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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pse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rp.,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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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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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42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4 月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 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1 年4 月21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55 名激励对象以50 元/股共授予256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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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茂

2021 年4 月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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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宁

2021 年4 月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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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运良

2021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