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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pse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rp.,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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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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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于2021 年8 月27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41)。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 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或“合肥芯海”)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 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天风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与招商银行深 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0 号文同意,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82 元,共计募集资金 570,500,000.00 元,坐扣承销费用 50,805,096.22 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519,694,903.78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 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保荐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 用 25,198,459.92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4,496,443.86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0〕3-8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已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 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 下: | |||||
|---|---|---|---|---|---|
| 单位:人民币元 |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实施主体 | 初始存放金额 | 2021 年10 月29 日余额 |
备注 |
| 招商银行深圳福田 支行 |
755919273310103 | 芯海科技 | 188,910,600.00 | 4,106,560.27 | |
| 75591927338200100 | 芯海科技 | 20,000,000.00 | 现金管理余额 |
||
| 755952557810601 | 合肥芯海 | 18,503,511.02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23989 | 芯海科技 | 150,282,903.78 | 27,038,759.80 |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4403040160000319562 | 芯海科技 | 180,501,400.00 | 22,641,985.79 | |
| 4403040160000327417 | 芯海科技 | 30,000,000.00 | 现金管理余额 |
||
| 合 计 | 519,694,903.78 | 122,290,816.88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上市发行费用支付以及本次IPO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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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超过4 亿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发生提前支取或者转让情形的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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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振坤、陈佰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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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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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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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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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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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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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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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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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 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 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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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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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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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高性能32 位系列MCU 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压力触控芯片升级及 产业化项目、智慧健康SOC 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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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不超过4 亿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发生提前支取或者转让情形的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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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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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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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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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振坤、陈佰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6、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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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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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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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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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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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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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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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 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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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