.00 | ||
| 合 计 |
36,265,341.04 | 429,522.24 | 1.18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信用期内的长期应收款 | 19,736,476.35 | — | — | |
| 信用期外的长期应收款 | 3,949,870.40 | 197,493.52 | 5.00 | |
| 其中:1 年以内 |
3,949,870.40 | 197,493.52 | 5.00 | |
| 合 计 |
23,686,346.75 | 197,493.52 | 0.83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信用期内的长期应收款 | 3,626,933.82 | — | — | ||
| 信用期外的长期应收款 | 1,280,916.93 | 64,045.85 | 5.00 | ||
| 其中:1 年以内 |
1,280,916.93 | 64,045.85 | 5.00 | ||
| 合 计 |
4,907,850.75 | 64,045.85 | 1.30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信用期内的长期应收款 | 7,732,058.96 | — | — | ||
| 信用期外的长期应收款 | 984,737.16 | 49,236.86 | 5.00 | ||
| 其中:1 年以内 |
984,737.16 | 49,236.86 | 5.00 | ||
| 合 计 |
8,716,796.12 | 49,236.86 | 0.56 |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①2020 年 1-6 月变动情况:
| 年 月 2019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6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0 |
| 长期应收款坏账准 备 |
2,357,493.52 | 232,028.72 | — | — | 2,589,522.24 |
②2019 年度变动情况:
| 本期变动金额 | |||||||
|---|---|---|---|---|---|---|---|
| 类 别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会计政 策变更 |
年 月 2019 1 1 日 |
计提 | 收回或 转回 |
转销或核 销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 长期应收款坏 账准备 |
2,224,045.85 | — | 2,224,045.85 | 133,447.67 | — | — | 2,357,493.52 |
③2018 年的变动情况
| 年 月 2017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2018年12月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长期应收款坏账准 备 |
49,236.86 | 2,174,808.99 | — | — | 2,224,045.85 |
④2017 年的变动情况
| 年 月 2016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2017年12月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长期应收款坏账准 备 |
— | 49,236.86 | — | — | 49,236.86 |
(4)2020 年 6 月 30 日长期应收款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68.42%,2019 年 12 月 31 日长期应收款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较大, 2018 年 12 月 31 日长期应收款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下降较大,主要系公司期末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重分类至"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核算所致。
12.固定资产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固定资产 | 17,123,932.84 | 16,572,194.44 | 13,004,190.82 | 9,723,162.51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
| 合 计 |
17,123,932.84 | 16,572,194.44 | 13,004,190.82 | 9,723,162.51 |
注:上表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情况
2020 年 1-6 月份
| 项 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1.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6,944,148.94 | 10,896,645.75 | 1,660,232.75 | 1,457,816.09 | 20,958,843.53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1,845,800.55 | — | 152,376.98 | 1,998,177.53 |
| (1)购置 | — | 1,845,800.55 | — | 152,376.98 | 1,998,177.53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2)其他减少 | — | — | — | ||
| 4.2020 年 6 月 30 日金额 | 6,944,148.94 | 12,742,446.30 | 1,660,232.75 | 1,610,193.07 | 22,957,021.06 |
| 二、累计折旧 | |||||
|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26,073.69 | 1,980,237.58 | 889,334.11 | 791,003.71 | 4,386,649.09 |
| 2.本期增加金额 | 82,900.11 | 1,087,493.50 | 132,773.74 | 143,271.78 | 1,446,439.13 |
| (1)计提 | 82,900.11 | 1,087,493.50 | 132,773.74 | 143,271.78 | 1,446,439.13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20 年 6 月 30 日金额 | 808,973.80 | 3,067,731.08 | 1,022,107.85 | 934,275.49 | 5,833,088.22 |
| 三、减值准备 | |||||
|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 | — |
| (1)计提 | — | — | —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20 年 6 月 30 日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1.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 价值 |
6,135,175.14 | 9,674,715.22 | 638,124.90 | 675,917.58 | 17,123,932.84 |
| 2.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218,075.25 | 8,916,408.17 | 770,898.64 | 666,812.38 | 16,572,194.44 |
| 项 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1.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310,468.27 | 5,774,507.49 | 901,517.98 | 1,206,274.23 | 15,192,767.97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5,122,138.26 | 758,714.77 | 251,541.86 | 6,132,394.89 |
| (1)购置 | — | 5,122,138.26 | 758,714.77 | 251,541.86 | 6,132,394.89 |
| 3.本期减少金额 | 366,319.33 | — | — | — | 366,319.33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2)其他减少 | 366,319.33 | — | — | — | 366,319.33 |
| 4.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6,944,148.94 | 10,896,645.75 | 1,660,232.75 | 1,457,816.09 | 20,958,843.53 |
| 二、累计折旧 | |||||
| 1.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539,778.86 | 518,701.99 | 590,753.03 | 539,343.27 | 2,188,577.15 |
| 2.本期增加金额 | 186,294.83 | 1,461,535.59 | 298,581.08 | 251,660.44 | 2,198,071.94 |
| (1)计提 | 186,294.83 | 1,461,535.59 | 298,581.08 | 251,660.44 | 2,198,071.94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26,073.69 | 1,980,237.58 | 889,334.11 | 791,003.71 | 4,386,649.09 |
| 三、减值准备 | |||||
| 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 | — |
| (1)计提 | — | — | —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218,075.25 | 8,916,408.17 | 770,898.64 | 666,812.38 | 16,572,194.44 |
| 2.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770,689.41 | 5,255,805.50 | 310,764.95 | 666,930.96 | 13,004,190.82 |
| 项 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1.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212,468.27 | 2,145,975.96 | 901,517.98 | 1,118,390.09 | 11,378,352.30 |
| 2.本期增加金额 | 98,000.00 | 5,047,696.31 | — | 664,538.04 | 5,810,234.35 |
| (1)购置 | 98,000.00 | 5,047,696.31 | — | 664,538.04 | 5,810,234.35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1,419,164.78 | — | 576,653.90 | 1,995,818.68 |
| (1)处置或报废 | — | 1,419,164.78 | — | 576,653.90 | 1,995,818.68 |
| 4.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310,468.27 | 5,774,507.49 | 901,517.98 | 1,206,274.23 | 15,192,767.97 |
| 二、累计折旧 | |||||
| 1.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362,500.00 | 604,605.90 | 372,134.92 | 315,948.97 | 1,655,189.79 |
| 2.本期增加金额 | 177,278.86 | 579,584.90 | 218,618.11 | 282,587.72 | 1,258,069.59 |
| (1)计提 | 177,278.86 | 579,584.90 | 218,618.11 | 282,587.72 | 1,258,069.59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665,488.81 | — | 59,193.42 | 724,682.23 |
| (1)处置或报废 | — | 665,488.81 | — | 59,193.42 | 724,682.23 |
|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539,778.86 | 518,701.99 | 590,753.03 | 539,343.27 | 2,188,577.15 |
| 三、减值准备 | |||||
| 1.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 | — |
| (1)计提 | — | — | —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1.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770,689.41 | 5,255,805.50 | 310,764.95 | 666,930.96 | 13,004,190.82 |
| 2.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849,968.27 | 1,541,370.06 | 529,383.06 | 802,441.12 | 9,723,162.51 |
| 项 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1.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124,179.98 | 2,145,975.96 | 751,517.98 | 453,776.91 | 10,475,450.83 |
| 2.本期增加金额 | 88,288.29 | — | 150,000.00 | 706,913.18 | 945,201.47 |
| (1)购置 | 88,288.29 | — | 150,000.00 | 706,913.18 | 945,201.47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42,300.00 | 42,300.00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42,300.00 | 42,300.00 |
| (2)其他减少 | — | — | — | — | — |
| 4.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212,468.27 | 2,145,975.96 | 901,517.98 | 1,118,390.09 | 11,378,352.30 |
| 二、累计折旧 | |||||
| 1.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212,500.00 | 216,741.78 | 165,622.96 | 129,300.79 | 724,165.53 |
| 2.本期增加金额 | 150,000.00 | 387,864.12 | 206,511.96 | 201,693.76 | 946,069.84 |
| (1)计提 | 150,000.00 | 387,864.12 | 206,511.96 | 201,693.76 | 946,069.84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15,045.58 | 15,045.58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15,045.58 | 15,045.58 |
| 4.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362,500.00 | 604,605.90 | 372,134.92 | 315,948.97 | 1,655,189.79 |
| 三、减值准备 | |||||
| 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 | — |
|---|---|---|---|---|---|
| (1)计提 | — | — | —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1.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 |||||
| 价值 | 6,849,968.27 | 1,541,370.06 | 529,383.06 | 802,441.12 | 9,723,162.51 |
| 2.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账面 价值 |
6,911,679.98 | 1,929,234.18 | 585,895.02 | 324,476.12 | 9,751,285.30 |
(2)2020 年 6 月 30 日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3)2020 年 6 月 30 日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
(4)2018 年 12 月 31 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33.74%,主要 系 2018 年新购置机器设备金额较大。
13.在建工程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在建工程 | 14,494,687.30 | 1,173,101.38 | 304,069.33 | — |
| 工程物资 | — | — | — | — |
| 合 计 |
14,494,687.30 | 1,173,101.38 | 304,069.33 | — |
注:上表中的在建工程是指扣除工程物资后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
①在建工程情况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减值 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 准备 |
账面价值 |
| 生产基地项目 | 14,494,687.30 | — | 14,494,687.30 | 1,173,101.38 | — | 1,173,101.38 |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减值 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 准备 |
账面价值 |
| 生产基地项目 | 304,069.33 | — | 304,069.33 | — | — | — |
②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2020 年 1-6 月份
| 项目名称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 |
本期其他减少 金额 |
年 月 2020 6 30 日 |
|---|---|---|---|---|---|
| 生产基地项目 | 1,173,101.38 | 13,321,585.92 | — | — | 14,494,687.30 |
| (续上表) |
| 项目名称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
| 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
2019 年度
| 项目名称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 |
本期其他减少 金额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
| 生产基地项目 | 304,069.33 | 869,032.05 | — | — | 1,173,101.38 |
(续上表)
| 项目名称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
| 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
2018 年度
| 项目名称 | 年 月 2017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 |
本期其他减少 金额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
| 生产基地项目 | — | 304,069.33 | — | — | 304,069.33 |
(续上表)
| 项目名称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
| 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
(3)在建工程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较大,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85.80%,系生产基地项目新增金额较大所致。
14.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 项 目 |
软件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8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 — |
|---|---|---|
| (1)购置 | — | — |
| (2)内部研发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9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二、累计摊销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8 12 31 |
128,236.48 | 128,236.48 |
| 2.本年增加金额 | 36,848.13 | 36,848.13 |
| (1)计提 | 36,848.13 | 36,848.13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9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三、减值准备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8 12 31 |
— | —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9 12 31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1. 2019 12 31 |
— | —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2. 2018 12 31 |
36,848.13 | 36,848.13 |
| 项 目 |
软件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7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 — |
| (1)购置 | — | — |
| (2)内部研发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8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二、累计摊销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7 12 31 |
70,359.28 | 70,359.28 |
| 2.本年增加金额 | 57,877.20 | 57,877.20 |
| (1)计提 | 57,877.20 | 57,877.20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8 12 31 |
128,236.48 | 128,236.48 |
| 三、减值准备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7 12 31 |
— | —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8 12 31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1. 2018 12 31 |
36,848.13 | 36,848.13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2. 2017 12 31 |
94,725.33 | 94,725.33 |
| 项 目 |
软件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6 12 31 |
122,784.61 | 122,784.61 |
| 2.本年增加金额 | 42,300.00 | 42,300.00 |
| (1)购置 | 42,300.00 | 42,300.00 |
| (2)内部研发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7 12 31 |
165,084.61 | 165,084.61 |
| 二、累计摊销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6 12 31 |
20,467.45 | 20,467.45 |
| 2.本年增加金额 | 49,891.83 | 49,891.83 |
| (1)计提 | 49,891.83 | 49,891.83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7 12 31 |
70,359.28 | 70,359.28 |
| 三、减值准备 | ||
| 年 月 日金额 1. 2016 12 31 |
— | — |
| 2.本年增加金额 | — | — |
| 3.本年减少金额 | — | — |
| 年 月 日金额 4. 2017 12 31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1. 2017 12 31 |
94,725.33 | 94,725.33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2. 2016 12 31 |
102,317.16 | 102,317.16 |
|---|---|---|
(3)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61.10%,系无 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增加所致。
15.长期待摊费用
2019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摊销金额 | 其他减少金额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
| 装修费 | 249,437.68 | — | 249,437.68 | — | — |
2018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2017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摊销金额 | 其他减少金额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
| 装修费 | 657,235.60 | — | 407,797.92 | — | 249,437.68 |
2017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2016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摊销金额 | 其他减少金额 | 年 月 2017 12 日 31 |
|---|---|---|---|---|---|
| 装修费 | 1,653,786.06 | 54,640.17 | 474,680.37 | 576,510.26 | 657,235.60 |
长期待摊费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100.00%,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62.05%,系装修费摊销所致。
16.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项 目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递延收益 | 34,080,000.00 | 5,112,000.00 | 9,080,000.00 | 1,362,000.00 |
| 坏账准备 | 10,546,481.15 | 1,581,972.16 | 10,293,554.64 | 1,544,033.19 |
| 预计负债 | 5,067,122.66 | 760,068.40 | 4,048,391.59 | 607,258.74 |
| 存货跌价准备 | 441,460.32 | 66,219.06 | 460,985.27 | 69,147.79 |
| 合 计 |
50,135,064.13 | 7,520,259.62 | 23,882,931.50 | 3,582,439.72 |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项 目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递延收益 | 8,080,000.00 | 1,212,000.00 | — | — |
| 坏账准备 | 5,113,083.98 | 766,962.60 | 884,668.59 | 132,700.29 |
|---|---|---|---|---|
| 预计负债 | 777,920.83 | 116,688.12 | 301,685.60 | 45,252.84 |
| 未弥补亏损 | — | — | 18,752,093.26 | 2,812,813.99 |
| 合 计 |
13,971,004.81 | 2,095,650.72 | 19,938,447.45 | 2,990,767.12 |
(2)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09.92%、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70.95%,主要系坏账准备和递延收益确认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7.其他非流动资产
| 项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
| 月 | 月 | 月 | 月 | |
| 日 | 日 | 日 | 日 | |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
| 6 | 12 | 12 | 12 | |
| 30 | 31 | 31 | 31 | |
| 预付装修款 | 923,250.00 | 355,500.00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59.70%,系公司 2020 年 1-6 月份预付的装修费金额较大。
18.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已贴现未到期的 | ||||
| 承兑汇票 | 300,000.00 | — | — | — |
| 保证借款 | — | — | 2,000,000.00 | — |
| 合 计 |
300,000.00 | — | 2,000,000.00 | — |
(2)2020 年 6 月 30 日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3)短期借款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余额系公司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100.00%,系公司 2019 年度偿还全部银行借款。
| 19.应付票据 | |||
|---|---|---|---|
| --------- | -- | -- | --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银行承兑汇票 | 28,437,630.14 | — |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 — |
| 合 计 |
28,437,630.14 | — | — | — |
20.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货款 | 58,957,670.55 | 62,890,898.10 | 12,352,049.61 | 7,817,107.08 |
(2)应付账款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较大,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采购量增加导 致应付供应商货款增加。
21.预收款项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货款 | — | 18,552,758.70 | 10,121,836.98 | 15,178,302.99 |
预收款项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83.29%,主要系 2019 年度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33.31%, 主要系 2018 年度预收客户货款减少所致。
22.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情况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预收货款 | 14,173,907.48 | — | — | — |
(2)合同负债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加较大,系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将预收货款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 列示。
23.应付职工薪酬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一、短期薪酬 | 4,315,726.13 | 14,246,017.88 | 16,739,833.77 | 1,821,910.24 |
| 二、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
— | 107,076.16 | 107,076.16 | — |
| 三、辞退福利 | — | — | —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福利 |
— | — | — | — |
| 合 计 |
4,315,726.13 | 14,353,094.04 | 16,846,909.93 | 1,821,910.24 |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一、短期薪酬 | 3,813,770.29 | 19,845,635.86 | 19,343,680.02 | 4,315,726.13 |
| 二、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
— | 1,117,401.46 | 1,117,401.46 | — |
| 三、辞退福利 | — | — | —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福利 |
— | — | — | — |
| 合 计 |
3,813,770.29 | 20,963,037.32 | 20,461,081.48 | 4,315,726.13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一、短期薪酬 | 1,613,496.97 | 15,850,402.92 | 13,650,129.60 | 3,813,770.29 |
| 二、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
— | 786,187.08 | 786,187.08 | — |
| 三、辞退福利 | — | — | —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福利 |
— | — | — | — |
| 合 计 |
1,613,496.97 | 16,636,590.00 | 14,436,316.68 | 3,813,770.29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6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一、短期薪酬 | 611,504.15 | 11,678,288.72 | 10,676,295.90 | 1,613,496.97 |
| 二、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
— | 650,131.93 | 650,131.93 | — |
| 三、辞退福利 | — | — | —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 其他福利 |
— | — | — | — |
| 合 计 |
611,504.15 | 12,328,420.65 | 11,326,427.83 | 1,613,496.97 |
(2)短期薪酬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
4,315,726.13 | 13,689,751.45 | 16,183,567.34 | 1,821,910.24 |
| 职工福利费 | — | 230,886.84 | 230,886.84 | — |
| 社会保险费 | — | 147,517.94 | 147,517.94 | —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 | 146,868.73 | 146,868.73 | — |
| 工伤保险费 | — | 649.21 | 649.21 | — |
| 生育保险费 | — | — | — | — |
| 住房公积金 | — | 163,283.50 | 163,283.50 | —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
— | 14,578.15 | 14,578.15 | — |
|---|---|---|---|---|
| 合 计 |
4,315,726.13 | 14,246,017.88 | 16,739,833.77 | 1,821,910.24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2018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
3,792,086.29 | 18,593,161.60 | 18,069,521.76 | 4,315,726.13 |
| 职工福利费 | — | 399,348.11 | 399,348.11 | — |
| 社会保险费 | — | 415,034.85 | 415,034.85 | —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 | 399,071.95 | 399,071.95 | — |
| 工伤保险费 | — | 15,962.90 | 15,962.90 | — |
| 生育保险费 | — | — | — | — |
| 住房公积金 | 21,684.00 | 340,867.64 | 362,551.64 | —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
— | 97,223.66 | 97,223.66 | — |
| 合 计 |
3,813,770.29 | 19,845,635.86 | 19,343,680.02 | 4,315,726.13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2017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
1,552,714.99 | 14,384,750.80 | 12,145,379.50 | 3,792,086.29 |
| 职工福利费 | — | 620,515.03 | 620,515.03 | — |
| 社会保险费 | — | 338,665.20 | 338,665.20 | —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 | 322,538.40 | 322,538.40 | — |
| 工伤保险费 | — | 16,126.80 | 16,126.80 | — |
| 生育保险费 | — | — | — | — |
| 住房公积金 | 29,920.00 | 237,214.72 | 245,450.72 | 21,684.00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
30,861.98 | 269,257.17 | 300,119.15 | — |
| 合 计 |
1,613,496.97 | 15,850,402.92 | 13,650,129.60 | 3,813,770.29 |
| 项 目 |
年 月 2016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
556,425.17 | 10,730,104.15 | 9,733,814.33 | 1,552,714.99 |
| 职工福利费 | — | 468,781.72 | 468,781.72 | — |
| 社会保险费 | — | 280,056.96 | 280,056.96 | — |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 | 266,720.88 | 266,720.88 | — |
| 工伤保险费 | — | 13,336.08 | 13,336.08 | — |
| 生育保险费 | — | — | — | — |
| 住房公积金 | 24,217.00 | 183,745.89 | 178,042.89 | 29,920.00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
30,861.98 | 15,600.00 | 15,600.00 | 30,861.98 |
| 合 计 |
611,504.15 | 11,678,288.72 | 10,676,295.90 | 1,613,496.97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 项 |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1. 基本养老保险 | — | 103,830.99 | 103,830.99 | — | |
| 2. 失业保险费 | — | 3,245.17 | 3,245.17 | — | |
| 3. 企业年金缴费 | — | — | — | — | |
| 合 | 计 | — | 107,076.16 | 107,076.16 | —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1. 基本养老保险 | — | 1,035,304.39 | 1,035,304.39 | — |
| 2. 失业保险费 | — | 43,812.58 | 43,812.58 | — |
| 3. 企业年金缴费 | — | 38,284.49 | 38,284.49 | — |
| 合 计 |
— | 1,117,401.46 | 1,117,401.46 | — |
(续上表)
| 项 | 目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1. 基本养老保险 | — | 766,028.52 | 766,028.52 | — | |
| 2. 失业保险费 | — | 20,158.56 | 20,158.56 | — | |
| 3. 企业年金缴费 | — | — | — | — | |
| 合 | 计 | — | 786,187.08 | 786,187.08 | —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6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1. 基本养老保险 | — | 633,461.77 | 633,461.77 | — |
| 2. 失业保险费 | — | 16,670.16 | 16,670.16 | — |
| 3. 企业年金缴费 | — | — | — | — |
| 合 计 |
— | 650,131.93 | 650,131.93 | — |
(4)应付职工薪酬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57.78%,主要系 2019 年末计提的年终奖于 2020 年 1-6 月发放所致;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余额增长 136.37%,主要系 2018 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额较大所致。
24.应交税费
| 税 种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企业所得税 | 3,017,352.19 | 8,666,149.47 | 2,229,216.50 | — |
| 增值税 | — | 6,596,246.59 | 852,362.26 | — |
| 其他税种 | 30,496.88 | 109,954.53 | 187,482.19 | 135,624.46 |
| 合 计 |
3,047,849.07 | 15,372,350.59 | 3,269,060.95 | 135,624.46 |
应交税费 2020 年 6 月 30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降 80.17%,主要系 2020 年 6 月 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金额较小所致;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增长 370.24%,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较大,主要系随着业务 规模扩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金额增加。
25.其他应付款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应付利息 | — |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8,751,078.45 | 7,704,732.35 | 13,085,652.90 | 31,360,289.03 |
| 合 计 |
8,751,078.45 | 7,704,732.35 | 13,085,652.90 | 31,360,289.03 |
注:上表中的其他应付款是指扣除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后的其他应付款。
(2)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补助款 | 6,070,000.00 | 6,070,000.00 | 10,610,000.00 | 11,200,000.00 |
| 保证金 | 1,000,000.00 | — | — | — |
| 股权投资款 | — | — | — | 20,000,000.00 |
| 保险费 | — | — | 1,221,600.00 | — |
| 其他 | 1,680,598.45 | 1,634,732.35 | 1,254,052.90 | 160,289.03 |
| 合计 | 8,750,598.45 | 7,704,732.35 | 13,085,652.90 | 31,360,289.03 |
(3)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4)其他应付款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41.12%,主要系 2019 年度部分借转补项目通过验收结转至其他收益所致;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58.27%,主要系预收股权投资款 2018 年转为投资款所致。
26.其他流动负债
(1)其他流动负债分类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已背书未到期的 | 5,610,255.81 | 8,427,385.07 | 1,912,600.51 | 270,528.00 | |
| 承兑汇票 | |||||
| 待转销项税额 | 1,842,607.97 | — | — | — | |
| 合计 | 7,452,863.78 | 8,427,385.07 | 1,912,600.51 | 270,528.00 |
(2)其他流动负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大幅增长、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大幅增长,系公司使用票据结算的货款增多所致。
27.预计负债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形成原因 |
|---|---|---|---|---|---|
| 产品质量 保证金 |
5,067,122.66 | 4,048,391.59 | 777,920.83 | 301,685.60 | — |
预计负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420.41%,2018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157.86%,主要系收入增加,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 增加所致。
28.递延收益
(1)递延收益情况
2020 年 1-6 月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形成原因 |
|---|---|---|---|---|---|
| 政府补助 | 9,080,000.00 | 25,000,000.00 | — | 34,080,000.00 | — |
2019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形成原因 |
|---|---|---|---|---|---|
| 政府补助 | 8,080,000.00 | 1,000,000.00 | — | 9,080,000.00 | — |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形成原因 |
|---|---|---|---|---|---|
| ---- | --------------------------------- | ------ | ------ | --------------------------------- | ------ |
| 政府补助 | |
|---|---|
政府补助 — 8,080,000.00 — 8,080,000.00 —
(2)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2020 年 1-6 月
| 负债项目 | 年 2019 12 月 日 31 |
本期新增补 助金额 |
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 入金额 |
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 金额 |
其他变动 | 年 月 2020 6 日 30 |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 关 |
|---|---|---|---|---|---|---|---|
| 晶圆 130-90nm |
|||||||
| 制版光刻设备 研制及产业化 |
4,000,000.00 | — | — | — | — | 4,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寸晶圆封装 8 |
|||||||
| 直写光刻设备 | 5,080,000.00 | — | — | — | — | 5,08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研制项目 | |||||||
| 代线平板显 6 |
|||||||
| 示曝光机实施 | — | 25,000,000.00 | — | — | — | 25,000,000.00 | 与资产相关 |
| 方案项目 | |||||||
| 合 计 |
9,080,000.00 | 25,000,000.00 | — | — | — | 34,080,000.00 |
2019 年度
| 负债项目 | 年 2018 12 月 日 31 |
本期新增补 助金额 |
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 入金额 |
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 金额 |
其他变动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
|---|---|---|---|---|---|---|---|
| 晶圆 130-90nm |
|||||||
| 制版光刻设备 研制及产业化 |
3,000,000.00 1,000,000.00 | — | — | — | 4,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寸晶圆封装 8 直写光刻设备 研制项目 |
5,080,000.00 | — | — | — | — | 5,08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合 计 |
8,080,000.00 | 1,000,000.00 | — | — | — | 9,080,000.00 |
| 负债项目 | 年 2017 12 月 日 31 |
本期新增补 助金额 |
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 入金额 |
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 金额 |
其他变动 | 2018年12月 日 31 |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
|---|---|---|---|---|---|---|---|
| 晶圆 130-90nm |
|||||||
| 制版光刻设备 | — | 3,000,000.00 | — | — | — |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研制及产业化 | |||||||
| 寸晶圆封装 8 |
|||||||
| 直写光刻设备 | — | 5,080,000.00 | — | — | — | 5,080,000.00 与收益相关 | |
| 研制项目 | |||||||
| 合 计 |
— | 8,080,000.00 | — | — | — | 8,080,000.00 |
29.股本
2020 年 1-6 月
| 股东名称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2020 6 30 日 |
|---|---|---|---|---|
| 程卓 | 36,787,490.00 | — | — | 36,787,490.00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2,600,000.00 | — | — | 12,600,000.00 |
| 景宁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980,690.00 | — | — | 7,980,690.00 |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4,999,982.00 | — | — | 4,999,982.00 |
| 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612,891.00 | — | — | 4,612,891.00 |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3,643,749.00 | — | — | 3,643,749.00 |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
2,599,236.00 | — | — | 2,599,236.00 |
|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363,414.00 | — | — | 2,363,414.00 |
|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226,469.00 | — | — | 2,226,469.00 |
| 丁敏华 | 2,200,000.00 | — | — | 2,200,000.00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 有限合伙) |
2,061,545.00 | — | — | 2,061,545.00 |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480,273.00 | — | — | 1,480,273.00 |
| 方林 | 1,400,000.00 | — | — | 1,400,000.00 |
| 何少锋 | 1,400,000.00 | — | — | 1,400,000.00 |
| 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995,500.00 | — | — | 995,500.00 |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937,500.00 | — | — | 937,500.00 |
|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 |
824,618.00 | — | — | 824,618.00 |
| 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824,500.00 | — | — | 824,500.00 |
|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309.00 | — | — | 412,309.00 |
|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247,386.00 | — | — | 247,386.00 |
| 合 计 |
90,597,552.00 | — | — | 90,597,552.00 |
|---|---|---|---|---|
| -------- | --------------- | --- | --- | --------------- |
| 股东名称 | 年 月 2018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
| 程卓 | 28,200,000.00 | 8,587,490.00 | — | 36,787,490.00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560,000.00 | 11,040,000.00 | — | 12,600,000.00 |
| 景宁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2,319,727.00 | — | 4,339,037.00 | 7,980,690.00 |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4,999,982.00 | — | — | 4,999,982.00 |
| 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4,612,891.00 | — | 4,612,891.00 |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3,643,749.00 | — | — | 3,643,749.00 |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
4,874,990.00 | 2,599,236.00 | 4,874,990.00 | 2,599,236.00 |
|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 2,363,414.00 | — | 2,363,414.00 |
|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 2,226,469.00 | — | 2,226,469.00 |
| 丁敏华 | — | 2,200,000.00 | — | 2,200,000.00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 有限合伙) |
— | 2,061,545.00 | — | 2,061,545.00 |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480,273.00 | — | — | 1,480,273.00 |
| 方林 | 240,000.00 | 1,160,000.00 | — | 1,400,000.00 |
| 何少锋 | 240,000.00 | 1,160,000.00 | — | 1,400,000.00 |
| 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 | 995,500.00 | — | 995,500.00 |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3,125,000.00 | — | 2,187,500.00 | 937,500.00 |
|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 |
— | 824,618.00 | — | 824,618.00 |
| 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 | 824,500.00 | — | 824,500.00 |
|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412,309.00 | — | 412,309.00 |
|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 | 247,386.00 | — | 247,386.00 |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
1,875,000.00 | — | 1,875,000.00 | — |
|---|---|---|---|---|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 | 1,000,000.00 | — |
| 合 计 |
63,558,721.00 | 41,315,358.00 | 14,276,527.00 | 90,597,552.00 |
2018 年度
| 股东名称 | 年 月 2017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2018 12 日 31 |
|---|---|---|---|---|
| 程卓 | 26,200,000.00 | 2,000,000.00 | — | 28,200,000.00 |
| 合肥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3,800,000.00 | — | 1,480,273.00 | 12,319,727.00 |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 | 4,999,982.00 | — | 4,999,982.00 |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
4,874,990.00 | — | — | 4,874,990.00 |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 | 3,643,749.00 | — | 3,643,749.00 |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3,125,000.00 | — | — | 3,125,000.00 |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
1,875,000.00 | — | — | 1,875,000.00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560,000.00 | — | — | 1,560,000.00 |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1,480,273.00 | — | 1,480,273.00 |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 1,000,000.00 | — | 1,000,000.00 |
| 方林 | 240,000.00 | — | — | 240,000.00 |
| 何少锋 | 240,000.00 | — | — | 240,000.00 |
| 合 计 |
51,914,990.00 | 13,124,004.00 | 1,480,273.00 | 63,558,721.00 |
| 股东名称 | 年 月 2016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2017 12 |
|---|---|---|---|---|
| 日 | 日 31 |
|||
| 程卓 | 5,050,000.00 | 21,150,000.00 | — | 26,200,000.00 |
| 合肥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 900,000.00 | 12,900,000.00 | — | 13,800,000.00 |
| (有限合伙) | ||||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 4,874,990.00 | — | — | 4,874,990.00 |
| 公司 | ||||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 2,218,750.00 | 906,250.00 | — | 3,125,000.00 |
| 司 | ||||
|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 — | 1,875,000.00 | — | 1,875,000.00 |
| 公司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 | 1,560,000.00 | — | — | 1,560,000.00 |
| (有限合伙) | ||||
|---|---|---|---|---|
| 方林 | 240,000.00 | — | — | 240,000.00 |
| 何少锋 | 240,000.00 | — | — | 240,000.00 |
| 赵扬 | 22,050,000.00 | — | 22,050,000.00 | — |
| 安徽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12,000,000.00 | — | 12,000,000.00 | — |
| 合 计 |
49,133,740.00 | 36,831,250.00 | 34,050,000.00 | 51,914,990.00 |
报告期内股本变化情况详见附注一、公司基本情况。
30.资本公积
(1)2020 年 1-6 月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资本溢价(股本溢 价) |
209,385,062.65 | — | — | 209,385,062.65 |
| 其他资本公积 | — | — | — | — |
| 合 计 |
209,385,062.65 | — | — | 209,385,062.65 |
(2)2019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资本溢价(股本溢 价) |
49,626,070.66 | 159,758,991.99 | — | 209,385,062.65 |
| 其他资本公积 | — | — | — | — |
| 合 计 |
49,626,070.66 | 159,758,991.99 | — | 209,385,062.65 |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2019 年度增加额中 139,561,169.00 元系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市 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深圳东方富海 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投(宁波)科 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形成的资本溢价;10,459,300.00 元 系员工股权激励形成;9,738,522.99 元系股改净资产折股时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3)2018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
| 资本溢价 | 5,297,301.66 | 44,328,769.00 | — | 49,626,070.66 |
| 其他资本公积 | — | — | — | — |
|---|---|---|---|---|
| 合 计 |
5,297,301.66 | 44,328,769.00 | — | 49,626,070.66 |
资本溢价 2018 年度增加额中 34,356,269.00 元系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增资形成的资本溢价;9,972,500.00 元系员工股权激励形成。
(4)2017 年度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6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资本溢价 | 2,456,260.00 | 2,841,041.66 | — | 5,297,301.66 |
| 其他资本公积 | — | — | — | — |
| 合 计 |
2,456,260.00 | 2,841,041.66 | — | 5,297,301.66 |
资本溢价 2017 年度增加额中 1,668,750.00 元系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安 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形成的资本溢价;1,172,291.66 元系员工股权激励形 成。
31.盈余公积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
| 法定盈余公积 | 3,735,388.10 | — | — | 3,735,388.10 |
(续上表)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法定盈余公积 | — | 3,735,388.10 | — | 3,735,388.10 |
报告期盈余公积增加系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当期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2.未分配利润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 33,615,075.52 | -536,124.92 | -17,828,783.10 | -10,982,072.62 |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 (调增+,调减-) |
— | — | — | —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 33,615,075.52 | -536,124.92 | -17,828,783.10 | -10,982,072.62 |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
9,913,079.34 | 47,625,111.53 | 17,292,658.18 | -6,846,710.48 |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 | 3,735,388.10 | — | —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 | — | — | — |
|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 — | — | — |
|---|---|---|---|---|
| 转作资本公积的未分配 利润 |
— | 9,738,522.99 | — | — |
| 期末未分配利润 | 43,528,154.86 | 33,615,075.52 | -536,124.92 | -17,828,783.10 |
33.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 (1)营业收入、成本分类 | |
|---|---|
| -------------- | -- |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主营业务收入 | 75,149,958.66 | 202,261,172.30 | 87,295,291.35 | 22,180,445.51 |
| 其他业务收入 | 752,212.38 | — | — | — |
| 合 计 |
75,902,171.04 | 202,261,172.30 | 87,295,291.35 | 22,180,445.51 |
| 主营业务成本 | 38,839,604.90 | 98,663,207.00 | 35,985,454.56 | 13,963,519.71 |
| 其他业务成本 | 178,564.02 | — | — | — |
| 合 计 |
39,018,168.92 | 98,663,207.00 | 35,985,454.56 | 13,963,519.71 |
(2)主营业务(分行业)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
|---|---|---|---|---|
| 行业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 75,149,958.66 | 38,839,604.90 | 202,261,172.30 | 98,663,207.00 |
| 行业名称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 87,295,291.35 | 35,985,454.56 | 22,180,445.51 | 13,963,519.71 |
(3)主营业务(分产品)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
|---|---|---|---|---|
| 产品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系列 PCB |
65,507,511.54 | 35,134,164.57 | 192,428,528.54 | 95,013,841.35 |
| 泛半导体系列 | 5,465,486.74 | 1,924,115.55 | 2,096,734.83 | 783,771.20 |
| 其他 | 4,176,960.38 | 1,781,324.78 | 7,735,908.93 | 2,865,594.45 |
| 合计 | 75,149,958.66 | 38,839,604.90 | 202,261,172.30 | 98,663,207.00 |
| 产品名称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 系列 PCB |
52,471,128.85 | 24,641,591.65 | 18,234,076.27 | 9,326,179.04 |
| 泛半导体系列 | 32,834,187.53 | 10,250,922.48 | 410,256.41 | 235,525.25 |
| 其他 | 1,989,974.97 | 1,092,940.43 | 3,536,112.83 | 4,401,815.42 |
|---|---|---|---|---|
| 合计 | 87,295,291.35 | 35,985,454.56 | 22,180,445.51 | 13,963,519.71 |
(4)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
①2020 年 1-6 月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本期营业收入发生 额的比例(%) |
|---|---|---|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11,371,681.38 | 14.98 |
| 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 | 6,814,159.30 | 8.98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6,017,699.12 | 7.93 |
| 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 | 5,360,000.00 | 7.06 |
| 江西志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340,583.99 | 7.04 |
| 合 计 |
34,904,123.79 | 45.99 |
②2019 年度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全年营业收入发生 额的比例(%) |
|---|---|---|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 72,319,400.96 | 35.76 |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 | 16,740,753.38 | 8.28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10,619,469.03 | 5.25 |
|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725,663.72 | 3.33 |
| 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 6,612,492.00 | 3.27 |
| 合 计 |
113,017,779.09 | 55.89 |
*1 注释: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南 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2 注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 司。
③2018 年度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全年营业收入发生 额的比例(%) |
|---|---|---|
|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29,914,529.41 | 34.27 |
|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48,275.88 | 10.25 |
| 台湾相互股份有限公司*1 | 5,970,081.03 | 6.84 |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422,270.11 | 3.92 |
|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70,321.91 | 3.86 |
| 合 计 |
51,625,478.34 | 59.14 |
|---|---|---|
*1 注释:台湾相互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台湾相互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东南相互电子有 限公司。
④2017 年度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全年营业收入发生 额的比例(%) |
|
|---|---|---|---|
| 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 |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6,282,051.29 | 28.32 | |
| 江门市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846,153.85 | 12.83 | |
| 深圳市持创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647,563.57 | 11.94 | |
| 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612,136.49 | 11.78 | |
| 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 | 2,505,100.35 | 11.29 | |
| 合 计 |
16,893,005.55 | 76.16 |
(5)营业收入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131.70%、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293.57%;营业成本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174.18%,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157.71%,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34.税金及附加
| 税 种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70,746.08 | 122,278.85 | 71,106.37 | — |
| 教育费及地方教育 费附加 |
264,818.58 | 87,342.04 | 50,790.27 | — |
| 其他 | 91,519.79 | 48,297.51 | 66,353.57 | 48,128.39 |
| 合 计 |
727,084.45 | 257,918.40 | 188,250.21 | 48,128.39 |
税金及附加2019年度较2018年度增长37.01%,2018年度较2017年度增长291.14%, 主要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长所致。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职工薪酬 | 3,644,431.59 | 3,463,756.51 | 3,013,378.58 | 2,217,454.60 |
| 售后服务费 | 1,478,113.58 | 3,985,667.25 | 1,731,163.87 | 436,193.53 |
| 运杂费 | 526,465.85 | 874,417.81 | 343,375.43 | 129,522.74 |
| 招标服务费 | 457,319.94 | 820,786.75 | 258,750.00 | 33,260.80 |
| 保险费 | 397,641.88 | — | 1,248,273.89 | — |
35.销售费用
| 展位费 | 302,676.07 | 871,173.32 | 834,994.60 | 866,666.02 |
|---|---|---|---|---|
| 差旅费 | 243,822.36 | 939,142.49 | 857,746.01 | 818,143.97 |
| 业务招待费 | 172,689.22 | 391,349.79 | 572,396.02 | 335,413.87 |
| 租赁费 | 11,340.00 | 303,088.89 | 160,791.38 | 130,656.53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2,069,000.00 | 105,000.00 | 272,291.66 |
| 其他 | 541,322.94 | 268,729.50 | 377,965.69 | 413,604.82 |
| 合 计 |
7,775,823.43 | 13,987,112.31 | 9,503,835.47 | 5,653,208.54 |
销售费用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47.17%,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68.11%, 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销售费用相应增加。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中介服务费 | 3,582,045.89 | 1,600,122.42 | 406,603.78 | 155,660.37 |
| 职工薪酬 | 2,343,123.43 | 4,176,135.17 | 3,001,577.34 | 2,208,079.45 |
| 业务招待费 | 510,577.83 | 456,702.80 | 244,020.91 | 146,416.05 |
| 折旧费 | 198,914.16 | 500,883.74 | 307,814.10 | 291,614.40 |
| 差旅费 | 157,830.28 | 587,486.46 | 482,307.34 | 553,803.28 |
| 办公费 | 90,988.87 | 593,632.14 | 137,694.26 | 216,040.89 |
| 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 169,519.73 | 572,553.35 | 914,733.62 | 468,022.69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5,420,500.00 | 6,187,500.00 | 900,000.00 |
| 装修费 | — | 740,731.42 | 407,797.92 | 474,680.37 |
| 其他 | 204,813.55 | 523,817.79 | 259,872.18 | 502,462.60 |
| 合 计 |
7,257,813.74 | 15,172,565.29 | 12,349,921.45 | 5,916,780.10 |
36.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108.73%,主要系 2018 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费用 金额较大。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材料支出 | 12,037,132.58 | 14,319,722.34 | 6,964,737.76 | 3,312,791.29 |
| 职工薪酬 | 6,427,204.34 | 8,106,402.78 | 5,571,572.52 | 4,190,399.91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2,969,800.00 | 3,680,000.00 | — |
| 折旧及其他 | 1,685,833.51 | 3,153,534.05 | 764,719.43 | 414,844.47 |
| 合 计 |
20,150,170.43 | 28,549,459.17 | 16,981,029.71 | 7,918,035.67 |
37.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68.13%,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114.46%,
主要系公司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利息支出 | 6,811.99 | 6,525.00 | 20,300.00 | 107,000.00 |
| 减:利息收入 | 718,265.88 | 1,114,929.07 | 493,376.16 | 268,443.56 |
| 汇兑损失 | 140,567.97 | 209,628.21 | 16,995.18 | 21,042.80 |
| 减:汇兑收益 | 858,344.44 | 347,938.44 | 345,929.02 | 386,357.80 |
| 银行手续费 | 51,987.80 | 44,404.55 | 51,740.11 | 24,274.04 |
| 其他 | — | — | 22,641.51 | — |
| 合 计 |
-1,377,242.56 | -1,202,309.75 | -727,628.38 | -502,484.52 |
38.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下降 65.24%,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下降 44.81%, 主要系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39.其他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 |
160,000.00 | 9,888,000.00 | 8,971,900.00 | 960,000.00 |
其他收益具体明细见附注五、50.政府补助
40.投资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理财产品利息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投资收益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 405.31%,系 2019 年度公司理财产品利息增加 所致;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下降 42.82%,系 2018 年度公司理财产品利息减少所致。
41.信用减值损失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坏账损失 | -252,926.51 | -5,180,470.66 | — | — |
42.资产减值损失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存货跌价损失 | 19,524.95 | -460,985.27 | — | — |
| 坏账损失 | — | — | -4,228,415.39 | -557,066.00 |
| 合 计 |
19,524.95 | -460,985.27 | -4,228,415.39 | -557,066.00 |
资产减值损失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下降 89.10%,主要系 2019 年度的坏账损失在 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所致;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 2018 年末应 收账款增加,2018 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增加所致。
43.资产处置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 | — | — | -6,104.42 |
44.营业外收入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政府补助 | 4,997,887.00 | 2,893,955.00 | 2,556,351.75 | 614,186.10 |
| 保险赔款 | — | 785,200.00 | — | — |
| 其他 | 43,052.94 | — | 46,152.21 | — |
| 合 计 |
5,040,939.94 | 3,679,155.00 | 2,602,503.96 | 614,186.10 |
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具体明细见附注五、51.政府补助
45.营业外支出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滞纳金 | 4,366.14 | 2,713.77 | — | — |
| 其他 | 103,017.79 | 108,246.81 | 3,707.59 | 137,172.47 |
| 合 计 |
107,383.93 | 110,960.58 | 3,707.59 | 137,172.47 |
46.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3,295,143.97 | 8,814,244.54 | 2,229,216.50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3,937,819.90 | -1,486,789.00 | 895,116.40 | -2,990,767.12 |
| 合 计 |
-642,675.93 | 7,327,455.54 | 3,124,332.90 | -2,990,767.12 |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利润总额 | 9,270,403.41 | 54,952,567.07 | 20,416,991.08 | -9,837,477.60 |
|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 | ||||
| 算的所得税费用 | 1,390,560.51 | 8,242,885.06 | 3,062,548.66 | -1,475,621.64 |
|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 | — | — | — | |
| 税的影响 | — | |||
|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 | 47,179.01 | 1,621,163.05 | 1,552,866.07 | 232,398.57 |
| 用和损失的影响 |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080,415.45 | -2,584,539.26 | -1,491,081.83 | -242,800.34 |
| 的影响 | ||||
|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 | ||||
| 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 — | — | — | -1,449,890.70 |
| 抵扣亏损的影响 | ||||
| 其他调整的影响 | — | 47,946.69 | — | -54,853.01 |
| 所得税费用 | -642,675.93 | 7,327,455.54 | 3,124,332.90 | -2,990,767.12 |
(3)所得税费用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增长较大,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较大, 主要系公司利润总额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47.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政府补助 | 30,157,887.00 | 9,241,955.00 | 14,608,251.75 | 1,574,186.10 |
| 利息收入 | 718,265.88 | 1,114,929.07 | 493,376.16 | 268,443.56 |
| 保险赔款 | — | 785,200.00 | — | — |
| 借转补 | — | — | 4,410,000.00 | — |
| 其他 | 43,052.94 | — | 46,152.21 | — |
| 往来款 | 12,779.50 | — | 1,807,808.42 | 40,161.44 |
| 合 计 |
30,931,985.32 | 11,142,084.07 | 21,365,588.54 | 1,882,791.10 |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付现销售费用 | 3,070,948.53 | 5,103,644.10 | 5,831,939.45 | 2,842,183.67 |
| 付现管理费用 | 4,715,842.50 | 4,788,760.57 | 2,387,354.89 | 1,409,714.48 |
| 付现研发费用 | 13,104,434.86 | 16,315,072.53 | 7,359,689.98 | 3,571,128.73 |
| 往来款 | — | 188,846.60 | — | — |
| 付现其他费用 | 159,371.73 | 155,365.13 | 55,447.70 | 161,446.51 |
| 合 计 |
21,050,597.62 | 26,551,688.93 | 15,634,432.02 | 7,984,473.39 |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融资业务费 | — | — | 22,641.51 | — |
48.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 | ||||
| 动现金流量: | ||||
| 净利润 | 9,913,079.34 | 47,625,111.53 | 17,292,658.18 | -6,846,710.48 |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19,524.95 | 460,985.27 | 4,228,415.39 | 557,066.00 |
| 信用减值损失 | 252,926.51 | 5,180,470.66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 | ||||
| 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 | 1,446,439.13 | 2,198,071.94 | 1,258,069.59 | 946,069.84 |
| 旧 | ||||
| 无形资产摊销 | — | 36,848.13 | 57,877.20 | 49,891.83 |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 249,437.68 | 407,797.92 | 474,680.37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
| 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 — | — | — | 6,104.42 |
| (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 |
||||
| 以"-"号填列)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 | — | — | — | — |
| 以"-"号填列)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 列) |
-710,964.48 | -131,785.23 | -285,992.33 | -258,315.00 |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 | ||||
| 列)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 | -3,937,819.90 | -1,486,789.00 | 895,116.40 | -2,990,767.12 |
| 加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 |
||||
| 少以"-"号填列) | — | — | — | —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 | ||||
| 填列) | -82,017,330.65 | -63,900,169.61 | -14,669,508.88 | -31,656,590.38 |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 -15,159,859.26 | -93,039,774.15 | -34,347,232.68 | -37,135,882.18 |
| (增加以"-"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
||||
| (减少以"-"号填列) | 3,572,739.84 | 76,776,596.77 | 17,072,015.10 | 38,615,503.89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10,459,300.00 | 9,972,500.00 | 1,172,291.6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额 | -88,720,210.75 | -15,876,304.71 | 1,821,434.12 | -37,172,078.72 |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 | ||||
| 投资和筹资活动: | ||||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
— | — | — | —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 — | — | —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 | ||||
| 动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66,323,080.28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
|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15,889,558.82 |
|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 | ||||
| 额 | — | — | — |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 | ||||
| 额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 -2,173,522.80 | 57,050,543.89 | 8,733,172.38 | -13,176,672.01 |
| 额 |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
|---|---|---|---|---|---|
| 现金 | 66,323,080.28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
| 其中:库存现金 | 20,293.41 | 983.91 | 3,879.12 | 10,680.24 | |
| 可随时用于支付 | |||||
| 的银行存款 | 66,302,786.87 | 68,495,619.17 | 11,442,180.07 | 2,702,206.57 | |
| 可随时用于支付 | |||||
| 的其他货币资金 | — | — | — | — | |
| 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 期末现金及现金 | |||||
| 等价物余额 | 66,323,080.28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2,712,886.81 |
2020 年 6 月 30 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已扣除保证金 28,439,366.73 元。
49.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 项 | 目 | 年 月 日 2020 6 30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18 12 31 |
年 月 日 2017 12 31 |
受限原因 |
|---|---|---|---|---|---|---|
| 货币资金 | 28,439,366.73 | 379.74 | 1,875,368.55 | 1,750,350.63 | 保证金 |
50.外币货币性项目
| 项 | 目 | 年 月 日外币余 2020 6 30 额 |
折算汇率 | 年 月 日折算人 2020 6 30 民币余额 |
|---|---|---|---|---|
| 银行存款 | ||||
| 其中:美元 | 381,903.21 | 7.0795 | 2,703,683.78 | |
| 应收账款 | ||||
| 其中:美元 | 60,911.44 | 7.0795 | 431,222.54 | |
| 应付账款 | ||||
| 其中:美元 | 1,005,987.30 | 7.0795 | 7,121,887.09 | |
| 欧元 | 32,000.00 | 7.9610 | 254,752.00 |
51.政府补助
2020 年 1-6 月
| 种 类 |
收到金额 | 列报项目 | 种类 | 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
|---|---|---|---|---|
| 年工业强基实施方案(第 2019 二批)-6 代线平板显示曝光机 实施方案项目 |
25,000,000.00 | 递延收益 | 财政拨款 | — |
|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 业大赛奖补资金 |
16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60,000.00 |
| 市三重一创支持企业自主创 新资金奖励 |
1,464,3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464,300.00 |
| 年第一期政策兑现之报 2020 局奖励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自主创新政策奖励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年企业表彰大会涉及普 2020 惠资金的拨付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合肥市 年一次性稳定就 2020 业补贴(第一批次) |
29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90,000.00 |
| 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 奖励 |
2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 鼓励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奖励 | 125,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25,000.00 |
| 高新技术企业 类事项奖励 1 |
1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 |
218,587.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18,587.00 |
| 合计 | 30,157,887.00 | 5,157,887.00 |
| 种 类 |
收到金额 | 列报项目 | 种类 | 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
|---|---|---|---|---|
| 晶圆制版光刻设备 130-90nm 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
1,000,000.00 | 递延收益 | 财政拨款 | — |
| Master 50(HDI 大量产专用直 接曝光设备)系列产品的研制 与产业化项目 |
1,66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财政拨款 | — |
| 集成电路封装载板直接成像 设备研制与产业化项目 |
6,200,000.00 | 其他应付款转至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6,200,000.00 |
| 首台套补助 2018 |
1,42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420,000.00 |
| 首台套奖补 | 51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510,000.00 |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补助 |
50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500,000.00 |
| 首台套综合险补助 | 391,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391,000.00 |
| 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 254,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254,000.00 |
| 研发设备及工具补助 | 241,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241,000.00 |
|---|---|---|---|---|
| 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 186,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86,000.00 |
|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2018 县区承担资金 |
186,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86,000.00 |
| 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奖励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 5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500,000.00 |
| 庐州英才资助 2018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高新区人事局省特支计划经 费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政策兑现 条外籍高层次人 43 才补助 |
221,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21,000.00 |
| 技能培训补贴 | 107,2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7,200.00 |
| 合肥市外国专家工作室补助 经费 |
1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 市级知识产权奖励 | 1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5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50,000.00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 |
215,755.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15,755.00 |
| 合计 | 15,441,955.00 | 12,781,955.00 |
| 种 类 |
收到金额 | 列报项目 | 种类 | 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
|---|---|---|---|---|
| 寸晶圆封装直写光刻设备研 8 制项目补助 |
5,080,000.00 | 递延收益 | 财政拨款 | — |
| 年 省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2018 (130-90nm 晶圆制版光刻设 备研制及产业化)补助 |
3,000,000.00 | 递延收益 | 财政拨款 | — |
| 纳米级集成电路制版光刻设 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借转补 资金 |
2,80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财政拨款 | — |
| UVDI(防焊专用直接曝光设 备)系列产品的研制与产业化 项目借转补资金 |
1,61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财政拨款 | — |
| 集成电路用激光直写曝光设 备研制与产业化项目借转补 资金 |
5,000,000.00 | 其他应付款转至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5,000,000.00 |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 示范应用补助 |
1,42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420,000.00 |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 险保费 |
76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760,000.00 |
| 合计 | 24,018,251.75 | 11,528,251.75 | ||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 |
686,351.75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686,351.75 |
| 江淮硅谷补贴 | 2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 高新经贸局产业转型资金-支 持高端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 用补助 |
64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640,000.00 |
| 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政策兑 现补助 |
1,03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30,000.00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 |
7,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7,000.00 |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 险保费 |
47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470,000.00 |
| 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一事一 议政策兑现补助 |
574,2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574,200.00 |
|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集成电 路政策兑现补助 |
740,7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740,700.00 |
2017 年度
| 合计 | ||||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 |
214,186.1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14,186.10 |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4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400,000.00 |
| 年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2017 首台套装备奖励 |
48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480,000.00 |
| 经信委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 应用补贴款 |
48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480,000.00 |
| 种 类 |
收到金额 | 列报项目 | 种类 | 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
六、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负责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的确定,并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承 担最终责任。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 尽可能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长期应 收款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的 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 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 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 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 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 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 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 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 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 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 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 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 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 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 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 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 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 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 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司 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 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 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 资金短缺的风险。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 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 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
3.市场风险
(1)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影响本公司财务成果和现金流的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本公司面临 的汇率变动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国外销售及国外采购业务有关,汇率变动将会对本公司经
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2)利率风险
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短期银行借款带息债务。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 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 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期末无银行借款余额,利率风险较小。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程卓,期末直接持有本公司 40.61%的股权,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控制本公司 15.92%的股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56.53%的股权。
2.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无子公司。
3. 本公司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无联营企业。
4. 其他关联方情况
|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 |
|---|---|---|
| 方林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
| 魏永珍 |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窦志 | 发行人董事 | |
| 李亚敏 | 发行人董事 | |
| HING WONG | 发行人董事 | |
| 张国铭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杨维生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胡刘芬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 魏美芹 | 发行人监事 | |
| 刘臻 | 发行人监事 |
| 封宁靓 | 发行人监事 |
|---|---|
| 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
| 制的公司 | |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制的公司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姐姐的配偶杨 |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国庆控制的公司 |
|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HING WONG |
|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华芯(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总 HING WONG 经理 |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江苏中科君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天津奈思膳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上海箩箕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加特兰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慷智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魔迪多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悦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英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爱科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洛奇商贸(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台湾义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沛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GalaxyCore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Kolo Medical Ltd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Rokid Corporation Ltd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PerceptIn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Mems Drive,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Innophase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BOLB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 Atmosic Technologies,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华登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HING WONG |
| 义乌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华芯太浩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青岛华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青岛华芯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苏州工业园区华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HING WONG |
| 青岛华芯宜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HING WONG |
| 青岛华芯博原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天安华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锚点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戈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省安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合肥应识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矽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合肥速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合肥琪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省海卓赛思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报业传媒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 5%以上股权,2017 年 月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方式退出,不 12 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
| 合肥创新投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 5%以上股权,2019 年 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9 低于 5%。 |
| 吴兴安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担 |
|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8 4 |
|
|---|---|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高新投提名担 | |
| 程健 |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8 4 |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创新投提名担 | |
| 刘琴 |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安徽高新投提名担 | |
| 卢伟 | 任公司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8 |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春生三号提名担任 | |
| 周建斌 | 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李学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 |
| 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8 |
|
| 吴正阳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担 |
| 任芯碁有限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 刘振英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 |
| 提名担任芯碁有限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10 |
|
| 王娟 | 报告期内曾担任芯碁有限职工监事,于 年 2019 |
| 月辞任。 10 |
|
| 纵文博 | 报告期内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 |
| 提名担任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12 报告期内曾由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董事,于 |
|
| 王心然 | 年 月辞任。 2020 3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姐姐程瑶报 | |
| 安徽百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 年 2019 10 |
| 月辞任。 |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持 | |
| 合肥时之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有该公司 60%股权,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持 | |
| 安徽芯美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该 |
| 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合肥泛晶智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担 |
| 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安徽盛佳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报告期内曾担 |
| 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报 | |
| 合肥玫瑰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告期内曾持有该企业 31.25%合伙份额,该合伙 |
| 企业目前已注销。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报 |
|
| 合肥星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目前已注 |
| 销。 | |
| 发行人董事 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 HING WONG |
|
| 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司副董事长,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4 24 |
| 发行人董事 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 HING WONG |
|
| 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 司董事,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4 2 |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杰思特(合肥)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6 5 |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报告期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 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 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7 20 |
5. 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及决策程序 |
金额(含税) | 期间 |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9,800.00 | 年 月 2020 1-6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71,721.00 | 年度 2019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18,240.00 | 年度 2019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65,400.00 | 年度 2018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47,600.00 | 年度 2018 |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汽车 | 市场价 | 150,000.00 | 年度 2017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138,830.00 | 年度 2017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49,300.00 | 年度 2017 |
(2)关联租赁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关联租赁情况。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
|---|---|---|---|---|
| 程卓 | 2,400,000.00 | 2018-12-5 | 2020-5-18 | 是 |
(4)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资金拆入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与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典当")签 订借款合同,约定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从国盛典当可以获得最 高额 400.00 万元的借款。2017 年 9 月-12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 款天数计提利息 10.70 万元。2018 年 1 月-3 月,公司根据对国盛典当的实际借款金额和 借款天数计提利息 2.03 万元。
②资金拆出
2016 年 6 月-8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卓向公司拆借资金 179.00 万元,程卓在报告期 内陆续归还公司本金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提拆借利息。其中:2017 年度计 提拆借利息 8.60 万元;2018 年度陆续归还本金 94.50 万元并计提拆借利息 8.36 万元;2019 年度归还剩余本金 84.50 万元并计提拆借利息 2.41 万元。截至 2019 年 8 月,上述本金及 利息已全部归还完毕。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与亚歌半导体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亚歌半导体以 零对价向公司转让如下专利: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专利名称) | 期间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 | 一种用于光刻机矢量数据栅格化的三角形填充方法 | 年度 2019 |
| 业(有限合伙)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 | 一种适用于不同管径的光学镜筒水冷装置 | 年度 2019 |
| 业(有限合伙)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 | 一种用于半导体无掩膜直写曝光设备的吸盘定位装置 | 年度 |
| 业(有限合伙) | 2019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 | ||
| 业(有限合伙) | 一种用于光刻机对准曝光工序的物镜切换装置 | 年度 2019 |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73.44 | 170.68 | 98.96 | 84.53 |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年 2018 12 |
月 日 31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其他应收款 | 程卓 | 1,054,820.93 | 278,343.70 |
(续上表)
| 年 2017 12 |
月 日 31 |
||
|---|---|---|---|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其他应收款 | 程卓 | 1,916,186.39 | 187,320.15 |
(2)应付项目
| 关联方 | 年 月 2020 6 30 |
年 月 2019 12 31 |
年 月 2018 12 31 |
年 月 2017 12 31 |
|
|---|---|---|---|---|---|
| 项目名称 | 名称 | 日 | 日 | 日 | 日 |
| 其他应付款 | 程卓 | — | 200,000.00 | 7,000.00 | — |
八、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 项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公司本期授予的 | ||||
| 各项权益工具总 | — | 2,447,500.00 | 2,575,000.00 | 887,500.00 |
| 额 | ||||
| 公司本期行权的 | ||||
| 各项权益工具总 | — | 2,447,500.00 | 2,575,000.00 | 887,500.00 |
| 额 |
2.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 项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授予日权益工具 | 授予日前后 个月 6 |
授予日前后 个月 6 |
授予日前后 个月 6 |
|
| 公允价值的确定 | — | 外部投资者或股 | 外部投资者或股 | 外部投资者或股 |
| 方法 | 东增资价格 | 东增资价格 | 东增资价格 | |
| 可行权权益工具 | — | 实际行权数量 | 实际行权数量 | 实际行权数量 |
| 数量的确定依据 | ||||
| 以权益结算的股 | ||||
| 份支付计入资本 | — | 21,604,091.66 | 11,144,791.66 | 1,172,291.66 |
| 公积的累计金额 | ||||
| 本期以权益结算 | ||||
| 的股份支付确认 | — | 10,459,300.00 | 9,972,500.00 | 1,172,291.66 |
| 的费用总额 |
九、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股份")签订 了《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定向开发协议》,项目地点为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与明珠大道交口西北地块(KS2-3-1 地块),项目占地面积约 50 亩(最终面积以不动产 权证面积为准),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33,112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办证测绘面积为准), 项目定向开发内容包括 1 栋研发楼、1 栋生产综合楼、1 栋洁净厂房、2 栋配套厂房、门 卫室、厂务端和装卸区及室外配套工程等。
根据定向开发协议约定,项目竣工后高新股份与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并待公司付清约 定款项后将项目移交给公司。付款方式为项目竣工后六年内(最迟不晚于 2025 年 5 月中
旬),公司向高新股份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期间公司可提前支付,资金成本按支付 合同款实际时间据实结算。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1)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对长期应收款 列示进行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对报告期各期末的 长期应收款客户中一年内到期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 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资产 |
— | 33,913,805.04 | 33,913,805.04 | — | 17,460,040.73 | 17,460,040.73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3,489,207.17 | 467,403,012.21 | 33,913,805.04 | 422,657,870.36 | 440,117,911.09 | 17,460,040.73 |
| 长期应收款 | 35,784,853.05 | 1,871,048.01 | -33,913,805.04 | 23,384,214.90 | 5,924,174.17 | -17,460,040.73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5,846,982.81 | 41,933,177.77 | -33,913,805.04 | 45,067,450.44 | 27,607,409.71 | -17,460,040.73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金额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资产 |
— | 5,309,061.41 | 5,309,061.41 | — | 5,902,220.75 | 5,902,220.75 |
| 流动资产合计 | 147,062,300.72 | 152,371,362.13 | 5,309,061.41 | 74,206,917.05 | 80,109,137.80 | 5,902,220.75 |
| 长期应收款 | 5,309,061.41 | — | -5,309,061.41 | 8,387,735.08 | 2,485,514.33 | -5,902,220.7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0,999,258.09 | 15,690,196.68 | -5,309,061.41 | 21,853,625.64 | 15,951,404.89 | -5,902,220.75 | |
|---|---|---|---|---|---|---|---|
| -- | --------- | --------------- | --------------- | --------------- | --------------- | --------------- | --------------- |
②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科目无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审议通过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并已追溯重述申报 期间会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仅对各期末流动资产金额合计和非流动资产金额合计 有影响,对各期末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和各期净利润金额均无影响。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 补充资料
1.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项 目 |
年 月 2020 1-6 |
年度 2019 |
年度 2018 |
年度 2017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 | — | -6,104.42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 | ||||
| 税收返还、减免 | — | — |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 ||||
|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 ||||
|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 | 5,157,887.00 | 12,781,955.00 | 11,528,251.75 | 1,574,186.10 |
| 府补助除外)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 | — | — | — | — |
|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 | ||||
| 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 | — | — | — | — |
|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 ||||
|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 | —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 | — | — | — | — |
| 益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 | ||||
| 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 | — | — | — | — |
| 备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 | — |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 | ||||
| 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 | —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 | ||||
| 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 | —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 | ||||
| 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 | — | — | — | — |
| 益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 | — | — | — | — |
| 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 ||||
|---|---|---|---|---|
|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 | ||||
| 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 | ||||
|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 | ||||
| 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 | ||||
| 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 | — | — | — | — |
| 减值准备转回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 —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 | ||||
|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 | — | — | — | — |
| 动产生的损益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 | ||||
| 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 | — | — | — | — |
| 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 -64,330.99 | 674,239.42 | 42,444.62 | -137,172.47 |
| 收入和支出 | ||||
|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 — | -10,341,591.66 | -9,867,500.00 | -900,000.00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 | — | — | — | — |
| 损益项目 | ||||
| 小 计 |
7,153,452.34 | 3,419,211.46 | 1,763,478.14 | 636,330.78 |
| 所得税影响额 | 1,073,017.85 | 2,064,120.47 | 1,744,646.72 | -230,449.62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 — | — |
| 合 计 |
6,080,434.49 | 1,355,090.99 | 18,831.42 | 866,780.40 |
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2020 年 1-6 月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每股收益 | |
|---|---|---|---|
| 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90% | 0.11 | 0.1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
1.12% | 0.04 | 0.04 |
(2)2019 年度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每股收益 | |
|---|---|---|---|
| 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9.04% | 0.60 | 0.60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
28.22% | 0.58 | 0.58 |
(3)2018 年度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每股收益 | ||
|---|---|---|---|---|
| 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8.10% |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
28.07% | — | — |
(4)2017 年度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每股收益 | ||
|---|---|---|---|---|
| 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6.80% |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
-18.92% | — | — |
公司名称: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卓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永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魏永珍
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3 - 2 - 1 - 149$

$3 - 2 - 1 - 150$




(草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
公司章程(草案)
目录
| 第一章 | 点 则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三章 | 股份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第一节 | 东 股 |
| 第二节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节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第四节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节 |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第六节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第一节 | 董事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七章 | 监事会 |
| 第一节 | 监事 |
| 第二节 | 监事会………………………………………………………………………………………………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九章 |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 通知 |
| 第二节 | 公告 |
| 第十章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第十二章 | 附 则 |
Charles State w.zr
$\hat{\mathcal{A}}$
Ì
$\downarrow$
$\mathbf{r}$
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91340100348841353K。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于【】年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IRCUIT FABOLOGY MICROELECTRONICS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 楼 11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VANT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 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益, 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是: 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 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 发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 | 认购股份数 | 持股比例 | 出资 | 出资截止 |
|---|---|---|---|---|---|
| 证号 | '万股) | $\frac{0}{0}$ | 方式 | 日期 | |
| 程卓 | 342425196605215546 | 3678.749 | 46.96 | 净资 | 2019年10 |
| 产 | 月15日 | ||||
|---|---|---|---|---|---|
| 合肥亚歌半导体 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91340100343869808L | 1260 | 16.08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景宁顶擎电子科 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91340111MA2MU2L38X | 798.069 | 10.19 | 净资 $r^2$ |
2019年10 月15日 |
| 苏州中和春生三 号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91320500MA1MQAXN6 9 |
499.9982 | 6.38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上海聚源聚芯集 成电路产业股权 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 |
91310000MA1FL2G39Y | 364.3749 | 4.65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丁敏华 | 330106196501290497 | 220 | 2.81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康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91340100MA2TER5842 | 213.9037 | 2.73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亿创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91340100343881292Y | 148.0273 | 1.89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方林 | 342425197909240710 | 140 | 1.79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何少锋 | 430522197610301415 | 140 | 1.79 | 净资 $\vec{r}$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纳光刻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91340100MA2TYA0J5J | 99.55 | 1.27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市创新科技 风险投资有限公 $\overline{\mathbf{u}}$ |
91340100728516018C | 95 | 1.21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高新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3401000557741341 | 93.75 | 1.20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肥合光刻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91340100MA2TYAADX G |
82.45 | 1.05 | 净资 产 |
2019年10 月15日 |
| 合计 | 7833.8721 | 100.00 |
ğ.
$\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
Ŷ.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江
$3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Ì.
份:
(五) 杳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圣
Trees
$1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٠
į
Ţ
ï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 单笔相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相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扣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overline{\mathcal{L}}$
$\cdot_{\ell}$
$\overline{O}$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本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 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一百 一十五条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万元, 提供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۰
$\sum_{i=1}^{n}$
$\bullet$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 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 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
۸
- W. V. M 8
161
大小社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白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 第六十五条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第六十八条 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或者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如公司不设 监事会副主席, 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事宜。
٦
V/Fin
$\overline{2}$
J
J $\overline{\mathbf{z}}$
オマメージ
$\ddot{\tau}$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或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
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 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 多少なる
21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讲行再次投票 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
23
$\mathbf{v}$
$\beta$
ţ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四条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即行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杳,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o$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 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上述 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忠实、诚信、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O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 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盖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外, 公司董事还应当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得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三)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大住
$^{40}$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O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应当少于2年。
第一百〇八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本章程规定的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授 权个别董事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被授权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该等职权的后 果由董事会承担。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 少于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8
$\frac{1}{4}$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U$ :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扣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官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相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讲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官。
第一百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包括董 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功义
$31^{6}$
Í.
心包油的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 有副董事长, 由副董事长履行,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 通知时限为: 提前 5 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如发生 紧急情况,可以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32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寄、快递、传 真、电子邮件和电话等传送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 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而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至第 (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聘请副总经理的, 副总经理应受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并具体负责 总经理分配的任务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
$\mathcal{L}$ $\bar{I}$
$\mathcal{L}_{\mathcal{F}}$ , $\mathcal{L}$
$\mathcal{L}$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各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L HAND.
B1S
JSX
SECTION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一て三十二
$\tilde{\ }$
ŗ.
Ŷ, $\mathbf{\dot{r}}$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 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 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 公司当年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 和投资项目等确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42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 化、盈利水平以及其他必要因素, 区分不同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于 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官,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讲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讲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ł
Calve
ż
$\frac{1}{2}$ and $\frac{1}{2}$
$\frac{1}{2}$
$\frac{1}{2}$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讲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1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等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42
报报》及《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
43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frac{1}{2}$
and the local division
$\mathcal{V}$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官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45
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O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O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乡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 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8.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 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关联方。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 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够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4目的规定); 5.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 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 项第4目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五)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 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 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六) 市值, 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七) 万元、元, 分别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但本章程 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百O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O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干"、"多干"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审阅报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1]230Z0058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录
| 序号 | 内 容 |
页码 |
|---|---|---|
| 1 | 审阅报告 | 1-2 |
| 2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3 |
| 3 | 合并利润表 | 4 |
| 4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5 |
| 5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6 |
| 6 | 母公司利润表 | 7 |
| 7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8 |
| 8 | 财务报表附注 | 9-103 |
审 阅 报 告
容诚专字[2021]230Z0058 号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 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 编制是芯碁微装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 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 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 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芯碁微装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号审阅报告签字盖章页)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
| 中国·北京 | ||
| 年 月 日 2021 2 5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编制单位: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锻饬任限公司 | 单位:元 | 币种: 人民币 | |||||
|---|---|---|---|---|---|---|---|
| 项目 | 附注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项目 | 附注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A. 流动资产: tott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á |
任, 主 | 81,600,382.83 | 68,496,982.82 | 短期借款 | fi., 17 | 13,676,847.27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目 | $\hbar$ . 2 | 23,355,426.67 | 100,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资产 | 衍生金融负债 | ||||||
| 3401 应收票据 |
$\frac{\pi}{2}$ $\frac{3}{2}$ $\frac{86}{2}$ | 28,402,513.44 | 12,328,423.32 | 应付票据 | L. 18 | 11,967,666.31 | |
| 应收账款 | $h2$ 4 | 181,026,203.45 | 98,504,330.58 | 应付账款 | L. 19 | 80,038,471.24 | 62,890,898.10 |
| 应收款项融资 | fi. 5 | 4,798,346.37 | 922,606.73 | 预收款项 | $\overline{\text{h}}$ , 20 | 18,552,758.70 | |
| 预付款项 | fi. 6 | 9,630,131.48 | 9,615,175.30 | 合同负债 | fi. 21 | 13,642,953.78 | |
| 其他应收款 | h. 7 | 2,797,009.30 | 2,336,435.22 | 应付职工薪酬 | $f_{1}$ , 22 | 6,534,678.10 | 4,315,726.13 |
| 其中: 应收利息 | 应交税费 | $h$ , 23 | 17,179,023.10 | 15,372,350.59 | |||
| 应收股利 | 其他应付款 | $\overline{h}$ , 24 | 8,257,338.52 | 7,704,732.35 | |||
| 存货 | h. 8 | 168,880,835.16 | 130,453,916.39 | 其中: 应付利息 | |||
| 合同资产 | 应付股利 | ||||||
| 持有待售资产 | 持有待售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fi. 9 | 35,817,873.92 | 17,460,040.7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其他流动资产 | 五、10 | 2,238.12 | 其他流动负债 | L. 25 | 20,709,557.30 | 8,427,385.07 | |
| 流动资产合计 | 536,310,960.74 | 440,117,911.09 | 流动负债合计 | 172,006,535.62 | 117,263,850.94 | ||
| 非流动资产: | 非流动负债: | ||||||
| 债权投资 | 长期借款 | ||||||
| 其他债权投资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收款 | 五、11 | 7,859,080.10 | 5,924,174.17 | 其中: 优先股 | |||
| 长期股权投资 | 永续债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长期应付款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投资性房地产 | I i. 12 | 6,049,679.64 | 预计负债 | li. 26 | 7,775,535.13 | 4,048,391.59 | |
| 固定资产 | fi. 13 | 60,116,560.92 | 16,572,194.44 | 递延收益 | fi. 27 | 34,080,000.00 | 9,080,000.00 |
| 在建工程 | 五、14 | 1,279,219.73 | 1,173,101.3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I i. 15 | 69,489.97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油气资产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1,925,025.10 | 13,128,391.59 | ||||
| 无形资产 | 负债合计 | 213,931,560.72 | 130,392,242.53 | ||||
| 开发支出 | 所有者权益: | ||||||
| 商誉 | 股本 | L. 28 | 90,597,552.00 | 90,597,552.0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其他权益工具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I i. 15 | 8,474,537.39 | 3,582,439.72 | 其中: 优先股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L. 16 | 2,435,944.61 | 355,500.00 | 永续债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6,215,022.39 | 27,607,409.71 | 资本公积 | $\overline{\text{h}}$ , 29 | 209,385,062.65 | 209,385,062.65 |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fi. 30 | 10,865,659.97 | 3,735,388.10 | ||||
| 未分配利润 | I i. 31 | 97,746,147.79 | 33,615,075.52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 408,594,422.41 | 337, 333, 078.27 |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08,594,422.41 | 337,333,078.27 | |||||
| 资产总计 | 622,525,983.13 | 467,725,320.8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622,525,983.13 | 467,725,320.80 |
公计机构负责人: 马文城 多

$44$
$\overline{3}$
法定代表人: 程 1017
| 编制单位: 合肥心基数地予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度 |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
|---|---|---|---|---|---|
| 项 耴 |
附注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营业总收入 TIIT |
234,185,418.93 | 157,629,541.30 | 310,087,589.97 | 202, 261, 172.30 | |
| 其中: 营业收入 $\sim$ |
$\overline{\text{h}}$ , 32 | 234, 185, 418.93 | 157,629,541.30 | 310,087,589.97 | 202, 261, 172, 30 |
| 二、营业总成本 | 172, 123, 016.20 | 117,347,900.84 | 245,674,834.61 | 155,427,952.42 | |
| ↶ 其中: 营业成本 |
$\overline{\text{h}}$ , 32 | 136,469,657.07 | 78,059,747.28 | 175,487,825.99 | 98,663,207.00 |
| 税金及附加 3401310178 90 |
$\overline{\text{1}}$ , 33 | 225,550.61 | 257,918.40 | 952,635.06 | 257,918.40 |
| 销售费用 | 11.34 | 10,436,079.76 | 10,652,181.77 | 18,211,903.19 | 13,987,112.31 |
| 管理费用 | h.35 | 9,293,780.51 | 10,851,582.28 | 16,551,594.25 | 15,172,565.29 |
| 研发费用 | fi. 36 | 13,793,396.11 | 18,387,131.37 | 33,943,566.54 | 28,549,459.17 |
| 财务费用 | h.37 | 1,904,552.14 | $-860,660.26$ | 527,309.58 | $-1,202,309.75$ |
| 其中:利息费用 | 104,344.85 | 111,156.84 | 6,525.00 | ||
| 利息收入 | 726,297.31 | 753,761.28 | 1,444,563.19 | 1,114,929.07 | |
| 加:其他收益 | h. 38 | 294,000.00 | 8,468,000.00 | 454,000.00 | 9,888,000.00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fi., 39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overline{\phantom{a}}$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blacksquare$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fi., 40 | 355,426.67 | 355,426.67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fi., 41 | $-3.637.147.95$ | $-4,991,864.14$ | $-3,890,074.46$ | $-5,180,470.66$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h. 42 | $-16,291.32$ | $-460,985.27$ | 3,233.63 | -460,985.27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H1$ , 43 | 6,666.67 | 6,666.67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9,155,912.56 | 43,524,233.09 | 63,492,759.96 | 51,384,372.65 | |
| 加:营业外收入 | $\frac{1}{11}$ , 44 | 11,060,417.48 7,484.28 |
3,111,958.00 79,620.95 |
16, 101, 357.42 114,868.21 |
3,679,155.00 |
|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fi., 45 | 70,208,845.76 | 46,556,570.14 | 79,479,249.17 | 110,960.58 54,952,567.07 |
| 减: 所得税费用 | fi., 46 | 9,082,981.06 | 5,941,651.98 | 8,440,305.13 | 7,327,455.54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 (一) 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二) 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一)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1.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 2.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3)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4)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5)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6)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二)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 (一)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 (二)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 八、每股收益 | |||||
| (一)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7 | 0.52 | 0.78 | 0.60 | |
| (二)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7 | 0.52 | 0.78 | 0.60 | |
| 法定代表人: 程卓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永珍 | 会计机构负责人: 马文敏 | |||
| 34013101787 | $3 - 2 - 2 - 6$ |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0年度
| 14. 合肥芯抹微血管粘液粘着固分后 | |
|---|---|
$\overline{1}$ $\sim$ $x1$
| 编制里位: 合肥芯碁做电态囊备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 兀 | 巾柙: 人民币 | |||
|---|---|---|---|---|---|
| 十九项 目 ШI |
附注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57, 169, 611.83 | 103,426,414.36 | 228, 211, 343.70 | 158,067,523.49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310178 |
$\overline{\phantom{a}}$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overline{\text{h}}$ , 47 | 12,067,935.29 | 7,793,719.28 | 42,999,920.61 | 11,142,084.0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9,237,547.12 | 111,220,133.64 | 271, 211, 264. 31 | 169,209,607.56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10,458,795.33 | 86,293,973.44 | 248,001,073.29 | 134,704,655.71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5,286,447.20 | 9,461,682.36 | 32,133,357.13 | 20,461,081.48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50,896.23 | 498,797.79 | 15,205,038.66 | 3,368,486.15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fi. 47 | 14,530,823.19 | 15,216,552.29 | 35,581,420.81 | 26,551,688.93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0,526,961.95 | 111,471,005.88 | 330,920,889.89 | 185,085,912.27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710,585.17 | $-250,872.24$ | -59,709,625.58 | $-15,876,304.71$ |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7,000,000.00 | 28,500,000.00 | 424,640,000.00 | 62,000,000.00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0,000.00 | 10,000.00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7,100,855.76 | 28,727,442.04 | 426,800,752.09 | 62,304,608.70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7,508,894.48 | 6,218,146.72 | 23,396,407.93 | 6,990,607.61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40,000,000.00 | 125,000,000.00 | 347,640,000.00 | 147,000,000.00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7,508,894.48 | 131,218,146.72 | 371,036,407.93 | 153,990,607.61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408,038.72$ | $-102, 490, 704.68$ | 55,764,344.16 | -91,685,998.91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65,340,000.00 | 166,600,000.00 | |||
| 其中: 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3,722,909.75 | 13,722,909.75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3,722,909.75 | 165,340,000.00 | 13,722,909.75 | 166,600,000.00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000,000.00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04,344.85 | 111,156.84 | 6,525.00 | ||
| 其中: 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4,344.85 | $\blacksquare$ | 111,156.84 | 2,006,525.00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618,564.90 | 165,340,000.00 | 13,611,752.91 | 164,593,475.00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34,459.53$ | $-18,599.75$ | $-153,342.47$ | 19,372.51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五、48 | 11,686,651.82 | 62,579,823.33 | 9,513,129.02 | 57,050,543.89 |
|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五、48 | 66,323,080.28 | 5,916,779.75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overline{\text{h}}$ , 48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法定代表人:程卓
会计机构负责人: 马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水珍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壮 编制单位: 台肥心特徵业子教养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31日 | 单位:元 | 币种: 人民币 | ||||
|---|---|---|---|---|---|---|---|
| 资料 | 附准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附注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ℶ | 71 | 流动负债: | ||||
| ∍ 货币资金 |
81,143,995.53 | 68,496,982.82 | 短期借款 | 13,676,847.27 | |||
| 交易性金融资料 | S | 23,355,426.67 | 100,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资产 340131017 | 186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收票据 | 28,402,513.44 | 12,328,423.32 | 应付票据 | 11,967,666.31 | |||
| 应收账款 | $+E$ , 1 | 181,026,203.45 | 98,504,330.58 | 应付账款 | 80,038,471.24 | 62,890,898.10 | |
| 应收款项融资 | 4,798,346.37 | 922,606.73 | 预收款项 | 18,552,758.70 | |||
| 预付款项 | 9,630,131.48 | 9,615,175.30 | 合同负债 | 13,642,953.78 | |||
| 其他应收款 | $+E.2$ | 2,797,009.30 | 2,336,435.22 | 应付职工薪酬 | 6,534,678.10 | 4,315,726.13 | |
| 其中: 应收利息 | 应交税费 | 17,179,023.10 | 15,372,350.59 | ||||
| 应收股利 | 其他应付款 | 8,257,338.52 | 7,704,732.35 | ||||
| 存货 | 168,880,835.16 | 130,453,916.39 | 其中: 应付利息 | ||||
| 合同资产 | 应付股利 | ||||||
| 持有待售资产 | 持有待售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
35,817,873.92 | 17,460,040.7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流动资产合计 | 535,852,335.32 | 440,117,911.09 |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
20,709,557.30 | 8,427,385.07 | ||
| 非流动资产: | 非流动负债: | 172,006,535.62 | 117,263,850.94 | ||||
| 债权投资 | 长期借款 | ||||||
| 其他债权投资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收款 | 7,859,080.10 | 5,924,174.17 | 其中: 优先股 | ||||
| 长期股权投资 | $+E$ , 3 | 500,000.00 | 永续债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长期应付款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投资性房地产 | 6,049,679.64 | 预计负债 | 7,775,535.13 | 4,048,391.59 | |||
| 固定资产 | 60,116,560.92 | 16,572,194.44 | 递延收益 | 34,080,000.00 | 9,080,000.00 | ||
| 在建工程 | 1,279,219.73 | 1,173,101.3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9,489.97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油气资产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1,925,025.10 | 13,128,391.59 | ||||
| 无形资产 | 负债合计 | 213,931,560.72 | 130,392,242.53 | ||||
| 开发支出 | 所有者权益: | ||||||
| 商誉 | 股本 | 90,597,552.00 | 90,597,552.0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其他权益工具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474,537.39 | 3,582,439.72 | 其中: 优先股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435,944.61 | 355,500.00 | 永续债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6,715,022.39 | 27,607,409.71 | 资本公积 | 209,385,062.65 | 209,385,062.65 |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
10,865,659.97 97,787,522.37 |
3,735,388.10 33,615,075.52 |
|||||
| 467,725,320.80 | |||||||
| 资产总计 法定代表人: 程卓 |
3401310178787 | 622, 567, 357.71 | 467,725,320.80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水珍 4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408, 635, 796.99 622,567,357.71 会计机构负责人: 马文每 |
337, 333, 078.27 |
印永
| 编制单位: 合肥必其微使子装备股份有股公司 | 母公司利润表 | ||||
|---|---|---|---|---|---|
| 项 ,目 |
附注 | 2020年度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2020年度 |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2019年度 |
| $\mathbb{Z}$ 、营业收入 |
$+$ $\overline{h}$ , 4 | 234, 185, 418.93 | 157,629,541.30 | 310,087,589.97 | 202, 261, 172.30 |
| ᇿ 减:营业成本 |
$+$ $\overline{h}$ , 4 | 136,469,657.07 | 78,059,747.28 | 175,487,825.99 | 98,663,207.00 |
| 税金及附加 | 225,550.61 | 257,918.40 | 952,635.06 | 257,918.40 | |
| 销售费用 | 10,394,621.28 | 10,652,181.77 | 18,170,444.71 | 13,987,112.31 | |
| 3401310178 ab 管理费用 |
9,293,780.51 | 10,851,582.28 | 16,551,594.25 | 15,172,565.29 | |
| 研发费用 | 13,793,396.11 | 18,387,131.37 | 33,943,566.54 | 28,549,459.17 | |
| 财务费用 | 1,904,636.04 | $-860,660.26$ | 527,393.48 | $-1,202,309.75$ | |
| 其中: 利息费用 | 104,344.85 | 111,156.84 | 6,525.00 | ||
| 利息收入 | 726,297.31 | 534,849.93 | 1,444,563.19 | 896,017.72 | |
| 加:其他收益 | 294,000.00 | 8,468,000.00 | 454,000.00 | 9,888,000.00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overline{h}$ , 5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 其中: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sim$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 | |||||
| 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55,426.67 | 355,426.67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637,147.95$ | $-4,991,864.14$ | $-3,890,074.46$ | $-5,180,470.66$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6,291.32$ | -460,985.27 | 3,233.63 | -460,985.27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666.67 | 6,666.67 | |||
| 二、营业利润 (亏损以"-"号填列) | 59, 197, 287. 14 | 43,524,233.09 | 63,534,134.54 | 51,384,372.65 | |
| 加:营业外收入 | 11,060,417.48 | 3,111,958.00 | 16, 101, 357.42 | 3,679,155.00 | |
| 减:营业外支出 | 7,484.28 | 79,620.95 | 114,868.21 | 110,960.58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0,250,220.34 | 46,556,570.14 | 79,520,623.75 | 54,952,567.07 | |
| 减: 所得税费用 | 9,082,981.06 | 5,941,651.98 | 8,440,305.13 | 7,327,455.54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67,239.28 | 40,614,918.16 | 71,080,318.62 | 47,625,111.53 |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167,239.28 | 40,614,918.16 | 71,080,318.62 | 47,625,111.53 | |
| (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一)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 (二)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3.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61,167,239.28 | 40,614,918.16 | 71,080,318.62 | 47,625,111.53 | |
| 七、每股收益 | |||||
| (一)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
$\sqrt{2}$
面


$3-2-2-9$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
|---|---|---|---|---|---|
| 编制单位: 合肥芯集微电、吸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度 |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
| 项 目 $T\mathbf{H}$ |
附注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各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57, 169, 611.83 | 103,426,414.36 | 228, 211, 343.70 | 158,067,523.49 | |
| 3401310178788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067,692.08 | 7,793,719.28 | 42,999,677.40 | 11,142,084.07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9,237,303.91 | 111,220,133.64 | 271,211,021.10 | 169,209,607.56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10,458,795.33 | 86,293,973.44 | 248,001,073.29 | 134,704,655.71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5,286,447.20 | 9,461,682.36 | 32, 133, 357. 13 | 20,461,081.48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48,658.11 | 498,797.79 | 15,202,800.54 | 3,368,486.15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489,205.40 | 15,216,552.29 | 35,539,803.02 | 26,551,688.93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0,483,106.04 | 111,471,005.88 | 330,877,033.98 | 185,085,912.27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754,197.87 | $-250,872.24$ | $-59,666,012.88$ | $-15,876,304.71$ |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7,000,000.00 | 28,500,000.00 | 424,640,000.00 | 62,000,000.00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0,000.00 | 10,000.00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7,100,855.76 | 28,727,442.04 | 426,800,752.09 | 62,304,608.70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7,508,894.48 | 6,218,146.72 | 23,396,407.93 | 6,990,607.61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40,500,000.00 | 125,000,000.00 | 348,140,000.00 | 147,000,000.00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8,008,894.48 | 131,218,146.72 | 371,536,407.93 | 153,990,607.61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908,038.72 | $-102,490,704.68$ | 55,264,344.16 | -91,685,998.91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3,722,909.75 | 165,340,000.00 | 13,722,909.75 | 166,600,000.00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3,722,909.75 | 165,340,000.00 | 13,722,909.75 | 166,600,000.00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000,000.00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04,344.85 | 111,156.84 | 6,525.00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4,344.85 | $\frac{1}{2}$ | 111,156.84 | 2,006,525.00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618,564.90 | 165,340,000.00 | 13,611,752.91 | 164,593,475.00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34, 459.53$ | $-18,599.75$ | $-153,342.47$ | 19,372.51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230,264.52 | 62,579,823.33 | 9,056,741.72 | 57,050,543.89 | |
| 加: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6,323,080.28 | 5,916,779.75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7,553,344.80 | 68,496,603.08 | 77,553,344.80 | 68,496,603.08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魏水珍
$22.412$
$3 - 2 - 2 - 1$
法定代表人:程
$1017$
会计机构负责人: 马文敏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0 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概况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公司"或"本公司") 系由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 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841353K 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3 楼 11 层。
公司注册资本:90,597,552.00 元。
法定代表人:程卓。
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 、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 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
(1)本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 子公司全称 | 持股比例% | |||
|---|---|---|---|---|
| 序 号 |
子公司简称 | 直接 | 间接 | |
| 1 | 芯碁合微(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芯碁合微 | 100.00% | — |
上述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本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本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
| 序 号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简称 | 报告期间 | 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
|---|---|---|---|---|
| 序 | 号 | 子公司全称 | 子公司简称 | 报告期间 | 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
|---|---|---|---|---|---|
| 1 | 芯碁合微(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 公司 |
芯碁合微 | 年度 2020 |
企业设立 |
本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0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 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 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 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 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 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 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 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 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 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
11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 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 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 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 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 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 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 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年初至报告2019年末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年初至报告2019年末的 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 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2019年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2019年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年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年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 金流量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 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
13
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 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 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 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 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之间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中所 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 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 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 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 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 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原股 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 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 收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 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 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 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③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 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
15
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 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 他综合收益除外。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之 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得价款与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母 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 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置价款与 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 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 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 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次交易 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⑤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 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 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营安排 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②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③ 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④ 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⑤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 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记 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折算。
③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 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④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 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 单独列报。
10.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 公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 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
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司改 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 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 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其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费用。除减值损 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 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 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为 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 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财务 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 入留存收益。
②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 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
20
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 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 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 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 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
21
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 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 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 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 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 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22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 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 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 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 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b、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关联方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c、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d、长期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长期应收款组合 1 应收租赁款、应收销售款
长期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 1 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 2 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 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 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 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 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 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状况的不利变化;
C. 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 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 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 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 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 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 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 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
26
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 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9。
以下金融工具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
(1)金融资产的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前者主要是指本公司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 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投资。这类资产在初始计量时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 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取得利息 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这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主要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公司具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 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等。这类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 应收项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 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
③应收款项
应收 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是指 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本公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 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主要是指本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其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 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2)金融负债的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这类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 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
②其他金融负债,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 融负债。
(3)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公 司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 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本 公司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但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30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 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 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6)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 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 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 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 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①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C.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债务人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 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
32
且可计量;
G.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 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H.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I.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②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不包括应收款项)
A.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测试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 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 该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 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已恢 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 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 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B.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项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 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 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在综合考 虑各种相关因素后, 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可参照上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进行 分析判断。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 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 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 期损益。
(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9。
11.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 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①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34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2.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委外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 成品、产成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按月加权平均法。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 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 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 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 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②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35
13.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 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 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8。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14. 合同成本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 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 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 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 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1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①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本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 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 条件的,本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 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37
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别 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 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 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 准备。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①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 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可收回金额。
(3)列报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销, 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16.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 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 业。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 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 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 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 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38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 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 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50%的 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 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 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C.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 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39
始投资成本;
C.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 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权益法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 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 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
40
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 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 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 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 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 处理。
17.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投资性房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 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 地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8.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1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 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40 | 3 | 2.43 |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3 | 19.40 |
| 运输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3-5 | 3 | 19.40-32.33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年限平均法 | 3-5 | 3 | 19.40-32.33 |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 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在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确认该项固 定资产的租赁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固定 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 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 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9.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
42
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 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 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0.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其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 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 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 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 利率计算确定。
21.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 项目 | 预计使用寿命 | 依据 |
|---|---|---|
| 计算机软件 | 年 3~5 |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判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 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残值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 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 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 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 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44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2. 长期资产减值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 法律环境、市场需求、行业及盈利能力等的各种变化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当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再转回。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 按两者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前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3)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再转回。当存在下列迹象的,按固定资产单项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4)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 生了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对在建工程进行 减值测试:
①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②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③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以下情况 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②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③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23.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其中: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按最佳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合理摊销。
24.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 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
46
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④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 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司在职工 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7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 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 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本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其他 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
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本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 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 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 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 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本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5. 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49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 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6. 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 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②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 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 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负债 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③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④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 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 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 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 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 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 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7.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51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 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 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2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具体方法
①设备销售收入
公司设备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二,与客户先 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后视情况签署销售合同。
对于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关于销售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设备销售, 公司需要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按照客户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 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关于 销售合同约定有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的设备销售,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试用 期或者试产阶段结束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对于公司与客户先签订设备试用合同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设备发货至客户 现场让客户试用,待试用期满后客户与公司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 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②维修服务收入
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进度确认收入;公司提供技术维护改造服 务的在维护改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③租赁收入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以下收入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前
(1)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
53
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D、交易中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 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 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 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②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本公司收入具体确认原则为:
①设备销售收入
公司设备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二,与客户先 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后视情况签署销售合同。
对于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关于销售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设备销售, 公司需要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按照客户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 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关于 销售合同约定有试用期或者试产阶段的设备销售,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试用 期或者试产阶段结束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对于公司与客户先签订设备试用合同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设备发货至客户 现场让客户试用,待试用期满后客户与公司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公司在双方按技术协 议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②维修服务收入
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进度确认收入;公司提供技术维护改造服 务的在维护改造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③租赁收入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28. 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 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 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
55
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 算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④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9.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 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 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 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 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56
A.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 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得 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 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 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 要)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 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②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 损。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 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 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③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 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 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30.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 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时,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 照直线法或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本公司将租金 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 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从租金 费用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时,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 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也确认租金收入。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 本公司按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 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
58
入当期收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 利率法进行分摊,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时,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 旧期间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本公司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本 公司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 期间。
②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时,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应收款额 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应收款,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应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 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租赁收入,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0.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 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 见附注三、27。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 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2019 年 12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该解释,对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年 月 日 2020 1 1 |
调整数 |
|---|---|---|---|
| 存货 | 130,453,916.39 | 130,715,563.57 | 261,647.18 |
| 预收款项 | 18,552,758.70 | — | -18,552,758.70 |
| 合同负债 | — | 16,418,370.53 | 16,418,370.53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2,134,388.17 | 2,134,388.1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39,247.08 | 39,247.08 |
| 盈余公积 | 3,735,388.10 | 3,757,628.11 | 22,240.01 |
| 未分配利润 | 33,615,075.52 | 33,815,235.61 | 200,160.09 |
①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与期初发出商品订单相匹配的运费从留存收益调整 至合同履约成本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 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四、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 税 种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
| 增值税 | 应税销售收入 | 1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 | 2%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15% |
本公司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
| 芯碁合微(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25% |
2.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GR201734000500"号
60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过《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三年有效期,公司 2020 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 取得"GR20203400109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08]172 号文)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五、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 1.货币资金 | ||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库存现金 | 6,269.41 | 983.91 |
| 银行存款 | 78,003,462.69 | 68,495,619.17 |
| 其他货币资金 | 3,590,650.73 | 379.74 |
| 合 计 |
81,600,382.83 | 68,496,982.82 |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他货币资金中 3,590,650.73 元系保证金。除此之外,2020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交易性金融资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3,355,426.67 | 100,000,000.00 |
| 其中:理财产品 | 23,355,426.67 | 100,000,000.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下降 76.64%,系 2019 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于 2020 年度到期赎回所致。
3.应收票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银行承兑票据 | 23,051,356.79 | — | 23,051,356.79 | |||
| 商业承兑票据 | 5,681,120.90 | 329,964.25 | 5,351,156.65 | |||
| 合计 | 28,732,477.69 | 329,964.25 | 28,402,513.44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种 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银行承兑票据 | 9,183,264.21 | — | 9,183,264.21 | ||
| 商业承兑票据 | 3,310,693.80 | 165,534.69 | 3,145,159.11 | ||
| 合计 | 12,493,958.01 | 165,534.69 | 12,328,423.32 |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3)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 项目 | 终止确认金额 2020.12.31 |
未终止确认金额 2020.12.31 |
|---|---|---|
| 银行承兑票据 | — | 20,871,973.31 |
| 商业承兑票据 | — | — |
| 合计 | — | 20,871,973.31 |
(4)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 (5)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8,732,477.69 | 100.00 | 329,964.25 | 1.15 | 28,402,513.44 | |
| 其中:组合 1 |
5,681,120.90 | 19.77 | 329,964.25 | 5.81 | 5,351,156.65 | |
| 组合 2 |
23,051,356.79 | 80.23 | — | — | 23,051,356.79 | |
| 合计 | 28,732,477.69 | 100.00 | 329,964.25 | 1.15 | 28,402,513.44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2,493,958.01 | 100.00 | 165,534.69 | 1.32 | 12,328,423.32 | |
| 其中:组合 1 |
3,310,693.80 | 26.50 | 165,534.69 | 5.00 | 3,145,159.11 | |
| 组合 2 |
9,183,264.21 | 73.50 | — | — | 9,183,264.21 | |
| 合计 | 12,493,958.01 | 100.00 | 165,534.69 | 1.32 | 12,328,423.32 |
①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②按组合 1 计提坏账准备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名称 | 应收票据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4,762,956.90 | 238,147.85 | 5.00 | |
| 年 1-2 |
918,164.00 | 91,816.40 | 10.00 | |
| 合计 | 5,681,120.90 | 329,964.25 | 5.81 |
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银行承兑汇票坏 账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 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6)坏账准备的情况
| 年 月 2019 12 31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12 31 |
||
|---|---|---|---|---|
| 类 别 |
日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日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65,534.69 | 164,429.56 | — | 329,964.25 |
| 其中:组合 1 |
165,534.69 | 164,429.56 | — | 329,964.25 |
(7)公司无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
(8)应收票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30.38%,主要系公司 销售收入增长,收到以票据结算的货款金额增加所致。
4.应收账款
| (1)按账龄披露 | |
|---|---|
| -- | ---------- |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年以内 1 |
167,571,307.14 | 101,838,385.62 |
| 至 年 1 2 |
24,169,716.27 | 2,270,724.31 |
| 至 年 2 3 |
488,894.31 | 2,026,284.17 |
| 至 年 3 4 |
1,967,050.00 |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 | 194,196,967.72 | 106,135,394.10 |
| 减:坏账准备 | 13,170,764.27 | 7,631,063.52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 | 181,026,203.45 | 98,504,330.58 |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1.18 | 2,295,762.84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94,196,967.72 | 1.00 | 13,170,764.27 | 6.78 | 181,026,203.45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组合 2 |
191,901,204.88 | 98.82 | 10,875,001.43 | 5.67 | 181,026,203.45 |
| 合 计 |
194,196,967.72 | 1.00 | 13,170,764.27 | 6.78 | 181,026,203.45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2.16 | 2,295,762.84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组合 2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合 计 |
106,135,394.10 | 100.00 | 7,631,063.52 | 7.19 | 98,504,330.58 |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名 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计提理由 |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810,000.00 | 1,81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
| 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 | 485,762.84 | 485,762.84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
| 合 计 |
2,295,762.84 | 2,295,762.84 | 100.00 |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167,571,307.14 | 8,378,565.36 | 5.00 | |
| 至 年 1 2 |
24,169,716.27 | 2,416,971.63 | 10.00 | |
| 至 年 2 3 |
3,131.47 | 939.44 | 30.00 | |
| 至 年 3 4 |
157,050.00 | 78,525.00 | 50.00 | |
| 合 计 |
191,901,204.88 | 10,875,001.43 | 5.67 |
(3)坏账准备的情况
| 类 别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 --------------------------------- | -------- | ---------------------------------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
| 其中:组合 1 |
7,631,063.52 | 5,539,700.75 | — | 13,170,764.27 |
(4)公司本期未发生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前五名明细情况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占应收账款 2020 年 月 日的比 12 31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33,250,000.00 | 17.12 | 1,662,500.00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29,542,353.30 | 15.21 | 1,477,117.67 |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868,518.64 | 9.72 | 1,886,851.86 |
| 深圳优诺辰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 11,256,000.00 | 5.80 | 562,800.00 |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512,462.75 | 5.41 | 525,623.14 |
| 合 计 |
103,429,334.69 | 53.26 | 6,114,892.67 |
(6)本期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本期公司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83.77%,主要 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5.应收款项融资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公允价值 2020 12 31 |
年 月 日公允价值 2019 12 31 |
|---|---|---|
| 应收票据 | 4,798,346.37 | 922,606.73 |
(2)按减值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 4,798,346.37 | 100.00 | — | — | 4,798,346.37 |
| 其中:组合 2 |
4,798,346.37 | 100.00 | — | — | 4,798,346.37 |
| 合计 | 4,798,346.37 | 100.00 | — | — | 4,798,346.37 |
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期末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应收票据坏
账准备。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 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3)期末无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4)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 项目 | 终止确认金额 2020.12.31 |
未终止确认金额 2020.12.31 |
|---|---|---|
| 银行承兑票据 | 17,679,747.29 | — |
(5)应收款项融资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420.09%,系 2020 年末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较大所致。
6.预付款项
| (1)按照预付款项的账龄列示 | |
|---|---|
| ---------------- | -- |
| 年 2020 12 |
月 日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 龄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年以内 1 |
9,288,980.33 | 96.46 | 9,537,247.73 | 99.19 | |
| 至 年 1 2 |
336,873.96 | 3.50 | 76,401.71 | 0.79 | |
| 至 年 2 3 |
4,277.19 | 0.04 | 1,525.86 | 0.02 | |
| 合 计 |
9,630,131.48 | 100.00 | 9,615,175.30 | 100.00 |
(2)按预付账款对象归集的2020年12月31日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占预付账款 年 2020 12 月 日的比例(%) 31 |
|---|---|---|
| Nichia Taiwan Corporation | 5,487,231.26 | 56.98 |
| Primelite Asia Pacific Limited | 1,002,351.41 | 10.41 |
| 上海诺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432,543.13 | 4.49 |
| 深圳市宏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80,000.00 | 3.95 |
| 苏州易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349,449.56 | 3.63 |
| 合 计 |
7,651,575.36 | 79.45 |
7.其他应收款
(1)分类列示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应收利息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其他应收款 | 2,797,009.30 | 2,336,435.22 |
| 合计 | 2,797,009.30 | 2,336,435.22 |
|---|---|---|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年以内 1 |
1,747,208.40 | 2,265,185.98 |
| 至 年 1 2 |
1,130,668.15 | 185,250.15 |
| 至 年 2 3 |
170,800.00 | 25,382.00 |
| 至 年 3 4 |
— | — |
| 至 年 4 5 |
— | 80.00 |
| 年以上 5 |
80.00 | — |
|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 | 3,048,756.55 | 2,475,898.13 |
| 减:坏账准备 | 251,747.25 | 139,462.91 |
|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合计 | 2,797,009.30 | 2,336,435.22 |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披露
| 款项性质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押金及保证金 | 1,979,022.00 | 1,918,986.15 |
| 备用金及其他 | 1,069,734.55 | 556,911.98 |
| 小 计 |
3,048,756.55 | 2,475,898.13 |
| 减:坏账准备 | 251,747.25 | 139,462.91 |
| 合 计 |
2,797,009.30 | 2,336,435.22 |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 其中:组合 4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 合计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应收利息、应收
股利和其他应收款。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4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账 龄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1,747,208.40 | 87,360.43 | 5.00 | |
| 至 年 1 2 |
1,130,668.15 | 113,066.82 | 10.00 | |
| 至 年 2 3 |
170,800.00 | 51,240.00 | 30.00 | |
| 年以上 5 |
80.00 | 80.00 | 100.00 | |
| 合 计 |
3,048,756.55 | 251,747.25 | 8.26 |
④坏账准备的情况
| 年 月 2019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12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其他应收款 | 139,462.91 | 112,284.34 | — | — | 251,747.25 |
⑤本期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⑥本期公司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8.存货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发出商品 | 68,913,966.47 | — | 68,913,966.47 |
| 库存商品 | 15,157,269.20 | 457,751.64 | 14,699,517.56 |
| 原材料 | 40,957,522.64 | — | 40,957,522.64 |
| 在产品 | 44,309,828.49 | — | 44,309,828.49 |
| 合 计 |
169,338,586.80 | 457,751.64 | 168,880,835.16 |
(1)存货分类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发出商品 | 49,008,834.83 | 460,985.27 | 48,547,849.56 | |
| 库存商品 | 20,293,921.92 | — | 20,293,921.92 | |
| 原材料 | 33,710,856.24 | — | 33,710,856.24 | |
| 在产品 | 27,901,288.67 | — | 27,901,288.67 |
| 合 计 130,914,901.66 460,985.27 130,453,916.39 |
|
|---|---|
| -- | ---------------------------------------------------------- |
(2)存货跌价准备
| 项 目 |
年 2019 12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2020年12月31 | ||
|---|---|---|---|---|---|---|
| 月 日 31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日 | |
| 发出商品 | 460,985.27 | — | — | 460,985.27 | — | — |
| 库存商品 | — | 457,751.64 | — | — | — | 457,751.64 |
| 合 计 |
460,985.27 | 457,751.64 | — | 460,985.27 | — | 457,751.64 |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明细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 37,115,528.09 | 20,386,346.75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866,500.84 | 568,812.50 |
| 减:减值准备 | 431,153.33 | 2,357,493.52 |
| 合 计 |
35,817,873.92 | 17,460,040.73 |
(2)2020年12月31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较2019年12月31日增长105.14%,
主要系公司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中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增加所致。
10.其他流动资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待抵扣进项税 | 2,238.12 | — |
11.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情况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项 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 长期应收款 | 7,944,748.98 | — | 7,944,748.98 |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85,668.88 | — | 85,668.88 | |
| 合 计 |
7,859,080.10 | — | 7,859,080.10 |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
|---|---|---|---|
| 长期应收款 | 6,000,000.00 | — | 6,000,000.00 |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75,825.83 | — | 75,825.83 |
| 合 计 |
5,924,174.17 | — | 5,924,174.17 |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 (%)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45,060,277.07 | 100.00 | 431,153.33 | 0.96 | 44,629,123.74 | ||
| 其中:组合 1 |
45,060,277.07 | 100.00 | 431,153.33 | 0.96 | 44,629,123.74 | ||
| 组合 2 |
— | — | — | — | — | ||
| 合计 | 45,060,277.07 | 100.00 | 431,153.33 | 0.96 | 44,629,123.74 |
(续上表)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700,000.00 | 10.23 | 2,160,000.00 | 80.00 | 540,000.00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3,686,346.75 | 89.77 | 197,493.52 | 0.83 | 23,488,853.23 | ||
| 其中:组合 1 |
23,686,346.75 | 89.77 | 197,493.52 | 0.83 | 23,488,853.23 | ||
| 组合 2 |
— | — | — | — | — | ||
| 合计 | 26,386,346.75 | 100.00 | 2,357,493.52 | 8.93 | 24,028,853.23 |
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A.2020 年末本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资产)
B.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账 龄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信用期内的长期应收款 | 36,437,210.88 | — | — | ||||
| 信用期外的长期应收款 | 8,623,066.19 | 431,153.33 | 5.00 | ||||
| 其中:1 年以内 |
8,623,066.19 | 431,153.33 | 5.00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 合 计 |
45,060,277.07 | 431,153.33 | 0.96 |
|---|---|---|---|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包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年 月 2019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12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坏账准备计提 | 2,357,493.52 | 233,659.81 | 2,160,000.00 | — | 431,153.33 |
(4)长期应收款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32.66%系公司业务规 模增长所致。
12.投资性房地产
| (1)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年 月 日 1. 2019 12 31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6,944,148.94 | 6,944,148.94 |
| (1)其他转入 | 6,944,148.94 | 6,944,148.94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年 月 日 4. 2020 12 31 |
6,944,148.94 | 6,944,148.94 |
|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 ||
| 年 月 日 1. 2019 12 31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894,469.30 | 894,469.30 |
| (1)计提或摊销 | 70,124.64 | 70,124.64 |
| (2)其他转入 | 824,344.66 | 824,344.66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年 月 日 4. 2020 12 31 |
894,469.30 | 894,469.30 |
| 三、减值准备 | ||
| 年 月 日 1. 2019 12 31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1)其他转入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年 月 日 4. 2020 12 31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1. 2020 12 31 |
6,049,679.64 | 6,049,679.64 |
|---|---|---|
| 年 月 日账面价值 2. 2019 12 31 |
— | — |
(2)2020 年末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
(3)2020 年度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系本期出租的房产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 算所致。
13.固定资产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固定资产 | 60,116,560.92 | 16,572,194.44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合 计 |
60,116,560.92 | 16,572,194.44 |
注:上表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固定资产。
| 项 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
| 一、账面原值: | |||||
| 1.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6,944,148.94 | 10,896,645.75 | 1,660,232.75 | 1,457,816.09 | 20,958,843.53 |
| 2.本期增加金额 | 50,458,262.22 | 1,978,543.91 | 103,813.36 | 511,640.08 | 53,052,259.57 |
| (1)购置 | 31,842,414.60 | 1,978,543.91 | 103,813.36 | 511,640.08 | 34,436,411.95 |
| (2)在建工程转入 | 18,615,847.62 | — | — | — | 18,615,847.62 |
| 3.本期减少金额 | 6,944,148.94 | — | 111,111.11 | — | 7,055,260.05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111,111.11 | — | 111,111.11 |
| (2)其他减少 | 6,944,148.94 | — | — | — | 6,944,148.94 |
| 4.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50,458,262.22 | 12,875,189.66 | 1,652,935.00 | 1,969,456.17 | 66,955,843.05 |
| 二、累计折旧 | |||||
|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726,073.69 | 1,980,237.58 | 889,334.11 | 791,003.71 | 4,386,649.09 |
| 2.本期增加金额 | 514,090.52 | 2,321,342.56 | 247,446.54 | 301,875.86 | 3,384,755.48 |
| (1)计提 | 514,090.52 | 2,321,342.56 | 247,446.54 | 301,875.86 | 3,384,755.48 |
| 3.本期减少金额 | 824,344.66 | — | 107,777.78 | — | 932,122.44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2)其他减少 | 824,344.66 | 107,777.78 | 932,122.44 | ||
| 4.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 415,819.55 | 4,301,580.14 | 1,029,002.87 | 1,092,879.57 | 6,839,282.13 |
| 三、减值准备 |
(2)固定资产情况
| 1.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 | — |
| (1)计提 | — | — | —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 — | —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 — | — |
| 4.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四、账面价值 | |||||
| 1.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 | 50,042,442.67 | 8,573,609.52 | 623,932.13 | 876,576.60 | 60,116,560.92 |
| 2.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 | 6,218,075.25 | 8,916,408.17 | 770,898.64 | 666,812.38 | 16,572,194.44 |
(2)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3)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金额为 50,458,262.22 元,相关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较大,主要系 2020 年度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厂房转固所致。
14.在建工程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在建工程 | 1,279,219.73 | 1,173,101.38 |
| 工程物资 | — | — |
| 合 计 |
1,279,219.73 | 1,173,101.38 |
注:上表中的在建工程是指扣除工程物资后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
①在建工程情况
| 目 | 2020 | 年 月 12 31 |
日 | 2019 | 年 月 12 31 |
日 |
|---|---|---|---|---|---|---|
| 项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生产基地项 目 |
1,279,219.73 | — | 1,279,219.73 | 1,173,101.38 | — | 1,173,101.38 |
②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 项目名称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 资产金额 |
本期其他减 少金额 |
年 月 2020 12 31 日 |
|---|---|---|---|---|---|
| 生产基地项目 | 1,173,101.38 | 18,721,965.97 | 18,615,847.62 | — | 1,279,219.73 |
(续上表)
| 项目名称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 化率(%) |
|---|---|---|---|
| 生产基地项目 | — | — | — |
15.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项 目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递延收益 | 34,080,000.00 | 5,112,000.00 | 9,080,000.00 | 1,362,000.00 |
| 坏账准备 | 14,183,629.10 | 2,127,544.37 | 10,293,554.64 | 1,544,033.19 |
| 预计负债 | 7,775,535.13 | 1,166,330.27 | 4,048,391.59 | 607,258.74 |
| 存货跌价准备 | 457,751.64 | 68,662.75 | 460,985.27 | 69,147.79 |
| 合 计 |
56,496,915.87 | 8,474,537.39 | 23,882,931.50 | 3,582,439.72 |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目 | 年 2020 12 |
月 日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项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 ||||
|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 355,426.67 | 53,314.00 | — | — |
| 动收益 | ||||
| 新 收 入 准 则 对 | ||||
| 运费的影响 | 107,839.82 | 16,175.97 | — | — |
| 合 计 |
463,266.49 | 69,489.97 | — | — |
(3)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36.56%,主要 系坏账准备和递延收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4)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系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新收入准则对运费的影响形成的。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预付装修款 | 2,092,591.00 | 355,500.00 |
| 预付软件采购款 | 343,353.61 | — |
| 合 计 |
2,435,944.61 | 355,500.00 |
16.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较大,系公司 2020 年
74
度预付的装修费和软件采购款金额较大。
17.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 1,936,000.00 | — |
| 质押借款 | 11,740,847.27 | — |
| 合 计 |
13,676,847.27 | — |
(2)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3)短期借款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系公司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和新增的 银行借款。
18.应付票据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银行承兑汇票 | 11,967,666.31 | — |
19.应付账款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货款 | 80,038,471.24 | 62,890,898.10 |
20.预收款项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货款 | — | 18,552,758.70 |
21.合同负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预收货款 | 13,642,953.78 | — |
合同负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加较大,系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将预收货款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列示。
22.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一、短期薪酬 | 4,315,726.13 | 34,228,113.86 | 32,009,161.89 | 6,534,678.10 |
|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 计划 |
— | 124,195.24 | 124,195.24 | — |
|---|---|---|---|---|
| 三、辞退福利 | — | — | —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 — | — | — |
| 合 计 |
4,315,726.13 | 34,352,309.10 | 32,133,357.13 | 6,534,678.10 |
(2)短期薪酬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4,315,726.13 | 31,929,932.97 | 29,710,981.00 | 6,534,678.10 |
| 职工福利费 | — | 590,512.06 | 590,512.06 | — |
| 社会保险费 | — | 595,948.30 | 595,948.30 | — |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 | 595,396.48 | 595,396.48 | — |
| 工伤保险费 | — | 551.82 | 551.82 | — |
| 生育保险费 | — | — | — | — |
| 住房公积金 | — | 489,823.00 | 489,823.00 | — |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 | 621,897.53 | 621,897.53 | — |
| 合 计 |
4,315,726.13 | 34,228,113.86 | 32,009,161.89 | 6,534,678.10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1. 基本养老保险 | — | 121,437.02 | 121,437.02 | — |
| 2. 失业保险费 | — | 2,758.22 | 2,758.22 | — |
| 3. 企业年金缴费 | — | — | — | — |
| 合 计 |
— | 124,195.24 | 124,195.24 | — |
(4)应付职工薪酬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51.42%,主要系公 司 2020 年度人员增加较多,2020 年末计提的工资和奖金金额较大所致。
| 23.应交税费 | |
|---|---|
| 税 种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企业所得税 | 13,248,943.31 | 8,666,149.47 |
| 增值税 | 3,793,121.69 | 6,596,246.59 |
| 其他税种 | 136,958.10 | 109,954.53 |
| 合 计 |
17,179,023.10 | 15,372,350.59 |
24.其他应付款
(1)分类列示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应付利息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其他应付款 | 8,257,338.52 | 7,704,732.35 |
| 合 计 |
8,257,338.52 | 7,704,732.35 |
注:上表中的其他应付款是指扣除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后的其他应付款。
(2)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补助款 | 6,070,000.00 | 6,070,000.00 |
| 保证金 | 1,092,610.00 | — |
| 其他 | 1,094,728.52 | 1,634,732.35 |
| 合 计 |
8,257,338.52 | 7,704,732.35 |
(3)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25.其他流动负债
(1)其他流动负债分类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已背书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 18,935,973.31 | 8,427,385.07 |
| 待转销项税额 | 1,773,583.99 | — |
| 合计 | 20,709,557.30 | 8,427,385.07 |
(2)其他流动负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145.74%,主 要系本年度公司使用票据结算的货款增多所致。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增待转销项税额金额系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 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将预收货款中的增值税调整至"其他流动负债"科目列示。
| 26.预计负债 | |
|---|---|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形成原因 |
|---|---|---|---|
| 产品质量保证 | 7,775,535.13 | 4,048,391.59 | — |
预计负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增长 92.06%,主要系公司收 入增加,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加所致。
27.递延收益
(1)递延收益情况
| 项目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形成原因 |
|---|---|---|---|---|---|
| 政府补助 | 9,080,000.00 | 25,000,000.00 | — | 34,080,000.00 | — |
(2)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 负债项目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本期新增补 助金额 |
本期计入 营业外收 入金额 |
本期计入 其他收益 金额 |
其他变 动 |
年 月 2020 12 日 31 |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 关 |
|---|---|---|---|---|---|---|---|
| 晶圆 130-90nm |
|||||||
| 制版光刻设备 研制及产业化 |
4,000,000.00 | — | — | — | — | 4,000,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寸晶圆封装 8 |
|||||||
| 直写光刻设备 | 5,080,000.00 | — | — | — | — | 5,080,000.00 | 与收益相关 |
| 研制项目 | |||||||
| 代线平板显 6 |
|||||||
| 示曝光机实施 | — | 25,000,000.00 | — | — | — | 25,000,000.00 | 与资产相关 |
| 方案项目 | |||||||
| 合 计 |
9,080,000.00 | 25,000,000.00 | — | — | — | 34,080,000.00 |
28.股本
| 股东名称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0年12月31 日 |
|---|---|---|---|---|
| 程卓 | 36,787,490.00 | — | — | 36,787,490.00 |
|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2,600,000.00 | — | — | 12,600,000.00 |
| 景宁顶擎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7,980,690.00 | — | — | 7,980,690.00 |
|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4,999,982.00 | — | — | 4,999,982.00 |
| 合肥康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4,612,891.00 | — | — | 4,612,891.00 |
|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3,643,749.00 | — | — | 3,643,749.00 |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
2,599,236.00 | — | — | 2,599,236.00 |
| 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63,414.00 | — | — | 2,363,414.00 |
|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226,469.00 | — | — | 2,226,469.00 |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 丁敏华 | 2,200,000.00 | — | — | 2,200,000.00 |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 限合伙) |
2,061,545.00 | — | — | 2,061,545.00 |
| 合肥亿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480,273.00 | — | — | 1,480,273.00 |
| 方林 | 1,400,000.00 | — | — | 1,400,000.00 |
| 何少锋 | 1,400,000.00 | — | — | 1,400,000.00 |
| 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995,500.00 | — | — | 995,500.00 |
| 合肥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937,500.00 | — | — | 937,500.00 |
|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 |
824,618.00 | — | — | 824,618.00 |
| 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824,500.00 | — | — | 824,500.00 |
|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309.00 | — | — | 412,309.00 |
| 新余国隆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247,386.00 | — | — | 247,386.00 |
| 合 计 |
90,597,552.00 | — | — | 90,597,552.00 |
29.资本公积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股本溢价 | 209,385,062.65 | — | — | 209,385,062.65 |
30.盈余公积
| 项 目 |
年 月 2019 12 日 31 |
首次执行新 收入准则调 整期初 |
年 月 2020 1 日 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月 2020 12 日 31 |
|---|---|---|---|---|---|---|
| 法定盈余 公积 |
3,735,388.10 | 22,240.01 | 3,757,628.11 | 7,108,031.86 | — | 10,865,659.97 |
31.未分配利润
| 项 目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 33,615,075.52 | -536,124.92 |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 增+,调减-) |
200,160.09 | —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 33,815,235.61 | -536,124.92 |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7,108,031.86 | 3,735,388.10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 | — |
|---|---|---|
|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 — |
| 转作资本公积的未分配利 润 |
— | 9,738,522.99 |
| 期末未分配利润 | 97,746,147.79 | 33,615,075.52 |
32.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成本分类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主营业务收入 | 232,260,229.30 | 157,629,541.30 | 307,410,187.96 | 202,261,172.30 |
| 其他业务收入 | 1,925,189.63 | — | 2,677,402.01 | — |
| 合 计 |
234,185,418.93 | 157,629,541.30 | 310,087,589.97 | 202,261,172.30 |
| 主营业务成本 | 134,943,198.01 | 78,059,747.28 | 173,782,802.91 | 98,663,207.00 |
| 其他业务成本 | 1,526,459.06 | — | 1,705,023.08 | — |
| 合 计 |
136,469,657.07 | 78,059,747.28 | 175,487,825.99 | 98,663,207.00 |
(2)主营业务(分行业)
|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年 2020 |
月 7-12 |
年 2019 |
月 7-12 |
|
|---|---|---|---|---|---|
| 行业名称 |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232,260,229.30 134,943,198.01 157,629,541.30 |
78,059,747.28 |
(续上表)
| 行业名称 | 2020 | 年度 | 2019 |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 307,410,187.96 | 173,782,802.91 | 202,261,172.30 | 98,663,207.00 |
(3)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 的比例(%) |
|---|---|---|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46,283,185.77 | 14.93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33,504,424.79 | 10.80 |
| 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1 | 17,416,893.89 | 5.62 |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 | 14,731,273.98 | 4.75 |
| 深圳优诺辰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 14,230,088.49 | 4.59 |
| 合 计 |
126,165,866.92 | 40.69 |
*1 注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
司。
*2 注释: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和柏 承(南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营业收入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53.31%;营业成本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 增长 77.87%,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33.税金及附加
| 税 种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9,425.95 | 122,278.85 | 390,172.03 | 122,278.85 |
| 教育费及地方教育 费附加 |
13,875.67 | 87,342.04 | 278,694.25 | 87,342.04 |
| 其他 | 192,248.99 | 48,297.51 | 283,768.78 | 48,297.51 |
| 合 计 |
225,550.61 | 257,918.40 | 952,635.06 | 257,918.40 |
税金及附加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269.36%,主要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金额增加较大所致。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职工薪酬 | 2,285,803.40 | 2,258,661.39 | 5,930,234.99 | 3,463,756.51 |
| 售后服务费 | 4,573,363.52 | 3,093,034.63 | 6,051,477.10 | 3,985,667.25 |
| 招标服务费 | 1,315,229.05 | 732,110.24 | 1,772,548.99 | 820,786.75 |
| 运杂费 | 541,264.26 | 599,641.33 | 155,130.68 | 874,417.81 |
| 展位费 | 513,184.35 | 621,436.27 | 815,860.42 | 871,173.32 |
| 差旅费 | 448,504.33 | 538,639.33 | 992,326.69 | 939,142.49 |
| 业务招待费 | 352,208.91 | 538,659.18 | 524,898.13 | 391,349.79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2,069,000.00 | — | 2,069,000.00 |
| 其他 | 406,521.94 | 200,999.40 | 1,969,426.19 | 571,818.39 |
| 合 计 |
10,436,079.76 | 10,652,181.77 | 18,211,903.19 | 13,987,112.31 |
34.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30.20%,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销售费用相应 增加。
35.管理费用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中介服务费 | 1,985,066.99 | 1,387,197.89 | 5,567,112.88 | 1,600,122.42 |
| 职工薪酬 | 5,398,281.78 | 2,668,764.98 | 7,741,405.21 | 4,176,135.17 |
| 业务招待费 | 405,614.47 | 317,955.82 | 916,192.30 | 456,702.80 |
|---|---|---|---|---|
| 折旧费 | 285,601.29 | 327,612.92 | 484,515.45 | 500,883.74 |
| 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 225,125.84 | 191,102.28 | 394,645.57 | 572,553.35 |
| 差旅费 | 309,746.69 | 435,659.08 | 467,576.97 | 587,486.46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4,389,200.00 | — | 5,420,500.00 |
| 其他 | 684,343.45 | 1,134,089.31 | 980,145.87 | 1,858,181.35 |
| 合 计 |
9,293,780.51 | 10,851,582.28 | 16,551,594.25 | 15,172,565.29 |
36.研发费用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材料支出 | 3,460,103.07 | 8,104,481.26 | 15,497,235.65 | 14,319,722.34 |
| 职工薪酬 | 7,566,199.22 | 5,361,716.89 | 13,993,403.56 | 8,106,402.78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2,969,800.00 | — | 2,969,800.00 |
| 折旧及其他 | 2,767,093.82 | 1,951,133.22 | 4,452,927.33 | 3,153,534.05 |
| 合 计 |
13,793,396.11 | 18,387,131.37 | 33,943,566.54 | 28,549,459.17 |
37.财务费用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利息支出 | 104,344.85 | — | 111,156.84 | 6,525.00 |
| 减:利息收入 | 726,297.31 | 753,761.28 | 1,444,563.19 | 1,114,929.07 |
| 汇兑净损失 | 2,467,648.00 | -132,373.82 | 1,749,871.53 | -138,310.23 |
| 银行手续费及其他 | 58,856.60 | 25,474.84 | 110,844.40 | 44,404.55 |
| 合 计 |
1,904,552.14 | -860,660.26 | 527,309.58 | -1,202,309.75 |
财务费用2020年度较2019年度增长较大主要系2020年度汇兑净损失金额较大所致。
38.其他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 |
294,000.00 | 8,468,000.00 | 454,000.00 | 9,888,000.00 |
39.投资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理财产品利息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投资收益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较大系 2020 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较大,理 财产品利息金额较大。
4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55,426.67 | — | 355,426.67 | — |
41.信用减值损失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坏账损失 | -3,637,147.95 | -4,991,864.14 | -3,890,074.46 | -5,180,470.66 |
42.资产减值损失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存货跌价损失 | -16,291.32 | -460,985.27 | 3,233.63 | -460,985.27 |
43.资产处置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6,666.67 | — | 6,666.67 | — |
44.营业外收入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政府补助 | 10,865,853.65 | 2,339,958.00 | 15,863,740.65 | 2,893,955.00 |
| 保险补偿款 | 172,000.00 | 772,000.00 | 172,000.00 | 785,200.00 |
| 其他 | 22,563.83 | — | 65,616.77 | — |
| 合 计 |
11,060,417.48 | 3,111,958.00 | 16,101,357.42 | 3,679,155.00 |
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具体明细见附注五、51.政府补助
45.营业外支出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滞纳金 | 208.32 | 2,713.77 | 4,574.46 | 2,713.77 |
| 其他 | 7,275.96 | 76,907.18 | 110,293.75 | 108,246.81 |
| 合 计 |
7,484.28 | 79,620.95 | 114,868.21 | 110,960.58 |
46.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10,007,015.94 | 7,382,943.23 | 13,302,159.91 | 8,814,244.54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924,034.88 | -1,441,291.25 | -4,861,854.78 | -1,486,789.00 |
| 合 计 |
9,082,981.06 | 5,941,651.98 | 8,440,305.13 | 7,327,455.54 |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利润总额 | 70,208,845.76 | 46,556,570.14 | 79,479,249.17 | 54,952,567.07 |
| 按法定/适用税率 | 10,531,326.87 | 6,983,485.52 | 11,921,887.38 | 8,242,885.06 |
| 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
| 不可抵扣的成本、 | 42,965.82 | 744,620.87 | 90,144.83 | 1,621,163.05 |
| 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的影响 | -1,497,517.79 | -1,834,401.10 | -3,577,933.24 | -2,584,539.26 |
|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 | ||||
| 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 — | — | ||
| 暂时性差异或可抵 | 6,206.16 | 6,206.16 | ||
| 扣亏损的影响 | ||||
| 其他调整的影响 | — | 47,946.69 | — | 47,946.69 |
| 所得税费用 | 9,082,981.06 | 5,941,651.98 | 8,440,305.13 | 7,327,455.54 |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47.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政府补助 | 11,159,853.65 | 6,254,758.00 | 41,317,740.65 | 9,241,955.00 |
| 利息收入 | 726,297.31 | 753,761.28 | 1,444,563.19 | 1,114,929.07 |
| 保险补偿款 | 172,000.00 | 772,000.00 | 172,000.00 | 785,200.00 |
| 其他 | 9,784.33 | 13,200.00 | 65,616.77 | — |
| 合 计 |
12,067,935.29 | 7,793,719.28 | 42,999,920.61 | 11,142,084.07 |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付现费用及往来 款 |
14,530,823.19 | 15,216,552.29 | 35,581,420.81 | 26,551,688.93 |
48.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1.将净利润调节 | ||||
| 为经营活动现金 | ||||
| 流量: | ||||
| 净利润 | 61,125,864.70 | 40,614,918.16 | 71,038,944.04 | 47,625,111.53 |
| 加:资产减值损失 | 16,291.32 | 460,985.27 | -3,233.63 | 460,985.27 |
| 信用减值损失 | 3,637,147.95 | 4,991,864.14 | 3,890,074.46 | 5,180,470.66 |
| 固定资产折旧、油 | ||||
|---|---|---|---|---|
| 气资产折耗、生产 | 2,008,440.99 | 1,275,124.73 | 3,454,880.12 | 2,198,071.94 |
| 性生物资产折旧 | ||||
| 无形资产摊销 | — | 12,201.93 | — | 36,848.13 |
| 长期待摊费用摊 | ||||
| 销 | — | 41,246.32 | — | 249,437.68 |
| 处置固定资产、无 | ||||
| 形资产和其他长 | — | |||
| 期资产的损失(收 | -6,666.67 | — | -6,666.67 | |
| 益以"-"号填列) | ||||
| 固定资产报废损 | ||||
| 失(收益以"-"号填 | — | — | — | — |
| 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 | ||||
| 失(收益以"-"号填 | -355,426.67 | — | -355,426.67 | — |
| 列)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 | 2,571,992.85 | -100,337.97 | 1,861,028.37 | -131,785.23 |
| "-"号填列) | ||||
| 投资损失(收益以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 "-"号填列)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减少(增加以"-" |
||||
| 号填列) | -954,277.77 | -1,441,291.25 | -4,892,097.67 | -1,486,789.0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增加(减少以"-" | 30,242.89 | 30,242.89 | — | |
| 号填列) | ||||
| 存货的减少(增加 | ||||
| 以"-"号填列) | 43,855,292.69 | -42,151,821.24 | -38,162,037.96 | -63,900,169.61 |
| 经营性应收项目 | ||||
| 的减少(增加以"-" | -111,972,178.99 | -65,858,270.14 | -127,132,038.25 | -93,039,774.15 |
| 号填列) | ||||
| 经营性应付项目 | ||||
| 的增加(减少以"-" | 28,844,717.64 | 52,703,949.85 | 32,717,457.48 | 76,776,596.77 |
| 号填列) | ||||
| 股权激励费用 | — | 9,428,000.00 | — | 10,459,300.0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 ||||
| 现金流量净额 | 28,710,585.17 | -250,872.24 | -59,709,625.58 | -15,876,304.71 |
| 2、不涉及现金收 | ||||
| 支的重大投资和 | ||||
| 筹资活动: | ||||
| 资本公积转增股 | — | — | — | — |
| 本 | ||||
| 一年内到期的可 | — | — | — | — |
| 转换公司债券 |
| 融资租入固定资 | ||||
|---|---|---|---|---|
| 产 | — | — | — | — |
| 3、现金及现金等 | ||||
| 价物净变动情况: |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 减:现金的期初余 | ||||
| 额 | 66,323,080.28 | 5,916,779.75 | 68,496,603.08 | 11,446,059.19 |
| 加:现金等价物的 | ||||
| 期末余额 | — | — | — |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 | ||||
| 期初余额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物净增加额 | 11,686,651.82 | 62,579,823.33 | 9,513,129.02 | 57,050,543.89 |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现金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 其中:库存现金 | 6,269.41 | 983.91 |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 78,003,462.69 | 68,495,619.17 |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 | — |
| 现金等价物 | — | —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8,009,732.10 | 68,496,603.08 |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已扣除保证金 3,590,650.73 元。
49.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受限原因 |
|---|---|---|
| 货币资金 | 3,590,650.73 | 保证金 |
| 应收票据 | 1,936,000.00 | 质押借款 |
50.外币货币性项目
| 项 | 目 | 年12月31日外币余额 2020 |
折算汇率 | 年 月 日折算 2020 12 31 人民币余额 |
|---|---|---|---|---|
| 银行存款 | ||||
| 其中:美元 | 513,855.75 | 6.5249 | 3,352,857.38 | |
| 应收账款 | ||||
| 其中:美元 | 7,017.99 | 6.5249 | 45,791.68 | |
| 短期借款 | ||||
| 其中:美元 | 956,077.50 | 6.5249 | 6,238,310.08 | |
| 日元 | 86,760,000.00 | 0.0632 | 5,486,355.36 |
| 应付账款 | |||
|---|---|---|---|
| 其中:欧元 | 45,726.50 | 8.0250 | 366,955.16 |
51.政府补助
| 种 类 |
收到金额 | 列报项目 | 种类 | 计入 年 2020 度损益的金额 |
|---|---|---|---|---|
| 年工业强基实施方案(第 2019 二批)-6 代线平板显示曝光机 实施方案项目 |
25,000,000.00 | 递延收益 | 财政拨款 | — |
| 加强推广应用购置工业机器 人补贴 |
294,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294,000.00 |
|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 业大赛奖补资金 |
160,000.00 | 其他收益 | 财政拨款 | 160,000.00 |
| 上市申请获受理奖励 | 3,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0 |
| 年集成电路产业政策资 2020 金 |
2,44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440,000.00 |
| 市三重一创支持企业自主创 新资金奖励 |
1,464,3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464,300.00 |
| 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年第一期政策兑现之报 2020 局奖励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 1,0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0 |
| 高成长企业融资奖励 | 8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800,000.00 |
| 拟上市奖励(省级直接融资奖 励) |
6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600,000.00 |
| 经费支出"双百强"规上 R&D 企业奖励和科技保险补助项 目 |
518,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518,000.00 |
| 高成长企业购房补助 | 434,4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434,400.00 |
| 高成长企业财税贡献奖励 | 428,5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428,500.00 |
| 自主创新政策奖励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年企业表彰大会涉及普 2020 惠资金的拨付 |
3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300,000.00 |
| 合肥市 年一次性稳定就 2020 业补贴(第一批次) |
29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90,000.00 |
| 省科技重大专项补贴区级配 套、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补助 |
254,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54,000.00 |
| 年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2020 奖励 |
2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 "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 | 2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 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 奖励 |
2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200,000.00 |
| 高新区 年第二期普惠政 2020 策兑现-支持智能制造企业的 发展和应用 |
17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70,000.00 |
|---|---|---|---|---|
| 年企业表彰大会普惠资 2020 金 |
15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50,000.00 |
| 市领军配套补助 | 125,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25,000.00 |
| 鼓励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奖励 | 125,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25,000.00 |
| 年市外贸促进政策资金 2019 |
107,69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7,690.00 |
| 小升规企业奖励 | 1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 高新技术企业 类事项奖励 1 |
100,000.00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100,000.00 |
| 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 |
556,850.65 | 营业外收入 | 财政拨款 | 556,850.65 |
| 合计 | 41,317,740.65 | 16,317,740.65 |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新设子公司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
| 芯碁合微 | 苏州市 | 2020-07-22 | 100.00 | 50.00 | 100.00% |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
| 直接 | 间接 | ||||||
| 芯碁合微 | 苏州市 | 苏州市 | 科技推广和 应用服务业 |
100.00% | — | 设立 |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负责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的确定,并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承 担最终责任。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 尽可能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长期应 收款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的 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 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 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 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本公司会定期 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 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 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 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 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 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 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 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89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 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 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 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 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 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 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 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司 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 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 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 资金短缺的风险。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 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 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
3.市场风险
(1)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影响本公司财务成果和现金流的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本公司面临
90
的汇率变动风险主要与本公司国外销售及国外采购业务有关,汇率变动将会对本公司经 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2)利率风险
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短期银行借款带息债务。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 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 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财务部门持续监控集团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以及 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产生 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结存短期借款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的上升将会影 响本公司以后年度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效益。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 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年 月 2020 12 |
日公允价值 31 |
|||
|---|---|---|---|---|
| 项 目 |
第一层次公 | 第二层次公 | 第三层次公 | |
| 允价值计量 | 允价值计量 | 允价值计量 | 合计 | |
|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 ||||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33,355,426.67 | 33,355,426.67 |
| (二)应收款项融资 | — | — | 4,798,346.37 | 4,798,346.37 |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 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 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 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等。
91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程卓,期末直接持有本公司 40.61%的股权,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控制本公司 15.92%的股权,合计控制本公司 56.53%的股权。
2.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3. 本公司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无联营企业。
| 4. 其他关联方情况 | |
|---|---|
| -- | ------------ |
|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
|---|---|
| 方林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 魏永珍 |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窦志 | 发行人董事 |
| 李亚敏 | 发行人董事 |
| HING WONG | 发行人董事 |
| 张国铭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杨维生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胡刘芬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魏美芹 | 发行人监事 |
| 刘臻 | 发行人监事 |
| 封宁靓 | 发行人监事 |
| 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制的公司 |
| 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 制的公司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姐姐的配偶杨 国庆控制的公司 |
| 广东大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HING WONG |
|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宁波润华全芯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华芯(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总 HING WONG 经理 |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江苏中科君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天津奈思膳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上海箩箕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加特兰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慷智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魔迪多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悦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英锐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爱科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天利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洛奇商贸(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台湾义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沛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GalaxyCore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Kolo Medical Ltd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Rokid Corporation Ltd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PerceptIn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Mems Drive,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Innophase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BOLB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Atmosic Technologies, Inc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华登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HING WONG |
| 义乌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HING WONG |
| 合肥华芯太浩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青岛华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青岛华芯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苏州工业园区华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HING WONG |
|---|---|
| 青岛华芯宜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HING WONG |
| 青岛华芯博原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天安华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 HING WONG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青岛锚点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HING WONG 事、总经理 |
| 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戈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省安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合肥应识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安徽矽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魏美芹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臻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合肥创新投 | 报告期内曾持有芯碁有限 5%以上股权,2019 年 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9 低于 5%。 |
| 刘琴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合肥创新投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卢伟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安徽高新投提名担 任公司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8 |
| 周建斌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春生三号提名担任 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李学来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 芯碁有限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8 |
| 吴正阳 | 报告期内曾由芯碁有限原股东报业传媒提名担 任芯碁有限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9 |
| 刘振英 | 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提名担任 芯碁有限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10 |
| 王娟 | 曾担任芯碁有限职工监事,于 年 月辞 2019 10 任。 |
| 纵文博 | 曾由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提名担任 监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12 |
| 王心然 | 曾由股东聚源聚芯提名担任董事,于 年 2020 3 月辞任。 |
| 安徽百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的姐姐程瑶曾 |
|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 年 月辞任。 2019 10 |
|
|---|---|
| 合肥时之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曾持有该公司 |
| 60%股权,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曾持有该公司 | |
| 安徽芯美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目前 |
| 已注销。 | |
| 合肥泛晶智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曾担任该公司 |
| 董事,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曾担任该公司 | |
| 安徽盛佳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总经理,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曾 | |
| 合肥玫瑰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有该企业 31.25%合伙份额,该合伙企业目前 |
| 已注销。 | |
| 合肥星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曾 |
|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目前已注销。 | |
| 峰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曾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HING WONG |
| 长,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4 24 |
|
| 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 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HING WONG |
| 于 年 月 日辞任。 2020 4 2 |
|
| 杰思特(合肥)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0 |
| 年 月 日辞任。 6 5 |
|
| 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曾担任该公司董事,于 2020 |
| 年 月 日辞任。 7 20 |
|
| 合肥速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曾担任其董事,于 年 2020 8 |
| 月 日卸任。 5 |
|
| 合肥琪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曾担任其董事,于 年 2020 8 月 日卸任。 |
| 7 发行人监事魏美芹曾担任其董事,于 年 |
|
| 安徽省海卓赛思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 2020 8 月 日卸任。 |
| 13 |
5. 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及决策程序 |
金额(含税) | 期间 |
|---|---|---|---|---|
|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 | 市场价 | 141,300.00 | 年度 2020 |
|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酒 | 市场价 | 18,000.00 | 年度 2020 |
(2)关联租赁情况
本期公司无关联租赁情况。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
|---|---|---|---|---|
| 程卓 | 2,400,000.00 | 2018-12-5 | 2020-5-18 | 是 |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本期公司无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本期公司无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项目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89.13 | 170.68 |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期末公司无关联方应收款项。
(2)应付项目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其他应付款 | 程卓 | — | 200,000.00 |
十一、股份支付
本期公司无股份支付情况。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1. 承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 2021 年 2 月 5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年以内 1 |
167,571,307.14 | 101,838,385.62 |
| 至 年 1 2 |
24,169,716.27 | 2,270,724.31 |
| 至 年 2 3 |
488,894.31 | 2,026,284.17 |
| 至 年 3 4 |
1,967,050.00 |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 | 194,196,967.72 | 106,135,394.10 |
| 减:坏账准备 | 13,170,764.27 | 7,631,063.52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 | 181,026,203.45 | 98,504,330.58 |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1.18 | 2,295,762.84 | 100.00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94,196,967.72 | 1.00 | 13,170,764.27 | 6.78 | 181,026,203.45 |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191,901,204.88 | 98.82 | 10,875,001.43 | 5.67 | 181,026,203.45 | |
| 合 计 |
194,196,967.72 | 1.00 | 13,170,764.27 | 6.78 | 181,026,203.45 |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金 额 |
比例(%) | 金 额 |
计提比例 (%)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295,762.84 | 2.16 | 2,295,762.84 | 100.00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其中:组合 1 |
— | — | — | — | — |
|---|---|---|---|---|---|
| 组合 2 |
103,839,631.26 | 97.84 | 5,335,300.68 | 5.14 | 98,504,330.58 |
| 合 计 |
106,135,394.10 | 100.00 | 7,631,063.52 | 7.19 | 98,504,330.58 |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名 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计提理由 |
| 乐昌市俊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810,000.00 | 1,81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 广州市俊耀电子有限公司 | 485,762.84 | 485,762.84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 合 计 |
2,295,762.84 | 2,295,762.84 | 100.00 |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账 龄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167,571,307.14 | 8,378,565.36 | 5.00 | |
| 至 年 1 2 |
24,169,716.27 | 2,416,971.63 | 10.00 | |
| 至 年 2 3 |
3,131.47 | 939.44 | 30.00 | |
| 至 年 3 4 |
157,050.00 | 78,525.00 | 50.00 | |
| 合 计 |
191,901,204.88 | 10,875,001.43 | 5.67 |
(3)坏账准备的情况
| 本期变动金额 | ||||
|---|---|---|---|---|
| 类 别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
| 其中:组合 1 |
7,631,063.52 | 5,539,700.75 | — | 13,170,764.27 |
(4)公司本期未发生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前五名明细情况
| 单位名称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占应收账款 2020 年 月 日的比 12 31 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33,250,000.00 | 17.12 | 1,662,500.00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29,542,353.30 | 15.21 | 1,477,117.67 |
| 浙江罗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868,518.64 | 9.72 | 1,886,851.86 |
| 深圳优诺辰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 11,256,000.00 | 5.80 | 562,800.00 |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512,462.75 | 5.41 | 525,623.14 |
| 合 计 |
103,429,334.69 53.26 |
6,114,892.67 |
|---|---|---|
| -------- | ------------------------- | -------------- |
(6)本期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本期公司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20 年 12 月 31 日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83.77%,主要 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2. 其他应收款
(1)分类列示
| 项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应收利息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其他应收款 | 2,797,009.30 | 2,336,435.22 |
| 合计 | 2,797,009.30 | 2,336,435.22 |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 账龄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年以内 1 |
1,747,208.40 | 2,265,185.98 |
| 至 年 1 2 |
1,130,668.15 | 185,250.15 |
| 至 年 2 3 |
170,800.00 | 25,382.00 |
| 至 年 3 4 |
— | — |
| 至 年 4 5 |
— | 80.00 |
| 年以上 5 |
80.00 | — |
|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 | 3,048,756.55 | 2,475,898.13 |
| 减:坏账准备 | 251,747.25 | 139,462.91 |
|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合计 | 2,797,009.30 | 2,336,435.22 |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披露
| 款项性质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押金及保证金 | 1,979,022.00 | 1,918,986.15 |
| 备用金及其他 | 1,069,734.55 | 556,911.98 |
| 小 计 |
3,048,756.55 | 2,475,898.13 |
| 减:坏账准备 | 251,747.25 | 139,462.91 |
| 2,797,009.30 | 合 计 |
2,336,435.22 | |
|---|---|---|---|
| -------------- | -------- | -- | -------------- |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 类 别 |
账面余额 | 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 其中:组合 4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 合计 | 3,048,756.55 | 8.26 | 251,747.25 | 2,797,009.3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应收利息、应收 股利和其他应收款。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4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
|---|---|---|---|---|---|
| 账 龄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年以内 1 |
1,747,208.40 | 87,360.43 | 5.00 | ||
| 至 年 1 2 |
1,130,668.15 | 113,066.82 | 10.00 | ||
| 至 年 2 3 |
170,800.00 | 51,240.00 | 30.00 | ||
| 年以上 5 |
80.00 | 80.00 | 100.00 | ||
| 合 计 |
3,048,756.55 | 251,747.25 | 8.26 |
④坏账准备的情况
| 年 月 2019 12 |
本期变动金额 | 年 月 2020 12 |
|||
|---|---|---|---|---|---|
| 类 别 |
日 31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日 31 |
| 其他应收款 | 139,462.91 | 112,284.34 | — | — | 251,747.25 |
⑤本期公司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⑥本期公司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
3. 长期股权投资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20 12 31 |
年 月 日 2019 12 31 |
|---|---|---|
| -------- | --------------------------------- |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 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 额 |
减值准 备 |
账面价 值 |
|
|---|---|---|---|---|---|---|
| 对子公司投资 | 500,000.00 | — | 500,000.00 | — | — | — |
|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 — | — | — | — | — | — |
| 合 计 |
500,000.00 | — | 500,000.00 | — | — | — |
(1)对子公司投资
| 被投资单位 | 年 2019 12 月 日 31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年 2020 12 月 日 31 |
本期计提减 值准备 |
年 2020 12 月 日减 31 值准备余额 |
|---|---|---|---|---|---|---|
| 芯碁合微(苏州)集成 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 | 500,000.00 | — | 500,000.00 | — | — |
4.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成本分类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主营业务收入 | 232,260,229.30 | 157,629,541.30 | 307,410,187.96 | 202,261,172.30 |
| 其他业务收入 | 1,925,189.63 | — | 2,677,402.01 | — |
| 合 计 |
234,185,418.93 | 157,629,541.30 | 310,087,589.97 | 202,261,172.30 |
| 主营业务成本 | 134,943,198.01 | 78,059,747.28 | 173,782,802.91 | 98,663,207.00 |
| 其他业务成本 | 1,526,459.06 | — | 1,705,023.08 | — |
| 合 计 |
136,469,657.07 | 78,059,747.28 | 175,487,825.99 | 98,663,207.00 |
(2)主营业务(分行业)
| 年 2020 |
月 7-12 |
年 月 2019 7-12 |
||
|---|---|---|---|---|
| 行业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 232,260,229.30 | 134,943,198.01 | 157,629,541.30 | 78,059,747.28 |
(续上表)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 行业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 | 307,410,187.96 | 173,782,802.91 | 202,261,172.30 | 98,663,207.00 |
(3)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
| 单位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 的比例(%) |
|---|---|---|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46,283,185.77 | 14.93 |
|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 | 33,504,424.79 | 10.80 |
| 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1 | 17,416,893.89 | 5.62 |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 | 14,731,273.98 | 4.75 |
|---|---|---|
| 深圳优诺辰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 14,230,088.49 | 4.59 |
| 合 计 |
126,165,866.92 | 40.69 |
*1 注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 司。
*2 注释: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和柏 承(南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营业收入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 53.31%;营业成本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 增长 77.87%,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5. 投资收益
| 项 目 |
年 月 2020 7-12 |
年 月 2019 7-12 |
年度 2020 |
年度 2019 |
|---|---|---|---|---|
| 理财产品利息 | 90,855.76 | 227,442.04 | 2,150,752.09 | 304,608.70 |
投资收益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增长较大系 2020 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较大,理 财产品利息金额较大。
十六、补充资料
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项 目 |
年度 2020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666.67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6,317,740.65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
2,506,178.76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 的损益 |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 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22,748.56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小 计 |
18,953,334.64 |
| 所得税影响额 | 2,843,000.20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
| 合 计 |
16,110,334.44 |
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加权平均净资产 | 每股收益 | |||
|---|---|---|---|---|
| 年度 2020 |
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9.05% | 0.78 | 0.78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
14.73% | 0.61 | 0.61 |
公司名称: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 年 2 月 5 日

$3 - 2 - 2 - 10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合肥花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0]230Z1894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 序号 | 内容 | 页码 |
|---|---|---|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 - 3$ | |
|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 $4 - 15$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22号1鐘 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100037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PA LLP
Tel: +86 010-66001391 Email: [email protected]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0]230Z1894号
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 董事会编制的 2020年6月30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芯基微装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芯碁微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芯碁微装董事会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芯基微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 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 了解, 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 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 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芯碁微装于 2020年6月 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此页无正文,系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0]230Z1894号报 告盖章签字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 為 編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油 110100320242
中国注册会计师: 飞机多八
中国注册会计师: 3~ 8
2020年7月30日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白我评价报告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且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亦可能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改变而改变。本公司 内部控制设有检查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识别,本公司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目标
-
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和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强化风险管理,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 的健康运行。
-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 错误、违规及舞弊行为,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overline{4}$
-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贯彻实施。
(二)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公司的各 种业务和事项。
-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三、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公司根据资产结构和经营方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 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及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采购管理、仓储物料管 理、研发业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薪管理、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公司业 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公司2020年6月30日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如下:
(一)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实施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 行。
- 内部控制环境
5
(1)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了与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部门之间建立了适当的职责分工,部门内部也存在相应的岗位分离,以保证各 项经济业务的授权、执行、记录以及资产的维护与保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 者个人相互牵制地完成。
(2) 发展战略
公司始终坚持深度开发客户和产品精益化的策略,不断加大研发力度提升 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已经形成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 售后服务体系, 并拥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工艺技术优势和品质优势, 具备参与 高端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在 LDI 核心技术领域积累的各项企业资 源,不断提升公司高端 PCB 制造专用 LDI 设备的产品性能及技术水平,增强 公司的品牌影响力,抓住"国产替代"的发展契机,打造高端装备民族品牌。
(3) 人力资源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聘用、考核、培训、 晋升、工薪、请(休)假、离职、辞职、辞退、退休、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人 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根据企业发展规 划及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制定合理的用人计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不断提升员 工专业胜任能力并强化其职业操守,通过建立健全灵活的用人机制,保持企业 的生存、发展和创新能力。以上制度经汇总后编制成《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 公司采取定期组织新员工学习、公告栏张贴、高层管 理人员身体力行等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地使这些制度得到充分的宣传和有效地 落实。
(4) 企业文化
公司以 "信承诺、遵流程、重执行"为价值观, 公司积极向上的文化理 念,不仅营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还对塑造公司形象、凝聚团队力量、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6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在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能够遵守员 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做到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形成了团结拼搏、创新奋斗、锐意进取的文化氛围。
(5) 社会责任
本公司履行了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 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 护等。公司十分重视履行社会责任, 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 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 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 风险评估过程
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实现经营目标, 公司根据既定的发展 策略,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外部相关信 息,及时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并相应制定或调整风险应对策 略。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 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 控制相结合的方法, 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1) 识别、评估及应对外部风险
公司在风险评估时,所关注的外部风险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形势与市场竞 争、产业政策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技术进步、工 艺改进等科技因素;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因素。主要是通过销售等相关 部门搜寻的外部信息,结合财务部的相关财务分析等,予以识别;并通过定期 的管理月会、专项汇报等形式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提交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做到风险可控。
(2) 识别、评估及应对内部风险
公司在风险评估时, 所关注的内部风险影响因素包括: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经营方式、资产管理、 业务流程设计、财务报表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overline{7}$
现金流量等基础实力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安全、环保等因素。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履行决 策、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公司根据自己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了 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的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开展监督工作,大股东承诺严格遵守《公 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与公 司的关系, 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以开展反舞弊工作,公司鼓励员工就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方面的弄虚作假, 对未经授权、滥用职权或采取其他不法行为侵占、 挪用公司财产现象, 在开展公司业务时非法使用公司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类似机构进行举报, 以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
- 主要控制活动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①公司部门内部控制
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各部门管理手册、《员工手册》等, 这些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考核和奖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形成 了一套完整的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保证了公司决策机构的规范运作和 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为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夯实了基础。
②采购环节内部控制
公司采购由采购部负责, 主要负责生产所用原材料采购, 公司制定了《采 购管理程序》和《供应商管理程序》等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选择、管理、 评级和不定期考核以及产品价格议定、合同订单、订单审批、检验入库、付款
方式和库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公司采购管理,降 低了项目采购成本, 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③生产环节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制定了《物料与计划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程序》、 《制造过程控制程序》、《设施管理程序》、《仓库管理规定》、《基础设施 与计划控制程序》等一系列管理规程, 明确了产品从生产到交付等整个业务环 节的工作流程、控制程序和措施, 通过以上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实现 了生产环节的风险控制,保障了产品的质量。。
④销售环节内部控制
产品销售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制定了《顾客要求与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顾客满意度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度, 规范公司的对外销售行为。通过对不相 容职务相分离、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结算控制等关键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 施,实现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最终促成公司销售 目标的实现; 财务部配备专门会计对项目、应收账款进行明细核算和开具发票, 并定期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 督促事业部门进行催收。同时, 公司定期和 不定期与客户对账。
⑤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内部控制
根据业务循环的特点,立足于货币资金循环中不相容职务分离、分工授权、 相互监督制衡、定期检查复核的要求, 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规定》、《票据 管理规定》、《印鉴管理规定》等制度, 配合职责要求明确的《岗位说明书》, 明确规定了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建立了授权审批程序, 对 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作出了规定。货币资金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相关机构和人员相互制约、资金收付稽核的要求得到了充分满足,确保了 货币资金的安全。
⑥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内部控制
为提高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指派专人 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涉及固定资
9
产的取得、保管与变动、改良与修缮、处理、盘点与报告的制度;制作了固定 资产卡片;完善了固定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维修和报废审批手续;每年定 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了账、卡、物相符。上述制度的建立及 有效实施确保了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⑦投资和筹资环节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合肥芯碁微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决策管理、财务管理 和审计等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有效执行, 规范了公 司的投资行为,保证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防范了投资风险。
8公司印鉴管理内部控制
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降低风险,公司制订有专门的《印鉴管理规定》, 对各类印鉴的领取和保管、使用制订了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印章使用审批 流程,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贯彻执行。
⑨技术机密和知识产权内部控制
为防止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泄漏, 公司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制订 了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手册》、《信息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等制度,对核心 技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了建档、存档、查阅、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性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与员工特别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 业禁止协议》, 要求全体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条款, 确保核心技 术的安全性; 公司对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及时登记, 通过法律手段保 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2) 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
公司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 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的控制程序。
10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公司在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 的不相容职务后, 制定了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采取了相应的分离措施, 形成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②授权审批控制。根据授权的要求,公司明确了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 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同时, 公司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明确规范了授权的性质、授权 形式、程序和责任,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③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加强会计基础 工作, 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 保证会计资料真 实完整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了专职的会计从业人 员。公司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核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 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4财产保护控制。公司建立了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 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⑤预算控制。公司每年都根据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市场预测等, 编制年度预 算,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及时下达要求公司各部门认真执行。
⑥运营分析控制。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采购、开发、销 售、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采用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 析等方法, 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 发现存在的问题, 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 讲。
⑦绩效考评控制。公司在董事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 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 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 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 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等的依据。
- 信息系统与沟通
为保障信息得到正常有效地沟通, 公司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非上市)》、《信息安全管理手册》等制度, 明确了
$11$
各部门在信息收集处理中的职责, 对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程序和传递范围 做出了规定, 保证了信息得到系统的管理。
在公司内部, 通过内部局域网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和例行会议、评审会、跨 部门交流会、项目小组会、通告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公司内部之间的 沟通,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促使信息系统人员能够有效地履行公司赋 予的职责。针对可疑的不恰当事项和行为建立了有效地沟通渠道和机制。公司 治理层、管理层、员工之间信息传递迅速、顺畅, 沟通便捷、有效。
同时, 公司要求各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现代化方 式以及拜访、研讨会、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等传统沟通形式加强与投资者、债 权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充分 获取外部信息,并及时将重要信息传递给公司,有助于公司及时处理外部信息。
- 对控制的监督
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设立监事会, 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系列预案决 议等,并提交了工作报告。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形及公司 依法运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履行了应有的职责。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了内部审计部 门, 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和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 执行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并对关键部门采取突击检查形式,以充 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经检查确认,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 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已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内控制度的良好运行有效地防范了各种重大风险, 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已不存在重大缺陷。
另外, 公司还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推进员工特别是管理层提高法律意 识, 守法经营, 从而加强内部监督。
$12$
(二) 重点控制活动
- 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明 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 同时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决策 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等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降低及化解对外担保风险, 按照公司章程等有 关文件规定,在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上,公司制定了《合肥芯 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对外担保的 办理程序、审批权限、合同的审查与订立、担保风险管理、责任人责任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为加强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有效 执行, 保证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 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非上市)》, 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职责、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 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13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超募资金的 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管理、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明 确规定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一)本公司已按照既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计划完成工作,内部控制检 查监督的工作计划涵盖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面和全部过程,为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反馈、完善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二)本公司按照逐步完善和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要的要求判断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完整和合理, 内部控制的执行是否有效。判断分别按照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
(三)本公司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 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和公司多年的 管理经验, 保证了内部控制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控 制作用。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以来, 各项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对公司加强 管理、规范运作、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公司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有效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五)本自我评价报告业经全体董事审核并同意。
14
(此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合肥花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0]230Z1895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录
日本国大
Address
| 序号 | 容 内 |
页码 |
|---|---|---|
|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 $1 - 3$ |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4 |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5 - 13$ |
$\si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 RSM 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100037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PA LLP
Tel: +86 010-66001391 Email: [email protected]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0]230Z1895号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碁微装") 管理层编制的 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芯碁微装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芯碁微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有关要求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芯 碁微装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保证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芯碁微装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mathbf{1}$ AUDIT | TAX | CONSULTING
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芯碁微装 2020年1-6月, 2019年度、2018年度和 2017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 情况。
(此页无正文,系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0]230Z1895号报 告盖章签字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 磊
340100030120
中国注册会计师: 灵的名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润 110100320242
中国注册会计师: ふーがり 2020年7月30日

装备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编制单位: 合肥芯彩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
|---|---|---|---|---|---|---|
| 序号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口 | 附注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mathbf{I}$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104.42$ | ||||
| $\overline{2}$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3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不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cdot$ , (--) | 5,157,887.00 | 12,781,955.00 | 11,528,251.75 | 1,574,186.10 |
| $\boldsymbol{4}$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5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6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7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8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9 | 债务重组损益 | |||||
| 10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文出、整合费用等 | |||||
| 11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12 \overline{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13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14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 的投资收益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 15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
|||||
| 16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17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18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的损益 |
|||||
| 19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 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20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21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一、(三) | $-64,330.99$ | 674,239.42 | 42,444.62 | $-137, 172, 47$ |
| 22 |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 $\overline{\phantom{a}}$ | $-10,341,591.66$ | $-9,867,500.00$ | $-900,000.00$ | |
| 23 | 其他符合非经营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24 |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7,153,452.34 | 3,419,211.46 | 1,763,478.14 | 636,330.78 | |
| 25 |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 1,073,017.85 | 2,064,120.47 | 1,744,646.72 | $-230,449.62$ | |
| 26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6,080,434.49 | 1,355,090.99 | 18,831.42 | 866,780.40 | |
| 27 | 减: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 | $\overline{\nu}$ | ||||
| 28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6,080,434.49 | 1,355,090.99 | 18,831.42 | 866,780.40 |
法定代表人: 程卓
340131017878
K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一)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
- 2020年1-6月
| 项目名称 | 来源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 |
|---|---|---|---|
| 市三重一创支持企业自主 创新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 于开展 2019年合肥市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若干政策2类事项申报 工作的通知; 2019年度 合肥市"三重一创"政 策资金相关拟支持事 项公示 |
1,464,300.00 |
| 上市办 2020 年第一期政 策兑现之报局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9年度科技金 融政策部分条款兑现 情况的公示 |
1,000,000.00 |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 励 |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
关于合肥市《2020 若干 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 部分)》申报项目公示 |
1,000,000.00 |
| 高新区普惠政策兑现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8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部分科技金融 政策、产业政策、人才 政策的条款兑现情况 的公示 |
300,000.00 |
| 2020 年企业表彰大会涉 及普惠资金的拨付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9年合肥高新区支 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对 2020年表彰大会涉及 普惠政策资金兑现情 况的公示 |
300,000.00 |
| 合肥市 2020 年一次性稳 定就业补贴(第一批次)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合肥市 2020年一 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企 业名单(第一批次)公 示 |
290,000.00 |
| 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 队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2018年合肥高新 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 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部分条款拟兑现情况 |
200,000.00 |
$\overline{\mathcal{D}}$
| 的公示 | |||
|---|---|---|---|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 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 金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 |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预算的通知 |
160,000.00 |
| 鼓励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奖 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2018年合肥高新 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 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部分条款拟兑现情况 的公示 |
125,000.00 |
| 高新技术企业 1 类事项奖 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9年度省"三重一 创"建设资金支持新建 项目等4个事项公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 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知 |
100,000.00 |
| 庐州英才资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印发庐州英才培 养计划等人才项目入 选名单的通知 |
90,000.00 |
| 知识产权创造补贴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다니스 |
关于 2018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部分科技金融 政策、产业政策、人才 政策的条款兑现情况 的公示 |
60,000.00 |
| 企业投保科保补贴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2019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科技金融政 策、产业政策、人才政 策部分条款兑现情况 的公示 |
23,900.00 |
| 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8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部分科技金融 政策、产业政策、人才 政策的条款兑现情况 的公示 |
17,700.00 |
|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补贴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8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部分科技金融 政策、产业政策、人才 政策的条款兑现情况 的公示 |
12,500.00 |
| 合创券 | 12,200.00 | ||
| 政策兑现第50条科技保 险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9年合肥市自 主创新政兑现结果的 |
2,287.00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示 | ||
|---|---|---|
| 合计 v |
5,157,887.00 |
2. 2019年度
| 项目名称 | 来源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 |
|---|---|---|---|
| 集成电路封装载板直接成 像设备研制与产业化项目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集成电路封装载板直 接成像设备研制与产 业化借转补资金协议 书 |
6,200,000.00 |
| 2018年首(台)套奖补资 金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7 年第二批安徽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名 单的通知 |
1,420,000.00 |
| 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 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
1,000,000.00 |
| 支持关键配套研发一首台 (套)奖补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公布 2018年安徽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名单的通知 |
510,000.00 |
| 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 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合肥市《2019年若 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 业部分)》申报项目第 二批的公示 |
500,000.00 |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 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 目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 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名单的通知 |
500,000.00 |
| 首台(套)综合险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8年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拟支持项目表(按 专项分类) |
391,000.00 |
| 2018年庐州英才资助 |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 2018年"庐州英才"建 议入选名单 |
300,000.00 |
| 省特支计划经费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印发第五批省特 支计划入选人才名单 的通知{皖组办字 ${201914}$ 묵} |
300,000.00 |
| 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 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9年省支持科 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 项目(第三批)的公示 |
254,000.00 |
|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一研发 设备及工具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高新区 2019 普惠政策 兑现集成电路政策情 况公示 |
241,000.00 |
|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 2018年度聘请高层次 | 221,000.00 |
$\overline{\tau}$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第43条外籍高层次人才 补助 |
中心 | 外国人才工薪资助评 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
|
|---|---|---|---|
|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文 件: 关于下达 2018年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等 政策兑现资金计划的 通知 |
186,000.00 |
| 2018年购置研发仪器设 备补助县区承担资金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文 件: 关于下达 2018年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等 政策兑现资金计划的 通知 |
186,000.00 |
| 技能培训补贴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开展 2018年高新 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的通知 |
107,200.00 |
| 合肥市外国专家工作室补 助经费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开展首批合肥市 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 工作的通知 |
100,000.00 |
| 市级知识产权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确定 2018年度合 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的通知 |
100,000.00 |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确定 2018年度合 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的通知 |
50,000.00 |
| 合创券 | 45,500.00 | ||
| 高新区 2018 年合肥市外 贸促进政策资金补助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申报 2018年度市 级外贸促进政策项目 的通知 |
42,602.00 |
| 2018年专利奖励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 2018年合肥市自 主创新政策兑现结果 的公示 |
40,000.00 |
| 201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合肥市 2018年度中小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金拟扶持项目公示表 |
33,187.00 |
|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第50条科技保险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9年合肥市自 主创新政策兑现结果 的公示 |
15,667.00 |
| 企业岗位补贴 | 合肥市财政局 |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 付企业失业保险费返 还的公示-第二批 |
15,602.00 |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保 费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国库支 付中心 |
关于 2019年安徽省支 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 兑现项目第二批的公 |
13,000.00 |
| 示 | |||
|---|---|---|---|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 ۰Ù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 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 |
9,357.00 |
| 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第52条科技保险保费补 贴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 2018年合肥市自 主创新政策兑现结果 的公示 |
840.00 |
| 合计 | 12,781,955.00 |
3. 2018年度
| 项目名称 | 来源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 |
|---|---|---|---|
| 集成电路用激光直写曝 光设备研制与产业化项 目借转补资金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安徽省集成电路产业 集聚发展合肥基地 2015年度专项引导资 金协议书 |
5,000,000.00 |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和示范应用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8年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拟支持项目表 |
1,420,000.00 |
|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2017 年区内集成电路企 业政策兑现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合肥高新区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 策》相关政策部分条款 兑现情况的公示 |
1,030,000.00 |
|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保险保费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8年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拟支持项目表 |
760,000.00 |
|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集 成电路政策兑现补助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芯碁微电子高端装备 研制及产业化项目投 资合作协议书 |
740,700.00 |
| 高新经贸局产业转型资 金-支持高端装备产业的 发展和应用补助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开展《2017年合肥 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部分条 款兑现工作的通知 |
640,000.00 |
| 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一 事一议政策兑现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芯碁微装高端装备研 制及产业化项目投资 合作协议书 |
574,200.00 |
| 补助省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保险保费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2018年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拟支持项目表 |
470,000.00 |
| 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 建设奖金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2017年合肥高新 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 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部分条款兑现情况公 示 |
200,000.00 |
| 发明授权多件奖励、专利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 关于组织 2017年合肥 | 130,000.00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定额资助 |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结果(年尾部分)的公 示 |
|
|---|---|---|---|
| 2018年第二次政策兑现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合肥芯碁微装基地项 目(一期)投资合作补 充协议书 |
105,000.00 |
| 2017年"创响中国"安徽 省创新创业大赛国内赛 区项目奖金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 2017年"创响中 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 赛国内赛区项目尽职 调查名单 |
100,000.00 |
| 知识产权补贴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 2018 年度自主创 新政策、产业政策的部 分条款兑现情况的公 示 |
99,000.00 |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创新成果补助金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财务管理中心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 合肥市第五届职工技 术创新成果的通报(合 政秘[2018]37号) |
50,000.00 |
| 合创卷 | 49,050.00 | ||
| 发明专利定额补助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2017年11月份自主创 新政策兑现公示明细 表 |
40,000.00 |
| 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 标试点企业奖励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2017年11月份自主创 新政策兑现公示明细 表 |
30,000.00 |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 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 |
44,143.75 |
| 企业岗位补贴 | 含肥市财政局 | 关于企业享受岗位补 贴的公示-第二批 |
14,654.00 |
| 科技保险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 中心 |
关于开展 2018年合肥 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 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 通知 |
12,504.00 |
| 技能培训补贴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开展高新区 2018 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的通知 |
12,000.00 |
| 个税返还 |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7,000.00 | |
| 合计 | 11,528,251.75 |
- 2017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项目名称 | 来源 | 依据或批准文件 | 金额 |
|---|---|---|---|
| 经信委重大技术装备和 示范应用补贴款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公布 2017年安徽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名单的通知 |
480,000.00 |
| 2017年新型工业化发展 政策首台套装备奖励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2017年下半年新 型工业化政策项目奖 补资金的公示 |
480,000.00 |
| 合肥市科技局市自主创 新政策兑现第8条高企 补助 |
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 心 |
关于 2017年9月份合 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 现结果的公示 |
200,000.00 |
| 高新区科技局首次认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 励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2016年度和2017 年度《合肥高新区鼓励 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 业发展》相关政策部分 条款兑现情况的公示 |
200,000.00 |
| 2016年度合肥市中小企 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 助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2016年度合肥市中小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金项目审核情况公示 |
69,890.10 |
| 高新区科技局知识产权 奖励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2016年合肥高 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 进新兴产业发展》等相 关政策部分条款兑现 情况的公示 |
59,600.00 |
| 合肥市创新型企业奖励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公示合肥市 2016 年度合肥市创新型企 业拟认定名单的通知 |
30,000.00 |
| 参加成都创交会奖励资 金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关于 2017 中国 · 成都 全球创新创业交易会 展览项目公示表 |
20,000.00 |
| 企业稳岗补贴 | 合肥市财政局 | 关于企业享受岗位补 贴的公示-第四批 |
17,596.00 |
| 合创券 | 17,100.00 | ||
| 合计 | 1,574,186.10 |
(二)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投资收益 | 2,059,896.33 | 304,608.70 | 60,281.77 | 105,421.57 |
|---|---|---|---|---|
投资收益系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
(三)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 营业外收入 | 43,052.94 | 785,200.00 | 46.152.21 | ||
| 营业外支出 | 107,383.93 | 110,960.58 | 3,707.59 | 137, 172.47 | |
| 合计 | -64,330.99 | 674,239.42 | 42,444.62 | $-137,172.47$ |
二、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的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对于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公司对于增资或受 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一次性计入 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 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公司2019年 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中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分别 为 10,341,591.66元、9,867,500.00元和 900,000.00元。
$12$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此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合肥芯素微电子装备般资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340131017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1〕350号
关于同意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 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 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会今第174号)等有关规定, 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 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抄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分送:会领导。 | |||||||
| 办公厅,发行部,市场一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 |||||||
| 证监会办公厅 | 2021年2月2日印发 | ||||||
| 打字: 徐梦冉 | 校对:周南致 | 共印 15 份 |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