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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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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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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2021年1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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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聘用条款(包括收 费)的合理性;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 审计委员会形成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包括审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 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并进行评估、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包括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六) 评估公司内控有效性,包括审查内控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审 阅内控有关报告并进行评估、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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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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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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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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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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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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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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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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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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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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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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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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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可采用通讯表决代替现场表决。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形成 的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署。该决议可以 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它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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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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