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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TC HEL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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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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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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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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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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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十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 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2018 年3 月30 日和2018 年 4 月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海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 年4 月20 日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4 月20 日上午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 年4 月19 日15:00—2018 年4 月20 日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4 月1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季长彬先生,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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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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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88,059,772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11%,其中中小股东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9,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872,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88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上述股东均为2018 年4 月16 日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 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郑理先生、刘福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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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生、一名监事代表蒋春兰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网 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告 及审计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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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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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津贴)金额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94%;
反对868,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06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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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同意13,7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616%;
反对868,3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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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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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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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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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0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94%;
反对868,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06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13,7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616%;
反对868,3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银行授 信额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0.4873%;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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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弃权200,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9.22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未通过。
10、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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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0,037,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795%;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205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中国恒 天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对本议案采取了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也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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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的表决情况:
- 同意288,087,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76%;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24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投票 结果:
同意37,37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2369%;
反对844,7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1 %;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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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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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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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宿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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