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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 Safeway Technologies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r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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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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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 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 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 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向董事会建议调整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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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基本方案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薪酬,薪酬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 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岗位、职务,以及 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三)未在公司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 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现金 福利)、月度业绩奖金、年终奖金及利润激励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其工作岗 位确定,月度业绩奖金根据个人月度考核结果浮动,年终奖金结合公司年度业绩 与个人年度绩效综合确定,利润激励则基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上述现金福利、月度业绩奖金、年终奖金及利润激励的核定与发放规则具体 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与方案执行。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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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 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以银行转账方 式发放,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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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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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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