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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TC HEL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r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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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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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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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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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二0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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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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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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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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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2016 年3 月10 日和2016 年3 月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3 月31 日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庄旭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3 月31 日上午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3 月 30 日15:00—2016 年3 月31 日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3 月25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庄 旭升先生,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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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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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88,062,847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15,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28,3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
上述股东均为2016 年3 月25 日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 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涉及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回避表决的问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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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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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虞文品先生、张明明 先生、一名监事代表李星华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1 项议案依法提前进行了公告披露,全 部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通过,且该等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 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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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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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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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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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宿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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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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