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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 Safeway Technologies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Nov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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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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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1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 财务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 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 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将本人的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三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确认 函的形式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 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计划、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 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在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
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
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本次交易前持有
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日始至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拟交易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如适用)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
份;□其他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 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本人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 格等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________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 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动进展的书面申报 [1]

  • 致: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董事会秘书:

本人所持 A 股股份已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间过半,目前进展如下: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当前实际持股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

关(如适用):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申报人:

日期:

  • 1 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A 股适用

11

附件 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动后的书面申报

  • 致: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秘书:

本人已完成如下公司股份的交易:

股份种类 交易完成前股份数量 交易完成后股份数量 交易价格(区间)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2] 交易性质[3] 完成交易日期 交易期间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如适用):

是否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或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

(比例),如是,请说明原因: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申报人:

日期:

2 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或以及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

3 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