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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pse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rp.,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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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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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8-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2021年 8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发 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公告了《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 报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后,于2021年11月 1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反馈问题,本所律师经补充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变化情况,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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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 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可转债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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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目 录 ............................................................................................................................................... 4 正 文 ............................................................................................................................................... 5 问题6.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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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问题 6.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 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 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 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审核问询函》第6.2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补充核查程序:

  • 1、查阅了自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下载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

  •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

  • 2、查阅了发行人《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

  • 动报告书》等公告内容;

  • 3、查阅了海联智合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 4、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公司副总经理

  • 任免的公告》等资料;

  • 5、登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

  • 动情况”系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进行 查询;

  • 6、获取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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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内的减持情况、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进行的说明与承诺。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减 持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联智合外,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副总经理任免的议案》,同意公司副总经理庞功会自本次董事审议通过之 日起将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同意聘任丁京柱、郭争 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 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卢 国建、万巍、张驰、齐凡、谭兰兰、刘维明、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王金锁、 毛力、庞新洁、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昌福。

根据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系统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发生减持 其名下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

2、视情况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及其控制的 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分别出具的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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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 市战略配售除外)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 诺。2、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 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 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 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市 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 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及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 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巍、张驰、齐凡、谭兰兰、 刘维明、王金锁、毛力、庞新洁、杨丽宁、丁京柱、郭争永、黄昌福分别出具的 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 配售除外)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 相关承诺。2、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 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人确 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 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 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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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 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不参与认购者及其承诺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已分别出具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卢国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海联智合,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万 巍、张驰、齐凡、谭兰兰、刘维明、王金锁、毛力、庞新洁、杨丽宁、丁京柱、 郭争永、黄昌福分别作出将视情况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声明与承诺,将根 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该等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或已发行的可转债。公司独立董事陈军宁、丘运良、蔡一茂已出具承诺不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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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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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刘从珍 刘丽萍 许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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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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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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