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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West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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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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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建西部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 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 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3.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中国建筑西南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南院”)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是公司的关联 方;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与 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 后,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本 次向中建西南院、海螺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关联交 易。该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定价符合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 义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独立董事对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监事会认为公司引入海螺水泥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 利用海螺水泥在水泥等领域的优势资源,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的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公司发展。 公司与海螺水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 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公司与中建西南院、海螺水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 公正、合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等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 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合理投资 回报的关系,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9.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 〕 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可 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 单位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后方可实施。

全体监事签字:

曾红华 姜高峰 黄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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