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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HUNG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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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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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O一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說明:一O一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麗 園、江佳玲會計師查核簽證,認為足以允當表達一O一年度之經營成果與 一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並經監察人出具審查報告認為尚無 不符在案。

議決: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具本公司一O一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一 O 一年期初待彌補虧損為 2,283,379,748 元,一 O 一年度 稅後淨損為 3,473,211,354 元,期末待彌補虧損為 5,756,591,102 元。

  • 三、本公司擬訂之一O一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

虧損撥補表

一O一年度

單位: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待彌補虧損餘額 ($2,283,379,748) 一O一年度稅後淨損 (3,473,211,354) 期末待彌補虧損餘額 (5,756,591,102)

董事長:陳玉松 經理人:金榮成 會計主管:楊岳崑

議 決: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一、本次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第22 條修訂:

為強化公司治理,本公司已選任外部監察人,故增訂外部監察人報 酬由董事會參照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水準議定,配合修訂第22 條。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議 決: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 明:一、本次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一)依 101 年 7 月 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令修 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準 則 ) 部分條文辦理,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二)本次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1. 依準則第 6 條增訂本公司作業程序第 2.4.2 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程序 所稱之淨值,以資明確。其餘為使字義更明確,酌作文字修訂。

    2. 本公司如有從事資金貸與情事,應依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之規定評估備抵壞帳,並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故參照準 則第 23 條規定,本公司作業程序第 2.4.8 條酌作文字修訂。

    3. 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依準則第 22 條規定,修 訂本公司作業程序第 2.5.2 條第一項序文;其餘酌作文字修訂。

  •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故本公司作業程序第 1.2 條修正其名稱。

  • (四)本公司已自本屆董事會起設置獨立董事,故本公司作業程序相關第 1.3 條、第 2.4.1 條條文酌作文字修訂。

  •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公 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應不得延長。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 2.2 條:「資金貸 與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到期如情況特殊須展延者,經董事會同意 後得依實際需要更新其融通期限。」,與規定不合,故修訂之。

  • (六)為使字義更明確及配合實務運用,本公司作業程序第 2.4.3 條、第 2.4.7 條及第 2.9 條條文酌作文字修訂。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全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 議 決: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决。

說 明:一、本次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依101 年7 月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 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準則)部分條文辦理本作業程序修訂,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 1.第7 條修訂:

  • (1)基於公司治理及財務報告公允表達與資訊充分揭露原則,本公司 如有從事背書保證情事,均應依所施行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評估或認列或有損失並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故依準則第26 條,本公司作業程序第7 條第一項第三款 酌作文字修正。

  • (2)考量子公司股票如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故依準則 第12 條增訂本公司作業程序第7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茲明確。

  • 第8 條修訂:

  • 配合實務及簡化作業,依準則第17 條規定,擬修訂以向經濟部申 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另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 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或保證相關合約應由董事長或經董事會授 權之人簽署,故修訂本公司作業程序第8 條。

  • 第9 條修訂:

  • (1)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依準則第25 條規定, 修訂本條第二款序文。

  • (2)依準則第6 條規定,修訂本條第四款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認定, 及明定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以資明確。

  • 4.修訂第6、11 條:

  • 本公司自本屆董事會起已設置獨立董事,故作業程序相關第6 條及第 11 條酌作文字修訂。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暨修訂前條文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 議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