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ipse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rp.,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58518_rns_2021-11-19_65f96404-f1db-47c7-830d-c64dcd4616b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芯海科技(深圳)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1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 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 就本次董事会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讲 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确定以 2021年1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 以 65 元/股授予预留的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 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确定以 2021年1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 对象以 50.00 元/股授予预留的 5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资文 蔡一茂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2021年11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