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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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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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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2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汽车销售”)为 解决在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的优质汽车经销商的付款问题,同时加强产品 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销售资金结算速度,由力帆汽车销售、经销商与中信银行签 署产品销售金融合作协议,为经销商提供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
经销商购买力帆汽车销售购买产品,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专项 用于向力帆汽车销售支付购车款。当经销商到期无法足额交存任何一笔已到期的银 行承兑汇票票款时,则中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为经销商继续办理授信业务并视同经 销商逾期。要求力帆汽车对经销商未销售的库存车辆按经销商原采购价格立即进行 回购。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经董事会 12 名董事 通讯表决,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回购 担保的议案》,同意力帆汽车销售为信誉良好的优质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根 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的优质汽车经销商(法人客户)。
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
力帆汽车销售拟与中信银行及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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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权期限:12 个月,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授权额度:总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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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信银行根据自身授信制度及规定,并参照力帆汽车销售向其推荐的给予经销 商的授信额度函和经销商申请,为经销商核定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该授信额度 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仅限于经销商向力帆汽车销售支付购买力帆品牌汽车的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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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销商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须按最低不少于汇票金额 30%向中信 银行交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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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力帆汽车销售在收到中信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后,按照所记载的票 据金额在三十日内向经销商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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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销商在其向中信银行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 30 日,中信银行将以传 真形式及时通知力帆汽车销售和经销商。当经销商到期无法足额交存任何一笔 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时,中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为经销商继续办理授信 业务并视同经销商逾期。在此情况下经销商同意中信银行直接从经销商在中信 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其他任何账户中提前收回(含扣收)部分及至全部银行 承兑汇票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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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力帆汽车销售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通知书》立即停止向经销商发车。力 帆汽车销售应同时将控制的经销商资金(包括不限于到期应付销售返利款、广 告费、保证金等)划入经销商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弥补中信银 行到期垫款及因金融网络业务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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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力帆汽车销售自收到中信银行出具的《库存车辆回购通知书》后,对中信银行 持有的汽车合格证对应的经销商未销售的库存车辆,在见到汽车合格证后按照 经销商原采购价格立即进行回购,力帆汽车销售应在收到《库存车辆回购通知 书》后 30 日内及时将回购车辆的回购款支付到中信银行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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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力帆汽车销售将库存车辆回购款交予中信银行后,中信银行应及时将回购车辆 的合格证交给力帆汽车销售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经销商应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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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销商应在中信银行首次办理业务前对以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力帆品牌系列汽 车办理承兑期和延长销售期期间的车辆财产综合保险,首次保险期限为 15 个 月,中信银行为保单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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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为力帆汽车销售在《三 方合作协议》中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重点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是目前行业内较常见的汽 车融资销售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达到对经销商的融资支持并实现风险共担, 从而有效拉动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公司经 营层督促销售部门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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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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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