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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psea Technologies (Shenzhen) Corp.,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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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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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 19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卢国建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