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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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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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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5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林瑞玉、林华智
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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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林瑞玉、林华智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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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为年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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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玉和林华智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江力帆 ” )的股东,其 中林瑞玉出资857.5 万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华智出资857.5 万元,持 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瑞玉担任浙江力帆的董事长,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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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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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本公司”)拟与自然人 林瑞玉、林华智签署《借款协议》,向林瑞玉、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 支持其发展。林瑞玉和林华智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帆”) 的股东,其中林瑞玉出资857.5万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华智出资857.5万 元,持有浙江力帆24.5%股权,林瑞玉担任浙江力帆的董事长,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关 联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10月9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通讯 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关联方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 人民币800万元。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情况介绍
林瑞玉先生,1969年04月23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住浙江台州路桥区水 天一色小区,现任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董事。
林华智先生,1958年08月05日出生,大专学历,现住浙江台州路桥新桥镇新凤 新村,现任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借款金额和用途
2011 年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通过重组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江力帆 ” ),本公司取得浙江力帆 51% 股权。 在重组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台州欧铭 ” )时,台州欧铭尚欠为其配 套的供应商货款约 800 万元,为顺利完成重组,林瑞玉和林华智已将该欠款约800万 元应付款剥离出台州欧铭。由于这些供应商现仍然在为浙江力帆继续供货,为能更 好的促进供应商与浙江力帆之间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希望能尽快支付前述约800万元 所欠货款,为此,林瑞玉和林华智希望共同向本公司借款800万元,用于支付其所欠 供应商的货款,并到期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2、 资金占用期限和费用计算
借款期限为两年,从本公司将所借款项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之 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年息11%计算。
3、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林瑞玉和林华智需在借款之日起的第12个月时偿还200万本金,第18个月时再偿 还200万本金,两年到期时偿还剩余的400万本金,按季度付息,在每季度到期前一 日付清。
4、 保证条款
林瑞玉和林华智以其合计持有的浙江力帆49%的股权质押给力帆股份作为还款 担保,并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本次借款将在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办理完毕后方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
四、 本次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
本次力帆股份向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的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来源于公司自有资 金。
五、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在重组浙江力帆的前身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后,持有浙江力帆51% 股权,本次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理顺其与 配套厂商的合作关系,支持及巩固浙江力帆在当地与配套厂商的业务合作,为公司 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且林瑞玉和林华智以其合计持有的浙江力帆49%的股权质押给力帆股份作为还款担 保。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司与林瑞玉、林华智签署《借款协议》等相关事宜,并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在重组浙江力帆前身台州市欧铭摩托车有限公司后,持 有浙江力帆51%股权,本次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和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 用于理顺其与配套厂商的合作关系,支持及巩固浙江力帆在当地与配套厂商的业务 合作,可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向浙江力帆股东林瑞玉、 林华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本次关联方借款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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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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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