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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UNGSTEN AND HIGHTECH MATER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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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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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1-5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零二一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本计划全 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基于 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 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未来业绩的承诺,虽然业 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响, 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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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股票。
三、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量(不包括已经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第一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涉及的标的总股票数量为2,454.30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105,429 万股的2.33%。其中,首批授予总 数为1,963.44 万股,约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80%;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量490.86 万股,约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非经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 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次中钨高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拟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计143 人,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中层干部和核心专业人员,占中钨高新上市公司在职员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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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1.9%。同时,将预留部分额度授予后续符合激励对象 确定原则的市场化选聘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等人员。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未含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 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五、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批授予价格为3.56 元/股。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参照 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 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 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不超过十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以在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 锁条件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 利息)回购。限售期满后,首批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解锁比例如下:
| 解锁比例如下: | |
|---|---|
| 日期 | 解锁比例 |
| 授予日两年以内 | 0 |
| 授予日起两周年 | 1/3 |
| 授予日起三周年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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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起四周年 1/3
七、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
-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国资 监管机构批准、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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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 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十一、自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向 符合首批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二、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以自筹方 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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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 7 - 第二章 总则 ................................. - 9 -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 - 第四章 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及来源 ............ - 13 -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分配 ............ - 13 -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 - 15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 16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 - 17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规定及禁售规定 ..... - 23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4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25 -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 - 27 -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 30 -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 - 32 - 第十五章 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 34 -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 - 36 - 第十七章 附则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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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外说明,本计划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将如 下解释:
-
“本计划” 指《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或“计划”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公司” 也称“本公司”,指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钨高新”)。
-
“集团” 指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 股东”(也称“国有控股股东”)。
-
“董事会”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
“监事会” 指本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
“激励工具” 指在本计划下采用的基于本公司 A 股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
-
“激励对象” 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 本公司员工。
-
“限制性股票” 也称“标的股票”,是指公司依据本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因公司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而调整新增的相应股份。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
“权益”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得的本公司限制
性股票。
“授予” 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公司可依据本计划分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
“授予日”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
-
“限售期” 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 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
-
“解锁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 有条件转让的期限;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 所持限制性股票按 3 年期限匀速解锁。
-
“授予条件” 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依 据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
“解锁条件” 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 照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解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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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有价证券的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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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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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监会令第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 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钨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 国资委审核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权董事 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计划目的旨在: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员工、公 司利益高度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骨干人才积极性,为 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二)通过股权激励与公司关键业绩目标的绑定,促进 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助力公司更好地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三)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人才管 理机制,有效激励、吸引、保留骨干人才。
第四条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必须具备规范 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条件包括:
(一)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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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规范,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权。股东大会选举和董事更换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 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到位。
(二)在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 比符合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 运行规范。
(三)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和 薪酬福利制度。
(四)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 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五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 批准本计划。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主要负责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本计划草案并提交经审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由董 事会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和部门具体办 理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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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钨高新《公司章程》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三)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本 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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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 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不再继续授予其权 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注销。 第七条 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下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
2.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 干部和核心专业人员。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计143 人,占中钨高新上市公司在职员工总人数的1.9%。
预留激励对象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 准时尚未确定,但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个月内满足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人员,主要为市场化 选聘的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等。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参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条件确定,不包括首批已获授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将放弃 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八条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
==> picture [50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四章 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及来源
第九条 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第十条 标的股票及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来源为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股票。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分配
第十一条 授予数量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 (不包括已经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 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第一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总股票数量为2,454.30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105,429 万股的2.33%。其中,首批授予总数为 1,963.44 万股,约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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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的80%;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量490.86 万股,约占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用于优秀人才 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市场化选聘的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等, 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上述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 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 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下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岗位 | 个人授予 数量(万 股) |
个人激励总 量占授予总 量比例 |
个人激励总 量占总股本 比例 |
|---|---|---|---|---|
| 李仲泽 | 董事长 | 42.02 | 1.71% | 0.0399% |
| 谢康德 | 董事、总经理 | 42.02 | 1.71% | 0.0399% |
| 王辉平 | 副总经理 | 36.79 | 1.50% | 0.0349% |
| 邓英杰 |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
37.70 | 1.54% | 0.0358% |
| 高勃 | 副总经理 | 36.80 | 1.50% | 0.0349% |
| 宋国华 |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36.38 | 1.48% | 0.0345% |
| 沈慧明 | 副总经理 | 36.56 | 1.49% | 0.0347% |
| 高管合计 | 268.27 | 10.93% | 0.25% | |
| 其他合计 | 1,695.17 | 69.07% | 1.61% | |
| 首批授予合计 | 1,963.44 | 80.00% | 1.86% | |
| 预留合计 | 490.86 | 20.00% | 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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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计划合计 2,454.30 100% 2.33%
参照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授予水平。如薪酬水平与对标企业对比处于较高分 位,可适度调整授予数量,以股东大会批准数量为准。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 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 的情形除外),不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 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 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第十五条 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3 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 在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首批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3 年为解锁期,激励对 象可以在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 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利 息)回购。限售期满后,首批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比例如下:
日期 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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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两年以内 | 0 |
|---|---|
| 授予日起两周年 | 1/3 |
| 授予日起三周年 | 1/3 |
| 授予日起四周年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第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 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 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 得为下列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 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
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 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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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 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 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批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 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60、120 个交易日 之一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 元/股。
预留部分在授予时,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60、120 个交易 日之一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第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 向激励对象进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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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 1.中钨高新2019 年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
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50 分位水平;
-
2.中钨高新2019 年利润总额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
-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50 分位水平;
-
3.中钨高新2019 年经济增加值(EVA)完成集团下达目
-
标。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2019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 同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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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授 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 年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第十九条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中钨高新为强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导向, 引导业绩目标实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将与上 市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业绩挂钩。
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锁比例=上市公司业绩结果对应可 解锁比例×个人年度绩效结果对应可解锁比例
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按照解 锁安排进行解锁:
(一)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中钨高新第一期激励计划每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业绩 达到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锁: 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业绩条件:
| 业绩 指标 |
第一批解锁 | 第二批解锁 | 第三批解锁 |
|---|---|---|---|
| 归母扣 非净资 产收益 率 |
2021 年度公司归 母扣非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3.7%,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
2022 年度公司归 母扣非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4%,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值 |
2023 年度公司归 母扣非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4.3%,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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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或对标公司75 分位水平 |
或对标公司75 分 位水平 |
值或对标公司75 分位水平 |
|
|---|---|---|---|
| 利润总 额增长 率(基于 2019 年) |
2021 年度公司利 润总额基于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56%,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值或对标公 司75分位水平 |
2022 年度公司利 润总额基于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90%,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值或对标公 司75分位水平 |
2023 年度公司利 润总额基于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4%,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 公司75分位水平 |
| 经济增 加值 (EVA) |
2021 年度公司完 成该年度集团下达 目标,且△EVA 为 正 |
2022 年度公司完 成该年度集团下达 目标,且△EVA 为 正 |
2023 年度公司完 成该年度集团下达 目标,且△EVA 为 正 |
以上解锁业绩条件中,“2021-2023 年度利润总额基于 2019 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6%、90%、104%”对应的目标水 平相当于2021-2023 年度利润总额基于2019 年的复合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24.9%、23.9%、19.5%。
同时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 组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当年及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可以扣 除新增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 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 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 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 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同行业公司为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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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加工业”标准划分并剔除“ST 公司”的全部A 股上市公司。 对标公司选取A 股上市的涉钨企业、产业链延伸的相关金属 与材料企业、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或下游客户企业,共20 家。 以下为对标公司名单:
| 序号 | 股票代码 | 对标公司名称 |
|---|---|---|
| 1 | 600549.SH | 厦门钨业 |
| 2 | 002378.SZ | 章源钨业 |
| 3 | 002842.SZ | 翔鹭钨业 |
| 4 | 002282.SZ | 博深工具 |
| 5 | 601137.SH | 博威合金 |
| 6 | 002297.SZ | 博云新材 |
| 7 | 600259.SH | 广晟有色 |
| 8 | 000969.SZ | 安泰科技 |
| 9 | 002428.SZ | 云南锗业 |
| 10 | 601069.SH | 西部黄金 |
| 11 | 000962.SZ | 东方钽业 |
| 12 | 600114.SH | 东睦股份 |
| 13 | 000970.SZ | 中科三环 |
| 14 | 300629.SZ | 新劲刚 |
| 15 | 603626.SH | 科森科技 |
| 16 | 000697.SZ | 炼石航空 |
| 17 | 600206.SH | 有研新材 |
| 18 | 002132.SZ | 恒星科技 |
| 19 | 300428.SZ | 四通新材 |
| 20 | 300489.SZ | 中飞股份 |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及对标公司样本若出现企
- 21 -
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 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的,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结合员工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最终个人实际 解锁比例:
| 解锁比例: | |
|---|---|
| 个人年度业绩达成/考核情况 | 个人实际可解锁比例 |
| 优秀(A)/良好(B+)/合格(B) | 100% |
| 基本合格(C) | 80% |
| 不合格(D) | 0 |
注:员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中包括中钨高新须完成 集团下达的年度管理口径业绩考核任务(主要业绩指标完成 考核目标)
-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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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及考核目标均与首批授予 部分保持一致。
(六)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 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 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可自由处置。
(七)在解锁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占本期权 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比重进行监控。如相关监管机构 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本计划也将根据该等 调整后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实际收益的限制或调整等方面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规定及禁售规定
第二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不可转让规定
限制性股票属于激励对象本人,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规定,此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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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自动失效,公司有权回购其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 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锁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 定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 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 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 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 差额。
第二十四条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 响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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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在估值测算日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摊销成本 合计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6989.58 | 1262.01 | 2524.01 | 1941.55 | 970.77 | 291.23 |
以上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结果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 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 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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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1+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 ×配股比例)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 做调整。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 登记期间/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至本计划实 施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三)派息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派息额 (四)配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配股价格×配股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 +配股比例))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 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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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 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 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 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第二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与国资委进行预沟通;
(二)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董事会审 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意 见、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提交国 资委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批复后的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
(四)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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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 单,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 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七)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 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八)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 日内(根据法 律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本 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 票首批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九)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公司可对 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
(十)后续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 前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依据届时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对应 审核程序后实施授予。
第二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确定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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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务部或人力资源部向激励对象发送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一式三份),包括每位激励对象的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和解锁安排等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在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协议,并 在5 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署的授予协议(返回两份,一份自 留);
(四)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回收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归 档保存;
(五)由证券法务部或人力资源协助建立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个人账户,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据进行台帐管理;
(六)证券法务部或人力资源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
(七)人力资源部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一)在每个解锁年度,证券法务部或人力资源会同财 务部及企业规划发展部根据公司和对标公司的年度业绩指 标实际达成值,分析和判断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业绩条件的 满足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解 锁业绩条件和业绩指标实际达成值和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核算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和失效数量, 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数 量和回购注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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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审议确定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数量和回 购注销数量;
(六)证券法务部或人力资源对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 量和回购注销数量进行台帐管理;
(七)人力资源部向激励对象通知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锁 数量和回购注销数量。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 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为不合 格,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 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证监会、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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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 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就本次激励 计划所签署的认购协议之约定,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授予价格 (不计利息)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办理相应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 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 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前不得转让 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 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应当不可 撤回的全权委托公司代表其办理股票回购相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 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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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终止 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时作废,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决议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 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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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第三十五条 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 形时,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激励对象 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 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 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未满足解锁业绩目标,则当年计划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回购价不高于授 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 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
(一)如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或者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时,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 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锁;
2.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公司按授予 价格计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激励对象辞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或者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 结果导致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则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根据本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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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已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
(三)如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回购时 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 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第三十八条 股票市价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前1 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 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 审议批准本计划。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 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 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需的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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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 案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业 绩条件、解锁业绩条件、解锁安排等,并由董事会报国资委 备案。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 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 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 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 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 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第四十一条 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对本计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资委备 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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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 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 需得到股东大会、国资委、证监会或交易所的批准,则董事 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如果未 经过激励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得改变或 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的终止
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本计划,本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限制性股票。除 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解锁。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 职务、获授数量。
-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
(二)报告期内授出、解锁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数量;
-
(四)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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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 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解锁的情况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解锁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或者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十)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做 出信息披露。
(一)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本计划发生 变化时。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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