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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A SECURITIES CO., LTD. M&A Activity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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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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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公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合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为主要从事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从事的相关主营业务均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其他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特别提示;

二、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于交割日后,中金公司将办理注册资本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注销法人资格。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存续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存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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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