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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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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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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陈俭、联想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彭 小军、李超勇。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 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陈俭认购 18,253,431 股,联想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4,798,700 股,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认购14,798,700 股,彭小军认购 1,699,299 股,李超勇认购1,479,870 股。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 出资时间为2007 年5 月15 日。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陈俭、联想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彭 小军、李超勇。 |
| 2 |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 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 3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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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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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即 不足6 人时);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 |
| 5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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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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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授 权范围与比例如下: (1)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 事项: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下; 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发 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 体授权范围与比例如下: (1)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12 个月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非经常性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 项:交易或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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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2,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 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 (2)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事项。 (3)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主营业务 投资事项。 (4)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 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发行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主营 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 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投资)。 (5)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事项(包括资产抵 押):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担保对象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在连续12 个月 内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交易或合同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交易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2)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 项。 (3)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主营业务投资 事项。 (4)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连续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主营业务投 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 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 资)。 (5)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担保事项(包括资产抵押):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70%;在连续12 个月内担保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在连续12 个月内担保累计金额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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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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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该担保非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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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不 超过7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不超过10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9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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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 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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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
| 11 | 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公司利润分 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 |
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公司利润分 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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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0.1 元。 | 于0.1 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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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 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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