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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Hifutu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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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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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
补充协议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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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名称: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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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经初步测算约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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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由于重庆市璧山区充电桩生产基地的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 到项目建成后的产线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深 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 2.本次投资项目建设中需履行环保等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有一定的工程建设 周期,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预计的期限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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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投资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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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4.虽然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发展需求,但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确 定因素,若未来市场发展情况低于公司当前预测,有可能存在投资后未达预期收 益的风险。因此,公司将时刻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跟踪市场需求,以国家政策 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及时改变研发、营销策略、提升服务品质等手段降 低经营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2021 年2 月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双方就进一步推进公司在高端智能制造板块的发展, 促进重庆市璧山区及重庆市的充电桩产业发展,实现双方共赢互利达成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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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测算,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约3 亿元。
2021 年4 月1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 订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与重庆市璧山区 人民政府签订《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双方就加快推进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的落 地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1.2021 年7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 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投资项目规模总额 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4.5 亿元。
—— 2.鉴于本次交易对手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间接控制的企业 重庆绿 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项目投资总额经初步测算为4.5 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 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本次与关联方的投资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的5%,因此尚需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志达先生对本项 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重组上市。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秦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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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547D
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 号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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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间接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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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城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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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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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璧山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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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在璧山区注册成立的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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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重庆惠程”)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将根据项目 发展需要,指定主体通过对重庆惠程增资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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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规模:面积约85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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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积为准)。
5.总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0.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不高于0.8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 于0.2 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3 亿元。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投 资总额预计为4.5 亿元,如未来投资超出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公司 将根据实际具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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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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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进度:目前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建设的充电桩生产项目正处于有序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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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中,目前厂房已整备完毕,生产线已进入安装调试阶段;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系公司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定 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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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及项目用地
1.1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1.2 条“项目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0.3 亿元,流动资 金投入不高于0.5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于0.2 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 于13 亿元,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调整为“项目规模:本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 于0.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不高于0.8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于0.2 亿元。项目建 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3 亿元,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1.2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1.3 条“拟在璧山投资建设高速智能充电 桩生产基地,项目签订后3 年内达到正常年产不低于3 万台充电桩的产能。”调 整为“在璧山投资建设高速智能充电桩生产基地,修建厂房约7 万平方米,设置 高速充电桩生产线3 条、配电设施生产线2 条,项目建成后3 年内达到正常年产 不低于3 万台充电桩的产能。”
1.3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2.2 条“土地位置及面积:甲方拟供给乙 方的土地位于璧山高新区范围内,面积约60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协议》的面积为准)。”调整为“土地位置及面积:甲方拟供给乙方的土地位 于璧山高新区范围内,面积约85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的面积为准)。”
1.4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3.3 条“国有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在甲方 为乙方出具该项目预可研红线图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2 万元/亩(即120 万元) 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调整为“国有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在甲 方为乙方出具该项目预可研红线图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2 万元/亩(约170 万 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项目推进要求
2.1 若乙方按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4.2 条约定动工建设,项目地块 厂房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后30 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 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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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乙方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之日起5 年内,本项目厂房 不得出租或出售,且不得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出租或出售。 3.税收约定
3.1 乙方确保在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4.2 条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 从项目地块厂房建成投产之日起连续5 年累计在璧山缴纳的税收不低于8700 万 元(不包含项目建安环节产生的税收及土地使用税和社保入税)。乙方从项目地 块厂房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之日起每一个完整生产年度为一个计税 考核周期,从项目建成投产并签订计税确认书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 缴纳税收不低于1000 万元,第二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1200 万元,第三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1500 万元,第四个完整生产 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2100 万元,第五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 低于2900 万元。项目租用厂房期间税收考核期至项目完成搬迁并签订二期计税 确认书后自动终止。
3.2 乙方纳税主体必须是乙方注册在璧山,纳税关系不得转移。
3.3 计税面积按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出让面 积计算。
4.扶持政策
4.1 甲方从璧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期拨付一定金额划入甲乙双方共 同设立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乙方本项目建设。甲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乙方在使用该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前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5.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项目任一考核周期的累计税收低于本合同3.1 约定标准,税收差 额部分(不包括利息)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后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若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通过法定途径追缴 并按0.5‰/天收取利息。若乙方项目任一考核周期的累计税收高于本合同3.1 条约定标准,税收超出部分(不包括利息)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若五年税收考核期满,乙方在约定期限内的税收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在乙方提供书面的纳税证明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在考核期缴 纳的税收考核违约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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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若发生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乙方已经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额 退回给乙方,且乙方不能继续享受本《补充合同(二)》约定的用于支持其项目 建设的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甲方保留本《补充合同(二)》5.1 条约定 的违约金追偿权:(1)乙方未按本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4.2 条约定时限 推进项目进程,超过一个月;(2)若乙方在合同履约期内将原有厂房及本项目厂 房出租、出售或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出租、出售;(3)乙方在本《补充合同(二)》 第3.1 条约定期限内的税收低于约定标准且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将 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5.3 因乙方违约,需将已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退还,乙方在收到甲 方书面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同时甲方保留追索该笔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的追偿权。
6.附则
6.1 本补充合同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与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工业项目 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记载的条款和条件真实有效并约束甲乙双方。 若本补充合同与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工业项目补充合同》部分条款有冲突, 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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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成立,并经各自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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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结束后,自行终止。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未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变更或高层人事变 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由于重庆市璧山区充电桩生产基地的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 到项目建成后的产线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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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投资项目建设中需履行环保等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有一定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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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预计的期限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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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投资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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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4.虽然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发展需求,但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确 定因素,若未来市场发展情况低于公司当前预测,有可能存在投资后未达预期收 益的风险。因此,公司将时刻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跟踪市场需求,以国家政策 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及时改变研发、营销策略、提升服务品质等手段降 低经营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九、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及其 控制的企业累计已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2021 年5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思极星能科技 (四川)有限公司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控制的企业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绿发”)共同投资设立重庆思极星能科技有限公司。其 中,公司出资人民币900 万元,持股比例为30%。
2.2021 年5 月-6 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拟与重庆绿发 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新合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 合富”)共同投资设立重庆绿能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其中,公司及喀什中汇 联银合计出资人民币3,000 万元,合计持股比例为30%。
3.2021 年6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绿发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新合富共同投资设立重庆中石化惠发综合能源 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公司核名与登记为准),其中,公司以货币1,000 万元出 资,出资比例为20%。
十、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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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 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正和公 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并同 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与关联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 (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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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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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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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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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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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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