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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 Vehicl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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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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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0 年9 月30 日,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含相关 附录,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上市后适用,下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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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 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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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督促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 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含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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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2 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签字。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督促其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出席情况;

  •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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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 外”、“低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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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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