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10, 2012

57286_rns_2012-10-10_2609eec6-ca66-4d48-8b4c-b5b02d83779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5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林瑞玉、林华智

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林瑞玉、林华智提供借款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为年息11%

  • 林瑞玉和林华智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力帆 )的股东,其 中林瑞玉出资857.5 万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华智出资857.5 万元,持 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瑞玉担任浙江力帆的董事长,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 易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

  •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本公司”)拟与自然人 林瑞玉、林华智签署《借款协议》,向林瑞玉、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 支持其发展。林瑞玉和林华智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帆”) 的股东,其中林瑞玉出资857.5万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华智出资857.5万 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瑞玉担任浙江力帆的董事长,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关 联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通讯 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关联方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 人民币800万元。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情况介绍

林瑞玉先生,1969年04月23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住浙江台州路桥区水 天一色小区,现任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董事。

林华智先生,1958年08月05日出生,大专学历,现住浙江台州路桥新桥镇新凤 新村,现任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借款金额和用途

2011 年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通过重组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江力帆 ” ),本公司取得浙江力帆 51% 股权。 在重组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台州欧铭 ” )时,台州欧铭尚欠为其配 套的供应商货款约 800 万元,为顺利完成重组,林瑞玉和林华智已将该欠款约800万 元应付款剥离出台州欧铭。由于这些供应商现仍然在为浙江力帆继续供货,为能更 好的促进供应商与浙江力帆之间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希望能尽快支付前述约800万元 所欠货款,为此,林瑞玉和林华智希望共同向本公司借款800万元,用于支付其所欠 供应商的货款,并到期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2、 资金占用期限和费用计算

借款期限为两年,从本公司将所借款项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之 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年息11%计算。

3、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林瑞玉和林华智需在借款之日起的第12个月时偿还200万本金,第18个月时再偿 还200万本金,两年到期时偿还剩余的400万本金,按季度付息,在每季度到期前一 日付清。

4、 保证条款

林瑞玉和林华智以其合计持有的浙江力帆49%的股权质押给力帆股份作为还款 担保,并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本次借款将在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办理完毕后方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

四、 本次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

本次力帆股份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的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来源于公司自有资 金。

五、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在重组浙江力帆的前身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后,持有浙江力帆51% 股权,本次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理顺其与 配套厂商的合作关系,支持及巩固浙江力帆在当地与配套厂商的业务合作,为公司 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且林瑞玉和林华智以其合计持有的浙江力帆49%的股权质押给力帆股份作为还款担 保。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司与林瑞玉、林华智签署《借款协议》等相关事宜,并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在重组浙江力帆前身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后,持 有浙江力帆51%股权,本次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 用于理顺其与配套厂商的合作关系,支持及巩固浙江力帆在当地与配套厂商的业务 合作,可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 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本次关联方借款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