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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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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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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力帆股份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不属于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银行 贷款并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 内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8,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关于调整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对象的独立意见
因银行授信需要,公司拟就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银行举 借的 3,500 万美元银行授信变更后的担保主体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在实施上述反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 决策程序,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四、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相关议案审议时,涉及关 联交易情形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巍 许 敏 管 欣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全利 徐世伟 陈煦江
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