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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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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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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 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 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三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各子公司在对外捐赠之前,应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五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 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 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 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累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 案;
(二)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报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 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 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力帆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 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 公司财务部、投资证券部、法律事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