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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AFARI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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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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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8 月21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下属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11 家公 司破产重整。2020 年11 月30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力帆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力帆股份认为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重整计划执 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于2020 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一、重整计划

2020 年8 月21 日,力帆股份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20) 渝05 破申327 号的《民事裁定书》、(2020)渝05 破申361 号—(2020)渝05 破申370 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力帆股份及下属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 公司等11 家公司破产重整。

2020 年11 月25 日,债权人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11 月30 日 裁定批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如下:

(一)力帆股份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存续。

(二)以力帆股份现有总股本1,313,757,579 股扣除需回购注销的限售股 27,931,300 股后1,285,826,279 股为基数,按10 股转增24.99695156 股的比例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3,214,173,721 股,转增及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后 力帆股本增至4,500,000,000 股。前述3,214,173,721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 1,349,550,000 股用于引进满江红基金30.00 亿元货币资金投资、900,000,000 股用于引进产业投资人、964,623,721 股用于偿还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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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债权(金额601.38 万元)以现金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金额80.26 万元)以现金全额清偿。

(五)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314,797.81 万元(含暂缓确认债权11,028.20 万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151,049.57 万元、转为普通债权金额163.748.24 万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

1、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由相应的质押保证金优先清偿,未 能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

2、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值范 围内的债权,由力帆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5 年内以现金方式予 以留债分期清偿,按上述评估值留债分期清偿后,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 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予以处置变现的,则相应有财产担保债 权以担保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 获得受偿。

(六)普通债权(金额968,946.60 万元,其中:已确认普通债权754,758.63 万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依法转入的普通债权163,748.24 万元、 暂缓确认普通债权50,439.73 万元)按如下方式清偿:

1、每家普通债权人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力帆股份在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偿,每100 元 普通债权分得约6.26174076 股力帆股份A 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 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5.97 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为使上市公司重整后经营性资产具有完整性,针对由力帆股份作为主债务人 并以力帆股份全资子公司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如该担保财产予以保留的, 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方式在全资子公司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予以留债 分期清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债权人就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形成的债权向同时进入重整程序的主债务人、保 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均主张权利的,在上述其中一个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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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七)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 划之日起3 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请书,行 使取回权;若在上述期限内融资租赁债权人未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则视为融资租 赁债权人不行使取回权并委托管理人处置相应融资租赁物,融资租赁物处置方式 如下:

1、针对融资租赁物不予以保留且需处置的,管理人将参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财产处置方案处置融资租赁物,该融资租赁物的市场变现价款将支付给融资租赁 债权人,融资租赁债权人债权扣除市场变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 方式予以清偿。

2、针对融资租赁物予以保留的,管理人将向融资租赁债权人送达融资租赁物 回购通知书,若融资租赁债权人在送达之日起3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回购,由债务人按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分期清偿的条件 向融资租赁债权人进行回购,在回购款支付完毕之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由债务人 享有;融资租赁债权人债权在扣除评估值之外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 予以清偿。

(八)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 的债权,以及账面记载但尚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 或账面记载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 清偿。

(九)劣后债权(金额1,106.57 万元)将不直接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现金及股票资 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但若预 留的股票及现金资源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 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如下:

(一)2020 年12 月24 日力帆股份已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214,173,72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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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 年12 月24 日力帆股份收到满江红基金30.00 亿元资金,力帆 股份1,349,550,000 股股票已登记至满江红基金名下。

(三)力帆股份已与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换电车型SE5A 车型技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已与枫盛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产能合作 协议》。力帆股份900,000,000 股已登记至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 下。

(四)职工债权已于2021 年1 月全部偿还。

(五)税款债权已获得税务主管机关的减免。

(六)担保债权在担保物评估价值范围内,按照重整计划留债分期偿还;剩 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偿还。

(七)普通债权

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已支付普通债权人现金8,652.91 万元、兑付普通 债权人股票32,532.08 万股。剩余需支付普通债权人现金已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已过户到管理人账户。

(八)融资租赁债权

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正在办理取回事宜。债权人未行使取回权的,其中: 需保留的融资租赁物,管理人向融资租赁债权人送达了融资租赁物回购通知书, 按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留债分期清偿;不需用的融资租赁物,管理人正在依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财产处置方案处置,融资租赁债权扣除融资租赁物变现价款后的剩 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三、会计处理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 年2 期(会计部函【2009】 60 号)的规定: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 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 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版)》相关案例解析,公 司将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 也过户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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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力帆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经完成,满江红基 金资金及产业投资人车型授权协议、产能合作协议已经签署,债务已偿还超过 50%,并将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 的股票过户至管理人账户。力帆股份重整计划执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于2020 年确认重整计划涉及债务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获取力帆股份破产重整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民事裁定书》、《重整计 划》等;对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与力帆股份管理层讨论重 整计划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及消除时点。我们认为力帆股份重整计划执行不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于2020 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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