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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HUNG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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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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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 明: 103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瑞軒會計師、郭麗園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監察人出具審查報告認為 尚無不符在案。

議 決: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具本公司 103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一 O 三年初待彌補虧損餘額為 5,281 ,959,356 元,一 O 三年 度因採用 IAS19 產生確定福利之精算損失而調減保留盈餘 74,311,084 元,調整後待彌補虧損餘額為 5,356,270,440 元,加上一 O 三年度稅後淨利 208,396,603 元後,一 O 三年底待彌補虧損餘額 為 5,147,873,837 元。

  • 三、本公司擬訂之一 O 三年度盈虧撥補表如下:

盈虧撥補表 一O 三年度

單位:元 項 目 金 額 年初待彌補虧損餘額 ($5,281,959,356) 確定福利精算損失列入待彌補虧損 (74,311,084) 調整後待彌補虧損餘額 (5,356,270,440) 一0 三年度稅後淨利 208,396,603 年底待彌補虧損餘額 (5,147,873,837)

董事長:黃宗英 經理人:黃義江 會計主管:侯穎昇

議 決: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 號令,依據證 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訂定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因本 公司現任(第12 屆)董事、監察人至104 年任期屆滿,依令自下屆(第 13 屆)董事會起,本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故辦理本 章程修訂。

二、修訂條文說明如下:

  • (一)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修訂第四章名稱。

  • (二) 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6 條,股東應憑出席證及出席簽到 卡出席股東會,並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故配合修訂第14 條。

  • (三)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修訂第15 條刪除 監察人相關規定,並修訂獨立董事最少人數增加至三人。另配 合修訂董事人數。

  • (四) 配合第15 條已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刪除第15 條之1 第四項 條文。另酌作文字修訂。

  • (五)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修訂第16 條、第 18 條、第22 條、第28 條,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六)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刪除第21 條。

  • (七) 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5 第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 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 之規定,故刪除第27 條相關條文。另為使條文明確,增訂會計 年度期間定義及依公司法第228 條列出各項表冊。

  • (八) 修訂第31 條,增列本次修訂次別及日期。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故辦理本處理程序修訂。

  • 二、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一) 為明確律定審計委員及董事成員決議權計算標準,於第4 條第 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增訂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之用 詞定義。

  • (二) 原第6 條本處理程序之訂定、修正規定合併於第22條予以規範。

  • (三)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4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規定, 修訂第6 條。

  • (四) 因應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配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用語 將「固定資產」修改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故修訂第8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 (五)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修訂第10 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目之(2)、第14 條及第22 條,另第 14 條依實務作業,再酌作文字修訂。

  • (六) 依本處理程序名稱,於第4 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10 條第一項第 二款,酌作文字修訂。

  •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决。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故辦理本作業程序修訂。

二、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一)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修訂第1.3 及第 2.4.9。

  • (二) 為明確律定審計委員決議權計算標準,增訂第1.4.4 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用詞定義。

  • (三) 為明確律定董事成員決議權計算標準,增訂第1.4.5 全體董事 用詞定義。

  • (四)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4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規定, 修訂第2.4.1。

  • (五)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 條規 定,及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修訂第2.4.10。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六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决。

  • 說 明:一、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故辦理本作業程序修訂。 二、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一) 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4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規定, 增訂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修訂第三款與第五款,其餘調整 條文序號。
  • (二)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修訂第十一條。

  •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七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依據證 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訂定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因本 公司現任 ( 第 12 屆 ) 董事、監察人至 104 年任期屆滿,依令自下屆 ( 第 13 屆 ) 董事會起,本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故辦理本規 則修訂。

二、修訂條文說明如下:

  • ( 一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第 2 條、第 16 條 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

  • ( 二 ) 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公告之股 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6 條,修訂第 6 條如下:

  • 為明確股東會有股東報到程序,新增第一項文字。

  • 明確股東會報到時間及報到處設置地點,以強化股東會作業, 新增第二項文字。

  • 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訂條文第三項,文字並配合酌予修 訂。

  • 現行條文第一項,配合移列為修訂條文第四項,且配合修訂條 文第三項文字酌予修訂。

  • 現行條文第三項文字配合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

  • ( 三 ) 參照證交所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8 條,修訂第 9 條如下:

  • 為使股東會開會全貌能完整重現,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文 字,擇一實施錄音錄影之「或」改為「及」。

  • 錄音及錄影的時間與方式,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 到、會議進行、投票、計票等過程全程以連續不間斷方式為之, 故新增第一項後段文字,以臻明確。

  • 現行條文後段有關保存期限之規定,配合新增第一項文字移列 至修訂條文第二項,並酌予修訂。

  • ( 四 ) 為保障股東行使股東權益(包括投票權),強化公司治理,擬參 照證交所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13 條,修訂第 17 條,股東會議案採行逐案票決及揭露表決結果。

  • ( 五 ) 參照證交所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13 條,鑑於股東 會開票之計票、監票、宣讀表決內容宜公開、公正,為使股東 能充分、即時掌握議案表決結果及統計權數,修訂第 19 條第二 項文字,以資明確。

  • ( 六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第 20 條刪除監察 人相關規定;另參照證交所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14 條,為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選舉董事之表決結果,修訂 相關條文,以資明確。

  • ( 七 ) 第 21 條修訂說明如下:

  • 參照證交所公告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15 條,修訂本 條第二項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配合第 17 條修訂股東會議案採行逐案票決,議案均經股東投 票表決,刪除本條第四項條文。

  • 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擬廢除監察人制度,刪除本條第五項 監察人相關規定。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八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選舉本公司第十三屆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第十二)屆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於104 年06 月12 日任期屆 滿,擬全面改選第十三屆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 自104 年6 月26 日至107 年6 月25 日止。

  • 二、第十三屆董事改選採候選人提名制,提名之候選人名單詳附件,請 股東自名單中選任之。

議 決:

第九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提請許可本公司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相關職務,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第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 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之規定辦理。

  • 二、另依據公司法第32 條規定,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 三、擬請許可本公司第十三屆當選董事解除其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董 事候選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議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